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母乳喂养相关准则、规定及措施县人民医院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十条)1、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2、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3、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4、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5、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十条)6、禁止以文字或图画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7、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8、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9、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乳,不应推销给婴儿;10、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
2、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促使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十条)1、有书面的母乳喂养政策,并常规地传达到所有的保健人员。2、对所有的保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他们能实施这一政策。3、要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处理方法告诉所有的孕妇。4、帮助母亲在产后30分钟内开奶。5、指导母亲如何喂奶,以及在需要与其婴儿分开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促使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十条)6、除母乳外,禁止新生儿喂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7、有实行母婴同室,让母亲与婴儿每天24小时在一起。8、鼓励按需哺乳。9、不要给母乳喂养的婴儿橡皮奶头,或使用奶头作安慰物。10、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并将出院的母亲转
3、给这些组织。我院促进母乳喂养的具体措施l 1、成立母乳喂养领导小组,制定母乳喂养实施细则。l 2、对全院职工进行母乳喂养宣教,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指导孕妇产妇实行母乳喂养的能力,未接受培训人员不得上岗。l 3、成立孕妇学校,对孕妇及其家属授课,增强母乳喂养的信心,掌握基本的哺乳技巧。l 4、产后30分钟内,帮助正常母婴拥抱,进行皮肤接触,协助母乳开奶、吸吮,接触时间不少于30分钟。我院促进母乳喂养的具体措施l 5、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按需给婴儿哺乳。正常新生儿每天离开母亲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l 6、指导母亲正常哺乳,教会暂时分室的母亲频繁挤出乳汁保持泌乳。l 7、除母乳外,禁止给新
4、生儿喂任何食物或饮料(有医学指证除外)。l 8、禁止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吮橡皮奶头,以免产生乳头错觉,影响母乳喂养。我院促进母乳喂养的具体措施l 9、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拒绝接受奶粉商馈赠的母乳配方奶粉。l 10、建立母乳喂养随访小组,建立母乳喂养咨询。母乳喂养咨询电话(0859-)我院母乳喂养管理规定l1.成立医院促进爱婴行动领导小组,并建立院、科两级母乳喂养技术指导网络。l2.对所有接触孕产妇、婴儿的医务人员均应按要求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及喂哺技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中还需包括HIV、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母乳喂养知识。l3.帮助无母乳喂养禁忌症的母婴:自然产母婴在产后1小时
5、内进行完全皮肤早接触、早吸吮,时间不少于30分钟;剖宫产母亲在回母婴室、有应答反应的半小时内即进行部分皮肤早接触、早吸吮,时间不少于30分钟。我院母乳喂养管理规定l 4.设立孕妇学校,定期对孕产妇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健康教育及孕期和哺乳期营养指导等,每个孕妇要求接受两次以上的宣教。l 5.凡无医学指征的母婴都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分离,母婴分离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鼓励按需哺乳。指导母亲正确的哺乳体位和婴儿的含接姿势,教会母亲挤奶的手法,及时解决喂养中出现的问题,坚持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当母婴分离时,指导母亲如何保持泌乳。我院母乳喂养管理规定l 6.母婴同室区内,不给母乳喂养的新
6、生儿使用配方奶、奶瓶和人工奶头;除母乳外,不得以任何借口喂任何食物、代乳品和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l 7.设立配奶间,由专人管理,以确保婴儿食品安全与卫生。l 8.严格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中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禁止医院职工为奶粉公司做广告及出售奶粉,禁止接受任何公司馈赠的代乳品。我院母乳喂养管理规定l9.实行责任制整体护理,责任护士对所管住院孕产妇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宣教和母乳喂养技巧指导,并将出院母亲转给户口(或暂住地)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指导纯母乳喂养至6个月,6个月后开始逐渐增加辅食并继续母乳喂养至2岁或2岁以上。l10.在产科长期设立母乳喂养咨询热线电话:(0859-
7、)我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l第一条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l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l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我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l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
8、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l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l 第六条母乳代用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l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l(一)赠送产品、样品;l(二)减价销售产品;l(三)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我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
9、法l 第八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资料或宣传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l(一)母乳喂养的优越性;l(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l(三)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l(四)需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l 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我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l 第九条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l 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传播媒介上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l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
10、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为孕妇、婴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必要帮助与指导。l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术团体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我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l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不得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不得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 l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对无法进行母乳喂养的婴儿,应由医生指导其喂养方式。我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l 第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违
11、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责令停止销售、责令收回所售产品、责令限期改进或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l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l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我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l 第十八条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l 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包括工厂制造的和家庭配置的。l 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经工业配置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内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婴儿配方食品也可家庭自,称之为“家制”婴儿配方食品。l 销售:指产品的推销、分发、出售、广告宣传、产品的社会联系和情报服务。我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l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l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