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本着因人施教的原则,通过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投入;通过对各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个人安全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达到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通过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减少违章作业,提高每位参施人员的自保互保能力。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公司、事业部室等单位。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四条
2、安全教育培训采取三级教育形式组织实施。对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由安全生产部做出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五条 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部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由集团公司组织,每年不低于24小时。第六条 项目部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环保员、临电管理人员、机械管理人员培训由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实施,每年不低于一次,每次不低于24小时。第七条 项目部专业工长、班组长、自有职工和外施队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指导,所有参施人员入场教育时间不少于
3、50小时,并按市建委的要求进行考试合格后,建立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卡后方可上岗。第八条 农民工夜校教育每月不低于两次,每次不低于2小时;班组每天班前讲安全不少于5分钟。第九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施工生产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由技术、机械设备、安全、人力资源等部门或有关人员负责组织实施,不得少于4学时。第十条 换岗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重伤以下的负伤职工或其它原因休假超过6个月的职工复工前的安全教育,由工程管理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或事业部室负责实施,不得少于4学时。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4、执行,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有效证件上岗。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每年不少于8学时。第十三条 专项安全活动,如“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无事故”等教育培训时间不低于4小时。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和标准;二、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国家、北京市、集团公司和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及工作要求;四、劳动保护用品检验、检测使用管理知识;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的注意事项;六、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等;七、一般人员安全生产自保互保基本知识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知识。第四章 安
5、全生产培训教育方式和考核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式应本着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可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研讨、讲座、现场观摩、播放录像、文艺演出、事故案例分析等方式。第十六条 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必须实行考核、登记、备案制度,考核试卷应注明考试时间、地点,并按情况确定保存期限。各类安全取证培训应将复印件交安全生产部、人力资源部门存档备案。凡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岗位工作。第十七条 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教育及培训及专职安全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执行市建委和集团公司的统一标准要求。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