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务接待车辆通行管理办法大学公务接待车辆通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方便校内各单位对外公务接待联系,保障来校公务车辆通行便利,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务接待车辆通行实行公务停车票管理。公务车辆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常规举办的各种非营利性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公务停车票实行一车一票管理,具体由公安处两校区治安科负责。 第四条 公务停车票由校内各单位根据接待工作需要,提前向所在校区公安处治安科提交公务停车票申领表(申领表可从公安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办理申领手续。申领表须由申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条 凡我校公务接待活动,来访车辆在进入校园时抽取IC卡,活动结束前在接待单位领取公务停车票,出门时交回IC卡和公务停车票,即可免费驶离。 第六条 公务停车票须同时加盖公安处和使用单位公章,并填写清楚来访车辆车牌号及使用日期,否则视为空白票据,不予免费通行。第七条 公务停车票为一次性免费通行使用,当日有效,不得过夜停放。第八条 公务停车票由公安处统一监印,其他单位不得私自印制。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管理本单位公务停车票的使用,建立使用情况登记册,不得变相私用。如本单位公务停车票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不再为其发放公务停车票。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安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