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第一节 商标权用尽一、商标权用尽的概念和立法意蕴一、商标权用尽的概念和立法意蕴商标权用尽,又称首次销售、商标权穷竭,是指当商标商品经商标权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同意而投入市场之后,商标商品被首次销售的受让人再次销售时商标权所有人无权禁止其继续使用原商标。商标权用尽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将商标权的效力限制于第一次销售之时,合理地平衡了商标所有人和商标商品的经销商或所有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市场,有利于促进自由竞争。第一节 商标权用尽二、商标权用尽的构成条件二、商标权用尽的构成条件(一)商标权用尽的积极条件1、商品必须在商标下投放市场。2、投放市场的行为必须由商标所有人或经其同
2、意进行。第一节 商标权用尽二、商标权用尽的构成条件二、商标权用尽的构成条件(二)商标权用尽的消极条件1、商标标志没有发生变化。2、除商标标志之外的商品本身的条件没有发生变化,至少是没有变劣。第一节 商标权用尽三、平行进口背景下的商标权用尽三、平行进口背景下的商标权用尽(一)平行进口的概念与实质商标法上的平行进口行为,又称真正商品平行进口行为,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商 标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保护,且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商标权属于同一个商 标权人所有或者商标权人之间有许可或控制关系,未经进口国商标所有人或者其授权人的 许可,第三人进口并销售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第一节 商标权用尽三、
3、平行进口背景下的商标权用尽三、平行进口背景下的商标权用尽(二)合法平行进口的条件1、商标商品属于平行进口商品。2、平行进口商品和内国商标商品没有实质性差异。3、平行进口商品进口人是诚信的,不存在欺骗的故意。第二节 商标的正当使用一、商标正当使用的概念与价值意蕴一、商标正当使用的概念与价值意蕴商标的正当使用是指竞争者以其本来意义使用某些已经成为他人商标权的保护对象的标志来描述他自己的产品而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二、商标正当使用的类型和条件二、商标正当使用的类型和条件三、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与商标权用尽的区分三、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与商标权用尽的区分第三节 商标侵权的其他抗辩事由一、自己商标权一、自己
4、商标权(益益)抗辩抗辩(一)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对自己的商标具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当他人指控商标权人商标侵权的时候,商标权人当然可以以在行使商标权来进行抗辩。(二)商标先用权抗辩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 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第三节 商标侵权的其他抗辩事由二、善意销售抗辩和原告未实际使用抗辩二、善意销售抗辩和原告未实际使用抗辩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
5、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善意销售抗辩。商标法第64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即为原告未实际使用抗辩。第十章 商标侵权的法律救济第一节 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一、停止侵害一、停止侵害(一)暂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永久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第一节 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二、损害赔
6、偿二、损害赔偿(一)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和构成要件(二)损害赔偿额的范围和计算第一节 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三、消除影响三、消除影响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消除影响的救济,但是民法典第179条均规定了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商标纠纷解释第21条根据 民法典第134条的规定,将消除影响规定为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措施之一。第一节 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四、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四、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我国商标法第60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商标纠纷解释则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作出“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第二节 商标侵权的行政救济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第三节 商标侵权的刑事救济济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