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讲义国邮发201332号该规定分总则、管辖、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执行和结案、附则7章74条,自2013年5 月1日起施行。国家邮政管理局2009年9月27日发布的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予以废止。(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2、除外条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级别管辖: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4.
2、管辖权的转移: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由其管辖的案件属于应由上级邮政管理部门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确定管辖。5.管辖权的确定:(1)两个以上同级邮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邮政管理部门管辖。(2)两个以上同级邮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邮政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6.管辖权的移送:邮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
3、政机关。受移送的邮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有异议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二)关于立案1.立案期限:7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注: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2.立案条件:(一)有证据初步证明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二)属于邮政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在法定追诉期限内;(四)属于本部门管辖。3、立案程序:立案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案件调查等工作。4.不予
4、立案的处理: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留存。对于不予立案的实名举报,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三)回避1.回避的提出:办案人员、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2.回避事由:(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3.回避提出时间:在邮政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提出。4.回避决定:本部门负责人决定。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决定。(四)取证要求1.原则: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并可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2.规范性要求: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
5、示邮政管理执法证件。(五)证据种类 (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意见;(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八)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以原件为原则: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载体作为证据2.例外:获取原始凭证或者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1.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情况,2.并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章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
6、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六)取证原则3.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配合的,办案人员可以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注明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使用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4.办案人员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并由提供人在证明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5.办案人员可以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或者勘验,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或者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时,1.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2.并制作现场笔录或者勘验笔录,3.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现场笔录或者勘验笔录上签名
7、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章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6.抽样 抽样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记录,对样品加贴邮政管理部门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物品清单应当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章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7.鉴定: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鉴定委托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鉴定。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鉴定意见应当告知当事人。8.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在证据可能灭失
8、、损毁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或者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办案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1.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2.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章或者接收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二)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处理;(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五)违法事实
9、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9.查封与扣押 经邮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可以依法查封与 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有关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办案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查封、扣押批准手续。邮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有关的场所、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
10、诉讼的权利。查封、扣押仅限于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运输工具或者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制作现场笔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向当事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办案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加贴邮政管理部门封条。对查封、扣押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期限 查封
11、、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邮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解除 查封、扣押场所、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予以解除,并送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返还当事人,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七)、保密义务 办案人员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八)、结案1.案件处理报告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的调查经过;(三)调查认定
12、的事实、证据;(四)处理意见及其法律依据。2.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
13、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的印章。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九)、一般程序结案期限 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2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但办案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检验、检测或者鉴定以及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十)、听证程序1.
14、申请听证条件:(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许可证的;(三)较大数额罚款的;本条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罚款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且在三万元以上的。2.申请听证时间 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3.提出听证要求的形式:书面为主 头为例外 4.口头申请听证处理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基本情况、听证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5.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a.须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送到当事人。b.内容:(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本
15、部门中指定一名非本案件办案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必要时可以指定一至二名听证员,并指定一名记录员。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二)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办案人员、当事人等。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三)听证主要内容。办案人员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罚意见以及听证申请等有关材料。(四)听证时间和地点。6.撤回听证申请当事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不要求听证的,虽然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
16、也得等经过3日后才可以下达处罚决定。7.公开听证第四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听证。8.听证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办案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程序。9.听证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告知有关权利和义务,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宣布听证会开始;(二)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意见和理由;(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
17、,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四)涉及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五)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办案人员、证人询问;(六)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七)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10.听证笔录 (一)听证事项名称;(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职务;(三)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办案人员提出的本案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依据;(六)当事人、第三人的陈述、申辩,提出有关证据的内容;(七)相互质证、辩
18、论情况;(八)最后陈述的内容;(九)听证主持人认为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十一)简易程序1.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警告;(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2、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在给予行政处罚前,办案人员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19、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3.行政处罚决定书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并由办案人员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4.备案和归档 第五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将相关材料交由所属邮政管理部门归档保存。十二
20、、送达 1.送达日期的确定 直接送达的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2.送达方式 a.直接送达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第三方的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b.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执法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C.公告送达 采取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
21、可以公告送达。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十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十四)、罚款缴纳:除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外,邮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十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缴纳罚款的本数;(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所得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十六)申请强制执行 1.催告 邮政管理
22、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期限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七)缴纳罚款方式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款日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十八)行政处罚执行的终结条件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四)邮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十九)结案、归档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四)决定终止调查的;(五)决定终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批准结案的,应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