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的效力表现为其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用以督促当事人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维护各方当事人行使的权利,该项法律约束力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但是,基于保险经营活动的特点,保险合同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其效力的变更、解除,甚至出现保险合同特有的效力的中止(失效)与恢复(复效)。这些是大家学习本章所应掌握的要点。因此,学习本章的目的,在于结合保险业的特点,掌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变更、解除以及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等保险合同法律理论。理解保险合同的效力问 题,还涉及对保险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
2、效一、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概念一、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于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各项权利和履行各项义务,以便实现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条件二、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条件(一)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定的缔约资格(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三)订立保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订立保险合同所采取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保险业规则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三、保险合同的无效三、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因
3、欠缺法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条件且不能补救,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而由国家予以取缔的情况。按照其无效的不同范围,保险合同的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前者表现为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均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者则是指保险合同的部分条款内容没有法律效力,而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一、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在合同法上,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因其主体或者内容发生变化而依法改变的情况。而狭义的合同变更则仅指合同内容的改变,即尚处于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相应部分条款的情况。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二、保险合同变更的
4、法律要件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1、保险合同变更原则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在原保险合同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或者依法经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2、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局部变化。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市场实践,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有两种情况:一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由转移,二是除了 保险法明文规定以外,保险合同的变更要征得保险人同意。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亦采取第二种形式。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一、保险合同转让的含义和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转让的含义和法律特征保险合同转让专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在保险合同关
5、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保险合同的转让的实质就是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的转让并未改变原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2、保险合同的转让将发生合同主体的改变。3、保险合同转让的效力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二、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适用二、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适用(一)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含义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含义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但
6、是,它又不同于其他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情况,具有自身的法律特性。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二、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二、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1、解除保险合同,必须是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内。2、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解除权。3、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存在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4、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应当遵守法定的时效期限。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三、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三、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基础(二)影响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时间因素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四、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四、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1、保险合同的解除产生溯及既往的后果。它或者表现在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
7、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者表现在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或者是两者兼有。2、保险合同的解除不产生溯及既往的后果,即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日之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仅退还合同解除日以后的保险费。第五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一、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的概念一、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的概念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其生效后,因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而暂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况。保险实务中称其为保险合同的失效。其法律价值在于,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是相对于保
8、险合同效力的中止而言的,表现为保险合同在其法律效力中止后,基于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而恢复其效力的情况。保险实务中称其为保险合同的复效。其法律意义是,因双方在法定的时间内达成了复效协议且投保人补交了保险费,已经失效的人寿保险合同恢复了法律效力,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第五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二、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的适用二、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的适用(一)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失效)的适用根据我国 保险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仅适用于人 寿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和短期的人身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效力恢复(复效)的适用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只是暂时消灭了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后,如果具备法定条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还可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