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公章管理制度机关公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局机关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报表、申请报告、各类合同、授权书、承诺书及涉及到财务、人事或个人事项的,如贷款、担保等内容的用章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盖章。 二、一般性的报送材料、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需加盖公章的,由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三、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四、对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的文档,拒绝
2、加盖印章。 五、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六、凡启用公章,经办人要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七、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八、公章要安排专人管理,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盖章。 九、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十、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十一、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其他未尽事项解释权由局办公室负责。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