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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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煤化工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目的】规范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保障。【适用范围】本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规程第一条 对每个操作岗位、工种和使用的机电设备、工具都必须制订安全规程,安全规程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规定,并根据生产的发展,工艺流程的改变,机电设备、工具的改进,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安全规程要达到人手一册。第二条 在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试验以及设备检修、抢修工作前,必须制订安全作业措施或安全操作规定,并严格执行。第三条 班组必须按班组织安全规程的学习和抽考工作,

2、每名操作人员必须达到熟知,对抽考不合格的,要组织下岗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第四条 职工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程,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指令。各级领导、专业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行为。第二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五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主要形式有:新职工入厂(包括实习、代培人员)三级教育、工作调动教育,休假复工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各级专业人员培训等。第六条 新职工入厂(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和职工调动工作,必须经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教育时间合计不得低于56学时,其中厂级8学时、车间级8学时,班

3、组级40学时),各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填写安全教育卡,无上一级安全教育卡片者,下一级单位不得接收,待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第七条 凡休假七个工作日以上,不满一个月的操作岗位人员返岗后,必须由所在班组进行复工安全教育。修假一个月以上者,必须经车间、班组进行复工教育,考试合格方准复工。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按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容进行。第三章 危险区域警示制第九条 设置警示的范围及要求:(一)生产区域和施工现场的所有坑、孔、沟,池、升降口、漏斗等处,均要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拦,并设置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置红灯警示;(二)露天变压器周围要设置围档和警示标志;(三)凡在

4、靠近生产施工现场的走道、上下爬梯处架设电源线、电缆或铝板母线及靠近天车带电滑线作业时,要做好绝缘,并设置警示标志和红灯,安排专人管理、维护;(四)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或临时集中存放处,以及煤气设施和地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五)无人看管铁路道口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六)工作场所的弯道;交叉路口、楼梯口、上下走道、各层平台的安全防护栏杆等处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第十条 安全警示标志牌,必须按国家标准制作和设置。第四章 安全确认制第十一条 从事生产、施工作业前,必须对现场设备、设施、环境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制定防范措施,在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检查确认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5、)工作对象有无危险因素;(二)使用的机电设备、手持电动工具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完好、灵敏;(三)工作范围内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四)周围环境有无危险因素。第十二条 土建工程施工前必须搞好地下咨询工作,有关部门必须提供资料,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严防施工中破坏地下电缆、管道及其它构筑物。第十三条 新投产或检修后的机电设备试车前,必需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做好检查,履行规定手续,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并确认无误后按规定信号进行试车。第五章 施工安全管理第一节 施工安全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施工工地必须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任何单位不得将工程和项目发包给无施工企业

6、安全资格认可证的单位施工。第十五条 各施工工地要严格执行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措施编制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做到“无措施不施工”。第二节 设备检修第十七条 设备大、中修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订安全措施和临时安全规定,在设备部的领导下,统一协调大、中修施工中的安全工作。第十八条 由安保部负责审核安全措施和临时安全规定,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执行情况。第十九条 严格“操作牌”、“检修牌”管理,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牌、检修牌规定,无牌人员严禁从事检修和送电工作。一、“操作牌”、“检修牌”的确定 (一) 设备部根据在

7、用设备的数量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操作牌”、“检修牌”详细名称、数量、分布地点,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安保部。(二)因设备改造工程或生产工艺变化需增减设备,在投产或停产一个月前,设备部将增减设备的“操作牌”、“检修牌”名称、数量、分布地点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安保部。(三)因技术改造新上的工程,由设备部会同工程责任单位确定新工程设备所用“操作牌”、“检修牌”名称、数量、分布地点,由设备部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安保部。(四)每个“操作牌”要有设备的名称、编号;“检修牌”要有编号。根据需检修设备数量,“检修牌”周转情况,由设备部确定各使用单位“检修牌”的数量,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安保部。(五)“操作牌”、“检修牌”的式样

8、、形状、颜色须有明显区别,安保部负责“操作牌”、“检修牌”发放工作。(六)安保部及有关车间要建立“操作牌”、“检修牌”台帐,将已确定或增减设备的“操作牌”、“检修牌”记录在台帐上。二、“操作牌”、“检修牌”的使用(一)“操作牌”是开动设备的凭证,无“操作牌”,生产人员禁止送电和操作设备,检修人员手中无“操作牌”禁止检修设备。(二)检修人员在机电设备检修、抢修时,要用手中的“检修牌”换取生产人员的“操作牌”。(三)检修电工在变电所内检修、抢修设备时,要用手中“检修牌”换取运行电工的“操作牌”,在电磁站检修,要在检修的部位挂“检修牌”。(四)经生产人员与检修人员、检修电工与运行电工共同对“操作牌”

9、、“检修牌”验证无误后,由检修人员、检修电工保管“操作牌”,生产人员、运行电工将 “检修牌”挂在需检修设备“操作牌”的位置。经生产人员、检修人员双方确认后,由生产人员拉闸断电,并将“禁止合闸,有人操作”的标牌挂在配电室或电磁站内的刀闸上,一切无误后,方可组织检修。(五)检修人员、检修电工完成检修任务后,与生产人员、运行电工办理“操作牌”、“检修牌”的换回手续,并由生产人员摘下“禁止合闸,有人操作”的标牌进行设备验收程序。三、“操作牌”、“检修牌”的管理(一)在同一台设备上有两个以上项目检修时:厂内由检修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交换牌,交换牌后向施工负责人汇报,方可进行检修;涉及到内、外委检修施工时,由

10、施工配合人员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与生产人员交换牌;本厂与内、外委同时在一台设备上检修施工,由本厂检修人员负责交换牌,本厂检修工作若先完成,将操作牌交给内、外委检修项目配合人。(二)设备、工业建筑等检修需内、外委施工时,由设备部指派施工配合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与生产人员办理“操作牌”、“检修牌”的交接,拉闸断电,将“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牌挂在配电室或电磁站内的刀闸上,方准检修施工。(三)“操作牌”、“检修牌”要挂在操作室明显位置,岗位司机交接时先检查“操作牌”、“检修牌”是否齐全,是否有设备正在检修,连同设备、生产问题一同交给接班人员,双方按设备清点核实,完成交接记录工作。生产部、设备部要加大

11、“操作牌”与“检修牌”交换工作的检查力度。(四)原则上每台设备只允许有一个“操作牌”、“检修牌”(焦炉推焦机除外),若“操作牌”丢失,生产人员要逐级汇报,由车间提出补发申请,三班生产期间由车间采取临时措施(如制作临时“操作牌”),有效期为16小时(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安保部接到补发申请,经核实无误后补发“操作牌”。“操作牌”、“检修牌”丢失要双倍原价赔偿。(五)安保部负责“操作牌”、“检修牌”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两牌”的保管使用情况。第二十条 为检修而架设的杆、线、管、绳及拆除的各种安全装置及设施,检修完毕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或恢复并达到标准。第三节 安全协议第二十一条 安全协议是适用

12、于工程建设甲、乙双方及工作性质不同人员交叉作业的全过程管理的一种必要的补充形式。第二十二条 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及检修项目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作为工程检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同时生效和废止。第二十三条 安全协议由甲方施工部门组织,甲、乙双方施工及安全部门参加,根据施工方案及施工作业现场环境特点进行签订,内容包括:(一)甲方要求乙方必须遵守的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二)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的特点及危险控制项目和措施;(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证安全生产(施工)的条件;(四)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及违约处罚规定;(五)对违反协议造成事故责任方的议定。第二十四条 安全协议签订后,由甲

13、、乙双方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向本单位传达、贯彻、落实,并随时检查协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四节 厂房建筑第二十五条 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竣工后,按年进行检查、鉴定,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坍塌。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及设备设施、火药库、油罐区、电站等处必须安装符合安全要求的避雷装置。第二十七条 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任何建筑物不得改建和超重、超容量使用。第六章 特种作业及设备管理第一节 特种作业第二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一)安全部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归口管理工作,并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二)人事部门负责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定、 培训

14、前的体检及参加培训人员的抽调工作。对新入厂的职工和多技能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件确定,使之达到本规定的要求。(三) 人事、安全部门按责任分工共同组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取证以及年度复审工作。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三)起重机械作业;(四)锅炉工;(五)机动车辆驾驶作业。二、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公司人事部资格认定后,到指定的特种作业培训基地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取证后方可进行相应工种、项目的特种作业独立操作:(一)年满18周岁;(二)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

15、理缺陷;(三)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在本工种作业岗位持特种作业学习操作证学习实际操作满2年;或者受过特种作业教育并在本工作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并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基地安全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三、外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明(或证件),方可在本公司内独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在公司内从事特种作业。四、需要进行特种作业学习的人员,应由公司人事部认定资格,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公司安保部发给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以下简称“学习证”),并由持有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指

16、导监护下进行特种作业学习操作,持学习证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特种作业。五、对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键康状况、实际工作表现的年度复审。年度复审不合格以及逾期未参加年度复审的人员取消特种作业的资格,收回其操作证。六、操作证和学习证由劳动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复印、转让。七、各级领导、专业部门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的管理,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技术培训与教育。八、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项目范围内进行作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九、持学习证人员,在特种作业的学习期间,违反安全规程或制度,将取消其特种作业的学习资格

17、。十、持有学习证人员在学习操作过程中,其监护人应对学习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人身安全等全面负责。十一、持有操作证、学习证人员上岗操作时,应随身携带其证件,接受各级领导及有关专业部门、专业人员的检查。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委派无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十二、安全专业人员应及时纠正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有权扣留违规者特种作业证件和进行处罚。 十三、对造成他人重伤以上事故的;对因违章作业不服从纠正的;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服从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可经公司研究决定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第二节 安全用电第三十条 电力负荷分级,供配电系统及保安电源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

18、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电气设备的防雷及过电压保护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电力设备接地或接零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定;电缆的选择与敷设必须符合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第三十一条 临时性及移动式电气设备(含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安装经国家或地方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监督检验合格、劳动保护监察部门议定的漏电保护器,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第三十二条 作业现场、操作岗位及办公、休息、娱乐场所安装的电气照明装置(包括灯具、开关、插销、配电箱线路等)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及电气安全工作规定、规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照明装置还必须将合

19、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施工临时用电必须严格遵守暂设电气工程安全用电的各项规定。第三十四条 严禁带电作业。特殊需要时必须有经过特殊训练、有实践经验的人员进行操作和监护,并按照电压级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五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验电和监护等规定,并掌握触电紧急救护方法。第三节 锅 炉第三十六条 锅炉的管理与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法令及规程。第三十七条 必须从国家劳动部门批准的具有制造相应等级锅炉的制造厂家订购锅炉。订货时必须按监察规程要求向厂家索取锅炉图纸、产品合

20、格证、质量证明书及劳动部门签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强度计算书、安全阀排量计算书、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第三十八条 锅炉的新装、移装必须由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的在有效期内具有相应等级的专业安装队伍进行,投入使用前必须经总体验收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证,不得投入使用。第三十九条 蒸汽锅炉设备严禁亏水、满水运行,严禁超负荷运行。第四十条 锅炉必须有合格的水处理设备,无水处理设备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第四十一条 锅炉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定期校验,保证齐全、完好、灵敏。第四十二条 锅炉必须按期由被国家劳动部门认可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第四十三条 锅炉的修理和改造必须委托有省级以上劳

21、动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必须逐台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四十四条 发生锅炉事故,必须按国家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分类、报告、分析、处理。第四节 压力容器第四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管理与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令、法规、标准及规程。第四十六条 外购压力容器必须到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订购,出库前必须将全部出厂技术资料按规定要求报主管部门审签。出库时,原始资料必须全部移交给安装单位;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必须将全部资料交给使用单位,并严格执行签收手续。使用单位必须按

22、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七条 从事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定期检验等项工作的焊接、检验人员必须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从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第四十八条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 (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减压装置、自动连锁装置等)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齐全、灵敏。安全阀必须定期由专职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校验调整后应加封。第四十九条 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必须按国家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进行报告、分析、处理。第五节 气 瓶第五十条 气瓶的采购、充装、使用、储存、运输、检验等项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

23、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五十一条 气瓶必须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腐蚀、损伤及其它缺陷的应提前进行检验。严禁过量充装和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第七章 劳动保护第五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和消除有害物质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三条 尘、毒、高温、噪声等有害作业岗位,必须制订防护措施,并有计划地进行综合治理,逐步达到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有关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患有禁忌症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第五十四条 除尘、排毒、防暑降温设备必须规定开机运行,有关部门应定期组

24、织检查、维护、检修。第五十五条 保健食品、防暑降温饮料应按规定范围进行发放。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八章 煤气安全防护第五十七条 基本要求一、适用厂区煤气的生产、回收,输送、贮存。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运行、管理、维修,以及为从事煤气设施的操作、检修而进入煤气地区的有关人员。(包括学习培训、参观人员)二、煤气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设计规范标准,其附属安全装置必须达到安全技术要求。三、煤气设备(管网),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四、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煤气设施必须符合劳动保护三同时的要求。经生产 (使用)单位

25、检查验收后方可引气投产,投产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五、对改建、扩建的煤气设施,所属单位必须在通知上级有关部门的基础上,召集有关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安全专业人员对改建、扩建方案进行汇审,未经审查的方案不得付诸实施。六、从事煤气生产、使用、操作、检修和维护的岗位必须有健全、完善的安全规程并达到人手一册。七、各单位煤气岗位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以后每两年复试一次,不合格不准上岗。八、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对从事煤气岗位的作业人员,每一至二年体检一次。各种患有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器质性疾患或器质性心血管疾患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九、各单位的煤气安全防护工作,必须设专人进行

26、管理。十、煤气设备(管网)严禁超压运行。水压封闭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冬季排水器必须有保温和伴热蒸汽、补水设施,防止冻裂、漏气。十一、重点煤气岗位(设施),必须设有安全通道,保持畅通,严禁占用专用道路。十二、设备(管道)中煤气输送压力降到安全极限压力时,必须停止使用,同时通入蒸汽或氮气,保证设备管网处于安全状态。十三、输送煤气的管网,必须设置符合安全规范的煤气放散、切断、吹扫装置。十四、各单位所管设备,必须进行定期巡检,防止煤气设备(管网)泄漏、腐蚀、冻裂及超负荷运转。要做好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未处理前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十五、未经有关专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接、私

27、用煤气。十六、煤气设备(管网)附属安全装置,排水的沟、坑、暗井等易发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及部位,都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十七、煤气设备(管网),必须伴随铺设蒸汽或氮气管,用于吹扫或保压。使用结束后必须卡盲板或断开。十八、生产用蒸汽与生活用蒸汽必须分开使用,严禁共用同一汽源。十九、接触高温的煤气设备(管网),必须设置隔热装置。二十、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按设备部门的划分,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煤气设施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保存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管道大中修档案、检验报告、竣工说明等完整资料,记录煤气设施的运行、检查及重大故障情况。第五十八条 煤气地区安全管理一、进入煤气地

28、区(岗位)值班、检修、检查不得少于两人,要携带好CO监测仪,相互联系,相互监护。二、严禁在煤气地区、设备及管网附近取暖、乘凉、休息或睡觉。三、煤气地区内未经检查确认的明、暗沟及隧道严禁进入,以防中毒或窒息。四、发现煤气设备(管网)漏气,检查及处理设备问题时要携带CO监测仪,采取个人防毒措施,并在专人监护下进行。五、修理人员进入煤气地区和接近煤气设备(管网)工作前,必须与生产单位和岗位运行人员取得联系,并制定相互的确认联保措施。六、在煤气区域或进入设备内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标准规定。CO浓度不超过24ppm可连续工作八小时。 CO浓度不超过4Oppm可工作1小时。CO浓度在8Oppm可

29、工作30分钟。CO浓度在16Oppm可工作15-20分钟。每次工作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七、未经设备使用单位批准,严禁在煤气设备(管网)及支架上拴挂索具起吊重物,未经设备主管单位批准严禁在管道支架15米内挖沟或设井。八、严禁碰、撞、兜刮和敲击运行的煤气设备管网。九、严禁在煤气设施附近建造房屋,搭设临时棚和安装压力容器等。十、严禁在煤气设备(管网)及支架上接电线,敷设动力电缆、电线。(煤气设施专用电源除外)。十一、煤气设备及管网应伴随铺设压缩空气风管。十二、煤气岗位应设可靠的CO报警装置。十三、与岗位无关人员禁止动用煤气设备的各种阀门、仪器、仪表。十四、进入煤气地区参观的人员,必须由组织参观

30、的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由专人负责。十五、检修单位在煤气地区施工必须事先与区域主管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制定好防范措施后方能开始施工。十六、煤气岗位值班室内严禁设置U型压力表,防止发生煤气泄漏事故。第五十九条 煤气设备(管网)检修一、未经主管单位批准,严禁在煤气设备、管网上施工。二、煤气设备(管网)停气或带压动火检修,设备主管单位必须组织制定停气、卡盲板、吹扫方案或带压动火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三、煤气设备(管网)大中检修前一周,设备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召开有关专业部门参加的工程预备会,并拟发会议纪要。四、承担大、中检修的施工单位要提前三天将检修计划及安全措施上报,并办理煤气设备(管网)安全检修审核手续

31、。五、计划性的煤气设备(管网)检修,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煤气危险工作申请书”,本单位(车间)和安全部门同意签认后,报有害气体检查站审批后方可施工。六、从事煤气设备(管网)抽(堵)盲板作业时,施工单位要通知有关专业科室人员到场,共同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七、临时性小修或抢修,由施工负责人和有害气体检查站人员根据检修项目特点、现场检测情况,共同磋商制定安全措施,经双方互签“临时抢修安全操作证”后方可施工。八、 停用和检修的设备(管道),必须与正常运行的设备(管道)用符合要求的盲板或v型水封与隔断装置共用的方式切断。不准使用V型水封作为单独切断。九、计划性带煤气的抽、堵盲板作业,严禁在夜间进行

32、。突发性问题需夜间带气操作时,要由厂主管领导组织进行,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方可施工。遇有雷、雨天气严禁带气操作施工。十、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补焊,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焊接部位要可靠接地,附近要装压力表或与值班室联系确认,并设专人监护检查。十一、检修期间,生产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定时对正常的运行设备及进人的设备、管道进行检查检测,防止泄漏影响检修施工人员安全。十二、 煤气设备(管网)检修后,试生产过程中, 设备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十三、在检修、施工期间未达到引气条件,盲板严禁抽动。十四、进入煤气设备(管道)内部作业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第六十条 煤气

33、管道严密性试验一、煤气设备管道进行打压气密性试验,必须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二、试验管道时分段进行,以相邻的两阀之间距离为界限,并加堵盲板。三、试验时必须用压缩空气,并用肥皂水检漏。四、严密性试验保压必须持续2小时,室内管道泄漏率每小时均不超1%为合格。五、严密性试验结束后,煤气管道与试验所用压缩空气管的联接必须断开,并密封。六、煤气设备(管道)打压试验的数据报告,必须经使用单位签认。第六十一条 停送煤气管理一、停煤气前要向煤气设备和管道内通入蒸汽或氮气,待阀门或其它隔断装置关闭后,加大蒸汽或氮气量,将管道设备内残存煤气吹扫干净。二、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烧嘴,防止管道内因压力降低

34、,回火爆炸。三、停煤气设备(管道)卡好盲板或用V型水封与隔断装置断开之后,必须第二次通入蒸汽或氮气进行全线吹扫,末端放散见蒸汽或氮气20-30分钟。四、蒸汽或氮气停止吹扫后,将人孔和放散特别是动火进入部位人孔、放散全部打开,形成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五、蒸汽、氮气吹扫停止后由负责吹扫单位设专人及时拆除临时吹扫点上的连接管,防止反串,造成氮气窒息。六、煤气设备(管网)系统开始运转前,使用单位必须对附属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引气操作。七、在停、送煤气吹扫置换过程中,煤气设备管道附近1O米,下风向40米以内不准有火源,并禁止蒸汽机车通过,生产单位要事先设专人检查与管理。八、检修竣工后

35、,负责抽盲板一方单位与有关生产主管单位共同对系统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拆除盲板。九、送煤气前,先向煤气设备(管道)内通入蒸汽或氮气进行吹扫置换,然后引气。经生产使用单位对煤气取样,做爆发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十、送煤气后,有关生产岗位必须设专人对所有煤气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第六十二条 盲板管理一、盲板制作材质必须用A3普碳钢板。二、盲板厚度如下列所示:直径(mm)250至300300至500500至10001000至15001500至18001800至2500大于2500厚度(mm)46881010121216162525三、对卡盲板位置进行实地测量,按下列公式计算盲板直

36、径:D=Y-(a10)D直径mmY管道法兰盘中心线以上两螺孔中心直径a法兰盘螺栓直径四、制作盲板时要选择好材质和厚度,盲板应使用无锈蚀、无重皮两面光滑平整无砂眼的整块钢板。制作盲板时边缘无毛刺和突出物,边缘不准打眼,为便于吊挂,应留有手柄。因直径较大使用焊接盲板时,所用钢板厚度应相同,并做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五、不同管道盲板必须专使专用,不准随意挪用。制作好盲板要编号使用。六、抽、堵盲板部位应由设备主管单位确认,指定可靠位置并有对称的撑铁和吹扫装置。七、堵盲板时,生产操作人员与施工人员确认阀门严密程度,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盲板垫放在停气管道的来气端(阀门的出口侧)。盲板堵完后兰盘螺栓

37、均匀拧紧,不准泄漏。八、再次使用原盲板时,堵盲板单位设专人对盲板质量、厚度、光滑度、直径、腐蚀程度、垫圈进行检查,经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九、煤气管道所用垫圈,严禁用石棉绳缠绕,应将石棉绳、盘根平敷在垫圈两面,铺平、铺满,用小线绑扎牢固,堵装严密不准漏气。第六十三条 架设梯子、平台、跑道的安全规定一、凡从事带煤气抽、堵盲板和特殊检修作业均应架设平台、梯子、跑道。并达到上下自如,操作方便、坚固可靠,便于事故疏散、抢救的要求。二、梯子、平台、跑道要符合以下数据要求:(一)管道两侧平台水平宽度每侧不少于2米。(二)第一层架子平台距管道底部垂直距离为0.8米。(三)第二层架子平台铺在管道两侧水平中心线上

38、。(四)跑道斜梯宽1.2米,斜角度最大不超过35度。(五)斜梯平面应铺设防滑条,每条间距0.35米。(六)每层架子及斜梯均加设围栏杆,高1.4米,其间设三根横杆,每根间距0.45米,其下部附有0.12米高的挡脚板。三、架设的平台、梯子、跑道要由施工单位和生产使用单位组织验收,符合要求方可使用。四、煤气设施上的操作平台,梯子、栏杆(包括永久性钢制设施)凡因施工拆卸、检修后要立即恢复,达到使用要求。严禁在煤气设施平台、梯子、栏杆处,存放、拴挂各种杂物。第六十四条 便携煤气检测仪器、救护器材的使用一、各单位所用的便携检测仪器、救护器材,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建立使用、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和检查记

39、录。使用器材的车间、班组每周对器材进行检查,公司安全部门按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便携检测仪器,救护器材,必须存放在防潮、防腐、通风、易取用的部位,并设专用柜存放。三、各单位所使用的便携检测仪器、救护器材,必须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器材发生故障或氧气瓶压力低于lmpa要及时送到气体检查站进行修复充氧。四、各单位经过专业部门同意购置的救护器材必须经有害气体检查站校验标定,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五、经过气体检查站检查、检验维修的救护仪器,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拆卸、挪用。六、各单位所使用便携检测仪器、救护器材使用前必须要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七、各单位(岗位)使用便携检测仪器在使用

40、前必须进行检查,报警显示数据不准要及时报安保部送有害气体检查站,每半年要组织校订一次。八、便携检测仪器及救护器材按要求规定范围专使专用。九、凡使用固定式煤气捡测仪器的单位,按照专业管理规定将责任逐级落实到人。第六十五条 事故处理一、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立即组织抢救,迅速查清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同时通知公司安保部和附近医院,在未查明事故原因或防范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严禁恢复生产。二、发生多人煤气中毒事故后,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要组织临时抢救小组,进行现场救护,并通知调度室,安保部和120急救。三、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毒面具,严禁冒险抢救。四、煤气中毒患者脱离危险区后,

41、应将患者安置在上风侧空气新鲜处,解开阻碍呼吸的衣物,保持患者体温,进行就地输氧。待医务人员到达后,根据医务人员诊断意见进行处理。患者在送往医院途中,要伴随输氧并有医务人员护送。五、发生煤气中毒事故的单位,由单位主管领导组织职能部门、生产单位、现场等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按照“三不放过”原则,查出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六、煤气设备(管网)发生泄漏,使用单位应设置警戒区域,悬挂明显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险区,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七、发生突发大停电引起煤气设备全部停产,要立即停止使用煤气,听从调度统一指挥。第九章 安全生产检查第六十六条 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物的不安全因素、

42、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漏洞、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生产经管单位的执业资质。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规程的健全与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安全装置及防护设施的齐全完好;危险源(点)控制措施的制订与执行;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使用;保健食品、防暑饮料的管理与供应;季节性安全措施的制订与执行;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等。第六十七条 安全检查的组织 一、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的绩效负总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绩效负责,各级从业人员对所从事的安全检查的绩效负责。 二、在日常工作中,安全专业具体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各单位要按安全责任制

43、的要求,及时的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第六十八条 安全检查的形式及内容一、各级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检查(一)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随时对自己所处的环境进行检查确认,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二)岗位操作人员应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按班进行安全检查工作,交班前和班中都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对易发生事故或留下隐患的部位要随时检查,对重控设备要随时监机监盘,确保安全运行。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人员沟通处理并向班组长或安全员汇报,并记入班组安全日志。(三)班组长每班对本班组人员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执行规程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抽考记录和发现的问题记录在班组安全日志中,要保证每

44、周对本单位区域做到普检,不留死角。非车间级的工段长、大班长、工长参照班长检查要求执行,对抽考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对相应问题进行处理。(四)车间安全员(含兼职)应对所管辖的设备进行不少于每天一次的巡检,每周至少对一个班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每周至少抽考两名岗位操作人员安全规程或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检查结果填入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员因故不能参加检查时,由车间主任安排他人代行职责。车间其它专业人员在检查本专业工作时应同时检查本专业所负责的安全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五)车间主任(车间级正副职)在检查生产(施工) 等工作的同时应检查安全工作。每周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专题检查并记录,要保证每

45、月对本单位区域做到普检,不留死角。具体情况记录在车间安全检查记录中或自备的安全专题记录本,每月至少对一个班组(工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六)公司级领导应分别建立以车间级单位为基础的联系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两次安全工作或分管专业的安全工作。(七)各级领导在开展各项专业工作时,安全检查要与专业工作同步进行,确保身边无隐患、无违章行为。二、专业(职能部门)安全检查(一)生产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文明生产检查,确保生产现场安全有序,各类物品按定置要求码放,保持现场安全通道和人员巡检路线的畅通;发生各类意外事件导致停产时,必须组织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每年汛期来临前,要组织一

46、次防汛大检查;在检查交接班制度时,认真检查安全工作交接情况。(二)设备(点检)部门在对设备进行检查时,必须同时检查设备的安全装置;在对设备使用与维护规程进行检查时,必须同时检查其安全使用要求完善情况、岗位人员熟知情况以及落实情况。每年五月前后必须组织一次工业建筑物安全大检查工作,检查必须有材料或记录。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电气设备、线路、煤气设施、特种设备的状况进行检查。(三)人力资源部要加强劳动纪律检查,杜绝离岗、睡岗、酒后上岗现象发生;对安全专业提出的考核、奖惩落实情况要进行抽查;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及配置要及时进行检查,不能出现特种作业人员短缺的情况;在进行劳动组织检查时,要检查人员配备

47、情况是否有利于安全工作。(四)行政部门应经常组织对职业危害方面的检查,并加强对食品卫生、冷饮管理的检查。(五)安保部要定期对要害部位进行检查,确保要害部位安全。(六)技术质量部门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要组织对其安全性进行确认;在进行新产品合同评审时,要对工艺进行安全性确认;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时,要确保产品不影响后续工序的安全生产。(七)安保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各单位的安全检查;重点工程项目要按工程进度情况组织动态安全检查;确保整个工程安全顺行;重点工程收尾后投产前要进行安全检查验收,每月至少检查一个车间、一个班组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并签认。(八)其它专业系统要按本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工作。三、专项安全检查(一)在高温雨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公司建筑、防触电、防雨、防汛、防雷电、防塌方、防暑等专业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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