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体育仲裁规则学习解读2022年新制订的体育仲裁规则(讲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增设体育仲裁专章,为在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确立了法律基础。依据体育法关于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规则的规定,体育总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并经多位体育学、法学专家多轮修改完善,制定并公布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体育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收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社部、贸促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建议200多条,体育总局对上述意见建议逐条进行分析研究,符合体育工作实际和法律专
2、业要求的全部予以采纳,并对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得内容更加严谨、规范。组织规则仲裁规则的制订,是贯彻实施体育法,高起点构建中国特色体育仲裁制度,有效衔接各种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举措和必然选择。第一部分:规则的出台意义组织规则对体育仲裁委员会基本构架、运行机制的建立进行了规定,在构建体育仲裁治理体系、规范仲裁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是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基本指引。仲裁规则直接规范仲裁活动,联通各种体育纠纷救济方式,规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担负着化解体育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在中国特色体育仲裁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组织规则仲裁规则的制
3、定和实施,对于尽快建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尽早实施体育仲裁制度,推动体育事业有序健康发展,助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必将产生重要影响。第二部分:规则的权威解答一、制定依据体育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明确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二、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组织规则仲裁规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
4、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建立健全中国特色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维护体育发展良好秩序创造制度基础。重点把握了以下基本思路:(一)以我国体育改革发展为基础,体现中国体育仲裁特色。体育纠纷解决不仅关系到各类体育主体权益保障,也是我国体育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的重要支撑。组织规则仲裁规则紧扣我国体育治理实际情况,推动构建现代化体育仲裁制度体系,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体育仲裁委员会治理结构;把握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求,借鉴民商事仲裁规则体例,合理安排具体仲裁规范;结合我国仲裁制度的实际,坚持体育仲裁与司法监督、保障相适应,实
5、现体育仲裁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有效衔接。(二)以专业、即时为特性,回应体育纠纷解决需求。体育纠纷解决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时效性,需要明确、详实的规定。组织规则仲裁规则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明确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职责事项,从制度上保障体育仲裁的鲜明特色;明晰仲裁员任职条件,兼顾体育和法律专业经验,优化仲裁庭人员结构;设立专门的反兴奋剂仲裁员名册,强化体育仲裁的专业性;合理确定仲裁庭的裁决期限,确保体育仲裁的时效性;规定仲裁员培训与考核标准;完善适用于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的特别程序。(三)以保持独立性为原则,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体系相衔接。体育仲裁的核心在于独立性,这
6、也是未来体育仲裁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内在需要。组织规则仲裁规则积极汲取国际上的相关有益经验,在保障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广泛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通过对仲裁员选聘、仲裁活动的明确规定,强调体育仲裁的独立性,强调“一裁终局”的裁决效力;高度关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确保体育仲裁规则不违反国际条约的强制性要求;着力推动我国体育仲裁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体系的对接,促进提升我国体育仲裁裁决的国际影响力。三、组织规则仲裁规则主要内容(一)组织规则主要内容组织规则共5章27条,分别为总则、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1.“总则”章规定组织规则的制定目的与制定
7、依据,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运行等基础性内容;明确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总局依法设立,其所在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2.“体育仲裁委员会”章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方式与原则、职责范围、议事规则、经费来源等事项;规定根据工作需要,体育仲裁委员会可设置专门委员会;明确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3.“仲裁员”章规定仲裁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仲裁员由体育仲裁委员会聘任,聘期一般为四年,独立处理体育纠纷,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员聘任和管理办法、培训和考核标准;仲裁员有义务参加聘前培训和履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体育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
8、和续聘仲裁员的依据。4.“监督管理”章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强调不得干预具体案件;列举解聘仲裁员的情形和仲裁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并明确了办案辅助人员的履职要求和工作纪律。5.“附则”章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对外交流的互惠原则和组织规则的施行日期。(二)仲裁规则主要内容仲裁规则共8章78条,分别为总则、受案依据和管辖权、申请和受理、仲裁庭、审理、决定和裁决、特别程序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1.“总则”章规定基础性、原则性内容。明确北京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与仲裁地,便利集中受理案件;严格遵守体育法规定的仲裁范围;明确体育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要求体育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员名册,并可针对纠纷的类
9、型设立专门仲裁员名册;要求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阐明送达方式与期限计算,以便减少争议、提高效率。2.“受案依据和管辖权”章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与管辖权。借鉴国内民商事仲裁实践经验,明确仲裁协议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意思表示,确定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以现实需求为导向,将体育赛事报名表、参赛协议或竞赛规程中的体育仲裁条款作为申请体育仲裁的依据;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避免因管辖权争议造成不必要迟延。3.“申请和受理”章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与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具体程序。允许体
10、育仲裁委员会自行判断体育组织内部救济是否及时,体育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不及时的情况下受理案件,保护当事人权益;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国或外国的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仲裁事项。4.“仲裁庭”章规定仲裁庭组成人数、组成方式、组庭通知以及仲裁员披露义务、回避、仲裁员替换等事项。要求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必须有来源于反兴奋剂仲裁员名册的仲裁员,且至少有一名具有法学背景或法律专业经验的仲裁员。5.“审理”章规定审理方式、不公开审理原则、缺席审理、举证责任、调解与和解等内容。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有权决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明确仲裁不公开进行的原则,以及允许公开的例外情形;当事人经书面通
11、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等情形的处理方式;保障运动员权利,对因不服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处理决定申请仲裁的案件,由上述主体对其处理决定的依据承担举证责任;规定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6.“决定和裁决”章规定作出决定和裁决的方式与期限、部分裁决与中间裁决、裁决的效力和履行、裁决书的补正与补充裁决、重新仲裁等内容。着眼体育纠纷解决的客观需要,仲裁庭可以依据体育组织自治规则作出裁决;要求体育组织必须执行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与裁决,规定体育仲裁“一裁终局”,强调体育仲裁裁决的效力。7.“特别程序”章规定适用于重大体
12、育赛事活动期间仲裁活动的特别程序,在保障当事人仲裁权利的前提下,补充、调整常规程序,提高仲裁效率。明确适用特别程序的纠纷范围;应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邀请,体育仲裁委员会可设立特别程序仲裁员名册;允许以电话通知的方式送达;简化仲裁庭组成方式,由主任直接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仲裁员存在回避情形时应立即提出回避;授权主任可合并有关联的待决案件;仲裁庭应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组织仲裁程序;依据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8.“附则”章规定其他附属事项。明确临时措施的具体程序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将中文确定为仲裁语言,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英文为仲裁语言;规定当事人应当缴纳仲裁费用;规定自然日
13、和工作日在本规则中的区别以及本规则的施行时间。第三部分:规则的全文学习体育仲裁规则(体育仲裁规则已于2022年12月22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组织设立。第三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
14、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第四条 当事人共同将纠纷提交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虽不准确,但能够确定是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视为同意将纠纷提交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五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简称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体育仲裁委员会可在仲裁员名册中设立反兴奋剂仲裁员名册等专门的仲裁员
15、名册。第六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律师执业满八年;(二)曾任法官满八年;(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四)从事法学、体育学研究或者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五)具有法律知识且从事体育实务满八年。第七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仲裁地,所有仲裁裁决均视为在仲裁地作出。第八条 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者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期限,应当自期限开始之次日起计算。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如果期限开始之次日为送达地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则从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是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
16、日。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在期限届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逾期。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申请顺延,由体育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主任)或仲裁庭对此作出决定。第九条 仲裁文件可以通过当面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以当事人约定的形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体育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采取适当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仲裁文件,采用当面送达的,当面送交受送达人,即视为已经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送达至受送达人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通讯地址之一的,即视
17、为已经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的,电子传输记录能够显示已完成发送的,即视为已经送达。采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体育仲裁委员会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公证送达、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等能提供投递记录的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通讯地址之一的,即视为有效送达。第十条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纠纷或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决定,存在违反本规则、仲裁协议等情形的,仍参加或继续参加仲裁活动的,且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异议的权利。第二章 受案依据和管辖权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依据仲裁协议
18、向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具有仲裁意思表示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交换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时,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与合同其他条款相互分离、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依据体育组织章程与体育赛事规则申请体育仲裁。体育组织章程授权制定的管理
19、规则中的体育仲裁条款,视为体育组织章程的体育仲裁条款。体育赛事报名表、参赛协议或竞赛规程中的体育仲裁条款,视为体育赛事规则的体育仲裁条款。第十三条 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处理决定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纠纷处理结果之日起二十一日内申请体育仲裁。第十四条 体育组织没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体育仲裁。当事人以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处理纠纷为由申请体育仲裁,体育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情况属实且符合申请仲裁条件的,可以受理。第十五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
20、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体育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认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可根据表面证据作出体育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体育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并不妨碍其根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或证据重新作出管辖权决定。仲裁庭依据体育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作出管辖权决定时,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一并作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案件管辖权存有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管辖权异议包括仲裁案件主体资格异议。体育仲裁委员会或经体
21、育仲裁委员会授权的仲裁庭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应当撤销案件。撤案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由体育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并加盖体育仲裁委员会印章。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六条 申请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当:(一)由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以及联系方式。(二)提交仲裁申请所依据的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文件的副本;(三)申请人的身
22、份证明文件;(四)对体育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纠纷,申请人还应提交体育组织处理决定的副本。第十七条 仲裁程序自体育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开始。体育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体育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体育仲裁委员会不予留存。第十八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发送双方当事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也应同时
23、发送给被申请人。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主任作出决定。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答辩书由被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提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附件:(一)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二)对仲裁申请书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答辩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体育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可以依据同一仲裁协议、体
24、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提出反请求。反请求的被申请人限于仲裁程序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提交反请求申请书。逾期提交的,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前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体育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不同意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就反请求所涉事项向体育仲裁委员会另案提出申请。当事人另案提出申请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反请求的提出和受理,参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同一案件中的请求和反请求应当合并审理。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在受理反请求申请后五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发送反请求被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
25、定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材料;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对反请求的其他事项,参照本规则关于仲裁请求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变更反请求。仲裁庭组成前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受理。逾期提出的,由体育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变更仲裁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等事项,参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体育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一)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同一个仲裁协议提出;(二)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同一
26、体育组织章程或体育赛事规则提出,且涉及的决定为同一体育组织作出的关联决定;(三)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案涉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各案当事人相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四)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案涉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涉及的多份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五)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案涉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涉及的体育组织处理决定为同一体育组织作出的同一决定;(六)各案当事人均同意合并仲裁。根据本条第一款合并仲裁时,体育仲裁委员会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同案件的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情况、相关仲裁案件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
27、约定,各案应合并至最先开始仲裁程序的案件中。仲裁案件合并后,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就仲裁程序事项作出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决定。第二十三条 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任何当事人均可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庭组成前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上述仲裁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变更等事项参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应当一式五份。当事人不止两方的,应当增加相应份数;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的,可以减少两份。第二
28、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国或外国的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仲裁事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应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提交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三名仲裁代理人,经申请且仲裁庭同意的,可以适当增加代理人数。第二十六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受理的,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第四章 仲裁庭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十五日内各自选定或委托主任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
29、内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的,由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十五日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五名候选人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提交推荐名单。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该人选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首席仲裁员由主任从双方当事人推荐名单之外的仲裁员名册中另行指定产生,但已经取得未推荐该首席仲裁员的当事人同意
30、的除外。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法学背景或法律专业经验的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从反兴奋剂仲裁员名册中至少选择一名仲裁员。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参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选定或指定独任仲裁员。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独任仲裁员应当有法学背景和法律专业经验。双方当事人应参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从反兴奋剂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一名仲裁员。第三十条 仲裁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各自协商,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
31、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选定或指定。申请人、被申请人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选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时,应共同协商,提交共同选定的候选人名单。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十五日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主任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从中确定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第三十一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五日内,将组庭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收到组庭通知后应当签署声明书,承诺独立、公正仲裁,并主动书面披露其知悉的可能引起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仲裁员认为应当披露的
32、情形足以构成应当回避的事由,应当主动回避。应当披露的情形在签署声明书后出现的,仲裁员应当及时主动书面披露。体育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存在披露事项的声明书后,应及时发送给当事人。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仲裁员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五)其他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知悉回避事由后十日内且不迟于首次庭审开始前提出;首次庭审开始后才知悉回避事由的,不迟于知悉
33、该事由后十日内提出。当事人以仲裁员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披露的事项为由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收到仲裁员信息披露声明书后十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不得再以仲裁员已经披露的事项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视为放弃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但不影响其他当事人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体育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书后,应当立即转交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并听取意见。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员回避,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回避请求,或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
34、则该仲裁员不再担任仲裁员审理本案。上述情形并不表示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除本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主任作出终局决定。仲裁秘书、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参照适用本条规定。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由于回避、主动退出或其他特定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替换。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其职责,或者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的,主任有权决定将其替换,并给予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被替换的仲裁员原来由当事人指定的,当事人应当按原指定仲裁员的方式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重新指定,逾期未重新指定的,由主任指定;原来由主任指定的,由主任另行指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35、,仲裁员替换后,由仲裁庭决定此前已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审理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仲裁庭决定全部审理程序重新进行的,裁决作出期限从仲裁庭决定重新进行审理程序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五条 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后,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合议并作出裁决,主任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替换该仲裁员;但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及主任同意后,其他两名仲裁员也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决定或裁决。第五章 审理第三十六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有权决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仲裁庭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案件,开庭方式可由
36、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约定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没有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审理。第三十七条 现场开庭一般在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经体育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庭有权自行选择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在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以外的地点开庭。当事人约定在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以外的地点现场开庭的,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当事人应当在体育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或者仲裁庭确定的比例预交上述费用;未预交的,仍在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现场开庭。第三十八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员、证人
37、、翻译、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面申请要求拍照、复制庭审笔录的,仲裁庭应当准许,但复制庭审笔录的当事人、代理人应当签订承诺书,保守庭审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公开的,经主任审查认为不涉及国家秘密、案外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体育仲裁可以公开进行。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运动员或其他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公开审理的,仲裁庭应当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存在其他不宜公开审理情形的案件除外。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允许公众旁听,或通过网络视频直播等形式对外公开。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在首次开庭十日前
38、,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在开庭审理五日前请求提前或延期开庭,并由仲裁庭对此作出决定。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缺席审理。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视为撤回反请求。第四十二条 仲裁秘书应当按照庭审情况制作庭审笔录。根据当事人或者仲裁庭的要求,调解情况可以不记入庭审笔录。庭审笔录由仲裁员、仲裁秘书、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
39、人认为庭审笔录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补正。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庭审笔录中记入有关情况,并由仲裁员、仲裁秘书签名。仲裁庭可以决定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对庭审进行记录,并在庭审前告知当事人。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不服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处理决定而申请仲裁的案件,除当事人举证之外,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也应当对其处理决定的依据承担举证责任。仲裁庭可以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当事人在举证期
40、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延长,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第四十四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庭审前已经交换的证据应当在庭审调查中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案件证据较多且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庭审前由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秘书召集当事人进行庭前质证。经过庭前质证的证据,仲裁庭在庭审调查中说明后,可以不再出示和质证。当事人当庭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决定接受但不再开庭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质证,
41、当事人应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质证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查看、核对证据原件。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仲裁庭对此作出决定。书面申请应当包括证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作证内容、作证内容与证明事项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的必要性等内容,并附证人身份证明文件。仲裁庭同意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证人出庭。证人出庭作证时,仲裁庭、当事人可以就作证内容向证人提问,证人应当如实作出回答。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进行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对证
42、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仲裁庭可以不予准许。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鉴定的,可以决定进行鉴定。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仲裁庭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仲裁庭决定进行鉴定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选定鉴定机构并告知鉴定事项。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并确定需要鉴定的事项后,由仲裁庭统一委托鉴定机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或者共同确定选择鉴定机构的规则。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庭指定。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确定的比例和期限预交鉴定费用。除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而决定进行鉴定之外,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鉴定费用的,不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的最终承担主体和比例,由仲裁
43、庭在裁决中确定。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听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意见的,应当在提交的书面申请中明确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拟证明的专业技术性问题等内容,并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的证明文件。是否接受当事人申请,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听取专业技术意见应当在庭审调查程序中进行,组织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就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技术性问题对质。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也可以书面质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与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技术性问题之外的审理活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出庭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第四十八条 有下
44、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仲裁程序:(一)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其他当事人未表示反对的;(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仲裁的;(三)本案的审理需以其他未决事项为依据的;(四)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第四十九条 中止情形消失后,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恢复仲裁程序或者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恢复的,可以恢复仲裁程序。仲裁程序的中止及恢复,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主任决定。第五十条 当事人可以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全部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被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
45、行审理和裁决。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致使仲裁程序不能进行的,可以视为其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组成前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全部撤回的,案件可以撤销。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由主任作出撤案决定;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撤案决定。作出的撤案决定,均应加盖体育仲裁委员会印章。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仲裁庭进行调解或当事人自行和解,还需要征得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同意。仲裁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
46、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仲裁庭应终止调解。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或自行和解的,应签订和解协议。当事人经调解达成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由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体育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及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曾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观点、作出的陈述、表示认同或否定的
47、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第六章 决定和裁决第五十二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涉及的程序事项作出决定。经当事人一致同意或其他仲裁员授权,首席仲裁员可以就程序事项作出决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以及有关体育组织的规定、体育赛事规则,公平合理、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作出决定、裁决前应当进行合议,并按照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决定、裁决由独任仲裁员作出。第五十四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案件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日期和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不写明有关案件事实、裁决理由。仲裁庭作出的决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体育仲裁委员会印章。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体育仲裁委员会存档,该书面意见不构成决定书、裁决书的组成部分,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将该书面意见附于决定书、裁决书后。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应在组庭后的三个月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在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