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躲避球運動與體育課程報告者:顏嘉生(大楊國小)時 間:99.10.20(週三進修)躲避球運動一.起源與發展二.教學與訓練三.比賽與規則起源與發展n英國:躲避球運動起源地,隨著歐洲移民新大陸並在l900年左右盛行於美國。n日本:l902年,留美歸國學人將躲避球運動引進日本,由於運動價值深受肯定,遂於1913年起被列為日本學校體育教材。n臺灣:因為早年受到日本統治之故,在日據時代已有躲避球運動。臺灣的發展n光復之初民生淍敝、國家社會經濟困難n當時省立臺北師範學校溫兆宗老師,在民國四十年,以臺灣北部,小學校園為主,極力倡導此項深具經濟實惠、簡單易學之躲避球運動n推展及比賽的需要,乃將原本較具遊戲性質
2、的躲避運動予以競技規則化。臺灣的發展n民國四十一年,臺灣省第一屆國民小學躲避球錦標賽假新竹市舉行。n民國五十九年,連續舉辦十九屆的臺灣省國民小學躲避球錦標賽,自本年起停辦。從此,國民小學躲避球比賽由各縣市自行辦理。臺灣的發展n民國八十年,嘉義市陳良島校長因應時宜,將躲避球規則由二十五人制修訂為二十人制,同時納入台灣省第一屆國民小學運動會比賽項目。再掀新高潮n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台灣省第三屆國民小學運動會於嘉義市舉辦後,在國小基層體育界同聲惋惜中停辦,國民小學躲避球比賽又回復各縣市自行舉辦之情況。臺灣的發展n八十二年八月台北縣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主任委員黃金淵校長、競賽組長黃神祐老師,偕同臺北體專溫
3、展洪教授、臺北縣錦和國中邱逸仁老師,應日本躲避球協會之邀請,前往日本考察觀摩由日人西山速成博士所倡導並盛行於日本、大陸天津一帶的十二人制躲避球。(台北縣躲避球興盛)臺灣的發展n民國八十七年年底,由黃神祐老師提議,艾瑞克企業公司研發之軟式彩色躲避球問世。n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九日,中華民國躲避球協會於台北市成立 n新式躲避球邁入新紀元。體育課程的目標n運動需要體育課程來完成(理論與實務)n認識運動(知識)n學會運動(技能)n喜歡運動(情意)n終身運動(如快走、騎單車、游泳等)體育課程與教學n開學初:5-10分鐘-整隊行進n15週(20-2(體適能)-3(月考):3-5項運動(教學、比賽與評量)n教學
4、:示範、分組練習、講解n比賽:改變規則(如滾地攻擊等)n評量:自丟自接(桌子或練習牆等)體育教學注意要點n事先調查與溝通(學生、老師與家長)n安全:觀察與布置n有趣:遊戲與比賽n簡單:自拋接或其它(循序漸進)n活絡:大家一起動起來體育教學過程與時間分配n準備活動(5-10):集合整隊、準備運動及引起動機等n發展活動(20-25):說明示範、嘗試練習、創思模仿、改正錯誤與反複練習等n綜合活動(10-15):分組比賽或遊戲、表演、欣賞、檢討批評及收拾器材等躲避球教學與訓練n躲避球的基本動作躲避球的基本動作 一.接球二.擲球三.移位躲避 接球n(1)接傳導球及地面反彈球:直立式(有爆發性的直立準備)
5、,以手掌接球為佳 n(2)接攻擊球(防守接球):蹲距式,身體微向前傾,以腹部配合雙手抱球為佳,注意保護頭部 擲球1.正確的上肩投擲法。(盡量使用大肌肉,避免手肘、手腕小肌肉活動過量而影響將來發展)2.不強調球的旋轉 3.快、準、有力。移位躲避1.快速、穩定的移動(蹲、跳及閃等)2.防守的移位,應全隊協同一致(躲避兼防守)。3.先移位再接球後攻擊(內外傳攻)躲避球簡易規則躲避球簡易規則 n球隊的組成球隊的組成n球隊由球員十二至二十人實際比賽為十二人其餘為候補球員,職員三人(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組成,領隊得兼任教練或管理職務。n混合組球員女生最少應有六人。n球隊必須設隊長一名,其球衣號碼規定為
6、號。躲避球簡易規則躲避球簡易規則n受傷替補手續:因受傷離開球場的球員受傷替補手續:因受傷離開球場的球員在同一局內不得再進場比賽。在同一局內不得再進場比賽。n抗議與申訴抗議與申訴:比賽中球員或隊職員均不得向裁判員抗議或提出申訴。若太過分,主審可是會舉黃牌或紅牌警告喔!禁止使用的器具禁止使用的器具n下列用具禁止使用:n1、釘鞋或顆粒球鞋。n2、手套。n3、止滑液 止滑劑等黏膠。n4、身上附加物品戒指、項鍊等。n5、手上包紮繃帶、貼藥布等。躲避球簡易規則躲避球簡易規則n罰則類別罰則類別:警告、退場、取消資格三種n警告-黃牌n退場-紅牌(當局不能比賽)n取消資格-紅牌(當場不能比賽)裁判人員裁判人員
7、n每一場比賽需設主審一名、副審一名、線審四名。主審判決(狠 準 快)n狠:哨音明確堅定 準:標準客觀 快:當下及時n1、主審主持全場比賽的進行,必要時得宣告裁判暫停。n2、主審執行一切罰則的判定,以黃牌和紅牌宣判警告、退場和取消資格。n3、判定出局、安全及犯規時控球權的歸屬。主審判決(狠 準 快)n4、比賽中為宣判出局、安全及犯規的需要,得召集其他裁判人員協商。n5、位於視線易見的位置,手示傳球次數(頭頂)。n6、得向球員或隊職員提示注意事項或必要之指導。n7、比賽結束後簽字確認記錄表的記載內容。接球接球 n接球指己方球員或對方球員投擲的球,直接用身體的任何部位接取,而能將接到的球擲出的狀態而
8、言。攻擊攻擊 n1、內場防守球員自然站立時,對方擲球經過的軌道在肩膀以下範圍者。n2、內場防守球員雙手自然張開,對方擲球經過的軌道在其雙手範圍內者。n3、其它傳球傳球 n5傳n內不能傳內;外不能傳外n自然的碰處不算傳球:如二次以上接球等情形躲避球場規格躲避球場規格 躲避球完整規則躲避球完整規則一、球 員n正式比賽時,下場比賽球員12人,替補球員4人。n每局比賽開始時及進行中,外場球員每隊至少要有l人以上。n各局休息間可以自由換人(人數不限)。比賽中禁止換人(球員受傷例外)。比賽中受傷換下之球員,在同一局內不得再進場比賽。一、球 員n球員必須穿著有號碼之球衣參加比賽。隊長球衣號碼規定為1號。n球
9、員被判取消資格時,該員不得參加剩餘之各場比賽。n球員被判退場、取消資格時,該隊於該場剩餘之比賽中,應以少於12人之人數上場比賽。(意即不能替補上場比賽)。n男女混合組比賽,下場比賽球員女生不能少於6人。二、時 間n每局比賽5分鐘(裁判暫停時間除外),每局中間休息2分鐘。無球隊技術暫停。n第二局以後須交換場地(不含球員席)。(每局比賽結束時先交換場地再休息)n比賽開始由主審在中圈執行跳球,並由主審拋球離手時開始計時。n註-選場地(早一點到場練習準備 看天氣)二、時 間n比賽結束時,以公開計時器之信號或計時員之信號為準。n比賽時間終了同時,擲球離手的球擊中對方內場球員時,視為攻擊有效球。三、勝 負
10、n以每局結束時,雙方內場剩餘人數為比數。n比賽可採一局、二局、三局或五局決勝制。(若理對方光頭-則最後一人可進來(若是算總分)n和局時,實施驟死賽-由雙方內場球員各1人,於中圈跳球後,率先將對隊擊觸出局者為勝隊。三、勝 負n以下情況稱為不完全球隊:比賽中,因受傷或被判退場致球員僅剩l人時。比賽中,如非因受傷或被判退場或取消資格,致上場球員人數少於12人時。n比賽中,如出現上場球員人數多於12人時。出現不完全球隊時,該隊應被判負一局,比分以O:11計算。n球隊被判取消資格時,該隊不得參加該場剩餘之比賽,比數以0:2計算。四、跳 球1.比賽開始前由雙方隊長選擇場區(以擲銅板、猜拳之方式決定)。2.
11、跳球時,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1人為跳球員在中圈跳球。3.跳球員跳球後,不得故意連績再觸球(內場球員僅剩1人時,該隊不在此限)。跳球員跳球時,不得撥球二次以上。四、跳 球4.跳球後,如球被內場球員所獲,得球者之第一次攻擊,不得攻擊對方跳球員。【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5.如跳球員故意被攻擊或故意妨礙對隊時,應被判技術犯規。6.跳球後,如球被內場球員所獲,跳球員不可故意接取得球者之第一次擲球。【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7.跳球後,如球被外場球員所獲,得球者得攻擊對方跳球員。五、出局1.身體及附著物被對隊直接擊中而未能接住者。(接球踩線不算出局,僅以犯規論)。2.對隊攻擊,守隊2人以上觸球而未能接住時,
12、最先觸球者出局。五、出局3.內場球員被球擊觸後,如隊友補救接球之過程有越區、踩線或犯規,最先觸球者出局。4.比賽進行中,內場球員不得故意進入外場區(不得故意出局)。六、通 則1.擲球或傳接球前後(連續動作),身體之任何部份不得踩線或越線。2.禁止同隊內場球員互相傳球。【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3.禁止同隊外場球員互相傳球。【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4.同隊內、外場之互相傳球次數以4次為限。5.通過對方內場之擲(攻)球,在對方球員肩膀以上或雙手側平舉以外,以傳球論。六、通 則6.外場球員觸球出界,以一次傳球論。觸球出界前之傳球次數並應累計。7.外場球員似乎有觸球出界現象,裁判卻難以明
13、確判斷時,不以觸球出界論。8.禁止頭臉攻擊:攻隊擊中守隊內場球員頭臉部(顏面、頭顱)時,擊中無效。擊中守隊球員頭部附著物(帽沿、頭髮、髮帶、頭巾)-擊中有效。六、通 則9.守方球員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應被判技術犯規。球員似有故意被擊中頭臉部之嫌疑時(或應注意而未注意),應被判罰警告。球員明顯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應被判罰退場。10.在對隊內場或外場地面停留或滾動之球,不得用手或腳越區觸球或撥球。有運球行為時,球不可觸及對方之場區。六、通 則9.球員接到球後五秒內,必須將球擲出。(若因重心不穩跌倒不在此限)10.球員可以直接用身體之任何部位接球或擋球(積極性的救球情況下)。但不得故意頭頂球、踢球、
14、明顯故意觸球出局等不當之行為。六、通 則13.內場球員以手、臂、足、頭等部位擋球後,不得再接球。(類似排球式低手擊球、頂上托球-之彈擊後再接球視為犯規動作)。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外場球員以手觸球後,或採排球式托球後,本人可再接球;但不可意圖以此方式傳球。14.球員不可以彈擊方式攻擊或傳球。15.不得以任何可接觸性動作(腳踢、推撞、毆打)或言語侵犯其他球員。(違者應被判技術犯規)六、通 則16.正常情況下,裁判被球擊觸時,以球落地論。17.因出局或生還之球員,於進出場途中,非故意性觸球,以球落地論。六、通 則18.無論是隊員或職員,比賽中均應保持良好風度;不可有不雅之言語或不當舉動,及其他違反運
15、動精神之情事,也不可有妨礙或藉故延遲比賽進行之行為。如有以上情事。屬技術犯規並可依情節之輕重程度,酌予警告(黃牌)、退場(紅牌)、宣告取消資格之判罰。六、通 則19.甲內攻乙內,乙內閃避到外場或採線,造成球出界,則球給甲(因乙方得利)20.甲攻乙或傳外,乙內場一次接穩後踩線或到外場,判甲內場球,若乙內接一次後第二次接住,接著者採線或出場則判第一人死且對方球 七、進出場 n1、內場球員被判出局時,應立即出去外場區,並不得故意再觸球(非故意不追究)。違者判罰對隊內場重新發球。n2、內、外場球員之進出,須由死球區通過,不可進入對隊內外場區。n 違者判罰對隊內場重新發球;如外場生還球員違犯,判罰技術犯
16、規七、進出場n3、外場球員取得生還權時,如未立即離開外場區,而有繼續留在外場之意圖,或故意再觸球,應予放棄生還論。(非故意再觸球不在此限)n4、和比賽結束訊號幾乎同時,外場球員將對隊內場球員擊中出局,該外場球員應予取得生還權。n (外場球員僅剩l人時不能生還;對方內場全數出局時不必生還。)八、發球權 n1、內場球員觸球出界(含被攻擊觸身),或內場球員擲球出界,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n2、外場球員以手觸球出界,由外場球員於外場重新發球。(消極性觸球出界、故意延遲比賽,應技術犯規,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n3、重新發球時,發球員應先定位舉球過頭,並經裁判鳴笛後,於五秒鐘內在該場區內之任何地點將球擲出。(舉球過頭經裁判鳴笛後,可助跑、運球)八、發球權 n4、隔著端線或邊線,內場球員與外場球員同時在空中接到球時,由內場取得發球權。n5、雙方球員隔著中線,同時在空中接到球時,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l人在中圈重新跳球。n6、球觸及球場上空之飛鳥或障礙物時,應由最後觸球之隊伍內場取得重新發球權。報告完畢n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