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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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第十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第一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概述一一.故意犯罪过程的概念故意犯罪过程的概念 故意犯罪过程是指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从犯罪的预备开始,经着手实行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往往表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它表现出两个特征:一是它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威胁到或已经侵犯了刑法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二是它具有前后的连续性,即由前一阶段转入后一阶段。故意犯罪阶段通常只有两个阶段:犯罪的预备阶段和犯罪的实行阶段。二、二、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概念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概念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是指在犯罪行为发展过程中。由

2、于 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表现出犯罪行为停顿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其中,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标志着某一犯罪行为的完成和终结,并且具备了完整的犯罪构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们还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它是以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的犯罪构成为基础,而以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为补充。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之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中,都不存在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因为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册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如果结果没有发生,则不作为犯罪论处。故意

3、犯罪的形态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划分的目的是为了做到准确地定罪量刑。第二节第二节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前的准备活动,它是为了便于犯罪的完成,因此,它包含着对社会关系的实际威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预备的特征(条件)二、犯罪预备的特征(条件)(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意图,其行为的目的在于为了顺利地实行犯罪。所谓顺利地实行犯罪,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便于着手实行犯罪;二是利于完成犯罪。为了犯罪而预备,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就是预备犯承担刑

4、事责任的主观基础。(1)准备犯罪手段,例如练习扒窃技术。(2)为实行犯罪进行事先调查,例如窥测犯罪地点、了解被害人行踪。(3)事先清除实行犯罪的障碍,例如事先将被害人家的狗毒死。(4)勾引他人参加犯罪。上述客观方面的表现,体现了犯罪预备的社会危害性,这就是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三)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若是出于行为人自动放弃的,则构成犯罪中止。三、犯罪预备的认定三、犯罪预备的认定(一)犯 罪 预 备 与 犯 罪 预 备 阶 段 的 区 分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

5、的一个过程。(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犯意表示,指行为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表露犯罪意图。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在主观上有相同之处,即都有犯罪意图;但二者在客观方面不同,即犯意表示不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对社会不足以造成实际威胁。因此,对犯罪表示不作为犯罪处理。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只是一种错误,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总之,在认定犯罪预备时,正确地把它和犯意表示区别开来,才能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

6、出入人罪。(三)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在认定犯罪预备时,还必须把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区别开来,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例如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或寻找被害人的行为等,到底是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四、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四、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

7、除处罚。在对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时,首先应该根据其所预备实行的犯罪的性质,引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正确地解决对预备犯的定罪问题;其次,在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正确地对预备犯根据刑法总则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量刑。第三节第三节 犯罪末遂犯罪末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它表明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什么是“着手”?客观说,认为已开始实施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和行为。主观说,行为已经可以

8、判断出行为人的犯罪意思的行为。主、客观统一说,认为行为人开始故意实施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的危害社会行为。后者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着手实行犯罪,可以分为非实行行为的着手与实行行为的着手。所谓非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着手进行犯罪的教唆或者帮助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属于非实行行为。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来说,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是指是否着手进行教唆或帮助行为。通行的刑法通行的刑法教科书一般都把着手限定为实行行为的着手,这显然是片面的,非教科书一般都把着手限定为实行行为的着手,这显然是片面的,非实行行为的着手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实行行为的着手应引起

9、我们的足够重视。所谓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我们应该从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意义上去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充分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这两个基本特征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的是实行行为的着手。因此,我们应该重点研究实行行为的着手。由于犯罪实行行为的性质不同,其着手实施犯罪的表现形态也有所不同。但从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我们还是

10、可概括出一些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这主要是以下三点:1、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接触或直接指向犯罪对象。例如,杀人犯已经举刀对准了被害人,这表明其杀人行为已经开始了,已经指向了客体,并危及到直接客体的安全。2、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明显地反映出罪犯的犯罪意图并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例如,举枪瞄准被害者,这个行为只要再稍微进一步,死亡结果就会发生。所以,举枪瞄准是杀人行为的着手,它是可以成为引起犯罪结果的行为。3、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因此,要在理解分则条文的基础上,把握每个实行行为的着手。尤其是刑法分则规定以某种犯罪方法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犯罪,实

11、施了法定的方法行为,就是实行犯罪之着手。例如,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只要是使用了暴力或发出威胁,就意味着着手实行了抢劫行为。(二)犯罪未得逞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犯罪是否得逞,应该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把握统一的判断犯罪未得逞的法律标准。根据这种观点,结合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我们可以把犯罪未得逞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1、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例如,故意杀人

12、罪,刑法分则规定以死亡发生作为其完成的标志。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而未造成死亡结果的,就是杀人未遂。当然,犯罪未得逞并不是说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结果,而只是说没有造成法律所规定的作为该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未能把人杀死,就是杀人未得逞,但可能造成了被害人伤害的结果。这时,仍应以杀人未遂论处。2、刑法分则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例如,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行为。因此,如果已经着手对妇女实行暴力或胁迫,但未能进一步实 施 违 背 妇 女 意 志 的 性 交 行 为,就 是 强

13、 奸 未 得 逞。3、刑法分则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例如,我国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是犯罪既遂。但如果刚动手破坏,就被当场抓住,尚未造成上述严重危险,就应该认为是犯罪没有得逞,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因此,对于这样的犯罪,在认定其是否得逞时,应注意查明其犯罪行为是否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

14、分子本意的原因。我们认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从质上来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从量上来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而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概括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1、犯罪分子本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反抗等。(2)第三者的出现、制止、抓获,政法机关的行动等。(3)自然力的破坏,

15、例如放火时因刮大风而无法点着目的物。(4)物质障碍,例如所带工具撬不开门、撬不开保险柜。(5)时间、地点、场合对完成犯罪的不利影响,等等。2、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包括因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缺乏或不佳,而无法完成犯罪,或者由于犯罪分子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使犯罪未能得逞,例如误以为被害人在室内而枪击,实际上被害人并不在,误以白糖为毒药而用来杀人,误以为其犯罪行为已造成犯罪结果而停止了犯罪活动,实际上犯罪结果并未发生,等等。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

16、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二、犯罪未遂的种类二、犯罪未遂的种类划分犯罪未遂的种类,可以使我们从分类中进一步认识犯罪未遂的性质,了解犯罪未遂状态的多样性。对犯罪未遂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一)以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1、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某甲为了毒死妻子,在妻子的饭里放入毒药。但在吃饭时妻子发现饭有异味,将饭倒掉

17、,幸免于死。某甲就是实行终了的杀人未遂。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还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终了,因而未发生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结果。例如,杀人犯正举刀要杀人,被他人将手腕抓住,致使其杀人未遂。这种分类表现出犯罪行为实行程度上的差别,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一般来说,实行终了的未遂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对此,在对犯罪未遂量刑时,可以作为情节适当地加以考虑。(二)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1、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有实际可能实现犯罪,达到犯罪既遂,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18、例如,以刀杀人,将人砍伤后被行人抓住。如果不被抓住,完全有可能把人杀死,这就是能犯未遂。2、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事实认识错误,其行为不能完成犯罪,不可能达到既遂。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即犯罪分子使用了按客观性质不能产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犯罪结果的工具,以致犯罪未得逞,例如,把白糖当作砒霜投毒杀人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可能发生死亡结果。二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即犯罪分子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当时并不存在,或因具有某种属性而不能达到犯罪既遂。例如,误以兽为人而开枪射击,不可能达到杀人既遂。在上述不能犯未遂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把人杀死,为什么还要作为犯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呢?我们认为,

19、在不能犯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并且已经外化为犯罪行为,仅仅因为方法不当或者目标错误而未能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所以,不能犯未遂同时具备了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因素,这就决定了不能犯未遂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这正是不能犯未遂承担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这种分类表现出导致未遂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差别,因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在大多数场合,不能犯未遂非但不会产生犯罪结果,而且也不会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能犯未遂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不能犯未遂。对此,在对犯罪未遂量刑时,应该加以考虑。三、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三、犯罪未遂的刑事责

20、任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在对犯罪未遂处罚的时候,首先要确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一般来说,在犯罪未遂情况下,如果综合全部案情看,其社会危害性并不比既遂轻,未遂情节在全部情节中居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不影响或基本不影响案件的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不对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当然,即使不对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也应在判决书中引用刑法总则第23条关于未遂的条文。那种不对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就不认定其为未遂的做法,是错误的。经过把未遂情节置于全案情节中考察,如果决定对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就要进一步解决是从轻还是减轻及其量

21、刑幅度的选择问题。我们认为,在对未遂犯处罚时,要注意以下两个因素:从客观上说,要看犯罪的性质,以及未遂行为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程度。例如同样是未遂,杀人未遂与盗窃未遂就有很大差别,对杀人未遂,一般不宜减轻处罚,而盗窃未遂,在实践中除盗窃金库等特定场所的财物和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特定财物以外,一般不予判刑。此外,未遂行为距离犯罪完成远近程度的不同,不仅反映了行为的不同危害程度,而且表现出犯罪意图实现的不同 程 度。所 以,在 对 犯 罪 未 遂 处 罚 时 要 予 以 考 虑。从主观上说,要看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犯罪未遂都是犯罪意志被抑制,但未遂行为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有所不同:犯

22、罪意志坚决顽强的,其主观恶性大;犯罪意志一般比较脆弱,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此,在对犯罪未遂处罚时也应予以考虑。第三节第三节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一、犯罪中止的概念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中止的及时性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止的及时性,对于认定中止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止及时性的特征,以下两种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1)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例如,盗窃犯已经把财物偷回家,但又后悔,把原物给被害人送回去。(2)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

23、害人。例如,杀人犯砍了被害人一刀,未砍死,邻居阻止了其继续行凶。这时,杀人犯有后悔之意,主动协同邻居将被害人护送到医院抢救,使其得救。以上两种行为形式上类似于犯罪中止,但由于它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因此不得视为犯罪中止。对于这种事后的悔改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二)中止的自动性这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中止了犯罪,对此应明确:1、中止犯自己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即使客观上其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而他主观上认为是可能进行到底的,并主动把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了,也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例如,一天某甲带刀要去杀某乙,走到半路又打消

24、了杀人的念头。实际上这天某乙出差到外地去了,即使他去了也杀不成。但甲并不知道乙不在家,还是自动放弃了杀人行为,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2、停止犯罪必须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遇到了自认为无法克服的困难,不可能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而不得不停止犯罪,应视为未遂,而不是自动中止。例如,犯罪分子正在盗窃,忽然听到门外有响声,以为来了人,急忙跳窗逃跑了,未能偷走财物。实际上并没有来人,是大风吹动了门响。看起来是他自己停止了盗窃,实际上是他自感当时不能继续作案而被迫中断盗窃。因此,其停止犯罪的行为缺乏自动性,不能视为犯罪中止,而应以未遂论处。至于慑于刑罚的威力,担心迟早会被揭发而停止

25、了犯罪,即使还算不上真诚悔悟,也应视为自动中止。(三)中止的有效性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由于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因此这时一般只要消极地不再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就可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从而也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2、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距离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要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是消极地停止,还需积极地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某甲在某乙饭里投了毒药,如果甲要中止杀人,就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让乙把饭吃下去。如果乙已经吃下去,甲就要积极抢救

26、,以阻止乙死亡。并且,只有有效地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才能视为犯罪中止。从以上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可以看出,犯罪中止也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放弃了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正是对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二、犯罪中止的种类二、犯罪中止的种类犯罪中止具有各种表现形式,对犯罪中止的种类进行研究,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正确地进行定罪量刑。(一)根据犯罪中止的时间可以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1、预备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预备过程中,自动地中止预备活动。例如,准备凶器要去杀人,后内心悔悟了,打消了杀人的意念,中断了杀人预备活动,因而未

27、着手实行杀人行为。2、实行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自动地中止了实行行为。例如,在杀人过程中,已经将被害人砍伤,见被害人痛苦呻吟的惨状,产生了怜悯之心,中止了杀人行为。从上述分类可以看出,预备阶段的中止与实行阶段的中止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有所不同。这在量刑法时应加以考虑。(二)根据对中止犯中止行为的要求可以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1、消极中止,是指在犯罪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这是犯罪中止的典型刑形式。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强调的是中止犯罪的彻底性,即必须是彻底地打消了继续或再次侵犯同一客体的意图,而不是暂时停止伺机再次侵犯。2、积极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

28、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特殊形式。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强调的是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如果犯罪分子虽然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但并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分子仍然要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不能视为犯罪中止。从上述分类可以看出,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对中止行为的要求有所不同。这在认定时需要加以注意。三、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三、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4条第2款修改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在对中止犯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犯罪分子中止犯罪而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尤其是

29、预备阶段的中止,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大多数情况下都应当免除处罚。(2)犯罪分子虽然中止了犯罪,但已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大小等具体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尤其是实行阶段的中止,有时往往是在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甚至是较大的损害以后而中止犯罪的,对于这种中止犯不宜免除处罚,而应减轻处罚。(3)在对中止犯处罚时,除看其客观上是否造成危害以及危害程度的大小以外,还应看其中止犯罪的动机。中止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它虽然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但在处罚时应加以考虑。常见的中止犯罪的动机有以下这些:衷心悔悟、畏惧惩罚、怜悯被害人、别人规劝等。显然,出于本人的衷心悔悟而中止犯罪与在被害人的苦苦哀求下而中止犯罪是不能等量

30、齐观的。所以,应把中止犯罪的动机作为对中止犯处罚时考虑的一个因素。第五节第五节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一一.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1)目的说,即以是否达到了犯罪人所预期的犯罪目的为标准。(2)结果说,即以是否发生了法定的犯罪结果为标准。(3)构成要件齐备说,即以是否具备了法定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我国学者一般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即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具备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某一犯罪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二二.犯罪既遂的形态犯罪既遂的形态1、行为犯 它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行

31、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都构成既遂的犯罪。如阴谋分裂国家罪。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只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对是否定罪没有影响。2、结果犯 是指行为人不仅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后,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处罚结果,作为犯罪既遂必要要件的犯罪形式。结果犯只有一个基本的结果,结果加重犯有两个结果,除了具有基本结果之外,还有一个加重的结果。如刑法第234条重伤罪。结果加重犯必须发生了法律所要求的那种加重结果,才能构成这种犯罪的既遂。情节加重犯是指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具有加重的情节,法律对它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如刑法第234条。3、危险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状态的行为,即使严重结果尚未发生,也构成既遂的犯罪形态。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三、既遂犯的刑事责任三、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法定刑,都是以既遂罪为标准制定的,因此,既遂犯的刑事责任,应当直接根据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按照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法定刑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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