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畜牧养殖相关法律Laws on animal husbandry汇报人:XXX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部分 兽医防疫有关法规目目 录录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 2兽医防疫有关法规兽医防疫有关法规0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总则 立法宗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以及蜂、蚕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支持政策: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促
2、进畜牧业现代化总则生产经营者权利:可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咨询、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生产经营者义务: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动物福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主管部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畜牧业监督管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设立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建立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制度,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规划,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3、保护区和基因库。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审核程序。保护制度保护程序种畜禽生产经营 新品种审定:转基因品种管理: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许可: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经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 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
4、备;4.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6条)种畜禽生产经营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条件:1.相应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2.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3.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 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4.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种畜禽生产经营 发布种畜禽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
5、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销售的种畜禽:销售的种畜禽、家畜配种站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并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家畜系谱。种畜禽生产经营 进口的种畜禽: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引进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检验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畜禽养殖良种补贴贴息补助小额贷款保险服务国家支持:国家支
6、持:畜牧业良种补贴、贴息补助、小额贷款、保险服务等,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按农业用地管理 畜禽养殖技术支持:技术支持: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服务产中产前产后畜禽养殖(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条件:1.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4.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沼气池等综合利用的设施;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畜禽养殖场、养殖
7、小区畜禽养殖(二)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2、城镇居民区、农村居民点、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三)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内容:1.畜禽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1234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的规
8、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药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畜禽;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行为。畜禽养殖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畜禽养殖者应当依法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发生疫情后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畜禽养殖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定期进行畜禽疫病监测和检查。对依法扑杀的畜禽,养殖者有权获得合理补偿。疫病的防治与补偿疫病的防治与补偿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达
9、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违法排放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赔偿。养殖环境养殖环境国家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促进畜禽养殖业安全生产和畜禽产品出口。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畜禽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畜禽交易与运输ABC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具有检疫合格证明。畜禽运输必须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和运输要求。畜禽承运人或者货主应当依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运输的畜禽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质量保障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
10、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畜禽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质量监测结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公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和标准,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违反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违反规定销售和使用种畜禽禁止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未建立或保存养殖档案违反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非法检查、收费,故意阻滞运输,非法扣留运输工具和畜禽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11、的违法行为 02兽医防疫有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一)动物疫病的预防 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 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一类疫病 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二类疫病 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 控制和净化的。三类疫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一)动物疫病的预防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12、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疫情公布: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12疫情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
13、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三)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检疫部门和人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检疫方法: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法律责任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
14、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一)总则124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适用范围: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1、应急指挥机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15、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 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国和地方应急指挥部。2、日常管理机构:农业部负责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地方人民 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3、专家委员会:(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
16、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4、应急处理机构(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三)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监测报告预警监测:国家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预警: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
17、、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1、应急响应的原则:分级响应2、应急响应:(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五)善后处理后期评估奖励责任灾害补偿抚恤和补助恢复生产社会救助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技术储备与保障培训和演习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畜牧养殖相关法律Laws on animal husbandryTHANKS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