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主体责任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承担落实全市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组织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提出总量控制的计划。督查、督办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三、参与编制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纲要,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四、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
2、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六、负责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处理全市跨区域、流域的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受理裁决环境行政复议案件;七、负责全市环境监察执法,核定并征收排污费;八、负责对各类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九、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定期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十、负责监督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推动全市
3、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十一、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十二、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十三、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十四、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体制改革,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十六、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负责提出市级财政性环境保护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十七、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管理事项相
4、关部门职责分工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环保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业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发改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水污染防治环保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交通局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
5、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务局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三定方案)环保局市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三定方案)3.噪声污染防治环保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各级公安、交通
6、、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安局负责对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行为的查处;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行为的查处;在使用家电、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产生噪声的查处;负责住宅楼室内装修活动生产噪声的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交通局负责对机动船舶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文广局负责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7、的环境噪声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市管局负责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噪声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4.大气污染防治住建局对以下几种情形进行管理:(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管局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进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经信局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行为进行管理。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保局负
8、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资;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学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
9、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质认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卫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市管局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6.医疗废物处置监管环保局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
10、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计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对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7.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城管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住建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11、(行政许可)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主席令第77号,2003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责任主体环评监督管理股(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
12、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市
13、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实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保总局令第13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责任主体环评监督管理股(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
14、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15、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市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发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3号,2000年9月1日实施)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
16、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责任主体环评监督管理股(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
17、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市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
18、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责任主体环评监督管理股(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
19、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市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
20、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责任主体环评监督管理股(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21、讼的权利)。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市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3号,2000年9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第
22、二款: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责任主体环评监督管理股(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
23、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市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
24、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
25、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市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
27、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28、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市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号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
29、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30、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31、处罚决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市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号1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
32、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责任主体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33、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34、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市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号1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
35、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责任主体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环境行政处
36、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37、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市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号1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责任主
38、体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39、、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市
40、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号1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责任主体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
41、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期限送达
42、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市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号1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
43、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责任主体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44、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6
45、.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市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号1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
46、性物质的废水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责任主体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