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法律法规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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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运输法律法规铁路运输法律法规1.1 铁路运输法律法规的概念和特点1.2 我国铁路运输法律法规体系1.3 铁路法1.1铁路运输法律法规的概念和特点铁路运输法律法规的概念和特点1.铁路运输法律法规的概念铁路运输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了加强铁路运输管理而颁布的法律,以及国家按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它是集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为一体的调整铁路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铁路运输法律法规不单单指某一部法律法规,而是包括众多法律法规,其涉及与铁路规划、建设、养护、营运和管理等有关方面(包括建设者、使用者、经营管理者、政府主管部门等)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调整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1

2、.1铁路运输法律法规的概念和特点铁路运输法律法规的概念和特点2.铁路运输法律法规的特点铁路运输法律法规作为法律规范,除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等所有法律法规都具有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其特殊的特点。(1)广泛性。铁路运输系统的运行过程和铁路运输活动内容的多样性决定了铁路运输法律规范的广泛性。表现为:内容的多样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铁路运输活动的参加者众多,涉及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运输代理人、运输中介人等不同的参与主体。(2)复杂性。铁路运输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铁路运输法律规范具有复杂性。(3)技术性。铁路运输有其独特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标准,体现出较高的技术含量。(

3、4)变动性。随着铁路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及旅客和货主需求的日趋多样化,运输供给的服务内容也越来越丰富。1.2.1我国铁路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我国铁路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1.国家法律铁路法 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2.行政法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3.行政规章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

4、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等1.2.2我国铁路运输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我国铁路运输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现行铁路运输法律法规体系存在以下问题:1.行政规章多而法律法规少2.法规内容过时3.规范类适用问题4.涉及铁路企业自身的法律法规不完善5.涉及外资的法律法规需强化1.2.3完善我国铁路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完善我国铁路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1.以立法方式推进管理体制的改革2.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铁路运输法律法规体系3.建立适应运输和物流发展的技术标准法规体系4.完善铁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的职能1.3.1铁路法基本知识铁路法基本知识1.铁路法的定义铁路法是调整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

5、其他社会团体及公民和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运输营业、铁路运输管理、铁路建设、铁路安全与防护等方面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铁路法的适用范围铁路法的适用范围是指铁路运输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它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即空间效力范围、时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1.3.2铁路法铁路法的立法目的的立法目的铁路法的立法目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铁路运输的顺利进行2.保证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3.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3.3铁路法铁路法的内容的内容1.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6、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1.3.3铁路法铁路法的内容的内容第四条 国家重点发展国家铁路,大力扶持地方铁

7、路的发展。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第六条 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第七条 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第八条 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技术管理办法,参照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制定。第九条 国家鼓励铁路科学技术研究,提高铁路科学技术水平。对在铁路科学技术研究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3.3铁路法铁路法的内容的内容2.

8、铁路运输营业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铁路运输企

9、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铁路沿线环境的污染。1.3.3铁路法铁路法的内容的内容第十四条 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根据发展生产、搞活流通的原则,安排货物运输计划。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地方铁路运输的物资需要经由国家铁路运输的,其运输计划应当纳入国家铁路的运输计划。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铁路运输企业逾期30

10、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1.3.3铁路法铁路法的内容的内容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1)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2)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11、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1.3.3铁路法铁路法的内容的内容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3)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第十九条 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

12、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1.3.3铁路法铁路法的内容的内容第二十条 托运货物需要包装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当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的容易腐烂变质的货物和活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 货物、包裹、行李到站后,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领取,并支付

13、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逾期领取的,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保管费。第二十二条 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作答复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应当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变卖之日起180日内托运人又未领回的,上缴国库。1.3.3铁路法铁路法的内容的内容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通知之日起满90日仍无人领取的包裹或者到站后满90日仍无人领取的行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告,公告满90日仍无人领取的,可以变卖;所得价

14、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自变卖之日起180日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上缴国库。对危险物品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自行变卖。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缩短处理期限。第二十三条 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1.3.3铁路法铁路法的内容的内容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共用。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

15、运输营业的,适用本法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行李的运价率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竞争性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定价目录为依据。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包裹运价率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第二十六条 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1.2.1铁路旅客运输产品的层次和特点铁路旅客运输产品的层次和特点第二十七条 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印制使用的旅客、货物运输票证,禁止伪造和变造。禁止倒卖旅客车

16、票和其他铁路运输票证。第二十八条 托运、承运货物、包裹、行李,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物品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与公路、航空或者水上运输企业相互间实行国内旅客、货物联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有关各方的协议办理。第三十条 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参加国际联运,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三十一条 铁路军事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2.1铁路旅客运输产品的层次和特点铁路旅客运输产品的层次和特点第三十二条 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愿意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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