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概述一、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身份性(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及功能(四)宅基地使用权派生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五)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为无对价物权(七)宅基地使用权为无期物权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概述二、二、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在权利的设立方面(二)在权利主体方面(三)在权利客体的所有制性质方面(四)在权利目的及功能的具体内容方面(五)在流转方面(六)在存续期限方面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一、一、概述概述二、
2、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三、三、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点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点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一、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一)占有、使用宅基地(二)在宅基地上种植竹木、瓜果、蔬菜的权利(三)以宅基地及地上住宅作为供役地设立地役权的权利(四)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二、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1、不得擅自变更用途的义务2、不得越界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3、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非法转让、抵押、出租宅基地使用权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一、一、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一)宅基地因自然原因而消失
3、(二)宅基地被征收(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四)长期闲置宅基地(五)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复存在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二、二、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1、宅基地使用权绝对消灭的,地上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转归宅基地所有权人享有。2、宅基地使用权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而绝对消灭场合,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有权重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民法典第364条后段)。第十四章居住权第一节 居住权概述一、一、居住权的界定居住权的界定所谓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权人干涉的用益物权。第一节 居住权概述二
4、、二、居住权的类型居住权的类型(一)生活性居住权(二)投资性居住权第一节 居住权概述三、三、生活性居住权的法律性质生活性居住权的法律性质(一)居住权的设立以居住权合同、遗嘱为原因行为(二)居住权的客体为住宅(三)居住权派生于他人的住宅所有权(四)居住权的目的及功能是为满足生活需要而居住于他人所有的住宅(五)居住权系限制的人役权(六)居住权的主体为自然人(七)居住权为用益物权(八)居住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第一节 居住权概述四、四、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民法典新创设居住权制度非常必要。住宅的居住人,例如,无自己宅院的长辈居住于晚辈的住宅,离异的配偶一方于其暂无居所时居住于另一方的
5、住房,在甲地学习或工作的年轻人借住在亲属所有的住宅里,等等,这些“栖身者”对一项尽可能稳定的法律地位的需求,其合理性,自无须待说。符合此类规格的居住权出现于民法典之中,顺理成章,只不过其过程曲折多舛。也正因如此,更显出居住权制度被确立的弥足珍贵。第二节 居住权的取得一、一、居住权取得概述居住权取得概述二、二、以书面形式的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以书面形式的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三、三、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第三节 居住权的效力一、一、占有住宅占有住宅二、二、使用住宅使用住宅三、三、受到限定的收益权受到限定的收益权四、四、不得转让、不得转让、继承继承第四节 居住权的消灭一、一、居住权消灭的事由居住权消灭的事由二、二、注销居住权登记注销居住权登记第一节 居住权概述四、四、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民法典新创设居住权制度非常必要。住宅的居住人,例如,无自己宅院的长辈居住于晚辈的住宅,离异的配偶一方于其暂无居所时居住于另一方的住房,在甲地学习或工作的年轻人借住在亲属所有的住宅里,等等,这些“栖身者”对一项尽可能稳定的法律地位的需求,其合理性,自无须待说。符合此类规格的居住权出现于民法典之中,顺理成章,只不过其过程曲折多舛。也正因如此,更显出居住权制度被确立的弥足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