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行政执法相关问题探讨交通行政执法相关问题探讨一、交通行政执法风险种类及表现形式 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依据交通行政法规、规章行使各类交通市场经营主体的行政监管职权。交通在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的今天,在人们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交通市场的有序正常运行,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就愈发显得重要,执法风险也就相对增大。梳理近年来交通行政管理机关执法问题,其执法风险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大量的执法案例中,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凡是不遵守法定程序的,直接的后果就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败诉。而更深层次的影响却不仅仅在于案件本身:第一,易于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陈述权、申辩权
2、、听证权、救济权。第二、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律程序被虚置,这样的过程不会在人们心中产生敬畏而是产生厌恶和恐惧,甚至会引发非理性的反抗用反程序的方法去抗争。第三、影响行政执法机关的社会形象,不遵循法定程序的执法难以获得合理性,当然也难以获得社会的尊敬。第四、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不遵程序的执法难以获得执法本身的惯性,给政府的行政管理带来混乱,降低政府部门的执法水平。因此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1、在执法时必须出示相关的执法证件,表明合法的执法主体及具有该项执、在执法时必须出示相关的执法证件,表明合法的执法主体及具有该项执法的管辖权,并讲明执法理由。法的管辖权,并讲明执
3、法理由。(1)表明执法身份。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是体现行为人是否有合法的执法身份及如若遇到不规范的执法行为相对人投诉有门。表明身份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佩戴标记,如着装。第二种是出示证件,如要监督检查时必须向被检查者出示证件以表明身份。这也是我国当前执法程序中广泛运用的表明身份的方式。(2)表明拥有管辖权。行政机关的管辖权是指行政机关具有主管某项特定行政事务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如果没有任何方式表明行政主体享有具体行政行为权利的资格,那么该项具体行政行为就应被认定为违法。行政执法主体在进行执法活动时除了表明身份外,还应表明具有该项执法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应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或授权的文件依
4、据。(3)表明执法理由。没有一定的执法理由,就无法实现执法的目的。在执法主体执法之初,除表明执法身份、拥有管辖权外,还应向相对人讲明执法的事由,即向相对人讲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以便相对人能够了解自己违法的整个过程,也便于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配合。讲明事由应采取主动的方式进行。2 2、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查取证,以事实为根据,客观、合理、公正、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查取证,以事实为根据,客观、合理、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并在作出的行政行为之前向相对人说明作出行政行的调查、收集证据,并在作出的行政行为之前向相对人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理由。为的理由。行政机关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就没有决定权,在行政执
5、法过程中最核心和最基本的就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的调查程序。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机关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公正、客观的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行以上一系列的活动就是为了体现极具现代色彩的调查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等因素。行政相对人也有权要求行政主体说明作
6、出行政行为的理由,以使相对人更加明确自己怎么违的法,违的什么法,他们的违法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后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在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中,要记载简要事实和法条序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这些制度在法律上确立了我国行政法的行政说明制度。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就是体现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行为的合法和收集证据的内容合法,行政机关采取不合法的方法或手段获取的证据,即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即使能证明
7、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其实就是违反了法定的职权和调查取证程序,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结果行政机关最后被告上法庭。3 3、应保障行政相对人获得申辩的权利,听取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及提供的证、应保障行政相对人获得申辩的权利,听取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及提供的证据,并且应建立相应的听证程序。据,并且应建立相应的听证程序。为了更公正的处理违法行为,使事实更加明了,使证据更加确凿,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要充分的听取相对人所提出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行政机关有义务和责任向相对人提供自己所掌握的各种咨讯。对相对人所表达的意见和所提供的证据,行政主体应当听
8、取和接受,这也是行政公开的基本要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这是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使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听证,表明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听证,也可以依申请进行听证。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的程序。听证程序一般包括:告知与通知、公开听证、回避、对抗辩论、调查证据。4 4、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执法过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和合乎法、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执法过程,作
9、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和合乎法律规定。律规定。没有一定的行政效率,就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行政需要,就无法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但是,过分强调效率又会影响行政程序的民主性。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对行政程序的时间限制都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期限的,同样也会导致程序违法。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这就是期限方面的要求。行政许可法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便于老百姓办事的角度出发,按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了规定。同时,行政执法程序应按合理的步骤和顺序进行,不能缺少、遗漏
10、某一步骤或更改必经的步骤,不能前后颠倒,否则违反法定程序。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方式也应符合规定,如果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应采取书面的方式,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能采取口头的形式。如果缺少书面决定,必然违反法定程序。5 5、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应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应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应当告知受到该决定不利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在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向何机关提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要求救济的请求,以便对行政权进行事后监督。我国对此主要的法律救济途径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11、讼两种,分别由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决定中不明确交待行政相对人应有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那么就违反了行政程序,该决定属违法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都会以书面的形式(即具体的行政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事实,执法的法律依据及被处罚后如行政相对人对处罚不服可向何机关复议或向何机关起诉,若执法决定书上没有注明可复议的机关或可起诉的机关,那么就可被认定为违法的行政执法决定。6 6、必须基于所调查的证据和所作的记录作出行政决定,行政执法决定的送、必须基于所调查的证据和所作的记录作出行政决定,行政执法决定的送达要合法、适当。达要合法、适当
12、。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主体所作出的决定的就是根据记录作出的,同时,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有违反程序的现象也可以从记录中反映出来。因此,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执法主体也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履行的程序合法,所以行政执法主体对各程序问题应当注意收集相应有效的证据。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应制作笔录,在调查时应有调查记录;勘验检查时应有勘验检查笔录等,这些记录是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重要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必须根据记录作出。另外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以合法、适当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因给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所采取的方式的不合适而
13、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严重的会导致双方到互殴的地步。在实际的操作中,惯用的送达方式是执法人员直接将执法决定送达给相对人,送达人必须保证在两人以上,对于相对人拒绝签收的还应注明理由后留置。送达的方式应严格的按照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二)证据意识(二)证据意识 证据是交通行政执法的基石,没有证据、瑕疵证据、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不能证实待证事实,是行政执法中的大忌。在这方面的突出表现有:一是有些执法人员对证据失去应有的敏感力,该记录的不记录,该保存的无保存,该深入的没深入。结果是因为缺少证据或是证据不足,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认定,难以定性和处罚。二是部分执法人员自身缺少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熟练掌握
14、和运用,以致于不能够发现问题,或者是发现了问题却不知怎么办,采集不到证据。例如在制作询问笔录时,由于把握不住违法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或不能准确运用调查语言的使用技巧,要么三言两语,提不出问题;要么洋洋洒洒,却不着边际。三、是取证手段“老化”,不能适应交通管理中证据随时会灭失的实际,该利用录音、录像、照相等先进取证手段的没有很好的利用,导致一些证据灭失,事后难以取得。四、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整理、提交、运用、质证等缺乏专业训练,难以发挥证据的效力。法律规定适用一般程序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个人进行,而这些败诉行政个案中调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往往系独人实施调查取证。如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在强制
15、扣留陈某非法运营的中巴客车时,实际扣押地点在某县的“土桥子(不地名)公路上”,但笔录上的地点却在“运输管理所门口”。有的却是不具备资格的协助执法的人员在进行检查调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的败诉行政个案内的笔录上的调查人员经庭审核查根本不在事发现场,而系在其他地方办其他公事。如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强制扣押刘某摩托车非法运营时,所作的现场笔录上的张某,在扣押摩托车时正在市级运输管理处办其它公事。象这样收集的这些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显然是不能作为支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合法证据的。(三)人权意识(三)人权意识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责任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这些原则应该成为指导行政执法
16、工作的基本准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体现维护人权的宪法原则。有这样一个案例:2001年9月27日 上午,王某借用他人3台农用小四轮拖拉机运送31头生猪,途中某县交通局工作人员以这3台车没交道路运输管理费为由,提出扣车。尽管王某声明车上装的货物不能停留,请求把生猪卸下后再扣车,某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却置之不理,向王某等3人送达了暂扣车辆凭证,然后将装生猪的3辆两轮拖斗摘下,驾驶3台小四轮主车离去。卸下的两轮拖斗失去车头支撑后,成45度角倾斜。拖斗内的生猪站立不住,往一侧挤压,当场因挤压受热死亡两头。王某将剩下的29头生猪转移到收猪车上又死亡13头。共死亡15头,造成直某接经济损失10500元,其他损失1
17、700元。王某向某县交通局申请赔偿,某县交通局不予理睬。王某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准备暂扣的小四轮拖拉机,正处在运送生猪的途中。无论暂扣车辆的决定是否合法,被告某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准备执行这个决定时都应该知道,在炎热的天气下,运输途中的生猪不宜受到挤压,更不宜在路上久留。不管这生猪归谁所有,只有及时妥善处置后再行扣车,才能保证不因扣车而使该财产遭受损失。然而,某县交通局工作人员不考虑该财产的安全,甚至在王某请求将生猪运抵目的地后再扣车时也置之不理,把两轮拖斗卸下后就驾主车离去。某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在执行暂扣车辆决定时的这种行政行为,不
18、符合合理、适当的要求,是滥用职权。据此,某县人民法院于 2002年3月19日 判决:被告某县交通局于 2001年9月27日 上午扣押原告王某的3台小四轮拖拉机车头造成王某的生猪死亡的行为违法。被告某县交通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10500元。这个案例说明,行政执法必须符合合理适当的原则,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只考虑自己执法的方便,而不考虑相对人的权利,没有维护人权的意识,就会使本来正确的执法行为失去合法性和合理性,背离行政执法的目的。三、具体问题分析:行政执法当中对于经营性三、具体问题分析:行政执法当中对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车辆的界定与非经营性车辆的界定 (一)老的标准(
19、一)老的标准 已经废止的交通部、国家经委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和交通部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公运政字200057号)对如何区分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做出了一定的规定,标准为1、为社会提供劳务,2、发生各种费用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但该公路运输管理条例于2004年已经被废止,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依据也是该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因此,该两部法规规定的区分标准也不能作为法律依据适用。新出台的道路运输条例对此也无相应的明确规定,如何区分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
20、输已无法定的解释,造成我们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无所适从。(二)新标准(二)新标准 此后,交通部于2005年先后出台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该两部规章里第二条和第三条对经营性道路运输作出了进一步解释规定,也就是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或客运运输活动。从规定来看,界定经营性与非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现行标准或构成要件有两项:一是服务对象,二是商业性。按照这两个要件,如果某人从事的运输活动是面向社会公众并且具有商业性,该项运输活动即为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反之,如果一项运输活动不是面向社会公众,或者不具有商业性,或者既不是面向社会公众
21、、又不具有商业性,则该项运输活动就是非经营性运输行为。1、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然而,什么是社会公众,一般来说也即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但是也有很多情况不容易判断,如大量的工商企业的送货上门行为等。服务对象具体判断标准还是比较粗糙、不明确。2、商业性的本质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成立并不考虑是否发生了费用结算、实际上是否获取了利润,也不考虑是偶然地从事一次、还是连续从事同一活动等客观因素。只要运输双方达成了口头约定,就可以认定为商业性。例如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就判过一个案件,法院认为交通局虽然没有原告实际收取费用的证据,但并不影响被告对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事实的定性。24 结束语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