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证券法概述目次第一节 证券概述n 一、证券的概念n二、证券的分类n 三、证券法中的证券n 四、证券的法律特征第二节 证券法概述n 一、证券法的概念n 二、证券法的宗旨n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o重点n 1、证券法中的证券种类n 2、证券的法律特征o难点:n 证券法未列举的证券的认定标准第一节 证券概述o 一、证券的概念n 证券(security)有广义和狭义之分。n 广义的证券是指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做成的凭证,即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的统称。它表现为证券持有人或第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n 狭义的证券是指以一定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记载
2、并代表特定民事权利的书证。o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通讯技术的进步,在民商经济领域,出现了新的两大趋势:一是民事权利的证券化;二是证券形式的无纸化或电子化、数据化。o 民事权利的证券化,使得证券的种类更加多样化;而证券的电子化或数据化,使传统证券的概念和特征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证券所表彰的民事权利,在现代社会获得了电子化、信息化的表现形式,且电子化形式的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更加迅捷,交易范围和交易规模更加扩大。o 二、证券的分类n(一)依照证券本身是否能够作为财产使用,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o 1.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由于证券上所表示的财产权具有一定的内在价值和
3、外在价格,并且代表一定财产权的证券可以自由的转让,故称之为有价证券。o 有价证券依据其所代表的权利不同,一般又分可为金券、货物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o(1)金券,是指券面标明一定金额,只能为一定目的而使用的证券。金券具有证券权利与证券形式不可分离的特征,行使金券上的权利必须持有金券,丧失金券则失去金券上的权利。o(2)货物证券是指在货物流转中发行的、代表一定量货物请求权的书面凭证。o(3)货币证券是指代表对一定量货币的请求权的书面凭证。o(4)资本证券是指代表对一定资本所有权和一定利益分配请求权的书面凭证。o 2.无价证券是指具有证券的某一特定功能,但不能作为财产使用的书面凭证。由于这类证
4、券不能流通,所以不存在流通价值和价格,故称为无价证券。o 无价证券按照不同的功能,通常分为证据证券和资格证券。o(1)证据证券是单纯证明某一特定事实的书面凭证。o(2)资格证券是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资格的书面凭证。n(二)依照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o 1.设权证券是指具有创设证券权利功能的证券,即证券权利是由证券签发人自行设定的。o 2.证权证券是指旨在证明证券权利的证券,即对既存的财产关系或财产权利予以证明。n(三)依照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之间的依存关系,可将证券分为完全证券与不完全证券。o 1.完全证券,指民事权利的设定、行使和转移与证券形
5、式相结合的各种证券。o 2.不完全证券的持有人,其权利的取得或者产生,无须与证券形式相结合,但在行使或者转让证券权利时,应以持有证券为必要。不完全证券实为证权证券,而非设权证券,如资本证券。n(四)依照证券的表现形式,可将证券分为实物券式证券和簿记券式证券。o 1.实物券式证券是指按照一定的格式,由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印刷机构印制的具有实物形态、表现为特定纸张载体的证券。o 2.簿记券式证券是指由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记载证券权利人的书面名册。n(五)依照证券是否记名,可将证券分为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o 记名证券是指证券票面上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证券。o 不记名证券是指券面不记
6、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证券。n(六)依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可将证券分为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这种分类一般只适用于资本证券。o 1.上市证券是指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内挂牌交易的有价证券。o 2.非上市证券是指指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投资者可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的证券。o三、证券法中的证券n 证券法中的证券主要是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由于各国证券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其证券法上的证券定义和范围亦有所差异。n(一)国外证券法中的证券o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节,对证券一词作出如下定义:“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
7、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证,证券存款单、石油、煤气或其它矿产小额利息滚存权、或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或认股证书或订购权或购买权。”o 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条1款规定:“本法中所指有价证券系指以下各种证券:(1)国债证券;(2)地方债券;(3)法人根据特别法律发行的债券;(4)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公司债券;(5)根据特别法律设立的法人所发行的出资证券;(6)股票或表示新股承购权的证书,(7)证券投资信托或贷款信托受益证券;(8)法人为事业筹措必要资金而发行的本
8、票中大藏省令所定者;(9)外国或外国法人发行的有前几项的证券或证书性质的证券或证书;(10)外国法人发行的证券或证书且表示银行业者的贷与债权的信托受益权或类似权利中,为大藏省所定者;(11)除前列所载外,考虑其流通性及其他情形,认为与保护公益或投资人所必要而为政府所定的证券或证书。”o 韩国1987年修改的证券和交易法第2条第1款规定:“证券这一术语在本法中表示的含义是指下列各项目中的一项:(1)政府债券;(2)地方政府债券;(3)按照特别法组建的公司发行的债券;(4)公司债券;(5)按照特别法组建的公司所发行的资本认购证明;(6)股票证明书或具有认购新股票优先权的凭证;(7)外国和外国公司所
9、发行的证明书或证券,这种证明书或证券具有与本款第(1)至第(6)项相同的性质,并由财政部长指定;(8)那些经总统法令指定的,具有与本款第(1)至(7)项相同性质的其他证明书或证券。”o 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有价证券,谓政府债券及公开募集、发行股票之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经财政部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第2款规定“新股认购权利证书、新股权利证书及前项各种有价证券之价款缴纳凭证或表明其权利之证书,视为有价证券”。n(二)我国证券法中的证券o 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
10、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n 1.股票o 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o 公司法第129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o 1.依照股票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和名称,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o 2.依照股东权利的性质,分为普通股股票和特别股股票。o 3.依照股票是否附有表决权,分为
11、有表决权股股票和无表决权股股票;o 4.依照股票票面是否记载票面金额,分为额面股股票和无额面股股票。o 5.依照股票持有人是否是发起人,分为发起人股股票和非发起人股股票。o 6.依照持股主体,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外资股。o 7.根据股票交易币种,分为A股、B股和H股股票。n 2.公司债券o 公司法第154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o(1)依照发行方式,可分为公募公司债券和私募公司债券。o(2)公司债券还分为普通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o(3)依照是否上市,分为上市债券和非上市债券。o(4)可按信用评级等级,分为A级债券和
12、B级债券。o 此外,我国金融机构还可依法发行次级债券,其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n 3.政府债券o 政府债券,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凭借其信誉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到期偿还本息的格式化债权债务凭证。它以国家信誉作为担保发行的特殊证券,是各种证券形态中信誉度最高的证券形式,故被称为金边证券。o 在我国,政府债券或者国债,分为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o 凭证式国债是储蓄性国债,不印制实物券面,通过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购买。凭证式国债是储蓄性国债,特点是收益固定并超越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具有高度保障。
13、o 记账式国债是以记账形式记录债权,主要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的一种国债。记账式国债的价格波动比较大。n 4.证券投资基金份额o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章程规定,通过公开发行受益凭证,募集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资金,交由专门管理机构营运,用于证券投资并盈利的一种组织形式。o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单位)是基金发起人向不特定投资者发行的最小基金单位,表明持有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o(1)按照基金的组织形式,可将基金分为信托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o(2)按照基金的运行方式,可将基金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
14、闭式基金。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n 5.证券衍生品种o 证券型衍生产品,是由股票等基础证券与某个权利合约相结合,并将该项权利以证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证券品种。o(1)权证: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者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o(2)存托凭证:指由一国之存
15、托银行收集并保管本国投资者于境外投资所获得有价证券后,向该等投资者发行的代表投资者对原始有价证券享有证券所有权的可流通证券。n 6.认定证券o 证券法采用了“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简称认定证券)的术语,但没有规定认定证券的标准。o四、证券的法律特征n 1.证券是直接投资工具n 2.证券是证权证券n 3.证券是标准化权利凭证n 4.证券是流通证券第二节 证券法概述o 一、证券法的概念n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的发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一)形式意义上的证券法与实质意义上的证券法n(二)狭义的证券法与广义的证券法o 二、证券法的宗旨n
16、证券法的宗旨是证券法意欲实现的总体目标,是指导建立证券法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的基础。n 证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n(一)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o 1.证券发行和交易主体复杂多样。o 2.证券和证券行为具有特殊性。o 3.证券行为涉及公众投资者利益。n(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o 1.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续和发展的基础。o 2.投资者是最缺乏证券市场信息的参与者。o 3.投资者人数众多、力量分散。n(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o 证券市场是直接融资的市场。企业通过发行证券,获得了
17、长期投资,奠定了企业长期发展的基础。国家通过发行国债,获得了建设资金,奠定了国民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直接分享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利益;o 国家还是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一方面,国家增加了财政收入,提高了国力,是证券市场的直接受益者;另一方面,国家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者、证券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o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n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根据证券法的宗旨和证券市场运行规律抽象形成的,可以广泛用于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的行为准则。它反映了证券法的基本宗旨,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和监管的全过程,不仅是证券发行、交易、服务和监管的重要指导,还
18、是制定证券法律、规范法律解释和指导司法裁判的重要标准。n 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n 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n(一)公开原则o 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原则,发行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披露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避免在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重大误导和遗漏,保证投资者对所投资的证券有充分、全面和准确的了解。n(二)公平原则o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
19、会平等。o 1.各类投资者享有从事证券投资的同等机会。o 2.各类投资者享有获得相关信息的同等机会。o 3.投资者应当遵循相同的交易规则。o(三)公正原则n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n 1.公正以立法公正为前提n 2.公正是对证券监管者和裁判者的法律要求。n 3.司法公正是公正原则的最终保护机制【复习与思考题】1什么是证券?证券的特征和种类。2什么是股票?股票的特征和种类。3什么是债券?债券的特征和种类。4什么是基金?基金的分类。5证券法的概念及特征。6如何理解证券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