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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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同时,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对用人单位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也提出了要求。用人单位的设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设立条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这两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2第二节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 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职业病危害的状况,又能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执法有的放矢,为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3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工作要求 目前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差距仍然很大,问题仍然较多。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抓紧抓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尽快实现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常态

3、化、规范化。4(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企业自主申报意识。要加大对申报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使企业充分认识职业危害申报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做好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企业开展申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加大对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他们熟悉和掌握申报的内容、程序、方式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5(三)制定申报计划,加强目标考核。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分步达标、逐步推进的办法,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职业危害申报推进计划,确定不同时期的目标任务。6(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不断扩大申报覆盖面。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情况,开

4、展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可靠,要加大对已申报企业的执法检查,根据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情况和职业危害严重程度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责任,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7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8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

5、提交的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北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9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程序(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用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中央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2)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

6、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10 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114、变更或注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

7、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12 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13(6)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未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4第三节 职业危害告知规范 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职业健康法规都对职业危害告知有明确规定。职

8、业危害告知包括用人单位及其相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一、用人单位的权力(1)用人单位购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设备的,应当向供货方索取说明书,并查验在设备的项目位置是否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15 警示说明必须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用人单位购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向供货方索取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查验产品包装是否有项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16 用人单位储存可能产生职

9、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1、合同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生产过程中可能17 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接触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18 告知的内容包括:(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2)危害结果;(3)

10、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19(5)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教育;(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1)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0(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3、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档案,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2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11、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2223第四节 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明确要求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关于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24 加大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用人单位

12、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促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一、职业健康培训类别 1、针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培训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健康培训,25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针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 对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与管理知识的培训,使职业健康管理明白做什么、怎么做。26 3、针对劳动者的培训 总结近年来发生职业病的原因之一,就是劳动者对本工作岗位的职业危害全然不知,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因此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教育就显得相当重要。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

13、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达到:27(1)通过职业培训,使劳动者掌握职业健康知识,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2)教育劳动者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3)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从而真正起到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作用。28二、职业健康相关培训效果评估1、职业健康培训的效果评估(1)用人单位领导和职工对所接触到的职业危害认识的程度,包括职业健康知识,尤其是防护知识与技能知识水平的提高。(2)用人单位领导和职工预防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为改变,包括用人单位改善环境的经费投入、技术改造项目的多少、防护用具的配

14、备程度,以及工人参与改善环境的程度、防护用具的使用率和正确使用率。29 2、用人单位环境质量变化指标(1)用人单位大环境健康状况的改善。用人单位大环境与车间内健康状况的好坏是用人单位未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美的环境会使人们精神振奋、激发热情和积极性。(2)定时定点进行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浓度(强度)的监测,了解其变化规律,并保证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职业健康要求。303健康监护指标(1)有毒有害作业点环境监测率(2)有毒有害作业工人职业健康检查覆盖率、合格率(3)职工患病(包括疑似职业病、职业病、工伤)后的诊治率。314健康水平变化指标(1)职工一般疾病发病率下降的比例(2)职工因病缺勤时下降

15、比例(3)疑似职业病、职业病发病率下降比例(4)职工平均期望寿命及死亡率变化。32第五节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h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33一、规章制度(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

16、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34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35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中明确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重点建立健全以下13项主要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7、36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劳动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处置及报告制度;应急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奖惩制度;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37二、建设项目预评价 1、预评价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18、门备案。38 2、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设计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393、建设项目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在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

19、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0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要求(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4)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它规定。41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1)职业危害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

20、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42(2)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43五 生产设备材料管理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

21、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44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45六、职工的健康监护 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档案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

22、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46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简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23、、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7 2、特殊职工的职业健康保护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经期的女工不得安排从事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48七职业危害事故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49八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作业场所使用有

24、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50九职业健康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51第六节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妇女和未成年工在身体和生理方面同男子和成年人有着不同的特征。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推动社会进步等所以我国劳动法规定对女性职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52一、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一)禁忌劳动范

25、围 国家对女职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最主要的内容是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我国劳动部于1990年1月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禁忌女职工从事下列作业:(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伐木及流放作业53(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即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净劳动时间率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54(6)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铬等作业

26、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中第级和第级的作业。(二)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征所实施的特殊健康保护制度,在我国被简称为“四期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55 1、月经期保护 月经期保护是指为保障女职工月经期身体健康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月经是妇女的生理现象,但它可以使身体生理防御机能暂时减弱,如不注意卫生保健,就会引起妇科疾病。根据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规定,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56(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强化女工的保健意识。(2)女职工每班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妇女卫生室,每班在40-100人的单位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和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发放单人自

27、用冲水器。(3)经期禁止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即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746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3%,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的作业。57(4)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作业分级中第级(含级),即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5)经期禁止从事高温作业分级规定的高温作业(6)经期禁止从事冷水、食品冷库等低温作业。582 怀孕期保护 怀孕期保护是指为保障怀孕女职工及其胎儿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为保障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有关劳动保护法规规定,应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如自确定妊娠之日起,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产妇

28、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检查。59 妊娠后禁忌从事下列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抗癌药物和乙烯雌酚生产作业;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60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和高处作业等。3、生育期保护 女职工的生育期保护是指为保护生育期间及其婴儿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保护措施61 4、哺乳期保护 女职

29、工的哺乳期保护是指为保障哺乳期女职工及其婴儿身体健康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保护乳母,有利于婴儿的生长、发育。我国有关劳动保护法规规定,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如乳母禁止从事下列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己内酰胺、62 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物、有机氯化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更年期保护 根据我国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规定63 对更年期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女职工进入更年期以后,大都被一些症

30、状所困扰,有些妇女会出现一系列程度不同的、以植物神经系统功能失调为主的症候群,或称“更年期综合征”64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一)未成年工的概念 未成年工,是指已经被录用的,在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据劳动法第58条规定,我国的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劳动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生长发育的特点及其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对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所应享有的65 特殊权益保护。包括限制就业年龄、限制工作时间、禁止从事某些作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特殊保护。(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必要性 未成年工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过重的、长时间的或过渡紧张的

31、劳动,不良的工作环境,不适的劳动工种和劳动岗位,都会对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和学习66 生活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为适应其生理发育和知识增长的需要,国家对未成年工必须依法予以特殊保护,使他们能够在参加劳动的同时,身体得到正常发育,学习得到逐步提高,安全有所保障,从而为国家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三)未成年工的保护原则 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应当遵循下述原则:67(1)尊重未成年工人格的原则(2)适应未成年工身心发展的原则(3)保障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原则(4)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未成年工的保护内容 根据我国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规的规定,未成年工

32、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68 1、限制就业年龄 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不成熟,限制他们的就业年龄有利于其身体的正常发育。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69 2、限制工作时间 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时间的制度;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6小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工作,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70 3、禁止安排有害健康的

33、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级体力劳动强度即相当于重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具体地说,禁止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71(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级以上的粉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级以上的冷水作业72(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8)矿山井下级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73(1

34、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11)易燃易爆、化学性灼伤和热烧伤等危害性大的作业。(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且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74(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风镐、风铲、柳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17)锅炉司炉754、疾病与具有生理缺陷,不得从事的劳动原则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

35、的劳动:(1)高处作业分级中第级以上的高处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中第级以上的低温作业(3)高温作业分级中第级以上的高温作业(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765、生产工具适合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 未成年工在劳动中使用的工具及工具台应当适合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特点,以利其健康成长。776、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一年(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检查时间已超过半年。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少劳动时间或安排其他劳动78 此外,国家还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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