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13篇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目的为加强测绘外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测绘外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测绘野外作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2.范围测绘外业安全生产运行和管理。3.职责3.1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对突发预案进行决策,组织对预案的启动和执行。3.2生产部经理负责组织项目开展环境因素和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的识别,评价,控制措施的评审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等工作,对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3.3项目经理负责现场安全的控制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3.4作业组长负责作业现场的
2、安全生产工作,对作业组的安全负直接责任,并及时向项目经理进行安全工作汇报。3.5安全员负责安全制度在本作业组的宣传,督促,落实。3.6作业员负责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各项控制措施的执行和相互监督。4.管理内容与要求4.1总体要求4.1.1各测区项目经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执行外业测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并保持相关记录。4.1.2生产部经理应定期组织对外业现场安全进行宣传教育与检查;作业组长,安全员应加强日常性的安生生产教育和监督提醒,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教育和监督检查情况应予记录,使员工充分认识到外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并能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自我保护。
3、4.1.3各作业组做到了解当地治安情况及当地民族风俗,防止因不了解情况,引起民族纠纷和治安事件,有问题及时上报。4.1.4外业测绘过程中配发的帐篷,羽绒被服,气垫船等安全防护装备,应定期进行保养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废更新,材料及仪器设备的管理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执行,做好防火,防盗工作。4.1.5项目经理应关注员工健康,积极组织开展自我健身娱乐活动,确保外业员工保持旺盛的精力和热情,做好测绘工作。4.2生活安全4.2.1各项目经理应加强日常用电,行车,餐饮及燃气设备等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防止火灾,人身伤亡,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4.2.2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耗电设
4、备,严禁私拉乱接用电线路,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借宿。4.2.3对于外业使用的测量仪器设备,应明确专人负责和保管,严防私自外借,破坏或丢失。4.2.4外业测绘员工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离开宿舍时,应关好门窗和切断电源,防止私有或公用财物丢失或引起火灾。4.2.5使用煤火,煤气要开窗,通风,防止煤气中毒。4.2.6炊事员要做到讲究卫生,食品防腐,防投毒,防病菌,防止动物病菌传播毒源,不购买腐烂及不新鲜食物,生熟要隔离。4.2.7作业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得在旅途和驻地参与赌博活动,业余时间不得单独外出,禁止擅自下河,湖洗澡。4.2.8在进入测区前,要充分了解当地防疫状况,尤其是针对特殊区域的地方
5、病,要做好防疫知识的学习,配备必需的药品,预防疾病的传播。4.2.9在高海拔地区作业,要对不良身体反应高度重视,一旦发现由不适引起的并发症状,应立即接受治疗。4.3作业安全4.3.1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出收工,装卸,运输,操作仪器时要严格执行仪器使用,保护制度。行程中携带仪器人员不得与仪器分离,要采取防震措施.作业过程中仪器操作员不准离开仪器,作业迁移及收工时要认真检查设备,以免发生损坏,丢失。4.3.2爱护仪器设备,不把计算器,手持GPS,对讲机等贵重设备与斧头等杂物混装,不得将垂直杆当手杖使用,防止尖端磨损,中部弯曲。4.3.3在施工现场作业严防踏空和高空坠物,避免人员伤亡。不卸掉仪器迁站时
6、,要轻搬轻放,谨防地面羁绊物(钢筋,木板,杂物等),防止人员摔倒和仪器损伤。4.3.4在工作中使用插,拔电缆插头,要姿势正确,防止电缆扭曲,要了解当地供电电压状况,防止电压过高烧毁充电器,计算机,对讲机等电器设备.要特别注意GPS主机发射导线保护,防止导线断裂引起短路烧毁发射电路板。4.3.5水上作业要了解作业区水深,流向,检查作业船只状况,克服侥幸心理,在大于规定流速的水上作业时,不得使用橡皮船,同时还应注意上,下游来水情况(如山洪,电站泄洪等)并穿戴救生衣,雇用的船工应持有机动船舶驾照。4.3.6在城镇道路上作业时,要放置警示牌,作业员要穿戴警示服,防止各种车辆冲撞作业员和仪器。4.3.7
7、在高压线路下作业时,要特别谨慎,小心,必须保持人员,垂直杆,尺子等与电线之间的距离(高度)。4.3.8酷暑严寒天气,应做好防暑和保暖工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或严寒时段让员工长时间在室外工作。4.3.9雷雨天气,不在山顶,大树和高压电线杆下停留,不使用金属杆雨伞,以防雷击。4.3.10在山区,高处从事攀登作业时,员工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防止挂伤,摔伤,经医生证明员工患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疾病或身体不适时,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具体具体执行登高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4.3.11野外作业,宿营要注意蚊虫叮咬和毒蛇,猛兽侵害,注意保护人身安全。4.4行车安全4.4.1测绘外业用车严格执行公司交
8、通安全管理办法。4.4.2外业测区道路一般路况不好,条件复杂,驾驶员夜间上下工地应特别注意安全,对照明不好,路况不清地段宜绕道行驶,不应冒险通过。5.资料安全5.1作业员对自己的测绘资料安全负责,保证完整,无损。5.2上交资料要及时,按项目完善归档手续。5.3遵守职业道德,向甲方提供的信息要准确无误。5.4严格执行资料管理制度,保证借用资料的安全,清洁,完整。6.相关文件6.1高海拔地区外业生产安全管理办法6.2安全用电管理办法6.3交通安全管理办法6.4登高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测绘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测绘事业发
9、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测绘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测绘系统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第三条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人事劳资、生产、计划、财务、物资、保卫、工会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人事劳资部门,并指定专人担任安全生产检查员。(二)队(院)相应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检查员。
10、(三)中队(室)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中队长(主任)负责,并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小组(班)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组(班)长负责,并配备不脱产的安全员。第四条测绘系统内其他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和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人员的职责,是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第六条各级行政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负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作业现场的直接指挥者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直接
11、责任。第七条各级领导要坚持生产与安全并重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签订各项经济承包合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和目标,提出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制度和规程。结合生产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三)组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落实。(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协调处理跨单位的事故隐患。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发出事故隐患整改意见
12、书,令其限期整改。(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个人,批评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及惩处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广大职工安全意识。(七)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配发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八)督促所属单位按整改计划落实并用好安全生产措施经费。(九)协调劳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劳动条件、劳动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价。(十)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十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第九条队(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一)根据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13、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二)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整改措施计划。(四)结合工作实际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宣传表扬安全生产方面的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五)督促有关人员了解和踏勘测区安全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六)根据整改计划落实并用好安全生产措施经费。(七)监督检查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配发和使用情况。(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九)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第十条测绘管理部门和队(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员、中队(室
1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组(班)安全员的职责,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单位中各部门,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要求职责明确,落实到人。第十一条全体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止生产作业中的违章行为,爱护和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和向上级部门申述。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贯彻,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15、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教育的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等。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须结合实际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普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在坚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检查的同时,各测绘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还应每年定期组织二至三次的全面检查。第十五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要做到边检查边改进,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限于条件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订出具体措施,限期解决。第十六条抓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是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其在生产中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第十七条各级
16、领导必须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第十八条测绘管理部门和队(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员须通过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的安全教育,在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证后方能上岗。第十九条队(院)主管领导的安全教育由测绘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教育内容包括国家和部门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等。第二十条中队(室)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组(班)安全员和职工的安全教育,由队(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其教育内容和时间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必须通过队(院)、中队(室)、小组(班)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三级教育的时间
17、总共不得少于四十学时。(一)队(院)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二)中队(室)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有关知识。(三)小组(班)级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第二十二条职工变换作业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岗时,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作业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第二十三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第二十四条生产单位各级领导要重视对临时用工(含从测区招用的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具体工作由中队(室)和小组(班)
18、负责。教育的内容应结合作业地区、分配的工作和本人实际情况进行,一般应侧重于劳动纪律、安全知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测量工具的正确使用等。第六章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应尽快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等概况,按隶属关系分别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等有关部门,同时报国家测绘局。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及时上报的,事后应充分说明原由。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单位报告,同时迅速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好标记、拍照、摄像或绘制事故现场图。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事故等级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
19、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或指派主管领导赴现场处理事故、指挥抢救,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国家测绘局派员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国家测绘局领导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处理。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的责任是:查明事故的事实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包括善后事宜)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在进行工作时,单位和个人均须给予支持与合作,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三十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及其事故责任者和负事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分别给予行
20、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追究事故责任。(一)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二)擅自更改、拆除、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三)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擅自在非本职岗位上作业造成事故的。(四)安装、检验、修理仪器设备及汽车等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五)仪器、设备带病运行,安全装置不齐全,超温、超速、超压、超重、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六)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造成事故的。(七)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八)其他应负事故责任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事故领导责任。(一)忽视安全生
21、产管理和教育工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导致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二)未按整改计划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经费,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造成事故的。(三)强迫职工冒险作业,或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或安排未通过特种作业技能鉴定(考核)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或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或由于安排作业人员超负荷劳动造成伤亡事故的。(四)生产性建设工程不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的。(五)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伤亡事故的。(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指使破坏事故现场,或拒绝
22、接受调查和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七)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到现场,或不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以致扩大损失,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测绘系统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与国家有关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含
23、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的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
24、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第五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本省池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管理机构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六条 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民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
25、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第二章 测绘资质管理第九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测绘单位,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其测绘资格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并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或者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单位。(二)与所承担测绘项目相适应的,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设施。(三)相
26、应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四)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五)测制的测绘成果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含部颁标准、专业标准)。第十一条 测绘资格证书分甲、乙、丙、丁四级。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丙、丁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省测绘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请甲级测绘资格的,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初审,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发证。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报省测绘管理机构评审、发证。第十三条 测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和换证工作。
27、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年检。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的主要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测绘资格等级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向省测绘管理机构申报,重新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变动,应当及时向证书批准单位备案。第十五条 测绘资格的审查收费,按照省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第三章 测绘市场管理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担测绘任务。第十七条 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
28、的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测绘项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使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测绘合同文本。第四章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第十八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本省地图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编制普通地图的,应当经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查,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也应当取
29、得相应的测绘资格。地图审核人员应当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上岗。第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民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标准样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应当以国务院批准的界线为依据。第二十条 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开地图,应当使用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作为地理底图,并由具有地图出版资格的出版社出版。地图出版前的审核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的,由编制单位送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公开出版、发行或者展示,并必须由具有
30、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刷。第二十二条 凡绘制有中国国界线和本省省界线的,用于重要公共场所张挂、影视播放、报纸刊登和广告宣传的示意地图,送审单位应当在展示、播映、登载前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第二十三条 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审核出版社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征求省测绘管理机构的意见。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单位按照专业分工范围,可以出版经审查批准的专题地图和书刊插附的地图。第二十四条 本省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向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
31、围出版。非国家正式出版单位,不得从事任何地图的出版业务。第二十五条 出版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审定,省具有教学地图出版范围的出版单位出版。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二十六条 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对测绘成果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证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使用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测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保管设备,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保密等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够密级又不宜公开的测绘成果可定为内部资料。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务院
32、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销毁密级测绘成果应当先经过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审核后,由使用测绘成果单位的县(处)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按规定造册、登记、监销。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不得非法复制、转让、转借、销售。确需复制时,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管理部门批准。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出版。第三十条 需要复制保密地形图的单位,应当遵守印刷
33、、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一)复制整幅密级地形图。比例尺小于1:1万(含1:1万)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比例尺大于1:1万以及专业要素已标绘在密级地形图上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汉口绘工作的部门审批。(二)对密级地形图的局部范围进行复制的,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批。其复制的地形图按原密级管理。驻宁的部、省属单位和大专院校需要复制密级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第三十一条 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存取、处理、传送密级测绘成果,按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省1:1万及更小比例尺数字化地图测制和
34、更新,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由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测制的基础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测制的测绘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公开招标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测绘市场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加盖本单位测绘资格专用章后,再交付委托方使用。第三十三条 需要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持单位正式公函按照归口系统到所
35、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开具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到省测绘管理机构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办理领用或转函手续。政府部门需要使用军事部门密级测绘成果,或军事部门需要使用地方密级测绘成果的,应当分别到省测绘管理机构或军区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四条 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对测绘成果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并及时报同级测绘管理机构和保密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同级保密部门的指导下,对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进行定期的保密检查。发现失密、泄密事故,应及时查处,并报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和保密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36、在涉外工作中需要提供保密测绘成果的,项目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并到省或市保密部门办理出境手续。为了确保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送审单位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第三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制完成的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本省的直属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测绘项目完成后,向省测绘管理机构无偿汇交下列目录或副本:(一)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国家等级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重力测量、卫星大地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副本包括:成果表
37、、展点图(路线图)、点之记、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验收报告。(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光盘)的目录(一式一份)。(三)地形图、地籍图、普通地图,以及全国性、全省性的专题地图的目录(一式一份)。(四)正式印刷的各种地图(一式二份)。(五)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中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一式一份)。对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接收单位应当作为测绘档案永久保存,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测绘项目,其测制的测绘成果或副本,由该测绘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协助委托单位汇交。第三十八条
38、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以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已建立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城市或地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与有关部门商定,改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六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三十九条 测量标志是重要的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第四十条 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
39、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 负责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被移动或损毁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同意拆
40、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单位应当凭批准文件通知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条 承担市场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用于测量标志的维护。外国组织、个人以及外省测绘单位进入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施测前应当到省测绘管理机构办理验证登记,并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第四十五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统一实施。专业单位自建自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其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维护。第四十六条 测绘人员凭测绘工作证件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接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项原则作
41、的部门的监督和测量标志保管人员的查询。测绘人员使用中应当确保测量标志的完好。第四十七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无测绘工作证件的人员使用测量标志;有责任查验测量标志完好状况。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第四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省测绘管理机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一)在测绘生产或测绘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测绘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保护测量标志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四)模范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表现突出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
42、绘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条 地籍测绘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21篇)管理制度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21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安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要求,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领导安全部门开展工作。2、
4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实施和落实情况。3、协助经理管理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工作,做好项目部召开生产、安全会议的准备工作,对会议决议事项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4、负责制定、审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计划,审核重大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5、负责项目部及分包工段、班组责任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宣传工作。审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6、组织安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组织有关人员现场研究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7、认真听取员工的建议,保证项目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有效进行。8、审核项目部重大风险清
44、单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发生工伤事故,现场指挥,及时向经理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组织员工做好抢救和善后工作,支持、配合事故安全调查组工作,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场长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即要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场长开展安全工作,又要督促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场长做好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审定、颁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
45、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3)审定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时解决重大隐患。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应按规定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4)在安排和审批生产建设计划时,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纳入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措施费用:在审定新的建设项目时,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5)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并对所发生的伤亡
46、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6)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入厂后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对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8)接到隐患整改指令后,应在限期内妥善解决问题。(9)有权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和意见。(l0)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从业人员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l1)搞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抓好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第一条 为贯彻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结合喷雾干燥车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操作人员上岗前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