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公交站亭管理规定城市公交站亭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建成区公交站点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提高公交设施服务水平,保证公交车辆有序运营,方便广大群众乘车,依据省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及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5号令),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站台设施,是指在公交站点设置的站台、(电子)站牌、候车亭、遮雨棚、坐椅、临时站杆等为公交线路运营提供服务的设施,不包括公交场站设施。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公交站台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及维护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站亭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
2、公交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政府、毛集实验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规划、建设、民政、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公交站亭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六条 公交站亭的设置及应据城市发展和市公交站点出租车停靠点专项规划设计(2019-2030)由城市公交行业管理机构会同城市管理、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交通流量实际进行设置。第七条 公交站亭应当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日常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第八条 公
3、交站亭建设式样应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式样进行建设,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户外设施设置安全技术要求。建设、更新、改造,涉及审批事项的,应及时报有关部门许可后实施。第九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公交站亭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条 公交站亭服务信息要完备、准确、及时,易识易辩。新辟、调整线路,应在线路开辟、调整前10日内安装站牌。提前安装的站牌上应设置告示,以方便乘客及时了解信息。第十一条 利用公交站亭设置广告的,其设置的内容、规格、材质应遵守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
4、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公益广告,广告内容及比例应满足文明城市创建的要求。设置的广告不得影响公交站亭基本服务功能。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改建或者停止使用公交站亭设施;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应经公交行业管理机构批准并及时予以恢复重建。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指位明确、导向无误,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在征得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城市公交行业管理机构确定。公交设施和车辆行驶路线图中的各站点名称应与市公交行业管理机构确定的公交站亭
5、名称相一致。 第十四条 公交站亭名称也可采取冠名的方式命名,需符合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冠名的单位提出申请。冠名申请应当注明申请冠名的公交站亭、冠名名称、申请单位地址及申请单位与申请冠名站点间的位置示意图; (二)市公交行业管理机构对冠名或者更名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实地勘察,确认冠名条件;同一公交站亭出现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申请冠名单位,通过实地勘察,依据市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确定冠名单位;各方均符合条件的,可采用冠名权竞标方式确定冠名单位,具体由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负责;(三)签署冠名协议。第十五条 公交站亭冠名期限为五年。冠名期满后,可根据申请续签冠名协议,未续签冠名协议的,按期取消冠名。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涂改、覆盖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标志等设施;不得摆摊设点、堆积物品,妨碍公共汽车站点使用。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其他车辆不得停靠。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区参照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