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归责,也即责任归谁;归责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依据何种准则确定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大多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认为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过错作为归责的必备条件,即行为人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责任,无过错的,就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结果发生以后,不论责任方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如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在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经济损失的责任制度。在三个归责原则中,过错责任
2、原则为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其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仅在法律特别规定情况下适用。三种归责原则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学校主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认责任。过错责任适用于当事人有过错的情形,即“无过错即无责任”。学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幼儿园、学校有过错,才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读职、失职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指教师明知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状态具有违法性或违反有关规定,但仍有意为之或放任不管。“过失”包括疏忽过失或轻信过失,前者指教师对导致学
3、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或状态具有危险性,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轻信不会造成伤害事故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所谓“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是对“学校管理不当”的排除,它要求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选择适当方式,全面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保证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没有明显缺陷或疏漏,采取各种积极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各种危险。这里关键要求学校对“管理不当”隐患有清晰的认识,排除“不当”隐患,确保“管理并无不当”。“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针对教育教学活动的不同阶段、不同要求,其内涵是不同的。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
4、本市的安全标准 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 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卫生、安全标准 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学校组织安排的学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指导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 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学生自行
5、上学、放学途中 学生擅自离校学生擅自离校 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学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校管理并无不当 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 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当 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当 教职员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教职员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 不可抗力造成不可抗力造成案情四()班下午第一节上体
6、育课,内容要是米中跑测试(之前学生们已参加了个课时的中跑训练)。李老师和平常一样,先安排女生到小操场做放松准备活动(男女生是分开测试的),活动开始后学生分成人一组人一排到大操场参加测试。岁女生杨被分在第二组第二排,起跑前没有发现有什么异常情况,跑出米远时,突然扑倒。正在给另一班上课的体育老师和李老师二人飞快地跑过去将杨扶起来,发现杨双目紧闭,身体发僵,脸色苍白,嘴唇发黑,呼吸也似乎已经停止,两人遂立即对其进行掐人中、掐虎口、人工呼吸等救助工作,又赶紧通知校办打“”急救电话。因为急救车未到,等不及的校方赶紧叫来一辆出租,将杨送到最近的医院(学校距医院不到两公里)。在将杨送往医院的车上,杨和另两名
7、体育老师一直没停过对杨进行人工呼吸。送到医院抢救无效,6天后死在了医院脑外科的重症室。医生经过诊断,发现她身上没有明显的外伤,脑部和心电图、血液等检查也没发现什么异常。结论是死亡不明。在事故责任问题上,家长、校方各执一词。家长认为,女儿是在上课时死亡的,校方应负责。杨父说,女儿除了小时候因意外致一只眼睛受伤外,平常连感冒都没有,身体非常棒,而且学校每年对学生做体检,也没有发现女儿的身体有任何问题。杨父对校方的处理方法十分不满,认为意外发生后,校方只交了多元的抢救费,后来天近万元住院费都是他们自己交的。他觉得女儿死因可疑,认为校方抢救不及时,事后又推卸责任。他认为,规模这么大的学校应该设校医。他
8、决定将女儿交由法医进行尸检鉴定,聘请律师将校方告上法庭 目前杨的父母已聘请律师,准备将校方告上法庭,教育部门获悉意外发生后,当天就派人积极参与双方的协调处理工作。校方则认为学生死因未明,不能确认是学校的错。学校认为体育老师是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上课的,学校的管理也很规范,意外发生后校方的处理也及时正确,故不应对杨的猝伤死亡负法律责任,但从道义角度出发,愿意给家长以合理范围内的人道援助。校方表示如果杨家按法律程序查出死因,证实是校方的责任,他们会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分析从事件发生的过程看,这是一起学生上课期间猝死的突发事件,对于该生的猝死,学校既无法预见,也不可能预防;该生入学时进行体验时没有检
9、查出任何特殊生理疾病或身体异常现象,在上课时精神状态良好,跑步之前,教师要求学生做了适应性活动,活动中,老师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体育教学大纲,内容规范,活动强度适切,上课间老师一直在教学现场指导、监督,事故发生后,学校采取积极妥当的措施进行抢救。因此,学校及老师对这起学生猝死的突发事件均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案情一天中午,某中学操场上,预备班学生李某等五位同学正高兴地玩游戏,只听哗的一声巨响,在学校围墙外正施工的高空吊车上散落下十几根毛竹,其中一根正击中李某的头部,李当即不省人事,其他同学立即跑去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及闻讯的校领导立刻赶到现场,叫了一部出租车,将满头是血的李某送往附近一家医院抢救。
10、但由于伤势过重,李某不治身亡。评析本案的责任应当由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即校外施工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在校园外,危险源来自校园外部的建筑施工现场。学生在自由活动时间玩耍,没有做什么惹事生非的事,学生受伤纯粹是祸从天降。学生是无辜的受害者,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管理不当。得知学生受伤后,学校及时采取措施,善后处理及时,所以学校无任何过错。致害人施工单位与学校操场一墙之隔,按照学校与建筑施工单位协商的规定,工地在中午(学生课间休息活动期间)不得施工,但工地某工人擅自操作,又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造成毛从容中散落,砸死学生,施工人违规操作施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房建工地管理制度不严,发现某
11、工人违规操作没有及时制止,应承提主要责任。案情中午1点10分左右,就读于某学前班6岁女生刘某由其外祖父送至学校大门口外的小商店前便转身返家。下午4:40分,放学时分,刘某家长委托高年级一学生来接刘某回家,学前班老师告诉来接的学生说,刘某整个下午就没有来校上学,座位上也没有发现刘的书包,全班同学都说下午没有见到刘某。发现刘失踪后,学校立即组织全校大部分老师到处寻找,同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晚上7:00左右,派出所通知学校,在离学校大约八里外的一渔塘里发现了已遭到犯罪嫌疑人奸污了的刘某的尸体。事情发生后,刘某家长情绪激动,认为是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向学校索赔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目前此案尚在侦破,
12、罪犯尚未服法。刘某家长与学校的纠纷尚未了断。评析刘某遭到奸杀,犯罪嫌疑人应当绳之以法。问题是学校方面有没有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承担赔偿。刘某年仅6岁,属于无中与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死亡负责不否,取决于学校在这一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学校有无过错过错大小具体表现在这几个方面:1、学校是否建立并健全学生上下学交接制度;2、学校是否在实际教学活动中履行了这一规定并严格监督执行,即,学校是否与学生监护人完成了交接的行为,负责交接学生职责的教职
13、员是否亲自从学生监护人手中接过被监护人,如果发现学生未按规定时间(离)到校,学校是否与监护人及时取得联系;3、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后,学校是否妥善处善后事宜。据调查,学校制定了学生安全护理责任协议,明确规定了交接学生及其它有关学生安全的规定,并与学生监护人签署了责任协议书,建立并健全了学生安全保护制度。刘的外祖父(法定监护人)只将刘送至学校门口,没有亲自将孩子交送到老师手中,监护人的职责尚没有发生转移,属于监护不力;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中午校方与家长交接孩子的时间是1:50分,刘的外祖父提前40分钟将孩子送至校门口,校方当时没有当班老师在场,这不属于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不存在疏于管理;但学校负责老师
14、下午上课时发现刘某不在教室后,没有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就没有向刘的家长问询、通报,未能履告知义务。刘的当班老师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综上所述,刘的家长由于监护职责不力,对刘的不幸被奸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学校方面由于部分管理职责不到位,负有一定(次要)责任。案例13岁的刘与12岁的张均为小学五年级学生。一天中午午餐期间天生贪玩的刘,在学校餐厅吃完饭后便与张等同学一起到学校礼堂玩耍。两人感觉乏味无无聊,张这时发现位于礼堂另一角的主席台上有一张破旧不堪的竹凉床。张从床上折下一块一米多长的竹片,对准一乒乓球台一阵猛打,刘也感得好玩,就从张手中取过一根,两人对着台子
15、,面对面地抽打起来。正在教室午休的学生干部李来到礼堂,对两人加以制止。但两人对李的劝阻不但不听,反而打的更起劲。几分钟后,刘一时兴起,跨上球台,试图占据有力位置后用竹片与张对打,不料还未站稳,张手中的竹片断头就飞进刘的左眼,血从刘的眼眶中流出。刘双手紧捂双眼,痛得身体紧缩一团,不住地呻吟起来。后经医院全力抢救,刘的左眼内被植入一颗假眼。刘出院后,其父母四处为儿子讨说法,一纸诉状将学校连同张告上法庭。3月14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因伤所受各项损失由张赔偿60%,学校40%。判决后,学校不服,以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张在课余时
16、间做危险游戏,不听班干部劝阻,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刘受伤,张对此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做危险游戏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但其不听劝阻,放任自己的行为,主观上的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学校有义务加强对在校学生和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因学校疏予管理,未将闲置于礼堂内破损的竹凉床及时清理,客观上为刘、张做危险游戏提供了条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刘因伤致残所受的损失医疗费、义眼配置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7万余元,由张赔偿50%,学校25%,刘自负25%。分析 这是一起三方承担责任的校园伤害事故。一审法
17、院的判决有误,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客观、公正的。本案中的三方当事人肇事学生、受伤学生和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两个学生的过错表现在:事故发生在课余休息时间,学生刘和张相互玩耍打闹,造成刘左眼伤残,两同学均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应当具有认识自己所玩游戏的危险性及预见玩这种游戏后果的严重性,但仍然玩,而且在别人劝阻情况下仍然我行我素。作为造成刘受伤致残的直接行为人,张应当负主要责任,刘本人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作为学校,对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这种管理是法律规定的有限管理。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因学校的保卫、防火、宿舍及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安全
18、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对学生因自身或学生之间原因造成的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对两个学生课余休息期间相互打闹玩耍,不属于管理职责范围,没有过错,过错主要表现在没有及时清理自己管辖范围内活动设施有隐患的危险物,因此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案情月日下午3时,初二(1)班16岁学生李恒从该校北教学楼七楼天台上纵身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11日上午,教师发现放在办公室抽屉里的小提包被盗。追查中,一清洁工称看到一黑衣少年携一小包下楼(李恒当天穿蓝白相间的运动服)
19、。校方即组织人员在校内追查偷窃者,最后把李恒带到办公室问话。不久李恒就承认偷了东西。中午李恒回到教室写下遗书。开头几句写着:老师赖我偷东西,父母不在家,有冤无处诉中午,李恒的班主任老师打电话告诉在湛江做生意的李发盛说李恒偷东西,李不相信。下午,该班主任在上第一节课前10分钟当着全班同学面前宣布:李恒上午偷老师钱包。不久,有同学发现李恒爬上了教学楼七楼天台,几经犹豫后,从天台上跳了下去。李恒自杀后,公安局展开调查。据几位教师反映,李恒确实是自己承认偷了东西,并当场交出了偷来的物品。几位在场的老师们一再强调,与李恒的谈话一直是在轻松的气氛下进行的,当时既没有人对他搜身,也没有恐吓和殴打,属于一种教
20、育式的温和的对话。据法医鉴定,李恒死于脑挫伤和肝脾破裂伤。与学校功课、作业压力无关。由于李恒跳楼时,楼顶只有李恒一人,可以排除他杀嫌疑。由于此前有一系列极端行为表现李恒精神抑郁,又有遗书为证,故此,李恒跳楼自杀,纯属其自己悲观厌世而死,与其偷老师手提袋一事及学校领导、老师对其进行适度的批评教育无必然联系。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出面调解,一中已向李恒的父亲支付了5万元,将李恒的遗体送去火化。但李恒的父亲认为,在他苦心培养下,李恒的绘画艺术已颇有成就,前程不可限量,学校支付的5万元,远不足以赔偿16年来他为李恒所付出的金钱和心血。李发盛认为5万元只是丧葬费用,他保留要求追加经济赔偿的权利。分析李自杀事件
21、死与学校功课、作业压力无关。由于李跳楼时,楼顶只有李一人,可以排除他杀嫌疑。由于此前有一系列极端行为表现李精神抑郁,又有遗书为证,故此,李跳楼自杀,纯属其自己悲观厌世而死,与其偷老师手提袋一事及学校领导、老师对其进行适度的批评教育无必然联系,所以学校不承担责任。案情 3月23日下午,就读于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丽丽与同学们一起上生活劳动课。在煮汤圆的过程中,酒精炉火力不足,指导老师李某便拿来一桶酒精,直接朝正燃烧着的酒精炉添加酒精。瞬间,被燃着的酒精吐着火舌向直接面对桶口的丽丽喷去。虽经及时抢救,却已造成了丽丽脸部大面积烧伤的严重后果。小丽丽请求法院判令该小学赔偿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等各类费用75.
22、18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小学成立了事故处理工作小组并进行了调查。事故的主要情节已基本清楚:教师发现学生自行烧第二锅时,虽批评了他们,但见他们已开始烧煮,而且迟迟未开锅,又担心影响下课,就拿着酒精壶到学生桌边,准备加酒精。由于教师没有及时熄火,所以一些不当的动作导致了壶内酒精的外溢、燃烧,烧伤了学生。基于丽丽的病况及母亲系弱智残疾,父亲单位效益不好等经济拮据的状况,法院已同意其缓交诉讼费。点评本案涉及到与学生受伤有关的两个问题,一是学生该不该自行烧第二锅汤圆,二是老师该不该添加酒精。按老师的要求,这节劳动活动课只需烧一锅汤圆就完成了任务,但学生又多烧了一锅,这一违反老师要求的
23、行为与老师加酒精有联系,因为老师发现酒精不足,又临近下课,担心影响到下一节课,所以才为学生去加酒精,但学生的行为却与受伤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因为即使学生的行为违反了老师的要求,如果当时老师加以制止,让学生熄灭,或者老师以正确的方式加酒精,都不会发生学生被酒精烧伤的后果,但老师加酒精的行为却与学生受伤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正是老师违反操作规程,将酒精直接对着酒精灯,才造成学生被烧伤的严重后果。而且,作为实验课指导老师,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如何正确使用酒精灯这一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器具,却违反操作程序,这一重大过失导致了学生被烧伤致残的严重损害后果。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该老师是在指导学生上课时出现严重过失的
24、,这是一种职务行为,对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后果应当由学校承担,但由于老师的重大过失,学校有权在承担受伤学生损害赔偿后,给予这位教师行政处分并要求他承担学校已经支付给受伤学生的赔偿金额的部分或者全部。至于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由法院判定。案情陈婧是就读于一所民工子弟学校的7岁学生。9月30日,因为国庆节要到了,学校提早放学,下午2点半(比平常提早一个小时)就将孩子们送到真南路指定接送点。学生来自居住较分散的民工子女。为方便孩子上学,校方便投资购买几辆客车每天早晨车到真南路接孩子们到校上学,下午放学后,再用车送学生到真南路,由家长把孩子接回家。因为国庆节即将来临,学校决定9月30
25、日下午2点半放学,9月27日这天,学校将临时变动放学时间的通知提前两天写在教室的黑板上,让学生们向家长转告。当天下午2点半,学校的车把孩子们送到真南路,孩子们陆续下车后,家长们一一将自己的孩子领走了。但陈忘记将学校提前放学的通知告诉父母,家长不知变故,这天没有提前到接车点来接子女。活泼的陈从校车中跑出来后,急急忙忙跑向马路,准备自己回家。在路中央时,被一辆驶而来的大货车撞倒,将其拖了十几米后才停下来,陈当场死亡。公安交通部门对事故性质进行了查,交通部门作出了非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书,要求车辆事者承担主要责任(70%),死者本人承担次要责任(30%)。家长无法接受。他们认为,这30%的责任应当
26、由女儿所在学校承担。但校方认为,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没有关系,因为学校早就将孩子安全送达到父母的接送点,关于提前放学的决定也在黑板上写了书面通知,孩子们应当告诉家长提前来接。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因为学校是用校车每天接送学生到固定的接送点上下学,学校变更放学时间,关系到家长能否与学校履行交接孩子的大事,大意不得。应当及时通知到家长,以便学校和家长双方尽到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通知和联系的方式应当考虑到它的有效性。这所学校是民工子弟学校,学生居住分散,家长又都是民工,流动性大,因此,给家长发通知,必须考虑到是否能准确无误地及时让家长接到。本案中,学校将提前放学的通知写在黑板上,让学
27、生转告家长,这是不适当的方式,因为学校的学生大多是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们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决定了兴趣容易转移,注意力不集中,学校写在黑板上的“重要”通知,这些学生可能看过后很快就忘在脑后了,更不用说让他们准确无误地转告家长了。学校本应当以书面形式写了通知由学生们交给家长,或者通过电话联系,让每一个家长都知道提前放学的事,但学校由于过于自信,轻信学校的通知可以以写在黑板上的方式让孩子们带回家。本案中的受害人只有7岁,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写在黑板上的通知要让7岁的孩子学生转告家长,有效性值得怀疑。结果由于学校过于自信的过失,酿成了学生被车辗死亡的悲剧。因此,学校对
28、这起人身伤亡事故负有未尽告义务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当然,由于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公安交通部门是按照交通法规认定责任的,违反交通规则的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案情 原告肖(当时12岁)与被告范、李均系同校学生。1994年4月6日下午2时15分许,在上体育锻炼课中,肖将排球踢出学校围墙,为外出捡球,肖提议,由范、李分别抱住其双腿,协助其爬围墙。在爬围墙时,肖不慎从围墙上摔下,头先着地。范、李见状后将肖送往学校医务室。医务室老师为肖头部做了冷敷后,进行观察,同时即与肖母联系,因联系不上,肖的班主任顾即骑车去肖母单位找肖母。下午3时许,肖母亲单位的同事来到学校,将肖送往医院治疗。经治疗诊断,肖颅内出血
29、,造成继发脑疵,致左上肢、左右下肢瘫痪。法医鉴定结论为:一、伤者肖头部受伤致左侧颅顶部硬膜外血肿(血量超过20厘米),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脑疝,经医院开颅手术等抢救治疗后目前右侧大脑半球萎缩,左上肢及双下肢瘫痪(肌力二至三级),生活不能自理。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之有关规定,属2级伤残,伤后给予营养8个月。二、伤者肖颅脑外伤后如果能及时送医院进行救治采取颅内减压等治疗,一般不会产生颅内高压继发脑疝,出现目前如此严重的后果。肖于1996年5月诉诸区人民法院,以中学管理上的失职及延误医疗时间,造成其终身瘫痪为由,要求中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致残损失费等经济损失计94万余元及承担
30、今后继续治疗的费用,并要求中学承担教育肖至高中毕业的责任。中学则辩称:因肖违反学校纪律,爬围墙摔下而受伤,其责任在于肖自己,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范、李辩称:协助肖爬围墙,是在肖的要求下进行的,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原告肖违反学校纪律,将排球踢出校外,在爬围墙外出捡球时不慎从围墙上摔下,造成瘫痪,其责任在原告肖自己。中学在肖摔伤后,未立即送医院治疗,在一定程度上延误医疗时间,由此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给予适当赔偿;被告范、李协助肖爬围墙,致肖从围墙上摔下受伤,由此造成肖的经济损失,亦应给予适当的赔偿。肖在治疗中因输血引起丙肝而花去的医疗费,与本案无直接因果关系,不作处理。故判决:学
31、校一次性赔偿肖经济损失204,000元,范、李各一次性赔偿肖经济损失计5,000元。(二)肖要求中学承担教育至高中毕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肖和中学均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并坚持原审时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受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对肖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现肖在校因爬墙受到伤害且造成严重后果,中学应为自己的消极救治(客观上)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双方过错责任不当,拟予以改判。由于该案在一。二审期间,媒体竞相作了报道,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且该案的判决结果所涉及的赔偿数额巨大,二审法院特向市高院书面请示。高院对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分析,认为,本
32、案所涉及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是学校在肖爬墙摔伤致残事件中有无过错;二是赔偿责任的承担。高院审委会两次讨论多数人意见认为,中学未及时将肖送往医院治疗,延误了治疗时间,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贡任,确定中学应承担肖经济损失的主要赔偿责仕。考虑到该案案情较复杂,媒体关注密切,社会影响大,且当事人情绪激烈,如处理不当,还会导致矛盾激化,故特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认为,本案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期间造成损害果的,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由中学承担主要责任,肖承担次要责任,范、李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3、至于数额的分担,则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有关当事人的各自责任,予以确定。分析这是一起惊动我国四级法院的“大案要案”,之所以经过了四级法院“过手”,一是因为受伤者提出了96万元的高额索赔,二是经过媒体介入,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实,从案情本身分析,此案本身的责任主体分明,并不复杂,是一起学校、受伤学生、第三人(另外两个同学)均有过错的责任事故。学校的过错主要是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妥善的措施积极救护,延误了治疗的时机;受伤学生的过错表现在:一,违反学校的校纪校规,攀爬学校围墙;二、作为民事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却疏忽大意;另外两个同学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
34、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危险性却还是按受伤人的要求协助其攀爬学校围墙。【案情】6月25日,被告某中学与被告某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据该合同,由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承建该中学综合科技楼。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施工期间,于毗邻被告中学餐厅南侧搭建了一幢二层楼临时工棚(被告中学对此无异议,该工棚己于8月初拆除)。3月28日至同年4月16日,被告中学总务处安排员工对该校食堂二楼学生餐厅的餐桌、椅进行油漆。油漆期间,被告中学在学生餐厅入口处放置有警示性黑板,提醒学生注意油漆事宜。4月16日11时 40分许,原告中学初三学生陈在学生餐厅就餐时,感觉不适,遂跑至餐厅南侧窗台,进而翻越窗台,爬至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搭建的临时工棚屋顶上,后坠落倒地。被告中学发现此情后,即派员将陈先后送至区中心医院、市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急救,因抢救无效,陈于当晚死亡。经医院临床诊断,死因为:呼吸衰竭、心力衰竭。、本案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认定责任?、校方、施工方、学生本人都有过错吗?3、假如你是法官,将如何审理此案?4、如何你是校长,会采取什么措施避免类似惨剧发生?谢 谢!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