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一)管理人的选任和资格 管理人是指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清理、估价以及处理分配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二)管理人的职责(列举模式)管理人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回答询问;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具体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
2、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一是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这部分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也包括境内财产和境外财产。二是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这部分包括:(1)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经营收益以及其他所得;(2)破产程序开始后收回的
3、财产,例如收回的欠款、追回的被侵占财产、接受返还的财产、执行回转的财产等;(3)债务人的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而补交的出资。(二)债务人财产的保护债务人财产的可变因素:行使撤销权(1年内的、6个月、无效);取回权;抵销权。撤销权(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无偿转让财产的;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E.放弃债权的。(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4、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要求抵销。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取回权:一般取回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但是,如果存在相应给付义务,应履行。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原物已被出卖或灭失,则取回权消灭,权利人只能在直接损失的范围内依破产程序求偿。特别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 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管理人收到货物之前,尚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只要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