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讲解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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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 税收政策培训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纳税人: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一等:每平方米10元/年,二等:每平方米7元/

2、年,三等:每平方米5元/年,四等:每平方米3元/年,五等:每平方米2元/年,该政策从2015年11月16日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标准:征收标准: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一等:每平方米4.5元/年,二等:每平方米3元/年,三等:每平方米2.1元/年,四等:每平方米1.5元/年,五等:每平方米0.9元/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做调整。

3、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购置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次月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权属证书之次月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

4、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每年四月和十月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期。纳税地点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申报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其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房产税 概述: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

5、财产税。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纳税人:纳税人:房产税以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经营自用,以房产余值计税;出租房屋,以租金收入。税率:1.2%;12%;4%(住房出租)应纳

6、税额=房产计税余值(租金)适用税率其中: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纳税地点: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出租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8年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2.自用房产: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者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等,都有

7、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财税2010121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

8、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纳税期限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每年四月和十月为房产税征收期。纳税地点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纳税申报纳税申报 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纳税义务人应根据税法要求,将现有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面积、原值、出租收入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

9、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10、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普惠性政策: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tif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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