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報告人:孫同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教授報告大綱前言:行政中立運作環境的變遷前言:行政中立運作環境的變遷行政中立與民主政治的健全發展行政中立與民主政治的健全發展行政中立的意義、內涵與目的行政中立的意義、內涵與目的我國行政中立的困境與機會我國行政中立的困境與機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制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制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落實行政中立的要件與建議落實行政中立的要件與建議結論結論案例討論案例討論前言:行政中立運作環境的變遷動員戡亂時期解嚴威權轉型民主鞏固不變的行政中立要求不變的行政中立要求;劇烈的實存環境變遷劇烈的實存環境變遷
2、。違法失職的案例案例一案例一 某機關公務人員於機關舉辦活動時,邀請某請假參選之政務人員頒獎致詞。結果結果 直屬上級機關首長對該機關首長予以口頭告誡處分;安排行程之人員申誡乙次處分。案例二案例二 某檢察官公開站台助選。結果結果 法務部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該檢察官記過兩次處分。案例三案例三 某辦理留職停薪的法官,替參選立委的妹婿站台,並且在文宣與旗幟中,使用其身穿法袍和妹婿的合照,作為造勢宣傳。結果結果 高等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決議移請司法院處理;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改善;由於未能限期改善,該法官記過乙次處分。案例四案例四 立法委員選舉期間,自來水事業處前處長陳訴:接獲某特定
3、候選人來電表示將率旅遊車數輛來處抗議,請於該候選人要求水處免費按裝管線後,上台允諾全力支援配合。結果結果 嗣經處長以違反行政中立與以婉拒,並經查證該候選人遂未率眾前來抗議。行政中立與民主政治的健全發展政治篇政治篇n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輪替但非分贓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輪替但非分贓 選舉前:公共政策理念衝突;民眾由冷轉熱 選舉時:過度動員民眾支持;民眾激情 選舉後:行政資源配置失當;民眾由熱轉冷政黨政治應是政策理念的君子之爭;政黨政治應是政策理念的君子之爭;選舉應是有限制的小人之爭。選舉應是有限制的小人之爭。行政篇行政篇n公務人員的角色與地位:永業而非選舉公務人員的角色與地位:永業而非選舉 選
4、舉前:又要創造績效;也要維護公益 選舉中:又要選邊靠攏;也要行政中立 選舉後:又要改弦易轍;也要賡續政策行政中立與民主政治的關係:專業公正行政中立與民主政治的關係:專業公正從過去的特別權利關係轉換為公從過去的特別權利關係轉換為公法上的職務關係法上的職務關係行政中立,簡言之是指文官對處理公務保持中立、客觀及公平的立場,以國家、人民的整體或多數利益為考慮;並非指絕不可涉入政治事務;但不可涉入政爭。行政中立的意義行政系統面:行政系統中的事務官對政治事務保持超然地位。公務人員個人四個層次面:責任,文官(公務人員)應盡忠職守推動貫徹政府所制定的政策立場,文官處理公務時,應保持立場客觀、公正態度,文官執法
5、時或政務官制定政策時,應採取同一標準角色,不介入政治紛爭,只盡心盡力為國為民服務行政中立的內涵1.文官的行為仍須經由部會首長向議會負責。2.文官不得因黨派、政治目的而被利用。3.文官的任命、升遷等均須超然於黨派之外。4.文官的行為因受到相關限制,例如:對官方資訊的謹守秘密。5.文官的政治活動也應受相當限制。6.文官應忠實的謹守倫理界限。7.文官對不同團體與社會大眾應踐行程序與實體平等。8.文官不應以個人黨派、身份影響行政之執行。行政中立的目的履行公眾信託履行公眾信託穩定行政體系穩定行政體系避免公器私用避免公器私用維持社會公平維持社會公平防止政黨分贓防止政黨分贓政治的行政中立:限制政務官的行政權
6、力政治的行政中立:限制政務官的行政權力行政的政治中立:限制事務官的政治權利行政的政治中立:限制事務官的政治權利我國行政中立的困境與機會困境n威權體制遺風猶存n人情關係綿延不絕n人情利益交錯糾結n民主法治素養不足機會機會n文官素養基礎厚實n考試用人傳統深厚n政黨輪替漸入常軌n制度法規逐漸成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制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制化民國8082年銓敘部展開行政中立法制的研擬;民國83年考試院函請立法院審議。民國8690年經歷7次朝野協商,未達共識。民國91年銓敘部配合現勢重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民國92年5月22日考試院通過該項草案。民國98年6月10日公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人員行政
7、中立法草案與現行法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與現行法條草案現行法條立法目的第1條第1條法案適用對象第2,16-17條第2,17-18條行政中立的規範內涵第3,4條第3,4條公務人員的限制第5-10條第5-10條,13條公務人員的保障第11-14條第11-12,14-15條違反行政中立的效果第15條第16條施行日期第18條第20條法案適用對象法案適用對象n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第2條)n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第17條):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
8、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n憲法或法律規定需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第18條)行政中立的規範內涵行政中立的規範內涵n依法行政:忠實推動政策,以服務人民(第3條)n執法公正:公平對待任何團體或個人(第4條)公務人員的限制公務人員的限制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但不得
9、兼任黨職或競選辦事處職務、及介入政黨派系紛爭(第(第5 5條)條)n不得要求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第(第6 6條)條)n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政治團體的活動(第(第7 7條)條)n不得為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籌募政治獻金或接受各種捐助,或阻止他人類似但合法之活動(第(第8 8條)條)n不得為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第(第9 9條)條):在辦公室印製、散發、張貼各種文宣在辦公室懸掛、張貼、穿戴、標示旗幟服飾主持集會、發起遊行、領導連署活動在大眾媒體具銜或具名刊登廣告邀集職務相關人員或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其他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命令禁止之
10、行為n不得要求他人不行使公職人員的選舉、罷免的投票權(第(第1010條)條)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第13條)公務人員的保障公務人員的保障n保障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的權利(第(第1111條)條)n保障公務人員決定受理或不受理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依法申請使用所掌管之行政資源(公物、公款、場地、房舍、人力)的裁量權;但不得有偏差待遇(第(第1212條)條)n保障公務人員不受長官要求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長官違反規定,得向
11、上一級長官報告並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第(第1414條)條)n保障公務人員不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若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請求救濟(第(第1515條)條)違反行政中立的後果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第(第1616條)條)落實行政中立的要件落實行政中立的要件政制結構政制結構文官制度文官制度行政倫理行政倫理其他法制配合其他法制配合落實行政中立的建議落實行政中立的建議突破困境、掌握機會突破困境、掌握機會改正過去文官系統的缺失,並設計一改正過去文官系統的缺失,並設計一套符合現代潮流與民主精神的人事與
12、套符合現代潮流與民主精神的人事與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研擬配套法規,保障且限制文官權力研擬配套法規,保障且限制文官權力與作為與作為(公務人員基準法、政務人員法、遊說公務人員基準法、政務人員法、遊說法、救濟制度與保障機制)法、救濟制度與保障機制)結論結論憲政法制與民主鞏固憲政法制與民主鞏固政黨競爭與行政中立政黨競爭與行政中立健全架構法規與落實公正執行健全架構法規與落實公正執行政治謙抑與行政專業政治謙抑與行政專業結果導向與行政中立結果導向與行政中立案一:政治動物就可以上天下地任我?某檢察官經常受邀加電視政治性談話節目大肆批評時政,對相關決策嚴厲指摘;並主動加特定政治團體主辦之示威遊活動,於活動中公開站台
13、演講,宣揚其。由於其所公開發言內容,常涉及政治敏感議題,且均係針對特定政黨而發,致同政治陣營人士,褒貶互。事經移送該員所屬機關考績會,與會人員意一,其癥結咸在於該檢察官言,是否應屬受憲法保障個人言自由與集會自由,而無違反政中問題?問題討論公務員能否有自己的政治觀點?其表意自由的界線何在?公務員能否與政治示威或抗議?檢察官的為是否違反政中原則?案二:自由競爭無所作為政治上就會招惹是非?總統選舉期間,某地方主管機關即公告將轄內適合辦集會遊之場所,提供各候選人或所屬政黨自由申請使用。甲政黨於公告開放申請日一大早即派員前往辦登記,卻發現已有乙政黨代表多人於現場排隊等待申請。致到甲政黨代表登記次序時,較
14、熱門場所時段已完全被乙政黨搶先登記。甲政黨即向該主管機關抗議徇私公,主管機關辯稱完全任由自由申請登記,凡事總有先後到,怨得人;公務員依規定辦事,並無法。問題討論主管機關將適合集會演講之場所提供各政黨、候選人自由申請使用,應如何作為始能免於違反政中的疑慮?公務員是否維持中?案三:達人想升官廖達人擔任某局科長職務已有8 之久,苦於無法晉陞,今以某一機會得知該局簡任視察將於3 個月後退休,並打聽出有多人符合資格,競爭激,期間逢法委員選舉,廖科長為能爭取到此職務,擬請託黃法委員關,該委同意並期約黃法委員能協助關其晉陞該簡任視察之職,也要求廖科長亦能用其政上之資源協助其當選,廖科長隨即找同科之專員、科員
15、、王辦事員等3 人,並與渠等約定如能協助該委當選,日後將逐第拔擢專員等3 人晉陞,該3 人經考慮之後也欣然同意該科長之提議,4 人並分頭進相關之助選活動。問題討論該局應黃法委員之邀請,指派廖科長前往該委競選總部進業務宣導,是否違反政中相關規定?專員擔任黃委競選總部之政職務,有無違反政中法相關規定?案四:公務場所選舉造勢之合宜性某法委員競選期間,某縣政府警察局某分局堂,於某日晚上出借給特定團體,該團體係以舉辦慈善晚會名義租借場地,現場除有歌舞表演外,並有餐飲供應。當晚該堂聚集多位A 黨高層幹部及黨工,該黨籍法委員黃姓候選人亦現身現場致詞,發言內容形同政發表及造勢,還有司儀在講台帶台下群眾內高喊凍
16、選等口號,恰巧被正在下查賄選的檢察官聽聞,隨即前往查看,逮個正著。該分局雖宣稱接受候選人拜票,惟A 黨籍黃姓候選人,卻出現在警局堂,且有人大聲高喊凍選,查賄檢察官雖無當場發現買票情節,但檢方接獲情資,懷疑涉及賄選。該局分局長和黃姓候選人,大喊冤枉,黃姓候選人表示當晚沒掛彩帶發名片,怎麼會是賄選,惟檢察官仍著手調查。問題討論政機關可否出借公務場所,供特定候選人舉辦造勢活動或政發表?該分局所屬公務人員,如與於該分局堂所舉辦之活動,是否有違公務人員政中規定?如長官指示屬官應與該選舉造勢活動,公務人員是否須遵辦?可否拒絶?報告完畢,敬請指教 孫同文 辦公室電話:049-2910960分機2682 研究室電話:049-2910960分機2729 電子郵件信箱:twsunncn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