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u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u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u刑法对地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不是截然分开的,二者既相互联系,又存在差异,构成刑法空间效力两个不同方面的内容。(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原则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2)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2、(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1)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2)我国驻外使领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绝大部分犯罪。(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
3、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这条规定对国际犯罪确立了普遍管辖权原则。适用普遍管辖权,应当注意把握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相关内容,准确了解我国承担的义务。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u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这种方式通常为单行
4、刑法施行所采用。u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这样规定是考虑到人们对新法的学习与掌握需要一段时间的宣传、教育。一、刑法的生效时间u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u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由于原来的特殊立法条件已然消失,旧法自行废止。二、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对此,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例有不同的规定,概括而言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三、刑法的溯及力第一节
5、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和犯罪的基本特征ABCu(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u(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u(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刑法第13条对犯罪进行了定义,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
6、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节犯罪概念二、犯罪概念的意义(二)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三)以是否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四)以数额是否较大、是否巨大或者数量是否大、是否较大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五)以行为次数是否多次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2345(六)以是否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犯罪对象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6第一节犯罪概念二、犯罪概念的意义(八)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九)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十)以是
7、否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七)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十一)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身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2345第二节犯罪构成一、行政法的含义一、犯罪构成的概念u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u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u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它们的功能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行为的社会本质上、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特征),从而使
8、我们得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第二节犯罪构成二、犯罪构成的特征u 任何一种犯罪,都有许多要件(成立犯罪的条件)。在这些要件中,既包含犯罪主体方面的要件和反映行为人主观方面特征的主观要件,又包含犯罪客体要件和反映行为客观方面的客观要件。u 在刑法理论上,为论述的方便,可以将其中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统称为主观要件,将犯罪客体要件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统称为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就形成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u任何一个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特征来表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可以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
9、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二)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换言之,诸多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在立法者看来,正是这些要件的有机统一,对于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恰到好处,缺少其中一个要件不可,再附加什么也无必要。(三)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第二节犯罪构成三、犯罪构成要件(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及分类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成立(或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每一个犯罪都有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也称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指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
10、备的要件。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的具体根据。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只有通过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才能解决。(二)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内容(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3)犯罪主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某个犯罪所必需的行为人(即犯罪主体)方面的要件。(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0102第二节犯罪构成四、犯罪构成理论的其他模式(一)“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以德国和日本的犯罪构成理论为代表,即主张认定犯罪应当经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层次的判断。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具体犯罪的特征,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该具体犯罪所要求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主体、构成要件的故意、过失等要素。(二)“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 美国的犯罪构成模式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被称为犯罪本体要件,第二层次为责任充足条件,故也被称为“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