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二版》课件 - 副本 (1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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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一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所谓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从广义上来说,动物致人损害包括饲养的动物、野生动物以及遗弃的动物(如流浪狗)、逃逸的动物等致害的情形。从狭义上来说,动物致人损害主要限于饲养的动物。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它是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而导致的责任。2、它是因动物的固有危险而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3、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4、责任类型具有多样性。第一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概述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二、饲养动物致人损

2、害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明确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由此可见,该法的调整范围限于饲养的动物致害,而不包括野生动物致害。野生动物主要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的非饲养的各种动物。在野生动物致害的情形下,主要通过行政补偿而非侵权责任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救济,行政补偿是行政法的范畴,显然不宜规定在民法典中。第二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从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看,对动物致害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具体体现为:1、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

3、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在减轻责任事由方面,主要将其限定为受害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而没有将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3、民法典第1246条和第1247条对于两类特殊情形的动物致害,采取更为严格的责任。第三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必须是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二)必须是基于动物固有危险的实现而造成的损害(三)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四)饲养的动物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三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二、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二、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一)免责事由1、受害人具有故意。2

4、、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第三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二、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二、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二)减轻责任的事由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严格责任,而在严格责任中,原则上不适用一般的比较过失规则。也就是说,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导致责任的减轻。依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只有在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能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这就是说,从个案考虑,即便受害人具有故意,也未必导致行为人责任的完全免除,而只能作为责任减轻

5、的事由。例如,受害人轻轻拍打他人饲养的宠物,被该宠物咬伤。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即便具有故意,但因为受害人不了解该宠物的习性,因而不宜完全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第四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殊规则一、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一、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违反了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2、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3、造成

6、了他人损害。4、因果关系。第四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殊规则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点:1、必须是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2、危险动物的特别危险实现。3、受害人遭受了损害。4、因果关系。第四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殊规则三、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三、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一)概述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

7、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所谓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是指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以后,动物园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第四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殊规则三、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三、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二)归责原则依据民法典第1248条的规定,在动物致害发生后,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按照文义解释,在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首先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表明其没有过错,则可不承担责任。据此,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第四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殊规则三、动物园的动

8、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三、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三)构成要件1、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2、必须是受害人遭受了损害。3、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第四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殊规则四、遗弃或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四、遗弃或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一)遗弃或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确立了遗弃或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即在动物被遗弃或逃逸的情况下,如果动物致人损害,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依法承担严格责任。第四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殊规则四、遗弃或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四、

9、遗弃或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二)遗弃或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动物被遗弃或逃逸。2、动物在遗弃或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3、动物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第四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殊规则四、遗弃或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四、遗弃或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三)遗弃或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遗弃的动物在被遗弃期间致害,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虽然动物被遗弃,但法律规定不能随意遗弃动物,原所有人的遗弃动物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另外,原所有人并非因其是所有人而负责,而是因其遗弃动物引发危险而负责。因此,原动物所有人承担责任,与其是否享有所有权无关。第四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

10、殊规则五、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的责任五、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就确立了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50条的规定,在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与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五节 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一、动物饲养人一、动物饲养人所谓动物饲养人,是指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饲养并支配动物的人。饲养人可能包括了所有人,但又不能等同于所有人。关于动物饲养人的认

11、定,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1、饲养人是占有动物的人。2、饲养人必须对动物有控制力。3、饲养人必须从事了饲养活动。第五节 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二、动物管理人二、动物管理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对动物具有管领和控制能力的人。从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来看,管理人主要是指管理国家所有的动物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如动物园、动物管理机构等。对于国家所有的动物来说,国家虽然是动物的所有人,但其无法直接管理动物,而必须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来管理。从实践来看,动物园是主要的管理人。管理人的概念在法律上有特定含义,是指受所有人委托进行管理的人或依法对动物负有管理职责的人。第五节 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三、第三人三、第三人

12、在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动物致人损害时,即便第三人实施了挑逗行为,其也是动物固有危险的实现,而且动物仍然实施了主动的、受其意志支配的致害行为。所以,虽然第三人具有过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二十章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一节 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概述一、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是指因建筑物和物件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

13、 害,所有人、管理人等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特征在于:1、它主要是针对由物而非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2、它在归责原则上主要采用过错推定原则。3、它主要是指危险性较小的物致人损害。4、责任主体主要是能够控制物件的人。第一节 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概述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类型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类型(一)动产致人损害责任和不动产致人损害责任(二)单纯物件致人损害和利用物件致人损害第一节 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概述三、物件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三、物件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本书认为,侵权责任编第十章关于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主要理由在于:1、物件致人损害

14、毕竟不是高度危险,也不同于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情况,不能适用严格责任。2、在第三人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如果能够确定第三人,一般应当由第三人负责,而不应由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等负责。3、从体系解释来看,侵权责任编中凡是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形,都规定了具体的免责事由,而且对免责事由有严格的限定,但在物件致人损害中,基本上没有对免责事由作严格的限定。4、第四,在相关条款中,法律明确规定,责任人必须具有过错。第二节 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一、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一、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一)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所谓建筑物等物件倒塌、塌陷致人损害责任

15、,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致害的责任。2、它必须是因建筑物等物件倒塌、塌陷导致他人损害。3、其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第二节 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一、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一、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二)归责原则从比较法上来看,对建筑物等物件倒塌、塌陷致人损害一般采取了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典第1253条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第二节 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一、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一、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致人

16、损害责任(三)责任构成要件构成建筑物倒塌、塌陷致人损害的责任应当具备如下要件:1、必须是建筑物、构筑物致他人损害。2、必须是由于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3、责任人不能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第二节 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一、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一、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致人损害责任(四)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1、建设单位。2、施工单位。3、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人之间的关系第二节 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一、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一、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17、的追偿权民法典第1253条第1款第2句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据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权。此种追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是因施工的原因导致建筑物倒塌。2、必须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承担了赔偿责任。第二节 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二、建筑物等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二、建筑物等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一)概念与特征所谓建筑物等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工作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的过错推定责任。依据这一规定,建筑物等物件脱落

18、、坠落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它是因为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2、它是因为建筑物等设施脱落、坠落而致人损害的责任。3、它是典型的过错推定责任。4、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第二节 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二、建筑物等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二、建筑物等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二)归责原则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节 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二、建筑物等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二、建筑物等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

19、害责任(三)责任构成要件1、建筑物等物件发生脱落、坠落。2、建筑物等物件造成他人损害。3、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4、建筑物等物件脱落、坠落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二节 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二、建筑物等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二、建筑物等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四)责任主体和追偿权的行使1、责任主体依据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二节

20、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二、建筑物等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二、建筑物等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四)责任主体和追偿权的行使2、责任主体的追偿权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三节 高楼抛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一、高楼抛掷物和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高楼抛掷物和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所谓高楼抛掷物或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

21、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高楼抛掷物或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表现在: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2、因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第三节 高楼抛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二、责任的承担二、责任的承担(一)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二)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三)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四)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节 高楼抛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三、公安等机关负有依法及时查清责任人的职责三、公安等机关负有依法及时查清责任人的职责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发生本

2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强化公安等机关查找行为人的职责,主要理由在于:1、强化公安等机关查找行为人的职责,有利于确定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2、强化公安等机关查明具体行为人的职责,有利于防范高楼抛物致人损害事件的发生。第四节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一、堆放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一、堆放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一)堆放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的概念所谓堆放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是指因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5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3、”第四节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一、堆放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一、堆放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二)责任构成要件1、发生了堆放物致人损害的情形。2、因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人损害。3、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第四节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一、堆放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一、堆放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三)免责事由依据民法典第1255条等规定,堆放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责任。堆放人如何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呢?本书认为,应当从下面几点考虑:1、完全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引起的。2、因受害人自身的行为导致损害后果。3、不可抗力。第四节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一、堆放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一、堆放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24、四)责任主体依据民法典第1255条规定的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堆放人。凡是从事堆放行为的人都可以称为“堆放人”,均需要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具体来说,堆 放人包括如下几种:一是实际堆放人,二是指示堆放人,三是其他应当对于堆放负责的人。第四节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二、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害责任二、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害责任(一)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害责任的概念所谓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害责任,是指因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害责任的特点在于:1、它是针对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损害的责任。2、它是因公共道

25、路上实施的致害行为所产生的责任。3、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4、责任类型具有多样性。第四节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二、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害责任二、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害责任(二)归责原则民法典第1256条在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的行为人的责任时,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不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依据 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采过错推定原则。第四节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二、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害责任二、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害责任(三)责任构成要件1、堆放人、倾倒人和遗撒人的责任构成要件2、公共道路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构成要

26、件第四节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二、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害责任二、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害责任(四)责任的承担1、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的完全赔偿责任。2、公共道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节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三、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三、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一)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概述所谓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是指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依法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的特点是:1、必须是因为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2、它大多是不作为侵权责任。3、它的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第四节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三、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三、林木折断

27、致人损害责任(二)归责原则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责任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第四节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三、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三、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三)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发生了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的事实。2、造成他人损害。3、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第四节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三、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三、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四)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

28、,在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的情况下,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所有人或管理人。第四节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四、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四、地面施工致害责任(一)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地面施工致害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它主要是不作为侵权责任。2、它是在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责任。3、其本质上是行为致人损害,而不是物件致人损害。第四节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四、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四、地面施工致害责任(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第1258条第1款规定

29、:“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见,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是一种过错推定,即在施工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必须由施工人来证明其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其不能举证证明这一点,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四、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四、地面施工致害责任(三)责任构成要件1、必须从事了地面施工活动。2、因地面施工造成他人损害。3、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第四节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四、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四、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四)责任的承担依据民法典第1258条第

30、1款,该种责任责任主体是施工人。所谓施工人,是指接受施工任务并组织施工作业的组织或个人。施工人并不包括具体进行施工作业的组织内的工作人员或雇员。第四节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五、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五、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一)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其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它是因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2、它属于特殊的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3、该责任主要是一种不作为侵权。第四节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五、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五、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因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2、必须造成了损害。3、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第四节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五、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五、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三)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在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如果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处所说的管理人应当作扩张解释,它既包括所有人,也包括管理人,其实际上是要求对窨井等地下设施负有管理义务的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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