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100“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得对其继父母的遗产主张法定继承”案 1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2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的方式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三、对本案的分析本案的继承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由于被继承人没有设立
2、遗嘱,所以,适用法定继承规则。首先,本案突出的问题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于其继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也就是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的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必须由法律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才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以及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李某某与赵某某再婚后,赵某某与其前夫生育的张丙与被继承人李某某为继子女关系,但是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因此,张丙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对李某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
3、权,不能继承其遗产。其次,李某某的配偶赵某某、女李乙、父亲李甲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某的遗产。在李某某与赵某某的共同财产中,析出李某某的遗产后,应当由三名法定继承人继承。最后,李某仁是李某某的哥哥,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位时,不能继承。他私下与赵某某协商,处置遗产,达成的继承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发生分割遗产的效果,不能对抗法定继承的效力,法院的判决当然也不受其拘束。第二节 代位继承 101“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案【法律问题】1 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性质 2 代位继承的要件 3 代位继承的法律效力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性质
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权的性质为固有权。二、代位继承的要件1 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2 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 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三、代位继承的法律效力 代位继承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四、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德兄妹三人是否为代位继承人。解决了这个问题,本案的适用法律问题迎刃而解。本案被继承人生育五名子女,其中二人已经去世,他们或者无子女,或者其部分子女放弃继承权,因此,引发争议的是三名被告的侄子王某德,向法院主张
5、代位继承权。按照代位继承权的构成要件,本案已经具备了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要件,王某德为法定的代位继承人,享有代位继承权,有权主张代位继承。本案被告王某学、王某刚、王某贤认为,王某德之父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王某德兄妹系晚辈直系血亲,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且以此为理由上诉。这个上诉理由不正当。尽管王某德的父亲王某芳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是事实,但是他并未丧失继承权,因此其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王某德兄妹是其父亲的婚生子女,具有代位继承人的资格,并非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些都不是反对代位继承
6、的合法理由。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学等三人的上诉,是有充分根据的。第三节 转继承 102“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死亡其继承人有权转继承”案【法律问题】1 转继承的概念与性质 2 转继承的要件 3 转继承的效力 一、转继承的概念与性质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但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的继承制度。二、转继承的要件 1 须在被继承人死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 2 须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 3 须由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转继承的效力 转继承的效力是指符合转继承的要件发生转继承后,产生的继承法律后果。四、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原
7、告和被告的争议焦点,是遗产范围和转继承权利。本案的遗产范围是24间房屋,其中究竟是不是有闫某的份额,是争议焦点之一。第一节 遗嘱继承与遗嘱 103“被继承人生前自书遗嘱当众宣读不因未给孙子女留下遗产份额而无效”案【法律问题】1 遗嘱继承及其适用条件 2 遗嘱及其效力 3 遗嘱的执行 一、遗嘱继承及其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的适用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二、遗嘱及其效力 遗嘱,是指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自己的财产处分作出意思表示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的效力是指遗嘱人设立的
8、遗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三、遗嘱的执行 遗嘱的执行是指于遗嘱生效后为实现遗嘱的内容所必要的行为及程序。四、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的遗嘱人为王某文,其具有遗嘱能力,在其生前自书遗嘱,当众宣读,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具备遗嘱生效的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合法、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遗嘱人已经死亡等要件,不存在遗嘱无效和遗嘱不生效的情形,因此是有效的遗嘱,对其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执行。法院认为王某文在其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并当全家族众人的面宣读该遗书,将其个人房产在其死后处分给王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遗嘱对其孙子王欢的学费等亦作了安
9、排,该遗嘱应为有效,判决按照遗嘱继承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节 遗赠及其效力 104“生前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与自己同居的女友被判决遗赠无效”案【法律问题】1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2遗赠的要件和效力 3遗赠的执行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是指自然人在生前订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法律特征是:(1)遗赠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遗赠是一种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3)遗赠是死因行为;(4)遗赠是必须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5)遗赠是对特定范围内的人赠与财产的行为。二、遗赠的要件和效力 遗赠的效力是指遗赠所产
10、生的法律效力。这关系到受遗赠人处于什么地位,可以依据何种请求获得遗赠财产。效力:(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3)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4)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5)须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6)须遗赠人死亡。三、遗赠的执行 遗赠的执行是指在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后,有关的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人的指示将遗赠的遗赠物移交给受遗赠人的制度。四、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遗赠遗嘱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有效。第三节 遗赠扶养协议 105“利用遗赠扶养协议恶意侵吞孤寡老人财产被
11、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案【法律问题】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内容 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内容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一项继承法律制度。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不同于其他制度的法律特征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指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约束力,遗赠扶养协议自订立之日起就产生法律约束力。三、对本案的分析 对本案适用法律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的协议究竟是遗赠扶养协议,还是附条件的赠与。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次再审判决中,认定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因此,确认该房屋的产权归属于梅正仙所有,梅正仙给付毛顺清等部分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