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u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u(1)本类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u(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u(3)本类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少数犯罪要求特殊主体。u(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既有出自故意的,也有出自过失的。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u刑法分则第二章
2、共计52个罪名。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一、放火罪u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在主观方面须出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一一)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u2.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u3.本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u4.本罪中一罪与数罪问题。u5
3、.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二二)放火罪的认定放火罪的认定u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三)放火罪的处罚放火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投放危险物质罪u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u(3)本罪的
4、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特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u2.本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u3.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二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罚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
5、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u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因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一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的概念和特征u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u2.本罪与
6、高空抛物罪的界限。(二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四、破坏交通设施罪u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一)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概念和特征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
7、与盗窃罪、故意损毁财物罪的界限。u2.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二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三)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处罚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五、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u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
8、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仍然组织、领导和参加。(一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一般集团犯罪的界限。u2.本罪与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界限。u3.本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二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认定认定u根据我国刑法第120条的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9、(三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处罚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六、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u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他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社会管理秩序。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一)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强制穿戴宣扬恐怖
10、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概念和特征义服饰、标志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暴力”的程度。u2.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界限。u3.本罪中一罪与数罪的问题。(二二)强制穿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强制穿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认定饰、标志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五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三三)强制穿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强制穿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处罚饰、标志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七、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u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
11、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一一)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概念和特征义物品罪的概念和特征u认定本罪,需要特别注意区分本罪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界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二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认定义物品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120条之六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12、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三)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处罚义物品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p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p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p(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p(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p(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
13、主体。p(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和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储存。(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p1.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区别。p2.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抢夺、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以及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认定p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14、,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九、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p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p本罪的构成特征是:p(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本罪对象是枪支、弹药,包括各种公务用枪、民用枪支及其弹药。p(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p(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
15、体。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本罪。p(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九、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p1.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的界限。p2.本罪与非法租用、借用他人依法配置枪支行为的界限。(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认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九、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p根据我国刑法第1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处罚第二节本
16、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丢失枪支不报罪u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一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概念和特征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概念和特征u本罪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二是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行为人丢失枪支后及时、如实报告自己丢失枪支的情况,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能认定构成本罪;而单纯的丢失枪
17、支不及时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同样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二二)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认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三)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处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u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u(2)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是指违反
18、有关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对于行为为故意,对于后果只能是过失。(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二二)本罪的认定本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13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三)本罪的处罚本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二、交通肇事罪u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19、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一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二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认定u刑法第133条对犯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处刑档次:(1)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三三)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交通肇事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三、危险驾驶罪u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严重超速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情形。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特征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特征u1.“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认定。u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u3.“
21、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认定。u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认定。u5.本罪的罪数问题。(二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危险驾驶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三)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危险驾驶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四、妨害安全驾驶罪u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
22、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秩序。u(2)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有两种类型。u(3)本罪的主体,第一种类型为一般主体,第二种类型为特殊主体。u(4)本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一一)妨害安全驾驶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概念和特征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界限。u3.本罪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界限。u4.本罪与相关罪名的法条关系。(二二)妨害安全驾驶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认定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二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u根据
23、刑法第133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三)妨害安全驾驶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处罚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五、重大责任事故罪u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一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u1.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
24、事故、技术事故及技术革新和科学试验失败的界限。u2.本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u3.本罪与危险作业罪的界限。u4.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界限。u5.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u6.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u7.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u8.本罪的罪数问题。(二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六、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
25、业罪u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一一)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概念与特征概念与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与意外事故的界限。u3.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
26、业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u4.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u5.本罪的罪数问题。(二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认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犯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三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处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七、危险作业罪u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故意掩盖事故隐患、拒不消除事故隐患、无证违规生产经营等,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u
27、(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故意掩盖事故隐患、拒不消除事故隐患、无证违规生产经营等,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一)危险作业危险作业罪的概念和特征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的界限。u3.本罪的罪数问题和法条关系。(二二)危险作业危险作业罪的认定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134条之一的规定,犯危险作业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三)危险作业危险作业罪的处罚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八、大
28、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u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策划、组织、实施公众聚集活动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一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的概念和特征u准确认定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主要应注意区分本罪与大型群众性活动一般安全事故的界
29、限。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果虽然产生了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危险,但客观上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仅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则仅为大型群众性活动一般安全事故,不能以犯罪论。(二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135条之一的规定,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三)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
30、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十九、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u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u(1)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u(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u(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一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概念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概念与特征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不报、谎报安全事
31、故罪共犯形态的认定。u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u4.本罪的罪数问题。(二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处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处罚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p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
32、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损害的行为。p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与通常所说的经济犯罪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概念。经济犯罪有时所指更为广泛,除了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所述的8类犯罪外,还包括其他一些经济领域的犯罪,如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些犯罪等。所以,经济犯罪概念的外延要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外延大。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一一)本类罪的客体本类罪的客体本类罪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二二)本类罪的客观表现本类罪的客观表现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33、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损害的行为。(三三)本类罪的主体本类罪的主体本类罪的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大类。(四四)本类罪的主观表现本类罪的主观表现本类罪的主观方面一般都表现为故意,也有少数犯罪主观上是由过失构成的,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二、破坏社会主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特征罪的特征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p刑法分则第三章除本章第二节重点论述的罪名外,
34、还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142条),妨害药品管理罪(第142条之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走私罪中的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1条第3款),走私淫秽物品
35、罪(第152条第1款),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款);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欺诈发行证券罪(第160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妨害清算罪(第162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第1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第2款),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三
36、、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p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变造货币罪(第173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第174条第2款),高利转贷罪(第175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3款),
37、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第1、2、3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第4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38、第189条)。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p逃汇罪(第190条),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增设);金融诈骗罪中的贷款诈骗罪(第193条),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抗税罪(第202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39、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假冒专利罪(第216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第219条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
40、,虚假广告罪(第222条),串通投标罪(第223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第1款),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7条第2款),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1、2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3款),逃避商检罪(第230条)。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u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41、和市场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同时具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一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特征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药品、食品、医疗器材等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u3.本罪的犯罪形态。(二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u 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50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2、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三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u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或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43、u(1(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具体为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u(3)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对于提供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应当是药品使用单位及其人员。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特征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的罪数。u3.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u4.本罪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界限。u5.本罪的共同犯罪。(二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u 根据刑法第141条和
44、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三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u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
45、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u(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概念和特征品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的罪数。u3.本罪的共同犯罪。(二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认定品罪的认定u 根据刑法第143条、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46、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三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处罚品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u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47、。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具体是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u3.本罪与投放危害物质罪的界限。u4.本罪的罪数。u5.本罪的共同犯罪。(二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生产、销售有毒、
48、有害食品罪的认定认定u 根据刑法第144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三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u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49、,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等刑法已有规定的违禁品之外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u(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具体为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监管和征收关税的制度。u(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一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和特征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的罪数。u3.本罪的既遂标准。(二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u(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
50、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u(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u(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u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