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第十一章 罪数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一、罪数形态研究的任务和意义(二)罪数形态研究是合理适用刑罚的必要前提(三)罪数形态研究与我国刑法中某些重要制度的适用紧密相关(四)罪数形态研究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一)罪数形态研究有助于准确定罪1234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二、罪数判断标准p在国外刑法学中,历来存在许多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其中主要有行为标准说(具体又分为自然行为说和法律行为说等)、法益标准说(又称结果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犯意标准说、目的标准说、法规标准说、构成要件标
2、准说、广义法律要件说、折中主义标准说、混合标准说等。所有这些判断罪数的观点,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即仅以犯罪构成要件的某一要素或某一方面为标准区分罪数,故其实际均未超出客观主义或主观主义的局限性。运用这些以偏概全的标准,都无法对罪数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p新中国的刑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在全面剖析国外学者关于罪数标准学说的优劣利弊,吸收某些学说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普遍承认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3、第二节一罪的类型第二节一罪的类型一、实质的一罪(二)想象竞合犯(三)结果加重犯(一)继续犯123第二节一罪的类型第二节一罪的类型(一)、实质的一罪(一)、实质的一罪继续犯继续犯u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实行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的犯罪形态。u构成特征:(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者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发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生效条件。继续犯的处断原则:我
4、国刑法分则对属于继续犯的犯罪及其法定刑设置专条予以规定,即对属于继续犯形态的犯罪设置了独立的罪刑单位,故对于继续犯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第二节一罪的类型第二节一罪的类型(二)、实质的一罪(二)、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u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u构成特征:(1)行为人必须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行为。(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继续犯的处断原则:目前,在我国刑法学
5、界和司法机构占统治地位的观点一般认为,对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予以论处。即:对想象竞合犯无须实施数罪并罚,而应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第二节一罪的类型第二节一罪的类型(三)、实质的一罪(三)、实质的一罪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u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形态。u构成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结果,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
6、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前提和基础,加重结果不能离开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独立存在。(3)行为人对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结果加重犯犯的处断原则: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第二节一罪的类型第二节一罪的类型二、法定的一罪(二)集合犯(一)结合犯12第二节一罪的类型第二节一罪的类型(一)、法定的一罪(一)、法定的一罪结合犯结合犯u结合犯:是指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将具有独立构成要件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与被结合之罪)结合成为另一个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
7、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u构成特征:(1)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2)由数个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必须含有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数个原罪的构成要件又依刑法之规定,被融合为一个统一的独立于数个原罪的构成要件。(3)数个原罪必须是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而被结合成一个新罪。(4)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结合犯的处断原则:对触犯结合犯条款的数个性质有别、可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应按照刑法对结合犯所规定的相对较重的法定性以一罪(即结合之罪)
8、判处刑罚。第二节一罪的类型第二节一罪的类型(一)、法定的一罪(一)、法定的一罪集合犯集合犯u集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而实际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被刑法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u分类:有主张分为常习犯与营业犯的观点,也有主张分为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的观点。u构成特征:(1)行为人以实施多次或者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2)行为人通常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3)刑法具体的分则规范将行为人实际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的处断原则:对于集合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第二节一罪的类型第二节一罪的类型三、处断的一罪(二)牵连
9、犯(三)吸收犯(一)连续犯123第二节一罪的类型第二节一罪的类型(一)、处断的一罪(一)、处断的一罪连续犯连续犯u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u构成特征:(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连续犯的处断原则: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机构普遍接受或者遵循的处断原则是,对连续犯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第二节一罪的类型第二节一罪的类型(一)、处断的一罪(一)、处断
10、的一罪牵连犯牵连犯u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u构成特征:(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犯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应严格按照其规定。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第二节一罪的类型第二节一罪的类型(一)、处断的一罪(一)、处断的一罪吸收犯吸收犯u
11、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u构成特征:(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3)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4)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故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吸收犯的处断原则:对于吸收犯,应当仅按吸收之罪处断
12、,不实行数罪并罚。第三节数罪的类型第三节数罪的类型u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是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的分类。u其中,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一、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一、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u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是以对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构成的实质数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的分类。u其中,并罚的数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并罚的实质数罪。非并罚的数罪,是指无须予以并罚,而应对其适用相应处断原则的实质数罪。二、并罚的
13、数罪和非并罚的数二、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罪u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条件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的分类。u其中,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三、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三、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期间的数罪第一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第三节 其他正当行为 第十二章 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防卫第一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u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
14、任。”u据此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第一节正当防卫第一节正当防卫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者本人(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的存在和发生(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12345第一节正当防卫第一节正当防卫u防卫过当
15、,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u对于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在确定何种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在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防卫目的、过当程度、罪过形式、防卫所保护权益的性质等因素。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u人民警察因负有特定职责,其在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具有区别于普通公民正当防卫的特点。u根据1983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需要注意特定事项。四、人民警察的正当防卫四、人民警
16、察的正当防卫第二节紧急避险第二节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u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该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u据此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节紧急避险第二节紧急避险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二、紧急避险的条件(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三)紧急避险的
17、对象条件: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四)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一)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前提是有危险需要避免(五)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12345(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6第二节紧急避险第二节紧急避险u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u依照刑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避险过当行为,量刑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裁量何种情况下减轻、如何减轻,在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时,要综合考虑避险目的、所保护权益的性质、过当程度、罪过形式等诸种因素。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u(一)危
18、险的来源不同。u(二)损害的对象不同。u(三)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u(四)必要限度的标准不同。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第三节其他正当行为第三节其他正当行为u能够排除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的事由,除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外,理论上还存在着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1.自救行为,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在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寻求国家公权力的救济以避免侵害或者挽回损失的情况下,通过自身力量实现侵害避免和挽回损失的行为,也可称为自助行为或自力救济行为。如事后在其他场合下发现自己被盗的物品,来不及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当场夺回该物品的行为。2.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行为人根据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或者业务所实施的,虽然从形式上看起来会侵害到他人,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医生对患者实施的手术行为。3.法令行为,是指行为人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据上级组织、领导的命令所实施的行为。根据行为实施的依据不同,可以将法令行为分为依照法律实施的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行为。4.被害人承诺,是指虽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但是被害人对于自己可以处分的该权利受到侵害的状态表示了同意或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