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纪年法纪年法(1)年号:多指帝王纪年的名称(如康熙、乾隆、贞观、开元、光绪.)(2)谥(shi)号:指古代帝王、贵族、大臣死后,依其生前事迹所给予的称号(如,汉文帝、汉武帝、隋炀帝.)(3)庙号:皇帝死后祭祀所用(祖、宗、汉高祖、唐玄宗.)是中国古代帝王死后,在太庙里供奉祭祀时追尊的名号,常用“祖”、“宗”(如汉高祖、唐玄宗)例:1912年 民国元年 1912年 1949年 民国元年 民国38年 1911年+民国多少年=公元 公元多少年-1911=民国 1911+1=1912(公元)1949-1911=38(民国)4、公元纪年法公元元年公元元年公元前公元前100年年公元公元100年年公元前公元
2、前200年年公元公元200年年公元前公元前300年年公元前221年前后前后1、秦始皇于公元前、秦始皇于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是公元前年统一六国,是公元前3世纪世纪2、隋统一中国是、隋统一中国是589年,是公元年,是公元6世纪后期世纪后期公元589年例:前例:前425年年 前前495年年 先有前先有前495年,后有前年,后有前425年年 前前425年属于公元前年属于公元前5世纪后期世纪后期 前前495年属于公元前年属于公元前5世纪前期世纪前期 纪年法 1帝王纪年法 2民国纪年法 3甲子纪年法 4公元纪年法小结年号谥号庙号社会保险法解读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王 祖 云 一、社会保险
3、法的特点 二、社会保险法的本质 三、社会保险法立法目的 四、社会保险体系和性质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 六、工伤保险新规定 七、用人单位的义务 八、征缴措施与法律责任新规定 九、养老金计发办法 名词解释: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2、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63条);3、有关行政部门(63条)一、社会保险法的特点 与劳动合同法比,社会保险法特点:n 适法主体多元n 调整关系多重n 涵盖制度多样 二、社会保险法的本质 安全网、里程碑、支架性法律。本质内容:权利法 社会保险法主要是一部权利法,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具体体现,它需要规定参保人员应当享有哪些权利,享受什么待遇,这些权利和待遇如
4、何保障和救济等。三、社会保险法立法目的 (一)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关系是指社会保险主体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政府与公民之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以及参保个人之间;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以及参保个人之间;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之间等多重关系。社会保险法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规范上述主体之间的关系。(二)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公民在社会保险关系中,主要权利就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主要是一部权利法,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具体体现,它需要规定参
5、保人员应当享有哪些权利,享受什么待遇,这些权利和待遇如何保障和救济,这是立法的主要目的。(三)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效率优先。经济的原则不能保证全体成员共同分享发展成果,社会成员在年老、工伤、疾病、失业、生育等情形下,靠市场经济原则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必须在二次分配中进行适当调节。社会保险制度就是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分配制度。四、社会保险体系和性质 社会保险法确立的社会保险体系将所有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体现了统筹城乡,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立法目的。(一)社会保险体系 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五大体系九个险种:1、基本养老保险 职
6、工基本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工伤保险 4、失业保险 5、生育保险 (二)社会保险性质 1、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 双强制 无雇工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 除外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由国务院另定。即凡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要么属应当参加,要么属另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居民:可以参加 政策引导其尽量参加:一是中央财政对已经达到60岁(男女)的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55元;二是地方财政实行缴费补助,补助到个人账户;三是启动
7、时如果已经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老人,领取的前提条件是,其子女必须参保。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到达60岁时,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部分 养老金水平:(个人缴费累计地方财政补助累计利息累计)139中央财政每月补助55元地方财政每月补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可以参加 2、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应当参加 双强制双强制 无雇工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 48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保待遇。应缴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可以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可
8、以参加 政府补贴:享受低保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人和未成年人。3、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国家机关除外)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户(修订前的范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4、失业保险 国务院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 双强制 四川省条例: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5、生育保险 企业:应当参加 归纳:以劳动关系为纽带的五个险种,属于强制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职工
9、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其他雇佣关系;参加新农合的尊重本人自愿。超出劳动关系的四个险种,均属于自愿性或政策引导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 1、老病残遗一体保障 17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原规定:缴费满15年的,直接病退;不满15年的,领取一次性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新规定:领取病残津贴。应明确的问题:不同的缴费年限,病残津贴的标准?达到法定退
10、休年龄时,是继续领取病残津贴还是养老金?如果缴费很短,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2、基本养老保险续缴规定 退休条件:达到法定年龄;同时缴费满15年。原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新规定:退休条件未变。但对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申请转为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即都可以续交。社保法实施前参保的续交方式:,可后延缴费5年,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满至15年(部13号令)。六、工伤保险新规定 工伤保险基本原则:雇主责任;无(不计)责任补偿;补偿标准法定;大数法则社会统筹。1、参保范围扩大 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团
11、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上述扩大范围的用人单位已经于05年底按照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纳入参保范围,只是在称谓上有所变化,36号文中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改为“民办非企业组织、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2、工伤认定范围调整 扩大:把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为交通事故伤害。交通事故伤害的外延大于机动车事故伤害。缩小:把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缩小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依照新条例则不能认定为工伤。3、部分待遇支付渠道和标准调整 标准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提高。14级提高3个月;56级提高2个月;710级提高1个
12、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高。老条例为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社平工资。我省成都为50个月,其他地区为48个月。大约就是10多万。新条例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2009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约40多万。是原来的三倍多。支付渠道调整:510级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个一次性待遇),老条例规定,无论是否参保,都由用人单位支付。新条例规定,5-10级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保的,两项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支付。为什么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还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因为雇主
13、责任不仅是赔付责任,还有管理责任。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加强管理,尽量减少职业伤害。结论:标准提高和支付渠道调整,以及先行支付,代位追偿规定,大大提高了不参加工伤保险的风险。4、增加了工伤预防费用支出内容 新条例12条增加了一款: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5、简化了工伤行政争议处理、工伤认定程序,增加了工伤认定中止程序 55条:特别是工伤决定改复议前置为复议选择;20条:增加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的规定;工伤认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
14、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6、强化了雇主责任,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处罚 老条例:责令改正;新条例: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社保法57、84条:应当登记时间应缴数额补缴应缴保险费;7、先行支付,代位追偿 社会保险法41条:未参保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经办机构依据本法63条规定追偿。立法目的:雇主责任落实给用人单位,权益救济的麻烦给政府。8、新条例理解难点 第一、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外延 新条例第十四条
15、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包含自行车、电动车和残疾人助力车,即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非机动车辆。第二、供养亲属范围问题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部分职工达到年龄后领取养老保险金,但养老保险待遇较低。如果其近亲属因工死亡,除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外,其他条件都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可能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高于养老保险金待遇时,该部分人员是否属于供养亲属范围。七、用人单位的义务 1、登记义务 一是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法律5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主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义务,时间点在成立之日起30日之内。征缴条例8条二款:条例施行前尚未参保的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
16、内,条例施行后成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二是办理新录用职工登记。法律58条: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按时足额缴费义务 63、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按时足额缴费的义务。按时: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当地征收机构规定的最后时限。足额:全员参保;全口径申报缴纳。社保法12条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我省原来为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征缴措施(63条):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的,查询其银行账户申请行政划拨;账户余额不够划拨的,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未提供担保,申请法院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八、法
17、律责任 1、不办理参保登记的法律责任,84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应缴数额依法从应当登记之日起计算;包括应当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法律责任 86条,处罚程序,与63条的程序并行 前提:征收机构下达限期缴纳或补足。除了按照63条的征缴程序进行外,同时启动86条的处罚程序:并自欠缴之日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骗取社会保险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87条: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混为一谈。针对第三
18、方: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提请许可部门吊销第三方人员执业资格。4、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88条:针对参保个人骗保行为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九、养老金计发办法 文件: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上位依据:(国发【2005】38号、省政府川府发【2006】13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一下办法计算:(一)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退休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6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当年)本人历年缴费中的当年缴费工资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40岁退休 233至70岁退休 56)谢 谢!本人电话:86112242(办)18981818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