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禁止垄断协议制度禁止垄断协议制度 第一节 垄断协议概述 第二节 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 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第四节 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第一节 垄断协议概述垄断协议概述一、垄断协议的概念一、垄断协议的概念“垄断协议”是我国反垄断法使用的概念。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对垄断协议有各自不完全相同的称谓。虽然在垄断协议的概念使用上存在差异,但是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对其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基本一致的。所谓垄断协议,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采取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共同对特定市场的竞争加以排除、限制的行为。二、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二、垄断协议的构成要
2、件垄断协议的构成包括三方面的要素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求主体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单个经营者无法形成协议或者实施联合一致的行为。垄断协议的构成要求当事人之间有某种形式的共谋,具体表现为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垄断协议的构成要求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或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垄断协议的实施使得参加经营者之间原来的竞争受到限制,或者使得参加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受到限制。三、垄断协议的基本分类三、垄断协议的基本分类横向的垄断协议和纵向的垄断协议是最基本的分类。(一)横向垄断协议简称横向协议或者横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提供同一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经营者
3、(如生产商之间、批发商之间、零售商之间等),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固定价格协议、限制产量协议、划分市场协议、联合抵制协议、限制开发协议、串通投标协议 等。(二)纵向垄断协议简称纵向协议或者纵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如生产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等),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维持转售价格协议、独家交易协议、附加条件协议。四、我国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及危害四、我国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及危害 自实行改革开放、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来,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通过协议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已有了较明显的表现,且涉及各个方面:较早一些的
4、,以联合限价、限制产量、划分市场 最为明显;较近一些的,则突出集中在价格方面,尤其是引起各方面关注的“价格同盟”事件接连出现;进入21世纪以来,类似价格卡特尔的行为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更是屡屡发生。种种垄断协议限制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妨碍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第二节第二节 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一、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概述一、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概述 由于垄断协议行为的反竞争性质更明显,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巨大,因而禁止垄断协议制度一般是反垄断法中最受关注、制裁也最严厉的部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均对垄断协议采取了比较严格的规制措施;而且,有关反垄断法一般还将禁止垄断协议方面的规范置于
5、其条文中的最突出位置,但作出具体规定的方式有所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原则规定垄断协议的特征,不对垄断协议的具体类型进行列举,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协议,依法认定。第二种模式是对垄断协议的特征作出原则规定的同时,对典型的垄断协议进行列举。二、垄断协议的分析方法二、垄断协议的分析方法 本身违法原则,或称当然违法原则,是指某些行为因其明显的反竞争性而被依法确定为违法,凡发生这些行为就认定其违法,而不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合理原则,是指对某些行为是否在实质上构成限制竞争并在法律上予以禁止不是一概而论,而需要对经营者的动机、行为方式及其后果加以慎重考察后作出判断,予以认定。三、我国三
6、、我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对垄断协议的规制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作了规定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作了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了横向垄断协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 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14条对纵向垄断协议作了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
7、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反垄断法是区分横向的垄断协议和纵向的垄断协议而分别予以规制的,并且都采取了列举典型行为加上兜底条款的规制模式。四、垄断协议的豁免四、垄断协议的豁免(一)垄断协议豁免的情形和条件(一)垄断协议豁免的情形和条件在垄断协议豁免的情形和条件方面,有的在反垄断法中对豁免作出了明确规定,有的则主要由执法机构和法院按照合理原则处理。(二)垄断协议豁免的程序(二)垄断协议豁免的程序各个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规定协议当事人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获准豁免;有的则规定无须申请,由经营者自行判断;也有的原来规定了申报程序,但后来取
8、消了。五、串通招投标的法律规制五、串通招投标的法律规制 串通招投标是垄断协议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属于横向垄断协议的一种形式,而投标者和招标者的直接串通招投标行为属于纵向垄断协议的一种形式。第三节第三节 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一、行业协会对竞争的双重影响一、行业协会对竞争的双重影响 行业协会在沟通本行业与政府的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等服务、实行行业自律以及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着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行业协会也可
9、能起到破坏市场竞争的消极作用。行业协会对市场竞争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国家必须对其采取措施以去弊存利,既要鼓励、利用其积极的方面,又要对其可能的消极方面进行必要的规制。二、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主要类型二、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主要类型 按照实施主体的数量,行业协会垄断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行业协会单独实施的垄断行为、“领导会员”利用行业协会实施的垄断行为以及行业协会和会员共同实施的垄断行为。按照实施行为的内容,行业协会垄断行为可以分为通过决议等形式直接形成的垄断行为和通过提供特定的服务形式间接形成的垄断行为。三、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三、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鉴于行业协会具有实施垄断行为的潜
10、在危险性,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行业协会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大致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以司法判例的方式确立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第二种模式以德国、日本为代表,明确在立法中把行业协会纳入反垄断法规范对象。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垄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该法第11条要求“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16条具体禁止行业协会从事共谋限制竞争行为,即“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行为”。第四节第四节 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作为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进行规制的必然结果,
11、除了依法可以豁免的以外,垄断协议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行为人除了按照反垄断法第50条的笼统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外,主要是依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二、垄断协议中的宽恕政策 三、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案例与思考:案例与思考:案例1:日本12家企业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罚款12.35亿元资案例2: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及部分金店实施价格垄断被依法查处案例3: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案思考题:思考题:如
12、何理解垄断协议的含义和构成要件?简要比较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异同。试析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基本分析方法。我国反垄断法是如何对垄断协议进行规制的?试析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豁免的条件和程序规则。试析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及其法律规制。试析垄断协议中的宽恕政策。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 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 若干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四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认定依据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认定
13、依据 1.含义 市场支配地位可概括为经营者在特定市场上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排除市场竞争的力量,也就是经营者取得了可以不受竞争压力影响的地位,从而其市场行为可以在较大 程度上不必顾及同行竞争者和交易相对人(供应商、顾客和最终消费者)的反应。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 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一节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认定依据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认定依据 2.认定依据 市场支配地位可概括为经营者在特定市场上具有控制商品
14、价格、排除市场竞争的力量,也就是经营者取得了可以不受竞争压力影响的地位,从而其市场行为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不必顾及同行竞争者和交易相对人(供应商、顾客和最终消费者)的反应。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和抗辩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和抗辩 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15、合计达到2/3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第2款规定,有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是考虑到对于市场份额太小的企业是难以确认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和抗辩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和抗辩 推定的举证责任在于被推定者,如果被推定者不提出反证或者反证不为推定方所认可,则该推定成立。被推定的经营者可以证明相关市场上仍然存在实质性竞争,潜在竞争者没有进入 市场的障碍,现有竞争者扩大产出没有障碍,购买者的市场力量强大等,从而使该推定不能成立。反垄断法第19条第3款规定:“被推定具有
16、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节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概述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概述 反垄断法不禁止这种支配地位本身,但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却是违法的。由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具有滥用这种地位的可能性,其相对于其他企业更容易从事违法行为,因而反垄断法需要对其进行“特别的关照”监督、控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是反垄断法实体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对于维护竞争的自由和公平是必不可少的。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二、滥
17、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对这种地位加以滥用才是违法的。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7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 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 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
18、市场支配地 位的行为。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抗辩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抗辩 如果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能够对自己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作出了客观合理的解释,即他所采取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恰当手段,并且主观上出于善意,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就可以不认定其具有滥用行为。虽然我国反垄断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这种抗辩,但从该行为的性质和立法宗旨应当是允许的,这实际上是要在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的利益与其竞争者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协调,防止明显偏向某一方。第三节第三节 若干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若干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对若干
19、典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了列举。一、超高定价 所谓超高定价,又称不公平高价或者垄断高价,通常是指经营者在正常竞争条件下所不可能获得的远远超出公平标准的价格,也就是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的过高价格。二、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在我国有不少人甚至官方往往称之为低价倾销当然,也有学者反对使用低价倾销的概念,认为低价不等于倾销,竞争法上的这种行为应当称为不当的低价或贱价销售(不当贱卖)。第三节第三节 若干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若干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三、拒绝交易 拒绝交易是指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在知识产权领域通常表现为拒绝许可。四、
20、限定交易 限定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优势,限定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排斥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五、搭售 搭售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商业行为。六、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又称为歧视待遇,是指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而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提供不同的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致使有的交易相对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第三节第三节 若干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若干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第四节第四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反垄断法第47条规定了行政责
21、任,即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民事责任:反垄断法第47条规定了民事责任,即“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案例与思考:案例与思考:案例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美国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垄断案案例2:国家发改委查处美国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案例3:国家工商总局查处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思考题:思考题:如何理解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认定依据?试述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试析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宗旨和分析框架。我国反垄断法确认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哪些主要类型?试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不公平要价和掠夺性定价行为。试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的拒绝交易和搭售行为。试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