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住建局权责清单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职权类型事实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内设执法机构1设置户外广告经营及设施许可行政许可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建筑垃圾处置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项目经营的市场准入,以及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等经营的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十九条 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
2、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县住建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给予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3、,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将资质证书送达给申请人。5、公告责任:将批准决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第 1 页2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4、技术措施备案 其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第二款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四、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
5、告时,应当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一)工程中标通知书;(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三)临时设施规划和搭建情况;(四)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和计划;(五)临时用电、土方、模板、脚手架、起重吊装以及有关相邻建筑物保护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措施;(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八)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九)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存款凭证;(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县住建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给予说明
6、、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7、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将资质证书送达给申请人。5、公告责任:将批准决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质监站3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8、县住建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给予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决定,颁发资质证书
9、;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将资质证书送达给申请人。5、公告责任:将批准决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房产服务中心第 2 页4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备案(使用登记)其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10、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质监站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二、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
11、关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备案(备案)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二、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九条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 原产权单
12、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第 3 页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备案(注销手续)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二、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第十条 第八条:有下列
13、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第九条第一款: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第十八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县住建局1.受理责任:(1)公示
14、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给予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
15、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将资质证书送达给申请人。5、公告责任:将批准决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第 4 页5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行政许可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
16、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挖掘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第二十八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
17、施工材料,弃土应当及时清运。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应当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市政站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第十七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线杆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县住建局1.受理责任
18、:(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给予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
19、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将资质证书送达给申请人。5、公告责任:将批准决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第 5 页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它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
20、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县住建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给予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
21、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将资质证书送达给申请人。5、公告责任:将批准决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建管股7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其它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2、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县住建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给予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3、,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将资质证书送达给申请人。5、公告责任:将批准决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质监站第 6 页8商品房销售备案其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
24、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县住建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给予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
25、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将资质证书送达给申请人。5、公告责任:将批准决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房产服务中心9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的审批行政许可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26、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原有建筑物设置的阳台、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逐步改装或者拆除。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的,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县住建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给予说明、解释的,应当
27、给予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28、.送达责任:将资质证书送达给申请人。5、公告责任:将批准决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第 7 页10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方案审批行政许可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住建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给予说
29、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30、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将资质证书送达给申请人。5、公告责任:将批准决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11建筑工程项目报建其它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县住建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给予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
31、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将资质证书送达给申请人。5、公告责任:将批准决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
32、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建管股第 8 页1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行政征收一、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 第二条 二、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调整住房价格构成: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较大收费项目,要进行专项治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未开征的城市,一律不得开征;对已开征的城市,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建设部结合税费改革和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制定治理方案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第三条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
33、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却(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法规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第二段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 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因此,各地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统
34、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段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668号)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期限在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市、县(详见附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可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附件: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市县名单:齐齐哈尔市县住建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给予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和解
35、释,并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
36、将资质证书送达给申请人。5、公告责任:将批准决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综合股第 9 页13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其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县住建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给予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7、,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将资质证书送达给申请人。5、公告责任:将批准决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6.事
38、后监管责任: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市政股14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行政许可一、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第二款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
39、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整合项 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3项 附件: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3项,“古树名木的迁移核准”下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住建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给予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并提供
40、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将资质证书
41、送达给申请人。5、公告责任:将批准决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园林站第 10 页15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行政许可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
42、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原有建筑物设置的阳台、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逐步改装或者拆除。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的,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43、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原有建筑物设置的阳台、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逐步改装或者拆除。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的,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县住建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给予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
44、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将资质证书送达给申请人。5、公告责任:将批准决定在相
45、关网站上进行公告。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城市综合执法大队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消防办公室第 11 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详见具体法律条文 详见具体法律条
46、文县住建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给予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决定,颁发资质证
47、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将资质证书送达给申请人。5、公告责任:将批准决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7权限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办)行政许可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
48、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县住建局市政股权限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二)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16建设工程消防设
49、计审核、验收行政许可消防办公室第 12 页权限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权限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记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发证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权限内燃气经营
50、许可证核发(停业、歇业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17权限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市政股第 13 页权限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发证)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条十六条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