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法律条文解读种子执法监管的难与易从法律条文解读种子执法监管的难与易本文通过解读种子法律法规条文,梳理运用条文执法监管“平坦”与“卡壳”之处,使读者对种子立法水平有相对准确的了解,对种子执法监管有相对清楚的认识,进而针对问题探求解决之道,推动依法治种能力提升。 1、 形式意义假种子认定易,实质意义假种子认定难。 1.1 法律撷要。种子法将假种子分为三项:(一)非种子冒充种子、良种冒充原种;(二)此种品种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三)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一致。1.2 实质意义假种子认定。前两项归属此类型种子,若能定性,则符合假种子构成要件,只不过涉及比较复杂的生物学知识
2、,受制于现有的调查手段和技侦条件,想要明析机理,得到法律认可,行政调查往往力不能及。以第(一)项举例说明,根据种子法释义,原种是指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规程生产达到质量标准的种子,良种是用常规种原种繁殖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质量标准的种子。通过定义辨析,应着眼于三个方面:涉案种子是否在上一级种子类别三代以内、有无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生产、质量是否达到质量指标。目前,鉴别世代类别和生产程序,主要凭借调阅种子生产档案获取。法律法规对种子生产档案欠缺刚性规定,内容设置不够严谨,规范程度远不及财务账册,留下弄虚作假操作空间。种子质量指标中,纯度鉴定因时间和费用令人望而止步。第(二)
3、项则牵涉到品种真实性鉴定问题。实验室检测凸现出样品储备不完备、结论效力模糊等一系列难题,责任追究出现前硬后软格局。1.3 形式意义假种子认定。符合第(三)项所指情形,上述违法事实不为市场执法检查所发现,需通过追溯生产地点,包括种子加工、包装生产线现场,寻找证据痕迹 。类似案源以受理举报居多,一旦确认可按生产、经营假种子处罚,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这类种子法理上称之为形式上假种子,即使违法情节达到刑事责任数量标准,一般也不按刑事案件入罪。2、无证经营认定易,无证生产认定难。2.1 法律撷要。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包
4、装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2.2 无证经营认定。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原则,鉴别时掌握两个原则:一看许可证层级。不同类别种子应当取得相应层级经营许可证,越权发证无效;二看生产商资质。种子标签标注的生产商既是经营许可领证主体,也是质量承担主体。2.3 无证生产认定。与农药登记证一点一证不同,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一地一证,无证生产行为人可利用这一传统进行变通,给规避带来可能。农业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介入,部分当事人寻求当地生产同品种的持证人庇护,与之补签委托生产协议,完备法律手续,致使调查被迫中止。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了生产商是指最初商品种子供应商,以明确种子质量归责主体,但上述变通弱化
5、了生产许可监督和调控力度,一定程度置生产秩序于松弛状态,违背了立法本义。3、品种审定认定易,执行处罚到位难。3.1 法律撷要。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2 品种审定违法认定。关键理顺几个关系:试验示范与品种审定,试验示范是审定前置程序,由农业部门批准特定主体在小范围内实施,免费提供试验用种,承诺最低产值,不得上市销售;国审与省审,均应在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经营,擅自跨区销售等同于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种子;适宜种植区域是否规范标注,在种子法中未有体现,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
6、有补充。3.3 执行处罚。一是罚则虚置。种子法对未审先推行为,依法予以没收种子,如数量大,属于剥夺当事人重大财产权,容易引发强烈对抗,执法机关因顾忌将罚则虚置;二是法律冲突。种子法赋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一至二种主要农作物确定权,导致各省自主设定与全国统一要求产生矛盾。以江苏省为例,辣椒系本省设定的主要农作物(在全国范围属非主要农作物),辣椒种子总量约2/3从外省(市、区)调运输入,未经审定种子在本地大量种植,对高效农业构成严重威胁。三是技术干扰。生产技术与品种利用不配套酿成不可预见后果。例如,为规避直播稻低温危害风险,江苏一些地方追求生育期较短和适宜早播的品种,迟熟调中熟,无视品种合法性和其他生
7、育风险,滋生跨区种植乱象。4、 标签内容查处易,空白地带定性难。4.1 法律撷要。种子法第三十五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应标注的项目以及必须加注和标在包装物表面内容。 4.2 标签违法查处。对照种子法规、标签通则和国家标准规定,检查规定项目是否标注、标对,违者按种子法第六十二条处罚。 4.3 空白地带。存在下列弊端:一是对规定项目标注位置未作要求,非规定项目无法律约束,特别对利用 TM商标行侵权之实束手无策。二是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适用情形有歧义;三是对篡改品种特征特性行为按何种法律调整有争议。 总之,推动种子监管水平进步取决定立法、技术和执法水平等综合因素,但立法质量是先决条件,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改善。 4 /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