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保险和保险法概述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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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述v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的基本概念v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理论保险法的基本理论v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v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返回返回 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的基本概念 v一、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概念v(一)保险的法律涵义(一)保险的法律涵义 v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第2条规定: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是指投保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保险人对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

2、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是指约定的商业保险行为。险行为。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是指约定的商业保险行为。台湾保险法:保险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他台湾保险法:保险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他方,他方对于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负方,他方对于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负担赔偿财物之行为。担赔偿财物之行为。v1、保险是一种合同关

3、系、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v2、是当事人一方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一方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关系v3、是当事人一方负担赔偿财物的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一方负担赔偿财物的合同关系v(二)学理定义:受同类危险威胁之人为分散风险(二)学理定义:受同类危险威胁之人为分散风险而组成的、双务性且具有独立的法律上请求权的共而组成的、双务性且具有独立的法律上请求权的共同团体、为满足其成员损失填补的需要,而为的商同团体、为满足其成员损失填补的需要,而为的商行为。行为。v(三)保险的性质(三)保险的性质 v从经济关系的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分散危险、消从经济关系的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化损

4、失的经济补偿制度。1、损失说、损失说 2、风险转嫁说、风险转嫁说 v二、保险的要素二、保险的要素v(一)必须以存在的不确定的危险为对象(一)必须以存在的不确定的危险为对象 1、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 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 3、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v(二)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二)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v(三)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三)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v(一)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一)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v 1、可保危险必须具备的条件、可保危险必须具备的条

5、件v 1)纯粹性)纯粹性v 2)可能性)可能性v 3)不确定性)不确定性 其一,危险发生与否,不确定;其一,危险发生与否,不确定;其二,其二,危险发生之时间须为不确定;危险发生之时间须为不确定;v 4)意外性)意外性v 5)未来性)未来性v 6)同质性)同质性v2、可保危险的类型、可保危险的类型v 1)财产上的危险。)财产上的危险。v 2)人身的危险。)人身的危险。v 3)责任上的危险。)责任上的危险。v3、道德危险、道德危险v 1)道德危险是一种危险因素)道德危险是一种危险因素v 2)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及其控制)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及其控制v3)道德危险与道德义务)道德危险与道德义务v三、保险

6、与类似概念的比较三、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 (一)保险与储蓄(一)保险与储蓄 (二)保险与赌博(二)保险与赌博 (三)保险保证(三)保险保证 (四)保险与共同海损(四)保险与共同海损 保险与储蓄v构成方法不同v目的不同v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个人为单位体现均等原则。而保险则表现为综合的均等关系。v储蓄金额可以有储蓄者任意处分,按章存取。保险与救济v救济是单方的法律行为v救济的收益者没有给付的请求权v救济所用资金全部来自外援v救济的对象不受限制保险与保证v保险所分担的风险面大,而保证仅是信用风险。v保险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建立独立的契约,保证合同带有补充性和从属性,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v保

7、险人的责任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保证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v保证人是代偿债务,因此享有先诉抗辩权,代位求偿权。保险没有。四、保险的种类 v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v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v原保险与再保险 v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v依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为标准 v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v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v依照保险的实施形式为标准。v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 的原则下,根据保险合同而形成的保险关系。v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以

8、国家颁布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实施的原保险与再保险 v依照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不同为标准。v原保险是指由保险人直接承保业务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赔偿责任的保险。v再保险是指对原保险的保险责任再予以承保的保险。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v依照保险的目的和职能不同为标准。v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商业经营的原则开办的各种保险。v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实现某种社会政策或保障公民利益而采取的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对象为全体公民,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决非营利。v延伸知识:延伸知识:v大数法则(大数法则(Law of Large Numbers)v又称又称“大数

9、定律大数定律”或或“平均法则平均法则”。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试验和观察中,出现某种几乎必然的规律性的一类定理的总试验和观察中,出现某种几乎必然的规律性的一类定理的总称。称。v此法则的意义:此法则的意义:v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据此,保险人就可以比较精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据此,保险人就可以比较精确的预测危险,合理的厘定保险费率,使在保险期限内收取确的预测危险,合理的厘定保险费率,使在保险期限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其它费用开支相平衡。大数法则是近的保险费和

10、损失赔偿及其它费用开支相平衡。大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保险公司正是利用在个别情代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保险公司正是利用在个别情形下存在的不确定性将在大数中消失的这种规则性,来分析形下存在的不确定性将在大数中消失的这种规则性,来分析承保标的发生损失的相对稳定性。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承保标的发生损失的相对稳定性。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承保的每类标的数目必须足够大,否则,缺少一定的数量基承保的每类标的数目必须足够大,否则,缺少一定的数量基础,就不能产生所需要的数量规律。础,就不能产生所需要的数量规律。v人寿保险人寿保险:v所谓生命表又称所谓生命表又称“死亡率表死亡率表”,反映的

11、是社,反映的是社会平均年龄及不同年龄人群的生存概率和死会平均年龄及不同年龄人群的生存概率和死亡概率。广泛应用于寿险产品定价、现金价亡概率。广泛应用于寿险产品定价、现金价值计算、准备金评估、内含价值计算、风险值计算、准备金评估、内含价值计算、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因此对保险行业而言,科管理等各个方面。因此对保险行业而言,科学、准确的生命表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和学、准确的生命表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和条件。条件。第二节第二节保险法的基本理论保险法的基本理论 v一、保险法的概念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亦存在形式与实质意义之分。保险法有广狭两义,亦存在形式与实质意义之分。广义保险法,指以保险关

12、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广义保险法,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狭义保险法,仅指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狭义保险法,仅指保险私法而言,即保险合同法与保险公司法。关于保险保险私法而言,即保险合同法与保险公司法。关于保险的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大体上指广义上的保险法,亦指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大体上指广义上的保险法,亦指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即包括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国家对保险即包括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国家对保险

13、营业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规范营业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规范。v二、二、调整对象调整对象v1、商业保险关系、商业保险关系v保险公法关系: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与保险业经营者之保险公法关系: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与保险业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理的纵向关系。间的监督管理的纵向关系。v 1)国家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国家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v 2)国家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v 3)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v保险私法关系:保险私法关系:v 1)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v 2)保险中介关系)保险中介关系v 3)保险方之间的关系)保险方之间的关系

14、v 4)投保方之间的关系)投保方之间的关系v2、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关系v 三、特点三、特点v 1、广泛的社会性、广泛的社会性v 2、严格的强制性、严格的强制性v 3、至善的伦理性、至善的伦理性v 4、特定的技术性、特定的技术性v 5、趋同的国际性、趋同的国际性v 四、保险法的体例四、保险法的体例v 1、保险法的二元性、保险法的二元性 一是保险合同法一是保险合同法 二是保险业法二是保险业法v 2、保险法的结构模式、保险法的结构模式v 一是分别立法,即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是两个单独的一是分别立法,即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是两个单独的法律;法律;v 二是将两种内容合并在一个法典中,通称保险法。二是

15、将两种内容合并在一个法典中,通称保险法。v 3、保险法与民商法体制、保险法与民商法体制五、保险的历史沿革和立法v(一)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v近现代财产保险制度始于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的发源地是意大利。19世纪,英国劳合社。v火灾保险。v近代人身保险。v社会保险。(二)我国保险法的立法v1、1995年年6月月30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颁布,同年颁布,同年10月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v这部保险法采取了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形成了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该法经2002年、200

16、9年两次修正。v此外海商法调整海上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加强交通事故的保险。2、2002年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3、2004年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4、2005年底,保监发年底,保监发200748号加强偿付能力号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5、2007年年12月

17、月04日,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形成日,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形成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6、2008年年8月月1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修订草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提请全国人大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审议。v7、2008年年8月月2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进行了初次审议。9月月16日,日,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8、2009年年2月月2

18、5日至日至2月月28日召开十一届全日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保险法保险法修正修正案(草案)将进入第三次审议并通过。案(草案)将进入第三次审议并通过。v10月月1号正式实施。号正式实施。v08年保险法修改后的变化:年保险法修改后的变化:v1、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进行了、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规定。v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有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一的,不得担任保

19、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逾五年的。v2、险资投资渠道进一步

20、拓宽、险资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宽v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行存款;买卖债券债券、股票股票、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他资金运用形式。v3、保险监管者职责显著强化、保险监管者职责显著强化v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v4、再保险业法律、再保险业法律“呵护呵护”不再不再v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我国再保险政策规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我国再保险政策规定作出调整:取消

21、现行保险法中关于定作出调整:取消现行保险法中关于“境内境内优先分保优先分保”的规定。的规定。v根据加入世贸的承诺,至根据加入世贸的承诺,至2006年底,我年底,我国再保险市场已完全实行商业化运作。且再国再保险市场已完全实行商业化运作。且再保险业务的跨境交付,在国民待遇方面并未保险业务的跨境交付,在国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限制。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似与入世承加以限制。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似与入世承诺不符,因此,保险法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诺不符,因此,保险法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v5、“关照关照”偿付能力不足险企偿付能力不足险企v新修订的保险法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重新

22、修订的保险法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重点点“关照关照”,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措施。,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措施。v法律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法律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责令增加资本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用的形式、比例;

23、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接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受新业务。v6、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v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了被保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进一步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

24、的程序和时限、明确了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明确了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明确保险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的说明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v一、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v二、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v三、近因原则三、近因原则v四、补偿原则四、补偿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v(一)基本内涵v所谓诚实信用,是指民商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v我

25、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v(二)基本内容v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等。v投保人应遵循的最大诚信如实告知通知保证v保险人应遵循的最大诚信说明v保险法第5条、第16条、第17条、第21条1、如实告知义务v(1)如实告知义务的基本含义v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有关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保险法16条。v告知的内容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准,投保人只要如实回答了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就视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v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6、,或者因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v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v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v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解除权的消灭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

27、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v案例2009年10月,甲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终身寿险。2010年3月,因急性脑出血入院抢救,次日因抢救无效身故。甲的保险受益人乙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被保险人甲入院抢救时被诊断为:高血压3级极高危;既往病史中记载:高血压病史4年。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甲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高血压病史,遂作出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理赔的决定。甲为本人投保时,在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投保书的健康告知询问事项书面询问其是否患有“高血压”的内容,甲选择“否”。投保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和

28、授权”栏第2条:“本人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它告知内容均属实,与本投保书有关的问卷、体检报告书及对体检医生的各项陈述均确实无误,如有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声明的效力如何?2、通知义务v出险后的通知义务:及时通知。v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v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3、说明义务v(1)说明合同的内容:投保单附格式合同的内容。

29、v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说明:提示:在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的显著位置以文字或符号等明显标志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明确说明: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做出一般人能够理解的解释。(2)说明义务的违反 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案例v2009年9月23日,原告贵溪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公司签订了一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为原告公司285名员工在被告处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v保险种类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最高16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每

30、人最高30000元;附加团体住院津贴保险,特别约定为每人每天70元,最高赔偿天数为60天。保险期为2009年9月26日至2010年9月25日止,原告依约交纳了保险费。v2010年9月6日上午原告公司员工胡某某骑摩托车在上班途中,因一条狗突然从路边窜出,胡某某躲避不及与之碰撞,胡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花去医疗费用6631.51元。v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请求,被告于2010年12月6日向原告发出拒赔通知书,称“经审核索赔事项,按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对此予以拒赔。拒赔的理由是因为死者胡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v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无证驾驶

31、属于免责范围。v问题: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v2002年7月26日,被保险人陈某益与国寿公司签订了祥和定期保险合同一份,保险金额为100 000元,保险期间2002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为5年,被保险人陈某益缴纳了保险费171元。v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v2002年9月9日被保险人陈某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07年4月受益人陈某某向国寿公司提出理赔咨询,并于2007年5月11日进行了报案登记。经受益人陈某某申请,法院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宣告陈某益失踪,2008年12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告陈某益死

32、亡。v v2009年3月14日,受益人陈某某向国寿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同年5月5日,国寿公司向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出具歉难给付函拒绝赔付。v拒付理由: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此,被保险人陈某益出险时间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对本次申请不承担保险责任。v案例:案例:v1、安某于、安某于2000年年5月投保了某保险公司月投保了某保险公司1万元人寿保险,附万元人寿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加住院医疗保险1万元,她在投保书健康告知万元,她在投保书健康告知“目前是否生目前是否生病或有自觉不适症状病或有自觉不适症状”栏内填写了无。由于安某投保时已经栏内填写了无。由于安某投保时已经超过了

33、超过了50 岁,所以保险公司要求其在定点医院做了普通监岁,所以保险公司要求其在定点医院做了普通监察,因体检无异常,保险公司以标准件予以承保。察,因体检无异常,保险公司以标准件予以承保。v 2001年年2月,安某因头晕住院治疗,诊断为月,安某因头晕住院治疗,诊断为“颈椎病颈椎病”。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安某的病历中多处有关于安某反复头晕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安某的病历中多处有关于安某反复头晕10余年,并且曾经晕倒的记载,鉴于安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余年,并且曾经晕倒的记载,鉴于安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上述病症,保险公司以不实告知为由,拒赔。上述病症,保险公司以不实告知为由,拒赔。v 安某以其经过保险公司指定的医

34、院体检合格后承保以及安某以其经过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承保以及既往病史中记录有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既往病史中记录有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司赔付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v2、2005年年12月,黎先生在月,黎先生在“国寿国寿”公司湖北宣城市支公司公司湖北宣城市支公司的业务员多次上门宣传下,按后者为其当时只有的业务员多次上门宣传下,按后者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岁的女儿黎娇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黎娇在该公司投保了黎娇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黎娇在该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

35、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额共计保险,保额共计5万元。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保险万元。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小女孩带到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小女孩带到“国寿国寿”公司定点的医院进行公司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查出黎娇有任何病情,保险公司于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查出黎娇有任何病情,保险公司于是承保。是承保。2007年年5月,平日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应的黎娇突然月,平日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应的黎娇突然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当为女儿夭亡万分悲痛的黎先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当为女儿夭亡万分悲痛的黎先生向生向“国寿国寿”

36、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请求时,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请求时,“国寿国寿”公司却公司却以黎先生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以黎先生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责任,黎先生遂以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给付责任,黎先生遂以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二、保险利益原则v(一)基本含义v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保险法第12条第六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一种现实的利益 是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是法律上确定的利益 是以保险为保障对象的利益v(二)目的与意义v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是在于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是在于的发生的发

37、生,从而更好的实现保险从而更好的实现保险“分散风险和消化分散风险和消化损失损失”的功能。的功能。v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v(1)禁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禁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v(2)防止故意引诱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从中牟利的)防止故意引诱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从中牟利的企图,即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企图,即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v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v根本目的是在于防止投保人利用人身保险进行赌博根本目的是在于防止投保人利用人身保险进行赌博以获取不当利益以获取不当利益,防范投保人谋财害命而维护被保,防范投保人谋财害命而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险人的人身安全。(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v1、财产

38、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成立要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成立要件v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其具备的成立要件包括:vA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即是法律所允许的利益。vB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vC必须是确定的利益。v所谓确定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具体财产的价额)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已经确定。v2、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v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v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基于现有利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益而产生的期待

39、利益和责任利益。v现有利益: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存在,保险事故发现有利益: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丧失的利益。包括: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生时丧失的利益。包括: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担保物权利益、债权利益等。用益物权利益、担保物权利益、债权利益等。v期待利益期待利益:保险合同订立时不存在,但是基于现有:保险合同订立时不存在,但是基于现有权利而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权利而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v责任利益:责任利益:保险合同订立时不存在,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时不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法产生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时依法产生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v一般具有下列

40、情形之一的,均可认为有保险一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认为有保险利益:利益:v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v保管人。保管人。v占有。应注意区分占有的形态。占有。应注意区分占有的形态。v股东。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股东。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很有争议。益,很有争议。v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v3、财产保险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财产保险保险利益存在时间:v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无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无保险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保险金。不得要求支付保险金。v案例:

41、案例:v2005年年1月月2日,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月6日,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2

42、006年年1月月2日至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公司最迟在2月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月3日,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元,A公司

43、于是向保险人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索赔。v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

44、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公司投保500万元。万元。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期的第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向中国

45、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任。v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v1、该楼房可否投保?、该楼房可否投保?v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v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v本案参考结论本案参考结论v1、该楼房可以投保。、该楼房可以投保。v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德

46、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v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第11条第条第3项的规定。项的规定。v参考理论分析参考理论分析v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利益。保险

47、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对该楼房的承租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对该楼房的承租权,所以具有保险利益,承租的楼房可以投保。所以具有保险利益,承租的楼房可以投保。v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租赁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对原来使用的律依据,因为其租赁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v3、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时,、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

48、提出赔偿的请求时,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中国静安保险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49、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v1、人身保险利益及特点v人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保险事故发生的对象即为人,而非物或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客体,非经该本人同意,即以其为危险发生的对象,显然违反道德观念,应为法律所禁止。为防范道德风险,法院主动审查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v人身保险利益的特点人身保险利益的特点v(1)人身保险利益无法以金钱予以衡量。)人身保险利益无法以金钱予以衡量。v(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

50、益必须在保险合同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存在立时存在v(3)。v2、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v(1)利益主义)利益主义v(2)v(3)折衷主义)折衷主义v我国是利益与同意兼顾原则:我国是利益与同意兼顾原则:v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v(一)本人;(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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