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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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档精品实用文档系列 (标准 完整 实用 可修改) 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以下简称“农村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农村和谐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农村财务管理是对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的管理,其内涵是农业和农村再生产过程中资金的循环和周转。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村和按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府【2013】第189号令

2、)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称村(社)。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仍按农村管理模式保留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财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镇(街)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对农村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村(社)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应保持村(社)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第二章 民主管理第六条 村(社)必须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16项:(一)组织章程;(二)民主决策制度;(三)民主监督理财制度;(四

3、)财务公开制度;(五)资源、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六)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七)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制度;(八)财务收支制度;(九)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十)公开招投标制度;(十一)收益分配制度;(十二)投资管理制度;(十三)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十四)公章管理制度;(十五)工资奖金、补贴管理制度;(十六)岗位责任制与奖罚制度。第七条 村(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 本村召开各类会议的会议费标准;(三)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四)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五)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六)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七)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九) 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十) 成员大会认为应当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成员大会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成员大会,召集成员大会,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

5、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第八条 村(社)实行分层次民主决策制度。根据经营管理活动涉及的资金或标的金额情况分层次进行民主讨论、决策,讨论结果应当形成会议决定或纪要。村(社)应在相关的管理制度中明确民主决策各层次的具体方式、上下限范围,镇(街)要加强指导、监督。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分以下四个层次:(一)村“两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二)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三)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四)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社级民主决策制度分以下三个层次:(一)社管理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只有社长不设社委或只有1名社委的由社长、分管或联系该社的村干部讨论、决定)

6、;(二)社管理班子、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三)户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第九条 各层次民主讨论决策出现争议、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的,交由上一层次进行讨论决定。村(社)主要领导必须无条件执行各层次民主讨论、决策通过的决定、决议。联合审签财务支出时出现一方拒绝签名的,以相应会议决定、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第十条 民主讨论决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实施:(一)成员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的村民超过80%,成员大会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80%同意。法律对召开成员大会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成员代表会议:成员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

7、组成人员的80%以上,成员代表会议有80%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80%同意;(三)召开户代表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80%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80%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户代表的80%同意。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一节 会计机构及管理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镇(街)成立农村财务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代理村、社的会计业务工作并对其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后,村(社)仍必须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开展经济活动,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镇(街)监管中心必须坚

8、持依法办事、无偿服务、工作规范、如实反映的原则。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村主要领导、经济社社长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与村(社)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报账或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第十三条 监管中心应保持代理记账人员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调换财会人员。代理记账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工作完成后,监管中心应及时将新上任的代理记账人员资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镇(街)的财会制度,规范日常收支核算工作,对违反相关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收支

9、活动应拒绝办理,对日常财会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向上级反映。已实行会计委托代制的村、社,应各设出纳(报账员)1人。代理记账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 真实、准确、及时地开具各类凭证、登记各类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二) 参与农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的财务预算报告编制工作;协助监督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三) 协助、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四) 依法办理其他会计业务。出纳(报账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 真实、准确、及时地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登记出纳日记账;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

10、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二) 参与农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的财务预算报告编制工作,协助监督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三) 协助、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四) 依法保管货币资金和空白支票,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五) 依法办理其他出纳业务。第十五条 会计委托代理及账务资料公开程序:(一)村级出纳(报账员)应在当月末前结账,并将单据移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报送镇(街)监管中心记账,在次月25日前由村出纳(报账员)自行登录“省党风廉政公开平台”打印财务公开报表,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名后,一份在村公开栏公布、一份村存档、一份交镇(街)监管中心备案。(二)社级出纳(报账员)应在每月(季度)

11、末结账,在次月5日前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对单据进行审核,报送镇(街)监管中心记账,25日前到村委会打印财务公开报表,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名后,一份在社公开栏公布、一份社存档、一份交镇(街)监管中心备案。第十六条 镇(街)监管中心聘用工作人员需到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从事财务会计专业能力,熟悉财务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 第二节 会计核算管理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表为主要依据,核算内容包括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12、单位价值在1000元(包含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因特殊原因未能通过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实际投入金额达到固定资产核定金额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按照用途可分为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公益用、支农用等四类。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指可直接为本农村集体获得经营收入的固定资产,包括出租发包和直接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用的固定资产指为本农村集体管理目的而使用的固定资产。公益用的固定资产指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于本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的固定资产。支农用的固定资产指专为农户种养业提供保障的设施。会计固定资产账应于每年末由代理记账员会同村、社出纳(报账员)与“三资交易平台”

13、的资产台账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准确核实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合同的兑现和结算等工作。 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以实际到账款项作为分配依据。当年已确定的收益应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后,连同年初未分配收益再进行成员分配。当年有盈利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分别按照当年收益的5%提取;福利费根据当年盈利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确保当年福利费不能为负数。未按照规定计提福利费,导致福利费不足下一年度开支的,下一年年末计提福利费时应连同上一年度计提不足部分一并计提。 第四章 预决算

14、管理第二十一条 实行农村财务预、决算制度。行政村(经济社)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济社编制年度收支计划(见附件1)。各村(社)根据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及对预算(计划)年度收入情况预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计划);支出预算(计划)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第二十二条 预算(计划)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补助补贴收入,其它收入;预算(计划)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村务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它支出。第二十三条 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草案,应在每年

15、3月31日前完成。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或调整,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终,根据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提交村(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村(社)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或调整后,应报镇(街)监管中心备案。镇(街)监管中心要对预算(计划)的编制进行指导,并负责监督预算(计划)执行。第五章 收支管理第二十六条 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第二十七条 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或取得收款凭据,并及时登记入账。村级收入由会计

16、或指定专人开票,出纳收款。第二十八条 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第二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支出内部层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领导会签、村“两委”联席会议审签、成员代表会议和成员大会审定四个层级。村级开支实行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联合审签,村支部书记兼任村主任或因其他情况没有正职的,由副职代为履行审签。社级开支由社长与副社长联合审签,没有设置副社长要经社委会会议决定一名社委会成员与社长联合审签,没有设置社委的由社长与分管或联系社的村干部联合审签。各层级的审批权限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

17、会议确定。对审批权限内的支出事项有异议的,提交上一权限层级审批,以成员大会的表决为最终审定意见。第三十条 支出事项应按规定取得支出凭证。大额或消费性支出应逐笔审签,小额零星支出可定期或定额汇总审签。第三十一条 村(社)所有开支程序必须符合规定、内容合理、手续齐全。镇(街)监管中心、村(社)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把好资金使用关,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拒绝付款,不予开支、不予入账:(一)不符合民主讨论决策程序越权审批的或没有按规定提供有关会议记录的;(二)每年3月底前未能通过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或超过财务收支预算(计划)未能补办程序的;(三)开支用途不清楚、不合理的,开支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即不同时具

18、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四)原始凭证票据种类不符合规定的或原始凭证内容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五)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不符合规定的。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金账户必须预留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和街镇农村财务监管章,村社如有需要可加留财会人员印鉴。银行预留的印鉴须分开保管。各街镇财监中心要建立农村财务监管章的管理使用制度,以银行账户为单位建立使用登记台账。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用款申报制度第三十三条 全面推行基本账户制度,各村(社)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第三十四条 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农村财务监管专用

19、章、出纳印章等银行预留的印鉴必须分开保管。第三十五条 现金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达到银行结算起点的收支业务,应采取转账方式结算。村(社)日常库存现金限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超过部分当天要送存银行。货币资金收支单据要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性增加库存的应经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报镇(街)监管中心批准。如超过限额不办理申报手续,一切责任由出纳员负责。第三十六条 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和设立小金库。出纳员(报账员)负责银行票证保管,及时记录现金收支和银行转账业务,按月核对银行对账单,做到账款相符。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现金使用,原则上1000元以上的开支应通过银行

20、转账或支票支付,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可采取公务卡支付。农村集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支,可使用现金支付;(一)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二) 依法支付会议误工费或临时劳务费;(三) 农村集体成员报销的合作医疗费用;(四)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及其他物资的;(五) 因公出差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六) 因民俗活动,由农村集体成员自主购置农副产品的;(七) 因紧急情况购置救灾物品或设备的。因上款(二)、(四)、(六)项情形,超额使用现金的,须事先向监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使用;因上款(五)项情形,借用现金的,借用人必须填制统一的借款单,连同相关文件,提交监管中心审批后方可借款。

21、涉及上款(二)、(四)、(五)、(六)项情形的现金超额支出,报账时须将监管中心审批的书面资料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监管中心应按照“严格把关、谨慎使用”原则,审批超额使用现金事项。第三十八条 因公事暂借款必须填制借支单,注明借支事项,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入账处理,限期报账,不得拖延;村(社)干部非公事不得借支。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拨款或“一事一议”筹集的专项资金、捐赠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用于消费性支出。专项资金必须按指定用途开支,属于工程项目的专项款,必须按工程项目管理规定使用。涉及专项资金使用的,应由分管部门加具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核后方能使用,资金使用范围不清的,由分管部门负责解释。上

22、级下拨的专项资金进行民主讨论决定与出资单位规定要求不一致时,以出资单位的规定、要求为准。第四十条 实行农村集体资金大额用款申报制度。各镇(街)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村(社)用款申报制度,凡超限额的,应书面申请,经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镇(街)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核。各镇(街)应根据各村(社)实际情况制大额定用款申报起报点,以及报镇(街)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核的层次和额度。单笔开支达到大额用款申报额度的应先申报后支出,因特殊原因由经办人先行垫付而没有办理用款申报手续的,必须补办相关申报呈批手续后方能报销。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严禁擅自使用集体资金组织人员外出参观学习。由上级部门安排或组

23、织,确需使用集体资金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的,须以相关通知、文件作为参加活动依据。通知或文件已明确由活动主办方承担的费用,参加人员不得再报销该项费用;活动主办方未承担、但根据活动需要确需支付的费用,参加人员应取得支付费用的合法凭证。参加人员不得使用集体资金购买纪念品、特产等物品。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应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涉及公务接待活动的,严格执行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民发201674号)的相关规定;属于经营活动需要接待的,参照(民发201674号)的标准执行。因开展传统文化节日活动的接待费用,由各农村集体根据活动的规模,制定经费预算方案,提交成

24、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报镇(街)监管中心备案。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应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公务用车是指车辆产权属于农村集体的行政用车),涉及公务用车的必须建立用车台账,台账应详细登记出车事由,往返路线地点,每次公务用车结束后登记公里里程数。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费用需列入年初预算,经成员代表大会或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支出。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应规范饭堂的管理,明确人均用餐标准,采取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分摊的原则落实餐费开支,分摊标准由农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决定,未经成员代表会议审定的,农村集体一律不得开支饭堂日常费用。农村集体没有经营收入的,饭堂日常费用及餐费全部由用餐个人支付。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工

25、作人员在办理各项开支报销时,应填写支付凭证,并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支付凭证上必须注明开支用途,且经手人、证明人应如实签名。涉及以下业务开支的,除按照上款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外,还应按照以下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或提供相关附件:(一) 支付购物类支出的,应提供所购物品清单,并由保管员验收签名;(二) 支付接待费用的,支付凭证上应注明接待涉及的工作内容、用餐人数、用餐人员明细等基本信息;(三) 支付加班餐费补贴、会议误工补贴等各项补贴费用的,支付凭证应注明补贴内容、人数等基本信息,附经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发放标准,并提供涉及补贴的人员明细及补贴签收表;(四) 支付加班费用的,需提供要求加班部门的

26、书面通知或文件;加班费发放标准由各村(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交由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非工作时间加班的,应详细记录加班事项、加班时间及加班人员名单,并报镇(街)分管领导审核后方能发放。(五) 支付饭堂日常费用时,应提供当期用餐人数及用餐次数等明细;(六) 支付参加会议、参观考察学习活动等相关费用时,须提供会议、活动通知或文件;(七) 支付基建工程等工程款时,应附上相关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工程进度验收及费用发票等资料。第七章 征地补偿费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补偿给留归村(社)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第

27、四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四十八条 土地补偿费应重点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公益事业、集体福利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个人报酬和支付行政性、消费性开支。农村集体选择领用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补偿款应纳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统一管理,并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农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成员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第四十九条 动用征地补偿费,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方案(预算)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主管部门接受监督使用。第八章 债权债务管理第五十条 严格控制债权发生,不得随意将公款外借。对村范围内经济组织或农户因

28、生产需要的借款,应实行借款抵押担保制度。村(社)应在相关的管理制度中明确借出款项民主决策各层次的具体方式、上下限范围,镇(街)要加强指导、监督。第五十一条 对债权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防止呆账、坏账发生。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第五十二条 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主管部门接受监督。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 严格控制债务发生,并积极消

29、化旧债,确因经济发展需要的贷款,应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的水平范围内。第五十四条 村(社)对贷款事项,应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贷款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主管部门接受监督。第五十五条 村(社)严禁用集体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第九章 投资管理第五十六条 村(社)可使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购买有价证券、参股入股等方式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第五十七条 村(社)开办经济项目应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管理与经营措施,经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或成

30、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镇(街)审核。第五十八条 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形式、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的,应组织资产评估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街)审核,不得擅自作价。第五十九条 对外投资(合作经营)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公证或见证手续。第六十条 加强对投资取得的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指定专人管理,按有价证券的名称、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进行详细登记。第六十一条 投资项目要落实管理责任制,防止经营不善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第十章 票据管理第六十二条 农村使用的财务票据包括发票和农村财务专用收据。发票的使用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专用收据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刷

31、、统一发放,专用收据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执行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三条 农村发生财政补助补贴、接受捐赠、收回拆借、预收押金和其他预收款等非涉税收入事项时,使用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第六十四条 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据,并建立领用、保管、核销管理制度。村(社)向所在镇(街)监管中心领用农村财务专用收据,领取时必须对前期领取的收据进行核销,并填写农村财务专用收据领用单。第六十五条 农村集体组织收款统一由会计或指定专人开票,出纳收款。开票人要在收据上签全名或盖私章,并加盖单位的财务印章。出纳负责收款,要在收款栏签名或盖私章,禁止其他人员收款。开票人不得将空白的农村财务专用

32、收据交由收款人自行使用,并定期与出纳核对所开收据的资金入库情况。第六十六条 使用农村财务专用收据时,要求逐项逐栏一次性填写,字迹工整,金额准确,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凡是作废的收据应三联一起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备查。整本收款专用收据用完后,应将存根联和作废收据交上级主管部门核销,然后再申请领用。发生收款专用收据遗失时,应及时向镇(街)主管部门汇报,并登报声明。镇(街)主管部门核实后登记备案,再宣布作废。作废的收据不得入账。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采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督主要包括农村集体党组织监督、农村集体监督机构监督、成

33、员监督等方式;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各级主管部门及业务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日常监督的形式包括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财务检查和审计等。第六十八条 坚持民主理财,依法建立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由村(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推选35人组成,应具备基本的财会、管理知识。村(社)干部、财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的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民主理财监督机构与村(社)委员会同时选举,同步换届。第六十九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审核年度预算(计划);参与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拟定、投资经营决策和债权债务管理等重大财务管理事项;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财务收支事项;收集和反映群众对财务管理

34、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财务管理情况。第七十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理财审议意见,超过2/3(含2/3)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表决并签名同意即为有效,同时应当注明不同意审议意见的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姓名及其理由,及时向全村(社)成员公开。对超过个月不履行职责的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应提请村(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取消其资格。第七十一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不是权力机构,无权否决成员代表会议、户代表会议、成员大会通过的事项,只可提出召开相应会议进行修订、修改。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意见或其他书面意见与成员代表会议、户代表会议、成员大会通过的决定、决议不一致时,以相关会议决定、决议

35、为准。第七十二条 村级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的报酬按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从办【2012】57号)执行,社级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第二节 公开管理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所有财务活动应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和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公开。农村集体组织要建立统一的财务公开栏,按照统一格式、统一的时间公开。公开栏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核把关,经农村集体负责人、会计、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联合签名后方可公开。公开栏要公布镇(街)的投诉电话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电话。各村(社)每月(季)公开的财务资料均要

36、存档一份备查。各镇(街)要指定专人每月定期将财务公开报表发送到市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第七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本组织财务及财务公开进行监督,成员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查阅公布栏或有关网站上的财务公开资料,要求村(社)干部就某项财务事项进行公开解释、要求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进行查账、公布结果。第七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公开工作中涉及财务公开的,公开板式一律按照市党风廉政平台系统格式分步公开:(一) 年度公开:农村集体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年度公开工作;(二) 季度公开:农村集体应在每季度后15日内完成上一季度公开工作;(三) 月度公开:农村集体应在每月20日前完成上月度财务公

37、开工作;(四) 及时公开:农村集体根据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在工作完成10日内完成公开工作,包括基建工程项目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征地款及建设用地流转使用情况及其他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第七十六条 全体成员均享有知情权,如须查账必须通过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实施,有选举权的成员10人以上(含10人)联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账,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要求的事项开展专项清查,并将结果公布。第七十七条 区主管部门和镇(街)应建立以审计和检查相结合为主、其他监督方式为辅的外部监督机制,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农村集体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年度综合审计和专项审计;农村集体检查包括年度财务综合检查

38、和专项检查。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在农村集体法定代表人离任或农村集体换届前安排;年度综合审计和年度财务综合检查一般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工作安排;专项审计和专项检查是针对某项具体业务工作开展的审计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区有关单位、各镇(街)要严格执行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并将审计工作经费列入区、镇(街)财政预算。审计工作由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和复审。第七十八条 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审计或检查的单位,应及时将审计结果或检查结果反馈给被审计单位或被检查单位,并指导、监督被审计单位或检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或被检查单位应针对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存在

39、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组织人员落实整改工作,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实施审计或检查的单位。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区主管部门可对镇(街)开展审计或检查的结果进行复查。第十二章 干部补贴管理第七十九条 村干部的补贴根据区村干部补贴的发放规定进行发放。第八十条 村干部的补贴发放情况要在村财务公开栏公开。第八十一条 不得动用征地补偿款、扶贫、救灾救济、退耕还林、种粮补贴、财政专款等专项资金发放干部补贴。第八十二条 凡超过规定标准发放干部补贴的,由镇(街)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理。第八十三条 禁止用公款为村(社)干部购买商业性保险。第十三章 会计资料与会计档案管理第八十四条

40、财会人员离职(或解聘)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其经管的一切账簿、凭证、报表、合同(或协议)等会计资料要开列移交清单,经监交人、接管人员核对无误签章后才能离职。离职财会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移交会计资料,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八十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村(社)当届的会计档案由镇(街)监管中心保管,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委、社委后移交给村委保管。村(社)会计档案应在村委会设专柜集中存放,由报账员负责保管,或统一由档案室保管,禁止分散保管或由离职人员保管。第八十六条 各种会计档案资料的保存年限是:月份和季度报表10年;各种凭证、账册、财务收支计划、制度、有关的合同、会计人员交接清单等至少30年;年度会

41、计报表、涉及重大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如合同、账簿、凭证等)以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长期保存。第八十七条 各种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逐项清点核对后监督销毁,并由监督人和经办人在销毁清单上签名作证明,将清单归档。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应销毁的,应继续封存保管。第八十八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将会计账簿和年度报表打印齐全,装订成册,备份存档保管。对存储在电子计算机中的会计数据和以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储存的会计数据以及电子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应专人妥善保管。重要会计档案应双重备份,并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采用磁性

42、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检查和复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农村集体管理人员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严格按照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五章 附 则第九十条 各镇(街)、村(社)必须按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对现有的财会管理相关办法、细则等进行清理,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取消,并根据本办法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村(社)的报镇(街)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各镇(街)的报区财政局审核备案,以确保本办法得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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