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佛山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征求意见稿)为加强佛山市燃气设施管理工作,遏制违章占压城镇燃气设施行为,防范各类工程施工对既有燃气设施的损坏,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广东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佛山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划定我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一、 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一)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实施一般建设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1、埋地低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2、埋地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3、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
2、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4、庭院架空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的区域;5、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的区域。(二)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从事打桩、建设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等易造成地面明显沉降或明显震动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1、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2、埋地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10米范围内的区域;3、埋地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三)对穿、跨越河(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规定: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区燃气主管部门与河道、航道管
3、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在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的条件下,除进行河道综合整治或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四)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城镇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安全保护范围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城镇燃气设施实施保护。城镇燃气管道压力分级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划分:低压(P0.01MPa),中压(0.01MPaP0.4MPa),次高压(0.4MPaP1.6MPa),高压(1.6MPaP4.0MPa)。二、城镇燃气设施(一)液化石油气
4、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气化站、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二)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四)门站、调压站(柜、箱)、计量站、阀门(室)、凝水井(缸)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六)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地面标志、地上标志、地下标志等城镇燃气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三、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5、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四、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或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活动要求在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或在安全控制范围内修筑建(构)筑物、爆破、取土、开山、堆放大宗物资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燃气设施竣工图,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并与城镇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书或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6、职责,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符合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技术要求;(二)施工组织设计符合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并有妥善的恢复措施;(三)有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的应急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保护方案有争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评估或组织专家论证。施工期间,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保护方案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采取的管道复测、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由于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单位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生燃气设施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设施抢修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五、责任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实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由主管部门移交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5 -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