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联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第十七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联系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联系除附则外,我国刑法主要由总则和分则两编组成。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制度,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罪刑作出具体规定。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在具体运用刑法分则时不能脱离刑法总则。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组成完整统一的刑法规范体系。一、一、刑法刑法分则与分则与刑法刑法总则的关系总则的关系u与刑法的体系相适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部
2、分组成。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刑法总论以刑法总则为研究对象,即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即研究各种犯罪的构成和刑罚。研究刑法各论必须以刑法总论为指导。二、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二、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联系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联系三、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和方法以刑法总论知识为基础,学习和研究刑法各论,有助于丰富和加深对刑法总论中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的理解和把握;有助于掌握各种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直接为司法实践操作服务。而且,通过对具体犯罪的罪刑规范进行学习和研究,可以归纳出
3、某些原则、原理,发现刑事立法在具体犯罪规定中的某些缺陷和不足,对有关理论也会提出新的反思。(一一)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u研究刑法各论,首先必须注意以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为指导。u其次,要及时了解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动态。对具体犯罪的定罪处罚要严格依照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然,对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科学性与否,也应当予以研究。u最后,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和研究方法,注重案例分析,多从案例分析中理解和把握刑法知识。(二二)研究刑法各论的方法研究刑法各论的方法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犯罪的分类排列p如何在刑法分则中对具体犯罪进行分类排列,各
4、国刑法的做法不尽相同。我国刑法分则将各种具体犯罪分为十章: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第三章又细分为八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六章又细分为九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破
5、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二、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为刑法所保护的我国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我国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同类客体将各种犯罪划分为10类犯罪。即使是刑法分则第三章和第六章内部各节犯罪,也是按照同类客体进行的分类(各节中的犯罪实际上也是一类犯罪,可称为“次层次”的类罪)。(一一)主要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主要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u1.我国刑法分则对类罪的排列,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为标准。u2.刑法分则各类罪中的
6、具体犯罪,基本上是根据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进行排列的。(二二)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第三节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第三节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一一)叙明罪状叙明罪状即具体犯罪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二二)简单罪状简单罪状即具体犯罪条文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特征或仅仅规定犯罪的名称。(三三)引证罪状引证罪状即具体犯罪条文不直接描绘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引用刑法分则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该犯罪的构成特征。(四四)空白罪状空白罪状即具体犯罪条文不直接描述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而仅仅指明确定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7、一、罪状一、罪状一、罪状第三节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第三节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二、法定刑u(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指在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中对某种犯罪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刑度。u(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即指在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u(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一定的刑度。(一一)法定刑的分类法定刑的分类u(1)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决定于刑法总则对某刑种下限的规定。u(2)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只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则取决
8、于刑法总则对某刑种上限的规定。u(3)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u(4)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二二)法定刑的表现形式法定刑的表现形式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十八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1)本类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2)本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无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无论是有特定身份
9、者还是无特定身份者,均可构成。(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可能构成本类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刑法分则第一章共计12个罪名,除本章第二节重点论述的外,还包括背叛国家罪(第102条),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投敌叛变罪(第108条)和资敌罪(第112条)。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一、煽动分裂国家罪u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
10、国家统一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与分裂国家罪的客体一样,是国家的统一。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u(4)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一一)煽动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二二)煽动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认定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6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本罪的,从重处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
11、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处罚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二、叛逃罪u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u(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叛变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叛变逃跑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u(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应为直接故意。(一一)叛逃罪的概念和特征叛逃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u2.本
12、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二二)叛逃罪的认定叛逃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u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均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三三)叛逃罪的处罚叛逃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三、间谍罪u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u(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u(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
13、为参加间谍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u(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均可以构成本罪。u(4)本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一一)间谍罪的概念和特征间谍罪的概念和特征u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u2.本罪的停止形态问题。u3.本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二二)间谍罪的认定间谍罪的认定u根据刑法第110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三)间谍罪的处罚间谍罪的处罚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
14、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四、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p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p本罪的特征如下:p(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p(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p(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p(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四、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p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p2.本罪与间谍罪的界限。p3.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界限。(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处罚p根据刑法第111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