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储储存存(库库房房)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序序号号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处处罚罚依依据据处处罚罚条条款款监监管管部部门门依法取得有关安全行政许可的情况证照齐全,在有效期内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职业危害备案证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2、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3、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7条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意见书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中华
4、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5、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
6、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
7、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各部门、岗位岗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制度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
8、条(二)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章第8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制度落
9、实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1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
10、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0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14条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三)具有较大
11、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三)制度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四)制度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5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
12、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3条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如实登记,上报。安装监控报警装置。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登记建档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
13、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7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3条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14、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0条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
15、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第21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6条
17、第一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如实登记,上报。安装监控报警装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六)项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制度制度
18、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六)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制度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七)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
19、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第61条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第一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
20、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3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第6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第64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第42
21、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第70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制度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22、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八)制度落实:检查会议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制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3、第24条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制度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制度落实:(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4、;(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易制毒管理制度委托储存企业的易制毒备案证明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3条第一款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2条危险化
25、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动火管理制度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第5.1.1条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制定
26、及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1条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应建立其他
2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教育培训和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第二款教育培训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28、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2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29、(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0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30、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第12条(七)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0条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1
31、1.1有关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配备技术人员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
32、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第4.4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教育培训考核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33、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0条根据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的结果,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按照规定和要求编制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4.3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
34、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59条专项预案编制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
35、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9条现场处置方案编制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4.3条制度落实演练及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0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
36、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7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
37、订救护协议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条第二款防雷(只有一二类建筑引用)防雷装置防雷检测报告的有效性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
38、条库房应装避雷装置,定期检测。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5.3.3防静电防静电装置防静电安全设施、设备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危害的事项,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
39、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6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
40、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第一款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30条第一款
41、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8条安全警示标志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在有较大危险
42、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安全用电低压配电室(380V以下)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4.1条挡板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43、5.6条绝缘胶垫铺设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3条持证上岗(低压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3条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低压配电柜、屏、台、箱、盘金属框架接地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
44、,作好标识。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4.1.2条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4.2.7.2条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1条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2条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留有2人
45、空间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用电安全导则第4.8条电气线路敷设一般环境下布线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条(1)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条(3)易燃易爆场所的开关、灯具、线路、用电设施均符合防爆要求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所电气
46、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17条库房内输电线路、灯具、电器等符合防爆要求。开关安装在库房外。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37条插座插座回路应设置接地、漏电保护装置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插座的使用要求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47、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用电安全导则第4.8条不应从带插座灯头上引接电源供给电器。GB 8877-88家用电器安装、使用、检修安全要求第8.4条固定用电设备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消防安全合并到消防表中的对应位置仓库应组建义务消防队、应急抢险队等机构,并经专业部门培训,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演练。(演练有计划、有记录、有照片、有总结)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10条职业卫生职业(病)危
48、害申报情况职业危害申报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及申报回执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4条第二款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安全用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
49、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条第(一)项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
50、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条第(三)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