1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第一章(新大纲新考标版初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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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衷衷 告告请将手机调置震动档请将手机调置震动档接听电话敬请出外接听电话敬请出外危 险 化 学 品安 全 管 理 知 识国家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国家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梧州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梧州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许明西许明西办公电话:办公电话:3866771n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生产管理能力。凡已取得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凡已取得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若

2、继续从事原岗位的工作,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每年的人员,若继续从事原岗位的工作,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应进行一次再培训。n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少于48学时,每一年再培训的学时为学时,每一年再培训的学时为16学时。学时。n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72学学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于20学时。学时。第一章第一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

3、规及安全标准规及安全标准 学习要点学习要点:掌握安全生产方针相关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方针相关知识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相关的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n第一节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P1)n安全第一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第二节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相关法律(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相关法律(P1)n一、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P12)n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P2)n(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n(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

4、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P24)n(3)对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的要求;)对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的要求;n2.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P5)n(1)八大权利)八大权利n(2)三大义务)三大义务n二、二、劳动法劳动法(P3)n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内容包括:n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n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n3.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n4.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对劳动

5、者的职业培训制度n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P5-6)1、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1)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6、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n(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职业病的前期预防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相关职业卫生要求: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

7、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病病人保障(P7)(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n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n(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

8、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n(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n(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n(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n(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n(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nA.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

9、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nB.对可能发生急

10、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

11、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除或者停止使用。n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者欺骗

1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四)、(四)、消防法

13、消防法(P4)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消防工作方针:、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2、消防工作原则消防工作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3 3、消防法消防法关于危险化学品消防违法行为主要有:关于危险化学品消防违法行为主要有:n(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

14、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n(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n(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工具的;n(4)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n(5)违反消

15、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n(6)在禁止明火作业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在禁止明火作业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n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P5)n(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P5)n危险化学品管理六大环节危险化学品管理六大环节1.生产生产(设立批准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登记)2.储存储存(设立批准书、登记)3.使用使用(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品的单位,应对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

16、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登记)4.经营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5.运输运输(资质认定)6.废弃物处理废弃物处理(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n2.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管辖范围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管辖范围 P10n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n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

17、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n3.对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P10n有关部门可以行使的职权:有关部门可以行使的职权:n(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取有关资料,)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取有关资料,n3.对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P10n有关部门可以行使的职权:有关部门可以行使的职权:n(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n(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

18、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n(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n(4)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n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绝、阻挠。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

19、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出示证件。n4、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过程中的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要求和需要履行的手续要求和需要履行的手续 P10n(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新建、扩建、改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n(2)加大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n(3)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n(4)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

20、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n(5)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n(6)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n(7)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

21、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n(8)购买剧毒品实施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n(9)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n(10)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剧

22、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n(11)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n(1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n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P11n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n1.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23、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n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n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n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n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4、;n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n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n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n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n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n(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n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n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n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n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n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

25、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n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P11n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n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n三、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P12n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

26、护条例经 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n1.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的必须符合的要求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的必须符合的要求 P12n(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n(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n(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n(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n2.劳动防护要求劳动防护要求 P12n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

27、程中的防护与管理。n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n3.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 P12n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n 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n4.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P12n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n(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n(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

28、业病防治服务;n(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n(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n(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n(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n(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n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n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四、

29、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P13n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6日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n(1)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n(2)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

30、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n(3)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n(4)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n(5)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31、、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四)、(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略)(略)n六、六、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P14)n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年月

32、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3年4月27日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n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职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范围。n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n(一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n(二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

33、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n(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意外伤害的;的;n(四四)患职业病的;患职业病的;n(五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落不明的;n(六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或者城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34、伤害的;n(七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n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n(一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n(二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的;n(三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5、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n职工有前款第职工有前款第(一一)项、第项、第(二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n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n(一一)故意犯罪的;故意犯罪的;n(二二)醉

36、酒或者吸毒的;醉酒或者吸毒的;n(三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自残或者自杀的。n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和标准相关部门规章和标准(P15)n(一)(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P15)n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0月8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内容包括:n1.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P15n(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

37、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n(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n(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n(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n(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n2.相关罚则相关罚则 P16n(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省级)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省级发证机关或市级发证机关依照发证机关或市级发证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

38、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n(2)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nA、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nB、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nC、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n二、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P16)n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经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经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年11月月15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n1.登记时间登

39、记时间n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n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n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n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n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n(1)、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生产单位应登

40、记的内容:n(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n(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n(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n(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n(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n(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n(2)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n(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n(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n(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n3.办理登记的程序办理登记的程序 P17n(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n(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

41、公室提供登记材料。n(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n(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n(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三、其他有关行政规章 P17n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42、许可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P17n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4月5日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n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n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

43、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n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n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

44、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n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P17)n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n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n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

45、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n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

46、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n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P19)n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n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n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

47、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n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n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P13)n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已经2009年年6月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年7月月1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理总局第23号令公

48、布,自号令公布,自2009年年9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n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内容包括:n(1)第八条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作。n(2)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治制度和操作规程:n(一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n(二二)职业危害

49、告知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n(三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n(四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n(五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n(六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n(七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n(八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n(九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n(十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n(3)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

50、经营单位的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n(一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开;n(二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得住人;n(三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护设施;n(四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行业标准;n(五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准的其他规定。n5.作业场所职业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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