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年律师学习交流会青年律师学习交流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公司法律研究委员会20092009年年4 4月月7 7日日案例案例娃哈哈娃哈哈VSVS达能达能 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1股东知情权案例股东知情权案例23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4公司僵局案例公司僵局案例以上案例均为公开信息,仅供学习之用以上案例均为公开信息,仅供学习之用娃哈哈娃哈哈VSVS达能达能 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 案情案情1996年达能子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及杭州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共同投资成立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根据合资经营合
2、同,合资公司由达能控股51%,娃哈哈集团将把娃哈哈商标及集团已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注册的所有商标都转让给合资公司,转让价为1亿元。达能如约付款后,将商标转让事宜交由娃哈哈集团执行。据宗庆后称,娃哈哈集团当时口头征询商标局意见未获批准。双方于是续签了使用许可合同及修订协议,约定娃哈哈商标使用权由合资公司专有,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任何他方使用该商标或转让该商标的任何权益”。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转让需由转让双方共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公告。娃哈哈娃哈哈VSVS达能达能 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在十年后的调查中,达能指称,娃哈哈集团公司未经合资公司同意,从200
3、1年至今,擅自将商标许可给共计87家由宗庆后控制的非合资企业使用。因此,达能要求宗庆后及娃哈哈集团停止侵权行为,继续履行品牌转让协议,并将这批“体外”非合资公司转让给合资公司2007年6月14日,宗庆后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合资公司在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达能随后也提起反仲裁,要求杭州仲裁庭确认前述协议有效,娃哈哈集团继续履行协议。杭州仲裁的争论焦点是,1996年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是否因为未获国家商标局批准而作废,国家商标局是否明确表明过对此商标转让行动“不予核准”。娃哈哈娃哈哈VSVS达能达能 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据悉,浙江省
4、工商局在2007年4月16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就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问题请示。2007年6月6日,浙江省工商局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关于要求出具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事由证明的请示,要求国家商标局出具“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4月、1997年9月两次提交报告,我局不予核准事由的证明”。国家商标局在第二天给浙江省工商局发出了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下称复函)。复函称,“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
5、司,但商标局根据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均未同意转让。”娃哈哈娃哈哈VSVS达能达能 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拿到复函后,2007年6月14日,宗庆后迅速以此作为关键证据,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合资公司在1996年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仲裁并未在2007年8月16日、9月3日及9月12日的三次庭审后完成,而是在2007年11月15日召开第四次也是最后一次庭审,合资公司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了新的证据,即国家商标局针对合资公司在北京第一中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发出的行政答辩状(下称答辩状),答辩于 2007年9月3日公开。娃哈哈娃哈哈VSVS达能达能 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商
6、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国家商标局在答辩状中确认,申请人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但同时,国家商标局强调,于2007年6月7日发给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中提及的“未同意转让”是客观描述,“不是对十年前娃哈哈集团报告的答复,不是对十年前报告做出新的决定,也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达能方据此指出,复函中所述的“未同意转让”不等同于国家商标局对娃哈哈商标转让依法作出的“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的具体行政行为。娃哈哈集团则辩称,该答辩状是国家商标局逃避其责任的相关陈述。双方经过四轮交锋后,2007年12月6日,杭州市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支持娃哈哈的仲裁申请,“
7、娃哈哈”商标属于娃哈哈集团所有,终止此前与达能合资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娃哈哈娃哈哈VSVS达能达能 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娃哈哈”商标所有权究竟属于谁?问题问题股东知情权案例股东知情权案例 案情案情太丰惠中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1994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1193万美元,其中,中方股东北京市惠中饭店出资536.85万美元,占注册资金的45%,外方股东彼林公司出资656.15万美元,占注册资金的55%。2006年,彼林公司先后多次向太丰惠中公司发出关于查阅公司有关档的书面要求,要求合营公司在收到本书面要求后提供相关公司文件,并配合彼林投资有限公司与会计师到合营公司查阅
8、公司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凭证,遭到太丰惠中公司拒绝。自太丰惠中公司成立至彼林公司提起本次诉讼之日,太丰惠中公司历届董事会作出多项董事会决议和多项单项决议,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延长营业执照有效期、大厦租金调整、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免、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月薪的决议、更换中、外方董事以及不再参加国资委清产核资等。股东知情权案例股东知情权案例2007年2月25日,彼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太丰惠中公司向其提供太丰惠中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二、判令太丰惠中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庭审中,太丰惠中公司承认彼林公司提交的1994年8月29日北京太丰惠中
9、大厦有限公司章程目前仍然有效,没有再制定过新的公司章程,故彼林公司撤回了要求太丰惠中公司提交公司章程的请求。股东知情权案例股东知情权案例太丰惠中公司为政府批准的中港合资企业,而非中外合资企业,政府批文显示外方股东为:香港太丰行(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彼林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太丰行(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是台湾太平洋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全资设立的香港太丰行(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彼林公司是香港太丰行(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是一家BVI公司,注册资金仅为一美元。书面材料显示:香港太丰行(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香港太丰行(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太丰惠中公司
10、汇入28笔款项,用于外方认缴的注册资金。股东知情权案例股东知情权案例二审另查明,2008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判决要旨为:彼林公司的实际出资来自香港太丰行(集团)有限公司,即香港太丰行(集团)有限公司是太丰惠中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之一。该案中台湾太平洋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彼林公司的股权变更协议,既未经太丰惠中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亦未报审批机构批准,根据上述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应确认双方所签股权变更协议未生效。台湾太平洋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其为太丰惠中公司的股东或实际出资人,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备案和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台湾太
11、平洋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股东知情权案例股东知情权案例彼林公司是否享有知情权?问题问题公司僵局案例公司僵局案例 案情案情2004年8月,张前虎、孙建出资成立星博公司。公司章程记载:星博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其中张前虎出资550 00元,占注册资金的55,孙建出资450 00元,占注册资金的45;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每年召开二次定期会议,一般在年中和年末召开;星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星博公司成立后,即召开股东会议,会议选举张前虎为公司执行董事,孙建为公司监事。后孙建、张前虎未召开
12、过股东会议。公司僵局案例公司僵局案例 2004年9月,星博公司与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电信公司)签订智能公用电话代理协议,为无锡电信公司代理智能公用电话代理业务。2005年12月,孙建书面通知星博公司,要求公司说明成立后的盈亏等情况,但星博公司未予说明。现星博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审理期问,经法院调解,股东张前虎和孙建仍表示无法继续合作经营,星博公司和张前虎亦不愿意受让孙建对公司的出资。公司僵局案例公司僵局案例孙建于2005年12月30日以星博公司未按章程召开股东会,未制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送达股东查阅,张前虎严重侵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查阅、复制
13、公司财务账册、股东会决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验报告及相应原始凭证:(2)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被告星博公司、张前虎均辩称:对孙建第一项诉请没有异议,但我方不同意解散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孙建已经退股,星博公司支付了转让款,且星博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公司僵局案例公司僵局案例本案能否适用公司陷入僵局的解散之诉?问题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 案情案情2002年7月4日,谢华栋与戴海林、何强、王照签订合伙协议书、合伙投资开发威远商业广场重要事项议定制度。约定:1、合伙人共同出资,统一以高讯公司名义在威远县城开发威远商业广场,为确保成功,同时
14、垫资修建威远县城的中原街。2、开发威远商业广场初步计划总投资600万元,合伙人分别筹资数额、比例为谢华栋筹资180万元,占总投资的30;戴海林筹资180万元,占总投资的30;何强筹资120万元,占总投资的20;王照筹资120万元,占总投资的20。合伙人的筹资均以现金投入,并在2002年7月4目前到帐280万元以上,其中谢华栋到帐90万元、戴海林到帐90万元、何强到帐50万元、王照到帐50万元,以后到帐时间以开发项目需要商量确定。合伙人的筹资均交付在高讯公司帐上。3、开发项目实现的净利润按筹资比例由理事会集体决定分配,亏损按筹资比例计算分担。同时约定了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管理基本办法等。公司利润
15、分配权纠纷案例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协议签订后,戴海林出资140万元、谢华栋出资90万元、何强出资50万元、王照出资50万元,均转到了高讯公司。又于2002年7月3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80万元的三益公司,工商登记载明三益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高讯公司、谢华栋、戴海林、王照、何强,出资比例为高讯公司200万元、谢华栋20万元、戴海林20万元、王照20万元、何强2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戴海林,经营范围为限于一次性开发严陵镇三河路至中原街之间占地100亩土地。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2002年10月29日,三益公司取得编号为威建规地字第(2001)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
16、地项目名称为商业广场一期工程,用地面积23 506.2平方米。之后开始进行商业广场一期项目的开发。2002年12月8日,高讯公司与谢华栋、戴海林、王照、何强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高讯公司同意谢华栋、戴海林、王照、何强以高讯公司名义同威远县政府签订投资开发威远商业广场及垫资修建中原街协议。威远商业广场开发资金由谢华栋、戴海林、王照、何强出资,开发实际风险由谢华栋、戴海林、王照、何强承担,开发实际的利润归谢华栋、戴海林、王照、何强所有,所形成的资产与债务与高讯公司无关,以高讯公司名义在注册三益公司中的注册资本金是由谢华栋、戴海林、王照、何强投资,其股权属谢华栋、戴海林、王照、何强所有等内容。嗣后
17、,高讯公司与威远县政府签订垫资修建县城中原街的协议,以取得位于威远县严陵镇商业广场41.4亩土地使用权。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2003年5月25日,三益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增加注册资本250万元,由谢华栋增加股金70万元、戴海林70万元、王照70万元、何强40万元。2003年6月,三益公司变更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80万元增加为530万元。工商登记记载的出资额为高讯公司200万元、谢华栋90万元、戴海林90万元、王照90万元、何强60万元;出资额占总股本比例为高讯公司占37.7、谢华栋占17、戴海林占17、王照占17、何强占11.3。2003年4月14日,三益公司取
18、得威远商业广场1、2、3、4、5、6、7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4年1月,三益公司在没有召开股东会情况下,四股东共分配利润200万元,其中谢华栋、戴海林按股份份额各分得利润60万元。2004年3月,三益公司一期工程所建的威远商业广场1、2、3、4、5、6、7号楼全部竣工验收。另外,三益公司在开发一期的同时,根据与威远县政府签订的协议,垫资修建了中原街,取得了41.4亩土地使用权。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协议签订后,戴海林出资140万元、谢华栋出资90万元、何强出资50万元、王照出资50万元,均转到了高讯公司。又于2002年7月3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80万元的三益公司,工
19、商登记载明三益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高讯公司、谢华栋、戴海林、王照、何强,出资比例为高讯公司200万元、谢华栋20万元、戴海林20万元、王照20万元、何强2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戴海林,经营范围为限于一次性开发严陵镇三河路至中原街之间占地100亩土地。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2004年7月10日,谢华栋、戴海林、王照、何强召开股东会,四人在达成“一致同意改变公司管理操作现状,采用公司资产和股东股份转让办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公司资产和股份转让的基本原则(董事会决议一),约定公司资产和股份实行内部优先转让;资产转让的同时,股份随同转让;转让实行竞价方式;转让步骤是先二期,
20、后一期。关于公司二期资产土地转让办法(董事会决议二),约定了二期资产的内容、单价、付款办法等,同时约定了谁受让二期土地,谁就受让公司股东股份,谁就接受公司。关于公司一期资产房产转让办法(董事会决议三),约定了一期资产的转让范围、转让价格、付款办法等。关于公司原协议约定事项等问题的处理办法(董事会决议四),约定公司一、二期资产转让所收到的款项,按照先退还股东出资本金,然后按2002年7月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和2002年12月28日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和兑现约定款项等内容。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2004年7月13日,谢华栋、戴海林、王照、何强签订了竞标履约保证金约定及三益公司二期
21、土地开发权竞标确认书,并随及进行竞标,最后由何强以513.36万元的总价竞得三益公司二期土地41.4亩的开发权。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2004年8月1日,谢华栋、戴海林、王照、何强召开股东会,签订了股东会补充决议。决议明确:同意高迅公司、戴海林、谢华栋三股东在三益公司中的股份转让给何强、王照及何强所代表在双流成立的XX企业(企业名称以注册的为准),三股东的股份转让后,三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何强担任。代表四股东的高迅公司的股份转让及权益仍按四位股东同高迅公司原签订的协议执行。股份总价款参照41.4亩土地竞得价计算(每亩12.4万元)为513.36万元。受让方在本月20日前支
22、付转让方70的股份转让金,余下30的股份转让金在商业广场二期土地使用权取得后一周内全额支付。受让方将股份转让金的70支付给转让股份的股东后,三日内转让股份的股东无条件协助受让方办理公司股东、股份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手续。转让股份的股东,若拒不履行协助变更股东股份及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应承担违约金100万元(股份转让协议另签订)。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2004年8月5日,由王智出资3万元,在双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双远商贸部,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2004年8月12日,高讯公司、谢华栋、戴海林与双远商贸部签订了工商登记备案用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高讯公司、谢华
23、栋、戴海林共计持有三益公司注册资本530万元中的 71.7股份,共计380万元的出资。现各自自愿将其在三益公司中所持全部股份,以原价一次性全部转让给双远商贸部。同日,双远商贸部投资决议及股东代表委托书载明,何强作为双远商贸部在三益公司的股东代表,全权代表双远商贸部行使股东权力。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而谢华栋与双远商贸部的股份转让是按2004年8月20日谢华栋、戴海林与双远商贸部(何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的,该协议约定:戴海林、谢华栋同意将在三益公司中所各持有30的股份转让给双远商贸部,转让金额各为153.9万元,转让款支付办法为转让协议签订付107.73万元(70),
24、余下的46.17万元(余下30)在二期土地证办好后一次性付清。何强作为双远商贸部的代理人在协议中签字。协议签订的当日,谢华栋即出具收条,载明收到何强受让股份股金(首次付款)1 077 360元。此后,谢华栋与双远商贸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三益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戴海林变更为何强。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2004年8月25日,在谢华栋、戴海林股份转让后,谢华栋、戴海林、王照、何强又签订开发一期(威远商业广场)善后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办法载明了管理责任人及工作人员,善后工作的基本任务职责,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变现。财务管理中约定一期善后工作的财务管理仍实行单独设帐,单独设银行
25、帐户;一期应付款全部通过一期帐户结算管理。日常财务管理由何强负责,具体工作仍由原公司会计出纳兼任;银行留何强、戴海林印鉴,开支由何强、戴海林二人审查签字后入帐列支。从谢华栋所举2004年12月银行凭证上何强、戴海林的印鉴可看出,谢华栋、戴海林、王照、何强按照办法约定在履行。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在诉讼中,谢华栋申请对三益公司名下位于威远县严陵镇商业广场一期房地产项目的利润进行评估。鉴定结论为:2001年至2006年12月31日,已售房净利润5 256 997.12元,其中:截止2004年7月9日已售房利润总额6 404 209.12元;2004年7月10日至2006年12
26、月31日已售房利润总额为-1 147 2l2元。同时,谢华栋在诉讼中还对三益公司的财务帐册申请证据保全,由于三益公司不配合,保全未进行。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若谢华栋要求三益公司支付一期项目的利润,主张是否成立?问题问题案例来源娃哈哈娃哈哈VS达能达能 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商标所有权争议案例谁改变了达能 谁改变了范易谋财经杂志2008年第2期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21日http:/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08)高民终字第1042号 【审理日期】2008.12.19【案件分类】股东知情权纠纷 http:/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06)南民二初字第89号 【审理日期】2006.06.19【案件分类】公司解散纠纷http:/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08)成民终字第3038号 【审理日期】2008.11.14【案件分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http:/ 4月月7 7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