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2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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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 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一)关于国际法的名称拉丁文jusgentium,即万民法1625年,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使用该术语称呼国家之间的法律被翻译成英文的Lawofnations18世纪末,边沁将英文改用internationallaw,并在道德及立法原理绪论publicinternationallaw国际公法和privateinternationallaw国际私法(一)关于国际法的定义要给国际法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首先,首先,迄今为止,无论事习惯国际法,还是国际条约,都没有就国际法的概

2、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其次,不同的学者,出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和对国际法的不同认识,必然给国际法作出自己的定义;最后,最后,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适用于这个社会的国际法也必然发生变化。因此,任何国际法的定义势必带有时代的局限性和认识上的片面性。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它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则和制度。它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3、(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条约国际法、习惯国际法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国际法具有拘束力,不同于国际礼让(international courtesy)和国际道德(international morality);但是,国家之上没有权威或世界性的强制机构来强制执行国际法。概括的讲,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具有如下一系列明显的特殊性:(1 1)社会基础不同。国际法赖以生存的基础和活动的空间是众多民族国际组成的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基

4、础和空间是有个人(自然人和法人)组成的国内社会;(2 2)效力依据不同。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与各国意志的协调,而国内法的效力依据来源与各自国家的意志。(3 3)制定方式不同。国际法的制定主要依靠各国之间的协议和共同形成和遵守的国际习惯,而国内法的制定则有各国的立法机关予以进行;(4 4)法律主体不同。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各个主权国家,而国内法的基本主体则是自然人和法人;(5 5)强制力不同。国际法的强制力依靠国家自身和国际祖师有限度的保证,而国内法的强制力则有各国的强制机关予以保证,如军队、警察等。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具

5、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1、格劳秀斯派(Grotians)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为自然法和国际的一般同意。2、自然法学派(naturalists)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为自然理念。3、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s)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这些规则之所以具有拘束力,是因为国家承认了它们,表现了国家的同意和意志,这种同意表现为习惯和条约。(二)现代国际法学派1、新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说狄骥、波利蒂斯,社会连带学说(doctrine of social solidarites),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为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派(normativist

6、 school),一切法律规则的效力都出于上一级的法律,全部法律都归于一个体系,在最上级为国际法,国内法的效力根据源于国际法,国际法的根据是取决于一个国际法中的“最高规范”或“原始规范”,这是人类“正义感”或“法律良知”。2、新实在法学派权利政治说(theory of power politics),国家权力的均衡是国际法有效的根据。政策定向说(policy-orient theory),国际的外交政策在国际法的效力上起主要作用。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家之间的法,国际参与制定国际法的过程就家之间的法,国际参与制定国际法的过程就是利益和意志协

7、调的过程,国际意志协调的是利益和意志协调的过程,国际意志协调的结果就是达成协议,所以,各国的意志之间结果就是达成协议,所以,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议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的协议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古代和中世纪时期,只有分散的萌芽规则,出现了一些有关战争、结盟、订约、使节制度等。中世纪后期,产生了一些海洋制度、海外领土取得的法律依据和领事制度。使馆制度也于15世纪开始产生,它对以后外交关系法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近代国际法也可以说是欧洲国际法,16世纪开始,学者们提出

8、了有关主权国家的理论。里程碑: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承认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许多邦为独立主权国家,否定了“世界主权”,开始了新型的国际关系。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一次系统论述了国际的主要内容。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一)国际法主体的增加两类新主体的出现: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三)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四)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四、中国与国际法四、中国与国际法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的含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国际法的渊源是国家法的原则

9、。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另一种主张认为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有学者将国际法渊源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前者强调行为规则所有发生和取得法律效力的历史事实,后者强调条约、国际习惯等。国际法学者着重研究的主要是国际法的形式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成的方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式或程序。一、一、国际法的各种渊源国际法的各种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教材P16)(一)国际条约(treaty)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的条约,前者涉及世界性问题,又称为造法性条约;有学者否定后一种条约为国际法渊源,这

10、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些条约也为当事国创设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二)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形成具备两个要素: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的存在;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一)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二)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judicial decisions)包括国际和国内的仲裁庭的裁决和法院的判决。2、权威公法学家学说(teachings)3、国际组织的决议另外,辅助资料还包括“公允及善良”原则,以及国际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准条约”等。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一、

11、一、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的概念的概念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的主体地位一直是国际法的主体,以前是唯一主体,现在是基本主体。(二)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案例1】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教材P.423)(三)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之主体地位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一、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b

12、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的概念的概念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准则。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二战后国际的基本原则主要是通过国际条约和一系列国际文件确立的。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宪章。三、各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三、各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际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国家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的权力。国家国家主权或独立是国际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石。基于这种主权独立,国家在国际社会中都是平等的成员。(二)不侵犯原则国家主权平

13、等原则的引申,传统国际法并不禁止侵略战争。(三)不干涉内政原则(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六节第六节 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一、国际法编纂一、国际法编纂(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的概的概述述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二、国际法编纂的发展二、国际法编纂的发展18世纪末,边沁首先提出编纂国际法的倡议,此后,学者、学术团体和国家就开始了国际

14、法的编纂工作。1899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是国际上大规模国际法编纂的开始,在和平解决争端和战争法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对官方的编纂起了重要的作用。第七节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一元论混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实质区别,二元论则忽视了二者之间的联系。正确认识二者关系,应该认识到二者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同时有密切关系。这种关系首先表现在国家处理二者的关系上是国内法应执行国际法的规定。所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

15、归根结底是国家应严格履行国际义务,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规则的问题。二、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二、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各国均通过采纳(adoption)或转化(transfermation)方式把国际法的规定纳入(incorporation)国内法,时期在国内得以适用,并对它们的地位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总原则是严格履行国际义务,保护中国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第二章 国家国家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国家,state,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领土和主权

16、四个要素。二、国家的类型二、国家的类型(一)单一国unitary state,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二)复合国composite state,又称复合制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州、邦或(加盟)共和国等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国家。(三)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目前,公认的严格意义上的永久中立国是瑞士和奥地利。(一)附属国dependent state,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出于丛书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又分为附庸国(vassal state)和被保护国(protected state)。一、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

17、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se。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二)国家的基本义务 四、国家管辖豁免四、国家管辖豁免state jurisdictional immunity,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简称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或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

18、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案例2】湖广铁路案(教材P.425)【案例3】光华寮案(教材P.426)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和政府的承认国际和政府的承认一、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国家承认的概念recognition of state,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收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二、国家承认的条件二、国家承认的条件条件有二,一是新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构成要素,而是新国家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特别是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和民族自决等项原则。三、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19、三、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存在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和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的分歧。一、一、政府承认政府承认(一一)政府承认的概念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二二)政府承认的条件有有效统治,惯常服从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三三)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 只 只影响新政府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资格和能力。(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第三节第三节 国家和政府的继承国家和政府的继承一、一、国家继承的概念国家继承的概念succession of state,是指一

20、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二、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二、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因国家继承而引起的有关权利义务在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的转移。(一)国家继承对条约的法律效果1、部分割让领土或某附属领土并入某一既有国家时“移动条约界域”原则(moving treatyfrontier rule)。2、附属领土独立“白版”原则(clean slate principle)。3、国家合并。4、国家分离或解体。(二)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三)国家继承对国家档案的法律效果(四)国家继承对国家债务的法律效果三、三、政府继承(一)政府继承的概念sucsuccession of governme

21、nt,是指某一国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以及国家政府的更迭。(二)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继承的立场和实践第四节第四节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一、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的概念state responsibility,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internationallywrongful act,或称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二、关于国家责任的国际法规则的编纂二、关于国家责任的国际法规则的编纂三、国家责任的构成条件三、国家责任的构成条件两个方面的分歧,一是行为国是否必须有主观过错,二是行为是否必须给他国造成了物质或精神上的实质损害。四、一国国际不当行为

22、的要素四、一国国际不当行为的要素(一)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二)国家行为违背国家义务五、排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况五、排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况1.同意(consent)2、国际不当行为的对抗措施(countermeasures in respect of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forth majeure and fortuitous event)4、危难(distress)5、紧急状态(state of necessity)6、自卫(selfdefense)六、国际责任的内容和形式六、国际责任的内容和形式(一)行为国义务1、停止不当行为(cess

23、ation)2、承诺并保证不重犯(assurances and guarantees of nonrepetition)3、补偿损害后果(reparation)(二)受害国的权利七、国家责任的执行七、国家责任的执行(一)国家责任的追究(二)反措施第三章第三章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组成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组成state territory,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一)领陆(territorial land)(二)领水(territorial waters)包括国内河流、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和国际运河。(三)领陆和领水的底土(territ

24、orial subsoil)(四)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二、领土的法律地位二、领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一)先占(occupation)亦称占领,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有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二)时效(prescription)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的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三)添附(accretion)指国家领土的新增加。(四)割让(cession)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五)征服(conquest)

25、指国家以武力对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的方式。【案例4】帕尔玛斯岛仲裁案(教材P.427)二、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新方式二、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新方式(一)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referendum),是指由某一领土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二)恢复领土主权reversion of territorial sovereignty,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第三节第三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领土主权的限制一、共管一、共管condominium,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6、二、租借二、租借lease,大多是根据不平等条约产生的。三、国际地役三、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要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第四节第四节 国家边界国家边界一、边界的概念一、边界的概念state boundary,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土与外层空间的界线。二、边界的形成二、边界的形成历史边界、条约边界、继承边界。三、边界的划分三、边界的划分(一)划界方法1、几何学划界法2、天文学划界法3、自然划界法(二)划界程序四、边境制度四、边境制

27、度边境,frontier,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边境制度的内容包括:(一)边界标志的维护(二)边界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三)边境土地的利用(四)边境居民的往来(五)边境事件的处理第五节第五节 中国领土中国领土一、概述一、概述二、中国和有关国家的领土和边界问题二、中国和有关国家的领土和边界问题(一)中国和印度关于领土边界的问题(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三)钓鱼岛列屿 第六节 南极和北极地区一、南极地区一、南极地区(一)南极概况(二)南极的法律地位南极条约,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建立了协商会议制度。二、北极地区二、北极地区尚无专门规定北极地区法律地位的公约。第四章第四章

28、海洋法海洋法第一节第一节 海洋法的发展历史海洋法的发展历史law of the sea,是近代欧洲的产物。1609年,格劳秀斯发表海洋自由论,论争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引起了海洋自由与占有的争论,随后海洋被划分为领海与公海,这种争论终结,海洋自由原则得以确立。领海最初称为领水,是意大利法学家真谛利斯在西班牙辩论中开始提出的。1702年,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在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到了19世纪,领海的概念已经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且为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确认。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现代海洋法幸臣的标志和里程碑,也是第一部最系统最全面的国际海洋法典。第二节 内水一

29、、内水的概念和地位一、内水的概念和地位internal waters,指除群岛国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二、港口、内海湾、内海峡二、港口、内海湾、内海峡(一)港口port,能用于装卸货物、上下乘客和泊船并具有各种工程设施的内水。(二)内海湾bay,明显曲入陆地的海域。(三)内海峡straits,指两端连接海洋的陆地之间的狭长水道。三、中国的内水三、中国的内水(一)中国内水的简述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二)关于港口制度和琼州海峡航行的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领海及毗连区领海及毗连区一、领海的概念和范围一、领海的概念和范围(一)领海的概念te

30、rritorial sea,海洋法公约: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二)领海的范围1、领海的宽度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2、领海基线(baseline of territorial sea)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法和直线基线法(straight baseline)。二、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定二、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定(一)沿海国的领海主权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和管辖权(二)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

31、过领海的权利。(三)沿海国在领海中的司法管辖权三、毗连区三、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之外,有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带海域。根据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的规定,是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12海里内毗连领海的公海区域。四、中国领海及毗连区的法律制度四、中国领海及毗连区的法律制度(一)中国领海的法律制度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二)中国毗连区制度外部界线为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第四节第四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概述一、概述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

32、gation,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二、过境通行制二、过境通行制(一)过境通行制适用的范围transit passage,只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二)各国有关过境通行的权利和义务过境通行的权利,right of taansit passage。(三)海峡沿岸国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第五节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一、群岛水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一、群岛水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一)群岛水域的概念archipelago,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

33、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二)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群岛国对群岛水域具有主权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一)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二)群岛海道的通过制度第六节第六节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制度的形成一、专属经济制度的形成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一)沿海国在专属

34、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三)内陆国(landlocked states)和地理不利国家(geographically disadvantaged states)的权利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分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协议解决,四、中国专属经济区四、中国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第七节第七节 大陆架大陆架一、大陆架的概念一、大陆架的概念continental shelf,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二、大陆架法律地位二、大陆架法律地

35、位大陆架属于沿海国。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协议划定【案例5】北海大陆架案(教材P.429)【案例6】利比亚和马耳他大陆架案(教材P.432)四、中国大陆架四、中国大陆架第八节第八节 公海公海一、公海的概念和地位一、公海的概念和地位海洋法公约,high seas,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二、公海自由制度二、公海自由制度(一)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制度1、航行权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二)公海上的捕鱼制度捕鱼自由,freedom of fishing。(三)铺设海底电缆和

36、管道的自由制度(freedom of lay submarine cables and pipelines)(四)关于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制度三、公海上的管辖权三、公海上的管辖权对船舶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对海盗行为(piratical act)、贩运奴隶(transport of slaves)和未经许可的广播(unauthorized broadcasting)的管辖。四、公海上的登临权和紧追权四、公海上的登临权和紧追权(一)登临权(right of visit)国际法赋予各国军舰登临权。(二)紧追权(right of pursuit)各沿海国在公海上的特殊权利。

37、第九节第九节 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地位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地位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common heritage of 二mankind)。二、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二、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一)区域活动的原则区域开放给所有国家(二)区域资源的开发平行开发制(panelled system)。(三)区域活动的管理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第十节第十节 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一、一、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一)海洋环境污染与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条约(二)国家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二、海洋科学研究二、海洋科学研究(一)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二)各类海洋科学研究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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