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管理制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二、责任人 承办人A、B,股长、分管局长三、权利行使依据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5号令);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6号令);3、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4、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规定(齐建政办发201011号;四、办理各项业务所需材料(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登记所需材料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初次登记须提交:(1)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成立文件;(2)开办资金来源证明;(3)单位负责
2、人任命;(4)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2、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须提交:(1)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2)资产和基本情况变化的相关资料;(3)其他需要的资料。(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所需材料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资、出租、出借、担保:(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4)现有资产情况报告;(5)可执行性论证报告;(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书及章程;(7)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和担保的意向书或草签的合同;(8)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的,需要提交前面1、2、3、4、7项所列材料。
3、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意向书;(4)上一年度财务决算;(5)现有资产情况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所需材料1、资产处置申请。2、拟处置资产的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影印件(须加盖公章)。3、无偿划转方式处置资产还需要提交: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的批准文件;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变更单位的资产清查表;拟划转资产清册,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4、出售出让转让资产还需要提交:资产出售、出让、转让
4、方案;决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出售、出让、转让意向性协议。5、资产置换还需提交:对方单位或企业、自然人出具的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双方拟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资料;意向性置换协议。6、报废资产还需要提交:报废汽车须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定编证影印件(加盖公章);报废房产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房屋建筑物拆除批复文件、补偿协议、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以及拟拆除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报废单台(件)原始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科研、医疗、体育等专用仪器设备,应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
5、3人以上含3人)。对拟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出具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资料;报废未达到报废标准资产的,由单位内部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出具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材料。7、报损资产还需要提交:盘亏或非正常损失资产明细表;资产盘亏或损失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鉴定材料;对承担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文件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文件。8、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还需要提交:被投资、担保(抵押)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死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须提交相关法律文书。9、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还需提交:债务人已被依法宣
6、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并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五、受理(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登记的受理承办人受理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受理承办人受理申报材料。材料齐全
7、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7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的受理承办人AB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六、工作时限(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登记的审批时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批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特殊的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审批时限1、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8、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以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2、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3、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的审批时限资产处置审批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特殊的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七、监督检查 按照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和建华区财政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执行。八、责任追究 按照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和区财政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