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规定及双十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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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监管局、能源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分类管理实施意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安全监管局 省能源局 河南煤监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有关

2、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分类标准及认定 按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程度,全省煤矿瓦斯分三类进行管理。(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类管理区:1.煤层瓦斯压力1.5兆帕或煤层瓦斯含量15立方米/吨的采掘区域;2.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煤与瓦斯突出(或爆炸)事故的采区及相邻采区;3.冲击地压威胁严重,地质构造复杂,地应力集中区;4.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石门揭煤;5.开采垂深在800米以上的采掘区域;6.未按规定进行矿井地质报告修编或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类管理区:1.煤层瓦斯压力在0.741.5兆帕或煤层瓦斯含量815立方米/吨的采

3、掘区域;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非突出区;3.高瓦斯矿井中除类以外的采掘区域;4.瓦斯矿井的瓦斯异常及地应力集中区。(三)类瓦斯管理区。除类和类以外的所有采掘区域。全省煤矿必须按照以上分类标准进行认定,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煤矿首先由矿井根据标准进行自我认定,认定结果由集团公司批准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地方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矿井自我认定后,由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瓦斯管理类别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认定。二、分类管理 (一)类瓦斯管理区:1.实施区域性综合防治措施,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采用地面钻孔超前大面积预抽、开采保护层、井下穿层及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2.

4、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没有煤层可作为保护层开采的,应以突出煤层邻近的煤线、软岩或其他有开采价值的有益矿层作为保护层进行开采;不具备开采解放层条件的,必须采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煤巷必须在岩巷的掩护下掘进,回采区段必须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进行预抽,实现在安全区域对煤层回采区段的瓦斯抽放全覆盖,实现彻底消突。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3.对区域消突效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有关标准进行评价。区域消突评价不符合标准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4.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从最后一个抽放钻孔连孔预抽时计算),抽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5、要求,采掘工作面的消突指标符合规定。5.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和矿井通信联络系统)2012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二)类瓦斯管理区:1.建设瓦斯抽放系统预抽煤层瓦斯,采用地面井预抽、井下穿层及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2.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从最后一个抽放钻孔连孔预抽时计算),抽采率达到规定标准要求,采掘工作面的消突指标符合规定。3.矿井“六大系统”2012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三)类瓦斯管理区:1.建立健全瓦斯管理各项制度,并切实贯彻落实。2.加强通风管理,完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

6、系统稳定可靠。3.定期对煤层瓦斯进行监测鉴定,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企业总经理、矿长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防突措施的审批和督促落实工作。有类瓦斯管理区的煤矿,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兼任,负责瓦斯防治措施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二)健全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机构,有类、类瓦斯管理区的煤矿必须增设专职防突矿长。要落实专职人员和瓦斯治理专项经费,确保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到位。(三)建立煤矿退出机制。经组织专家论证,对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有效防治瓦斯、实现安全开采的矿井,使其退出煤炭开采领域。(四)深化

7、瓦斯隐患排查。做好煤矿瓦斯隐患排查和集中治理工作,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的矿井,实施挂牌督办,隐患消除前停止一切采掘活动。(五)严格控制产量。有类瓦斯管理区的矿井按核定生产能力的80%组织生产,有类瓦斯管理区的矿井按核定生产能力的90%组织生产,有类瓦斯管理区的矿井按最小生产系统能力的90%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煤矿企业及负责人进行处罚。(六)加大安全投入。根据瓦斯防治工作需要提取和使用煤炭

8、生 6 产安全费用,类瓦斯管理区的吨煤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按原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提取,标准不低于70元/吨(其中用于瓦斯治理的不低于70%);类瓦斯管理区的吨煤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低于50元/吨(其中用于瓦斯治理的不低于70%)。煤炭生产安全费用要专款专用,对不按标准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煤矿企业严肃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河南省煤矿安全管理“双十条”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煤炭企业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其灾害防治技术措施的针对性和可靠性,论证结果由煤炭企业主

9、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未经论证或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区域,严禁一切采掘活动。二、矿井垂深超过1200米的区域,暂停一切回采活动。三、矿井所采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兆帕(MPa)或瓦斯含量大于6立方米每吨(M3/t)时,必须采取保护层开采或底(顶)板岩巷预抽煤层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防突措施替代区域防突措施。残余瓦斯压力及含量降到0.6MPa和6M3/t以下后,方可进入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划分非突出危险区。五、煤与瓦斯突出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必须由煤炭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采掘工作面分段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时,长度不得小于500米。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施区域

10、防突措施消突后,必须进行区域效果检验。一旦发现指标超限或其他突出预兆,必须继续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严禁进入区域治理不达标煤层采掘作业。六、冲击地压灾害严重矿井掘进及回采工作面要积极推广大断面复合支护和充填式开采工艺,提高抗冲击地压能力。合理安排采掘布局,降低回采工作面推进速度,科学留设煤柱,严禁在应力集中区域或孤岛煤柱内进行采掘活动。严禁采用放顶煤一次采全高开采方式。七、所有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做到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综合运用物探、瞬变电磁、钻探等勘查技术查明矿井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情况,重点查明老空水、断层水、承压水

11、等水患威胁。矿井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排查不清的,严禁一切采掘活动。八、新建、改扩建、产业升级及技术改造等煤矿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凡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生产矿井,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下矿井只允许1个采煤工作面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可配套布置1个解放层回采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保护层开采工作面除外)淘汰单体液压支柱配型钢梁支护,必须采用液压支架或悬移支架进行支护。九、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核减后的生产能力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严禁任何单位或部门向煤矿下达超核定生产能力的生产指标和任务,

12、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十、从严查处煤矿各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煤矿,撤销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立即停产整顿,同时对煤炭企业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9日 为提高全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水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管理层级的防突职责。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通风、防

13、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二、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同一地质单

14、元,且开采标高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始突标高以下的相邻矿井;煤层瓦斯压力不低于0.74兆帕;施工钻孔时有喷孔、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由所在煤炭企业6个月内直接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否则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三、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 矿井的突出煤层始突标高以下不得划分无突出危险区,以前划分的一律作废。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以实测数据为准,测点间距按煤层走向不得大于100米。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应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预测结果必须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确认。经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或经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确定为

15、消除突出危险的区域,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现验证参数指标超限、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的,必须重新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四、从严确定矿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参数临界值 矿井预测和检验煤层或采掘工作面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参数临界值指标,由煤炭企业的总工程师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组织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炭企业董事长签字确认,其中瓦斯含量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6立方米每吨,瓦斯压力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0.6兆帕,其他验证和检验参数临界值指标应小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的参考值。测定的瓦斯参数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必须

16、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签字确认。五、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矿井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兆帕或瓦斯含量大于6立方米每吨时,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严禁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消突。在落实区域防突措施、瓦斯压力和含量分别降到0.6兆帕和6立方米每吨以下后,方可进入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否则,责令矿井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六、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探查工作 煤炭企业和矿井要定期召开地质分析会,研究解剖地质情况。积极开展以地面物探为主的致灾因素勘查,查明地质构造等隐蔽致灾因素,利用底(顶

17、)板岩巷验证构造异常区。采掘过程中要先利用物探或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遇到地质构造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按突出危险区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突出煤层底(顶)板巷道掘进超前勘探工作,严防误揭煤层。煤炭企业及矿井地测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地勘现场工作制度,对采掘工作面的地质预测结果负责。七、建立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制度和煤与瓦斯突出调查处理制度 矿井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情况和在瓦斯灾害治理中出现顶钻,喷孔、连续响煤炮,地质变化、压力增大等征兆的,必须立即停工撤人,由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处理,制订预防和整改措施,并立即报告上级单位;上级单位要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督促

18、整改。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台账和卡片,并向上级单位报告,上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并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八、合理安排生产布局,确保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制定中长期和年度防突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超前施工防突工程,实现抽、掘、采平衡。采用底(顶)板岩巷预抽措施时,根据瓦斯压力、含量、钻孔布置数量、瓦斯抽采浓度,确定有效预抽时间,并利用水力化增透措施,提高抽采效率。积极采用先进打钻设备提高钻进速度、增加钻孔深度,确保钻孔施工到位;研究改进封孔技术,提高封孔质量;加强抽采系统巡检维修管理,提高抽采效率,确保抽采

19、达标。九、严格防突现场管控 严格防突现场管理,保证防突计划和防突措施执行到位。抽采打钻地点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地面实时监控;瓦斯参数测定应选用先进设备和仪器,预测预报员必须由专职专业人员担任,不得由其他人员兼任;完善现场作业人员各类实况记录,每班必须填写防突报告表,并实行采掘、打钻异常情况零报告制度,地面调度室要建立现场报告记录;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十、加强防突培训 必须对井下各类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防突技能和防突知识培训,确保人人熟悉防突知识,严格遵守防突规定;要加强对防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防突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确保预测规范、数据准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9日谢谢!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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