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档案借阅制度会计档案借阅制度为了维护会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防止丢失和泄密,现根据会计法以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借阅对象由结算中心保管的会计档案借阅对象为各核算单位、纪检、财政、审计、税务以及其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权对核算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二、借阅程序1、核算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复印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由报账员前来办理,单位报账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持单位委托书和工作证,方可查阅。原则上,会计档案不对核算单位外借,只可在结算中心办公室内查阅或复印,原件不能带出办公室。2、纪检、财政、审计、税务等监督检查部门因执行公务需借阅会计档案,经办人须持单位委
2、托书或可证明其行为是执行公务的文书,出示工作证,方可借阅。三、借阅人职责借阅人办理有关借阅手续后,需履行以下职责:1、各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后,需向本中心出具检查结论,以便提供给其他有需要的监督检查部门利用,避免重复翻阅会计档案。2、负责保管好会计档案的安全,不得损坏或丢失,不得私自转借他人。如因丢失或转借,复印外传,造成档案资料泄密,丢失、严重损坏的,借阅人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3、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圈划、注字、增删、抽页等。如有违反者,追查当事人责任。4、借出的档案要按时归还,应办理注销手续,并填写档案利用效果记录。如因故不能按时归还的,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并注明归还时间。2 / 2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