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五章仓储合同第一节 仓储合同概述一、仓储合同的概念一、仓储合同的概念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用的合同(民法典第904条的规定)。其中,从事储存业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寄存货物的一方称为存货人。第一节 仓储合同概述二、仓储合同的特征二、仓储合同的特征(一)保管人需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二)仓储物为动产(三)仓储合同是诺成型合同(四)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五)仓储合同是非要式合同第二节 仓储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义务一、保管人的义务(一)给付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义务(二)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
2、务(三)危险通知义务(四)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五)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六)允许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检查和提取样品的义务第二节 仓储合同的效力二、存货人的义务二、存货人的义务(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存放物交付入库(二)说明义务(三)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标准(四)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取仓储物(五)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六)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节 仓储合同的终止一、储存期限届满二、仓储物灭失三、解除合同第二十六章委托合同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二)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赖为前提(三)委托合同是诺成、
3、不要式的双务合同(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二、委托合同与类似概念二、委托合同与类似概念(一)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二)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三)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一、受托人的义务一、受托人的义务(一)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二)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事务(三)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办理情况的义务(四)将办理事务所得财产及时交给委托人(五)损害赔偿义务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二、委托人的义务二、委托人的义务(一)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的义务(二)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三)赔偿损失的义务第三节 间接代理制度一、受托人公开代理关系所订合同的效力二、受托人不公开代理关系所订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一、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