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一、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2二、安全检修管理制度6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17四、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21五、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22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4七、事故管理制度25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9九、仓库安全管理制度34十、安全生产例会管理制度38十一、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39十二、防火、防爆管理制度41十三、防尘、防毒管理制度49十四、消防管理制度53十五、禁火、禁烟管理制度57十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8十七、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60十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62(一)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62(二)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69(三)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74(四)厂区高处作业
2、安全规程77(五)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82(六)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87(七)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90(八)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94十九、煤气化公司专职安全人员管理制度99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增强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作业能力,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内的安全生产教育。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第二章 安全生产教育内容与管理第四条 凡是新入厂的人员(包括新职工、外厂调入人员、
3、分配和招工进厂人员、临时工、季节工、培训实习人员等)都必须接受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登记入卡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第五条 厂级教育由各单位安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有关指示;本单位生产的特点、生产工艺的简要介绍;安全生产事故案例教育;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防毒知识和防护器材训练;防火知识和消防器材训练;组织参观展览和生产现场。第六条 车间级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组织进行教育的内容有:本车间生产的作用和特点、工艺流程及操作安全要求;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设备及维护检修安全要求;车间安
4、全规章制度;本车间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的经验教训。第七条 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内容有:班组和岗位的作用和生产特点、工艺流程、设备和安全装置情况;岗位操作及安全注意事项;工具与防护器材的使用方法;本岗位的事故教训及预防方法;个人防护品的使用方法;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第八条 外来参观学习人员,由各单位安全部门进行一般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否则不准入厂。第九条 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方可参加工作。第十条 对外来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进入作业现场后由所在车间(厂站)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必须符合国家
5、的有关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后方可任职。并每年参加再培训。每年至少两次外出考察学习。学习要有提纲,有总结,有效果。第十二条 日常教育各级领导要自觉学习和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示以及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单位负责人要随时掌握本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状况,加强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思想隐患,特别要做好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思想工作。要充分利用电化教育手段、事故展览、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宣传教育。每年由各单位安全部门组织进行一次全员的安全培训、统考。各单位要定期组织班组进行安全活动,结合本岗位实际情况,对
6、所发生的不安全行为、安全隐患加以总结,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骤地进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防止流于形式。第十三条 特殊工种教育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锅炉、压力容器、气瓶检验充填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由有关专业资质机构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并经上级有关专业资质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种作业。对特殊工种,应定期组织培训,以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为主要内容进行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安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第十四条 复工教育凡脱离本工种、本岗位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职工
7、,在复工前应进行二、三级教育,离开单位一年以上复工的职工,按新入厂人员教育。特殊工种人员间断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在恢复工作时必须重新学习各专业的安全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因违章而负伤的事故责任者和非本人违章而发生事故导致负伤人员,在恢复健康之后,必须到安全部门接受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第十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实行分级管
8、理。第十八条 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处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由各单位安全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全检修管理制度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停车检修过程中,安全检修的管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参加检修的所有单位和人员。2检修前的准备2.1检修前的准备工作中,必须确保组织落实、教育落实、措施落实及物质落实。2.2组织落实2.2.1建立健全设备检修的领导和各级安全检修
9、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2.2.2劳动组织要合理,明确检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特种作业的安全监护人,施工人员要做到任务清楚,心中有数。2.3 教育落实2.3.1 召开各种规模、类型的动员会,认真学习安全检修管理标准,直接参与检修人员的受教育面必须达100%。2.3.2 教育职工在检修中必须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和安全员的指导。2.3.3 教育职工在施工时必须按规定方案或检修票证上指定的范围、方法、步骤进行,不得任意超越、更改或遗漏,如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汇报,经验查确认后才能继续工作。2.3.4 教育职工在检
10、修中要特别注意安全,对特殊拆卸(如带煤气抽加盲板等)应设监护人,如有关人员不到现场,不得拆卸。2.4 措施落实2.4.1 检修前,必须向承担检修任务的职工交待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施工方案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发动职工对安全措施的可靠性提出意见,并加以改进。2.4.2 施工前,必须办好检修安全许可证,并经各级有关人员签字认可。2.4.3 检修前,必须绘制好施工进展网络图、抽堵盲板图、开停车置换流程图和重点检修项目控制图。2.4.4 检修前应制订开停车方案。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设备时,应由设备所在车间(站)负责切断电源,加盲板,切断物料来源及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办理交出手续
11、,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安全交出负责。2.4.5 检修前,确定检修质量检查及验收标准,确保检修质量,做到一次开车成功。2.5 物质落实2.5.1 专人检查起重机械(天车、倒链、卷场机、千斤顶、车辆、绞磨、垆理绳索等)登高用脚手架、梯子、电气焊设备、手持电动工具及搬运机具等,保证安全可靠,绝缘良好,接地设施完好,安全装置齐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移动式电器必须配有触电保安器方能使用。2.5.2 脚手架登高设施,还应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安全员检查,达到坚固、有围栏、方便工作。2.5.3 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风设备、照明设备,应准备充足,专人逐个进行检查。2.5.4 逐个检查安全帽、安全带、防酸碱护具、
12、绝缘护具等安全用具,要配备齐全,质量合格。2.5.5 检查安全警告牌、禁动牌、禁止合闸牌、盲板牌、取样分析点牌、接地点,做到品种齐全数量充足,质量合格。2.5.6 检修用的盲板要逐个检查,编号登记,高压用盲板要进行探伤后,方准使用。2.5.7 具有酸碱及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必须在现场备有足够供抢救冲洗用的水源,并备有急救药箱。2.5.8 检查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对陈旧的登高爬梯栏杆、平台、阶梯、扶持物、支承物及铁蓖子、泵房水池上的盖板等,均应认真细致检查,有无放置不到位、损坏、腐蚀、脱焊现象,要提前处理,消除缺陷,做到安全可靠。2.5.9 清除现场易燃易爆物、障碍物、油污、冰雪等一切妨碍施工安全
13、的杂物。2.5.10检查各装置放空、取样点是否堵塞、其通道梯阶是否畅通、完好,分析仪器、试剂仪器、试剂完好有效,测爆仪、测氧仪等安全仪器要进行校验,保证分析数据可靠。 2.5.11检查通迅电话、事故电话及消防器材、现场通道、保证畅通无阻。2.5.12消防、医务部门要做好消防器材、医疗器材、药物、防护器材及消防的检修和准备工作,达到处于备用状态随时可用,并对检修现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和处理问题。2.5.13各重要阀门、开关挂上禁动牌,危险地区挂好警告牌。2.5.14安全监督人员对检修项目、检修现场、检修方案、票证填写、安全措施等,做到心中有数,工作有重点。2.5.15检查开停车、清洗、置换方案和
14、抽加盲板图的完善程度和正确性。2.5.16检查各级人员安全检修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2.5.17检修编制的检查表、对策表、控制图、要符合要求,能指导安全检修工作。2.5.18检查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进行情况,其人数要达95%以上。2.5.19检查检修现场、厂区主要道路、安全标语和警句的布置情况。3 检修人员行为的安全要求3.1所有检修人员必须持有安环部颁发的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检修。3.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同时持有当地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才能上岗作业。3.3从事特殊检修作业或零星项目的检修作业,必须有两人以上,其中一人为安全监护。3.4从事特殊检修作业人员(如二级以上高处作业、高温作业等)在检修
15、前要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疾病或职业病禁忌症者,不得从事该项检修作业。3.5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和必须的防护用品。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赤膊、短裤、裙子上岗。3.6提倡文明检修,保持检修环境整洁,清理出来的废渣和废旧设备、管道,应及时清理。3.7在检修现场严禁吸烟。3.8检修区内不准带小孩,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检修现场。4电气作业4.1检修场所用电,必须有计划设置电源点(配电箱),不得任意拆用生产车间原来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如必须拆用,须经生产车间和电气车间负责人批准后,由电工拆接,才能使用。检修用的临时配电箱,应坚固、严密、有防水、防雨设施。箱门上涂有红色“电”符号和文字的警
16、告标志,要有专人负责,并加锁。4.2检修场所内所有的电气设备开关(除检修用电和照明外),必须挂“停车检修,严禁合闸”的标志。4.3临时电源线的架接,或接用电焊机、水泵、电机、临时照明等一切临时电源,必须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经检修现场负责人和电气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电工架接。4.3.1在易燃易爆岗位进行检修时,装设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开关,应符合防爆规定。4.3.2临时电线的绝缘必须良好,架设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需架空,在室内离地不应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5米,横过马路时不低于5米。送电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送电。4.3.3临时电器和电源线,使用完毕后,立即拆除。4.4各
17、种电气安全用具(护具)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应有专人保管。放在指定地点,防止受潮或受酸碱腐蚀。4.5电焊机、水泵等电动机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按GB3787的要求,合理选用。一般场所应选用类工具。如使用类工具,必须与触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同时使用。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必须使用类或类工具。如在金属容器和管道内作业,必须使用类工具。各类工具在使用前都要认真检查。4.6室外临时安装的机电设备及电源开关均应设有防雨设施和照明。4.7电气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4.8检修负责人必须严格指定专人负责停、送电联系,严禁约时停、送电。4.9不准带电作业。如必须
18、带电检修,必须办理带电作业证,经设备副厂长和检修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确认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后,在有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行。4.10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机电设备检修时,除按7.7条办理外还需办理停电联系手续。切断电源后,并在开关把手上悬挂“停车检修,禁止合闸”的警告牌。5拆除作业5.1检修前应对需要拆除的设备或装置制订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方案由检修负责人组织制订,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由主管厂长(经理)审批。5.2根据审批方案的要求,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动土、起重、高处等作业许可证(票)。5.3组织拆除作业人员学习拆除方案和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5.4拆除作业应指定专人统一指挥和监督下进行。5.5若采
19、用爆破法,应按爆破有关安全规定进行。5.6拆除作业前必须将水、电、汽、气源切断。5.7拆除作业的安全措施。5.7.1在高处进行拆除作业,按本标准第11章有关规定执行。5.7.2在脚手架、跳板、平台上作业时,不得多人聚集,以防塌落。5.7.3在高处拆除的物体,不得向下乱抛、乱仍,要采用溜槽或其他方法运送。5.7.4拆除下来的材料,不得堆积在平台上、楼板、脚手架和跳板上,要及时运走。5.7.5在高处作业时,拆除工具应妥善保管,严防掉落。5.7.6拆除工程周围,应设置路障、警告标志,禁止车辆和人员通行。必要时设专人监视。5.7.7拆除下来的废材料,应及时分类清理,运出,保持施工现场整洁,道路畅通。5
20、.7.8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进行设备和管道拆除之前,必须对设备和管道内的残存物料作进一步检查,确认清除干净,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在现场应准备一定数量的防毒用具,以备急用。5.7.9在生产车间的排放管道附近进行拆除工程时,应与生产车间联系,不得在拆除工作时间内排放有毒有害废料、废气。如必须排放时,应通知拆除人员撤离后才能进行排放。在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以备急用。5.8在不停车情况下进行部分设备拆除作业时,除必须办理本章要求的各项内容外,对生产有联系而不能切断的水、电、汽、气,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同时在拆除之前,检修和生产双方应密切配合,落实安全措施,并对作业人员作详细交待,确保安全
21、检修。6动火作业6.1动火(用火,下同)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动火许可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日期、时间、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以及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地点和结果。审批动火许可证的负责人必须对许可证的各项内容,要亲临现场检查,确认无误后才能签字。6.2动火作业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如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有权拒绝动火。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全作业。6.3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前应将动火证交现场负责人(或动火监护人)呈检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无误后,方可按规定时间进行动火。未经审批人签字和呈检人签字的动火证无效。6.4氧一乙炔焰
22、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6.4.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6.4.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6.4.3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6.4.4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6.4.5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7米以上),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距离。6.4.6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6.4.7空气压缩机入口周围20米禁止氧一乙炔焰焊(割)作业。6.5电弧焊割必须作到:6.5.
23、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6.5.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6.5.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6.5.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6.6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6.7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6.8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6.9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并符合要求,方可动火。6.10取样与动火作业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时间或动火间隔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必须重新分析。6.11在动火点周围必须清楚
24、一切油污和可燃物质。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7设备内作业7.1设备内作业(包括在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排风道内等缺氧危险的作业,下同)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7.2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干净。在进入设备前30分钟必须取样分析,设备内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和氧的含量必须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氧含量应为18-22%,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较长,应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7.3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业人员监护。监护人要监守岗位
25、,要时刻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系。7.4设备内作业应采取通风、安全电压照明等必要的安全措施。严禁使用纯氧气进行通风换气。对通风不良或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7.5大型设备内作业要按设备深度和高度搭设安全梯或架台,并配备救护用具,保证应急撤离。7.6罐内作业过程中,严禁向外投掷材料、工件,以防以外。7.7作业因故中断时间较长,重新进入罐内作业,应补办入罐安全作业票。7.8在设备内动火,必须按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办理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和设备内作业规定的安全要求。在设备内动火应采取机械通风。7.9检修完毕后,必须检查设备内部,应无检修废物以及遗留的工具和零件。并办理封罐手
26、续。8高处作业8.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或虽在2米以下,但在检修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或附件有致伤因素,均应按高处作业规定执行。8.2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执行。8.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8.4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8.5搭设脚手架使用的材料必须坚固,结构必须牢固,不准超负荷使用。脚手板之间不能有过大的空隙和探头板,并应有防划措施。8.6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
27、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8.7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8.8在高处登上石棉瓦、瓦楞板或薄板进行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防滑的脚手板。8.9遇六级以上强风或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9起重吊装作业9.1在检修过程中,需起重(吊装)重20吨以上,或重量虽在20吨以下,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细长比大、精密、贵重或施工条件复杂的设备或构件,必须编制起重吊装方案,经施工或检修负责人和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9.2在不停车的化工车间内进行起重(吊装)检修,必须事先做出安全起吊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
28、进行。一般物件起吊也须办理起吊安全作业票。9.3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9.4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9.5大、中型设备吊装前,应进行试吊。试吊高度一般为0.2米左右,然后再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检查(包括安全系数的计算和选择)。严禁超负荷吊装。9.6禁止任何人站在起吊物件上,起吊时禁止人员在下面通行。必要时设专人监视。9.7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9.7.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必须按起重机
29、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9.7.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9.7.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9.8在起吊现场,检修人员登高作业,必须按本标准第8章执行。9.9露天起重作业,遇有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照明。10动土作业10.1检修过程中需要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动土。危险性较大的动土作业应制定动土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10.2动土作业中,如遇有地下情况不明时
30、应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挖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距离建筑物基石、墙柱至少1米以上。10.3开挖没有边坡的深沟、坑、渠等必须装设牢固的支撑。开挖前应排除地面水,开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排水措施。10.4当发现土层有可能坍塌时,应立即离开作业面,采取防护或加固措施后再进行工作。10.5开挖沟、坑、渠等,周围要设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10.6动土作业用的工机具,使用前必须检查,合格方可使用。10.7爆破施工按有关规定执行。11抽加盲板作业11.1盲板管理要求11.1.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11.1.2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11.2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
31、,指定专人负责监护。11.3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11.4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对系统卸压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12票证12.1票证应按规定归口管理。办理票证时,必须逐项内容认真填写。审批票证部门的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查票证中的各项内容,必要时应亲临现场,确认和核实各项分析数据和安全措施。12.2保持票证的严肃性,不得涂改。票证要专证专用,不得代用。12.3严禁先作业后办理或使用过期票证。12.4票证审批后,作业执行人,必须按票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要求进行作业。12.5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将使
32、用后的票证交回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撕毁。12.6票证管理部门应建立票证档案(台帐)。票证的保管时间为一年。12.7票证审批后,作业执行人,必须按票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要求进行作业.12.8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将使用后的票证交回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撕毁.12.9票证管理部门应建立票证档案(台帐),票证的保管时间为一年.13检修完毕后现场清理13.1检查各检修项目、测试项目、探伤项目等,应无漏项。13.2检查检修所用的盲板,应按预设的“抽加盲板图”和编号如数抽回或加入。13.3清扫管线,应无任何物件(如未拆除的盲板或垫圈)阻塞。 13.4检查设备的防护装置和安全设施,以及拆除的盖板、围栏扶手、避
33、雷装置等应恢复原来状况。13.5清除设备上、房屋顶上、厂房内外地面上的杂物垃圾。13.6检修所用的工机具、脚手架、临时电线、开关、临时用的警告标志等应清除现场。14试车前的安全检查14.1停车大修或系统检修后进行试车,应成立现场试车指挥部或小组。14.2对设备管道的耐压和气密性,以及静电接地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14.3按工艺操作规程进行工艺系统检查,确认压力、温度、流量、联锁、信号报警等仪表处于良好状态。14.4制定试车方案。14.5确定内外联系工作程序。14.6制定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14.7试车工作应在指挥部(小组)统一指挥下严格按试车方案及试车安全规定进行。15检修交接验收15.1大、中
34、修结束后,在试车过程中,检修单位为交方,生产单位为接方,严格安全交接程序。15.2交方应按“安全交接书”的内容对检修的各类设备、管线、电气、仪表存在的各类隐患和整改情况详细填写。15.3各归口部门对下列检修内容予以检查确认:15.3.1检查计划检修项目不应有缺项或漏项。15.3.2检查各类设备检修项目,在质量上达到检修标准.15.3.3检查检修后的公用工程(水、电、汽、气)达到检修标准。15.3.4检查检修后的仪表、仪表联锁以及工艺报警值应准确无误。15.3.5对外管线盲板的拆除(加入)的检查和确认。15.3.6工程项目完成后的物料管线安装位置及投料开车前的检查和确认。15.3.7公用工程系统
35、按正常投运状态的检查确认。15.3.8对各车间内部管线盲板的拆除(加入)的确认。153.9对安措项目的完成情况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审查。15.3.10检查在检修前各类不安全因素的整改及落实情况。15.3.11对检修后仍有遗留的隐患进行检查分析,并对其安全防范措施审查确认。15.3.12安全消防措施、安全装置的检查确认。15.4在上述程序完成后,交接双方签字交接。15.5检修方案(检修任务书)应归口存档。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危险品的范围、装卸运输、贮存保管及使用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所属单位和人员。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36、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 标准结构与编写规则GB/T 154982003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与工作标准体系3 管理内容和方法3.1 范围和分类3.1.1 危险物品按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和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可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八大类。3.1.3
37、危险物品管理应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的规定,以及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等。3.1.4 有些虽然不属于危险物品,但容易引起燃烧的化学物品也应当加强管理。3.2 装卸运输3.2.1 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而且熟知危险物品一般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3.2.2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按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搬动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3.2.3 在装卸危险物品之前,应对车辆、库房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及其他物品。3.2.4 危险物品装车时,起爆器材、炸药及性质想低触的物品
38、严禁同时装运。3.2.5 运输爆炸、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由保卫部门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2.6 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辆,必须悬挂“危险物品”信号,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3.2.7 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在繁华的街道上行驶,行车中要保持车距,严禁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等。3.2.8 运输放射性物品、爆炸危险物品和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包装必须牢固严密,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2.9 装过危险物品的车辆,在卸完后必须进行清扫。对装过剧毒物品的车辆,卸后必须进行洗刷。3.3 贮存保管3.3.1 库、场内存放危险品要严格执行危险品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39、3.3.2 危险物品仓库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与生产、生活区有适当的距离。3.3.3 放射性物品仓库要设有防护措施,并划定警戒线,挂设警戒牌。3.3.4 危险品管理人员,要求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3.3.5 危险品仓库必须有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保卫和仓库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严格执行。3.3.6 化学危险品专用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3.3.7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3.3.8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雪天、潮湿、漏雨和低洼易积水的地方存放
40、。3.3.9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3.3.10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3.3.11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驶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采取防火措施。3.3.12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器材。3.4 使用3.4.1 危险品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好领用的剧毒物品、炸药和起爆器材,领用量一般不超过三天生产需用量。对临时性使用要限量领取,剩余退库保管。3.4.2 使用放射物质,必须具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密封隔离操作等),接触高剂量放射源的操作人员,必须有特殊的个人防护器
41、材。3.4.3 剧毒物品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更换作业服,否则不得离开作业场所。收发、保管由供应部确定,人员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收发保管要负责对剧毒物品流向作记录。3.4.4 严禁使用接触剧毒物品的用品。并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3.4.5 使用、保管剧毒液化气体(如液氧、液氨、液化石油气、二氧化硫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不低于0.05Mpa),防止物料串入.3.4.6 放射性检验和校正射线机时,要在可靠地区进行,检验时,周围十五米内要设围栏,并挂出明显警告牌。3.4.8 严禁用一级易燃液体洗刷机构设备、车辆部件和擦洗工作服等。3.4.9
42、危险品生产和使用中的废气、废水、废渣,要按防尘防毒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3.4.10 易燃、易爆容器设备检修,要按安全检修和防火防爆有关规定执行。3.4.11 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要及时退回。已经加工的起爆药包,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使用炸药作非生产活动。3.5 报废处理3.5.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销毁。铁制的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不得改用,包装器材必须在保卫部门指派人监护下销毁。3.5.2 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
43、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公安、卫生、环保部门批准方可处理。3.5.3 凡废旧金属容器、设备管道含有危险性物质,必须按安全检修清洗置换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经收缴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上交。3.5.4 生产中的腐蚀物、易燃物、有毒物等废渣,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为了提高公司生产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证生产设施的长周期满负荷安全稳定运行,特制订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各种生产设施及安全设施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对生产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各单位要建立生产设施台帐。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产设施及安全设施随意拆除,挪用或
44、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当立即复原。3、在生产场所(输气站)等作业场所设置的监测、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4、各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等档案台账,原始资料保存完好。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特种设备在专业资质部门许可情况下有效运行,证件齐全,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5、采购新的特种设备必须采购有资质的生产单位的合格产品,并及时检测。6、各单位专业管理部门要制订出主要设施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为加强企业
45、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企(2006)4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及时提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以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在生产成本中列支:1、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2、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按照2%提取;3、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按照0.5%提取;4、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0.2%提取。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