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行政处罚n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及种类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及种类n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n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及种类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及种类n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n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二、税务行政
2、处罚的主体n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四级;n根据征管法特别授权,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n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简易程序n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n(1)违法事实确凿。n(2)有法定依据。n(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听证
3、程序 n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5、根据审理结论和拟处罚决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如听证)(4)银行收到罚款后,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2)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理由,并告知权利。(5)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备案。(1)相关执法岗收缴罚款。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1、当场
4、收缴罚款适用范围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执行方式有:当场收缴罚款、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和强制执行三种形式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2、当场收缴罚款程序的步骤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有关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执法人员应当在收缴罚款后2日内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5)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备案。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在水上当
5、场收缴的罚款,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税务机关。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n(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n(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n(6)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流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流程 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有关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听证3日前提出)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
6、款,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税务机关。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6)听证应当制作笔录;(1)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3)纳税人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罚款;(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1)相关执法岗收缴罚款。(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和
7、地方税务局四级;8、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听证程序是指税务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应适用的程序。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听证程序是指税务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应适用的程序。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8、,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执行方式有:当场收缴罚款、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和强制执行三种形式(2)相关执法岗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当事人的申辩,并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注: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
9、申请回避。(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流程(1)相关执法岗收缴罚款。(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注: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询问笔录;(3)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3、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1)相关执法岗收缴罚款。(5)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备案。8、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
10、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四级;(1)税务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流程(听证3日前提出)(2)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理由,并告知权利。4、根据调查情况
11、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并将案卷材料及各种文书、笔录移送一般税务案件审理岗;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3、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有关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5、根据审理结论和拟处罚决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如听证)3、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1)税务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4、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并将案卷材料及各种文书、笔录移送一般税务案件审理岗;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5)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
12、易)备案。(5)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备案。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有关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税务机关。(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执行方式有:当场收缴罚款、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和强制执行三种形式听证程序是指税务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的
13、特别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应适用的程序。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1)相关执法岗收缴罚款。7、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四级;(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4、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1)税务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2)听证人员由税务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其它相应工作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
15、出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是指税务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应适用的程序。(1)税务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税务机关。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税务机关在收到执法人员交来的罚款后,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注: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行政处
16、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1、当场收缴罚款适用范围(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听证人员由税务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其它相应工作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5)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备案。注: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听证程序是指税务
17、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应适用的程序。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执行方式有:当场收缴罚款、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和强制执行三种形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询问笔录;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