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第一章 继承权概述继承权概述第二章第二章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第三章第三章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第四章第四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五章第五章 遗产的处理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第一节 继承与继承法继承与继承法 第二节第二节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点继承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三节第三节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第四节第四节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 第一节第一节 继承与继承法继承与继承法一、继承的概念和特点一、继承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和特点(一)概念和特点 1.概念概念 现代民法上的继承特指财产继承,是指现代民法上的继承特指财产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死者所
2、立遗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死者所立遗嘱的指定或根据法律的规定转归有权取得遗产的人所嘱的指定或根据法律的规定转归有权取得遗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有的法律制度 2.特点特点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存在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 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 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其后果是引起死者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其后果是引起死者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继承关系基于一定的条件而发生继承关系基于一定的条件而发生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3、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养老育幼原则养老育幼原则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在继承法理论中,继承权有客在继承法理论中,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两种含义上的继承权两种含义这两种不同含义的继承权虽有这两种不同含义的继承权虽有联系却具有不同的性质联系却具有不同的性质第二节第二节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点继承权的概念和特点一、继承权的概念一、继承权的概念1.概念概念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2
4、.继承权的特点继承权的特点 一种财产权利一种财产权利 与特定身份相联系与特定身份相联系享有主体的专属性享有主体的专属性 具有无偿性具有无偿性 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相互统一性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相互统一性实现的条件性实现的条件性 第三节第三节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一、继承权的接受一、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同意继承被继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二、继承权的放弃二、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不接受或者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不接受或者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5、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四节第四节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的丧失概念一、继承权的丧失概念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基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承人遗产的资格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
6、定 三、继承权丧失的形式要件三、继承权丧失的形式要件四、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四、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以判决的形式确认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以判决的形式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他机关和个人都无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他机关和个人都无权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第五节第五节 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的保护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指当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指当继承人的继承权 受到侵害时,继承人享有请求人民法院受到侵害时,继承人享有请求人民法院 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
7、 权利的权利权利的权利又称继承权恢复请求权、又称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恢复请求权、遗产回复诉权或遗产回复诉权或遗产请求权遗产请求权 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主体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主体 三、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三、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不得再提起诉讼继承法继承法第第 8 条规定条规定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遗遗 赠赠遗嘱继承遗嘱继承遗
8、赠遗赠扶养协议扶养协议继承的方式继承的方式 第一节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三节第三节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 第四节第四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案例:案例:余某与徐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余某与徐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徐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后余某与徐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徐某抚两个儿子归徐某抚养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过了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过了10年年,徐某又与林徐某又与林某结婚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参加工作当时余甲已参加工作,余乙随徐某改嫁。余乙随徐
9、某改嫁。徐某又与林某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未再婚徐某又与林某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未再婚,并于并于1994年去世年去世,留下遗产留下遗产3000元。元。1995年年1月林某去月林某去世世,留有遗产留有遗产5000元。依法律规定元。依法律规定,本案中的遗产本案中的遗产应怎样分割?应怎样分割?第一节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概念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直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10、继承方式原则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2.2.特点特点 法定性法定性强制性强制性前提的身份性前提的身份性补充性补充性第二节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一)配偶配偶 (二二)子女子女(三三)父母父母(四四)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五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六六)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1.特点特点:法定性法定性 强制性强制性 排他性排他性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配偶 子女子女 父母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
11、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根据继承法继承法第第10条、条、第第12条的规定,法定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三节第三节 代代 位位 继继 承承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性质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性质代位继承代位继承 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时,应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死亡人死亡子女继承的遗产
12、份额,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1)“固有权说固有权说”(该说更为宜该说更为宜)(2)“代表权说代表权说”(我国继承法采用我国继承法采用)性质性质二、代位继承的特点二、代位继承的特点1.被继承人的子女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3.被代位人享有继承权被代位人享有继承权4.代位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一一)转继承的概念及其条件转继承的概念及其条件 转继承
13、转继承 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条件条件 (1)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2)死亡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死亡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二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发生的时间不同(2)主体范围不同)主体范围不同(3)继承权的性质不同)继承权
14、的性质不同(4)适用范围不同)适用范围不同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年10月病故,留有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年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
15、元的价格将万元的价格将该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
16、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1年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
17、,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04年考题)年考题)问题:问题: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分得多少?为什么?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18、为什么?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第四节第四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
19、等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二、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二、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人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 多的人多的人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
20、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9年题)年题)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第一节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
21、条件 第二节第二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 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 第一节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点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意定继承,是指按照被又称意定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方式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方式 (1)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思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思(2)基于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基于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构成而发生嘱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构成而发生(3)按
22、照被继承人的遗嘱执行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执行(4)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遗 嘱嘱 继继 承承 特特 点点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1)(1)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合法有效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合法有效(2)(2)须有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须有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3)(3)须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须没有遗赠扶养协议(4)(4)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没有丧失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没有丧失 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第二节第二节 遗嘱的设立遗嘱的设立一、遗嘱的概念和特点一、遗嘱的概念和特点遗嘱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和自己的意愿对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和
23、自己的意愿对其个人财产作出处分以及对与此相关的事务作出其个人财产作出处分以及对与此相关的事务作出安排,并于其死亡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安排,并于其死亡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由自然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由自然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2)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3)被继承人生前独立实施的、于其死亡后被继承人生前独立实施的、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4)被继承人生前处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为被继承人生前处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为(5)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特点特点二、遗嘱的形式二、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5)口头
24、遗嘱口头遗嘱 三、遗嘱的见证三、遗嘱的见证 四、遗嘱的内容四、遗嘱的内容(1)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2)指定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指定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3)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4)再指定继承人再指定继承人(5)指定遗嘱执行人指定遗嘱执行人(6)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五、遗嘱的有效要件五、遗嘱的有效要件(1)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具有遗嘱能力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具有遗嘱能力(2)应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内容合法内容合法(4)形式合法形式合法 六、合立遗嘱六、合立遗嘱 合立遗嘱合立遗嘱又称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
25、上的遗嘱又称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为了处分各自所有的或共有的财产而共同设人为了处分各自所有的或共有的财产而共同设立的一份遗嘱立的一份遗嘱是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合立遗嘱人之间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相互制约合立遗嘱人之间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相互制约生效条件更为严格生效条件更为严格生效时间具有特殊性生效时间具有特殊性特点特点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的变更遗嘱的变更 是指遗嘱人在生前对其所立遗是指遗嘱人在生前对其所立遗嘱内容予以部分改变或修正嘱内容予以部分改变或修正遗嘱的撤销遗嘱的撤销 是指遗嘱人
26、在生前取消或废除是指遗嘱人在生前取消或废除其遗嘱内容其遗嘱内容二、遗嘱的执行二、遗嘱的执行 遗嘱的执行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生效后,由遗嘱执行人是指在遗嘱生效后,由遗嘱执行人实施的实现遗嘱内容的一系列行为及其过程实施的实现遗嘱内容的一系列行为及其过程遗嘱执行人的确定遗嘱执行人的确定 遗嘱中指定遗嘱中指定 全部法定继承人担任,也可以共同推举其中全部法定继承人担任,也可以共同推举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担任的一人或数人担任 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居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遗嘱执行人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条件和职责遗嘱执行人的条件和职
27、责 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生一子王达。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生一子王达。1994年年7月月5日,王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年10月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
28、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的工作。1998年年5月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万元。元。1998年年6月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1999年年4月月8日,王锋因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
29、,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已原有的遗嘱将自已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名医生在场)。请回答下列在场)。请回答下列8589题。题。85.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A.1998年年7月月5日日B.1998年年7月月6日日C.1998年年7月月5日日D.1996年年7月月6日日86.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作出宣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作出宣告王锋死亡判决。此时王锋所
30、建的告王锋死亡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如何继承?间房屋应如何继承?A.其中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属王锋遗产,由王间房屋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锋的继承人继承B.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锋之父继承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锋之父继承C.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D.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87.王锋彩票中奖所得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万元,应由谁继承?A.谢兰、王达、王莉谢兰、王达、王莉B.谢兰、刘青、王达、王莉谢兰、刘青、王达、王莉C.谢兰、刘青、陈莹、王达、王莉谢兰
31、、刘青、陈莹、王达、王莉D.谢兰、陈莹、王达、王莉谢兰、陈莹、王达、王莉 88.对王锋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对王锋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3间的定性表述中,间的定性表述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理过户登记手续B.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C.王锋与陈莹取得了该王锋与陈莹取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已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已将房屋交付将房屋交付D.王锋与陈莹未取得该王锋与陈莹未取得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间房屋的所有权8
32、9.设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私房设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私房3间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间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就王、陈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下列表述中哪些是不就王、陈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下列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正确的?A.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B.王锋与陈莹之间形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成共同共有关系 C.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D.王锋、陈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王锋、陈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遗遗 赠赠 第二节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第一节 遗遗 赠赠一、遗赠的概念和特点一、遗赠的概念和特点遗赠遗
33、赠 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赠与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亡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单方、要式法律行为单方、要式法律行为 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无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特特 点点四、四、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2.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的客体范围不同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
34、权的客体范围不同 3.接受、放弃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的方式接受、放弃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的方式 和时间不同和时间不同 4.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的方式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的方式 不同不同 遗赠与赠与的区别遗赠与赠与的区别(1)性质不同)性质不同(2)生效时间不同)生效时间不同(3)主体范围不同)主体范围不同(4)意思表示方式不同)意思表示方式不同(5)法律限制不同法律限制不同 三、三、第二节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一、概念和特点一、概念和特点(1)主体即扶养人和受扶养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主体即扶养人和受扶养人的法律地位平等(2)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3)诺成、要式法律
35、行为诺成、要式法律行为(4)双务、有偿法律行为双务、有偿法律行为(5)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的结合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的结合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有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关扶养、遗赠的协议 特特 点点(1)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2)法律行为的形式不同)法律行为的形式不同(3)法律行为的主体资格不同)法律行为的主体资格不同 (4)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同)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 与遗赠的区别与遗赠的区别 二、二、第一节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继承的开始 第二节第二节 遗产的范围遗产的范围 第三节第三节 遗产的分割遗产的
36、分割 第四节第四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遗产债务的清偿 第五节第五节 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继承的开始一、继承开始的时间及其意义一、继承开始的时间及其意义(一一)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二二)继承开始时间确认的法律意义继承开始时间确认的法律意义(1-7)继承法继承法第第2条规定;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继承从被继承人 死亡时开始死亡时开始。”最高法院贯彻最高法院贯彻继承法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若干问题意见第2条: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
37、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二、继承开始的地点二、继承开始的地点三、继承开始的通知三、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地点一般为被继承人生前最后的住所地继承开始地点一般为被继承人生前最后的住所地 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的,以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的地点
38、致的,以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的地点 遗产为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继承的地点遗产为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继承的地点第二节第二节 遗产的范围遗产的范围一、遗产的概念和特点一、遗产的概念和特点遗产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具有时间的特定性具有时间的特定性具有合法性具有合法性具有财产性和非专属性,不具有人身性具有财产性和非专属性,不具有人身性具有内容的概括性具有内容的概括性特特 点点二、遗产的范围二、遗产的范围(一一)遗产包括的财产遗产包括的财产 1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收入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
39、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财产权利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或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或财产权利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二二)不得作为遗产的财产和权利义务不得作为遗产的财产和权利义务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利与被继承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利 2与人身有关的、具有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和财产与人身有关的、具有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和财产 3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4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5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6房屋租赁权
40、房屋租赁权第三节第三节 遗产的分割遗产的分割一、遗产分割的意义一、遗产分割的意义 二、遗产分割的原则二、遗产分割的原则 第一,物尽其用原则第一,物尽其用原则第二,保留胎儿应继份额的原则第二,保留胎儿应继份额的原则第三,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第三,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三、遗产分割的方法三、遗产分割的方法(1)实物分割实物分割(2)作价补偿作价补偿(3)保留共有保留共有(4)分割价款分割价款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刘季南与赵玉芬于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年5月刘季南因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与赵
41、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法院于1988年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年7月结婚后生有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一子刘明江。1989年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1996年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刘季南于1996年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
42、,刘季南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行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和刘裕和四人均分。问
43、:问: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3.设刘季南设刘季南1995年年(即被宣告死亡后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4.刘季南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第四节第四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遗产债务的清偿一、遗产债务的含义和范围一、遗产债务的含义和范围遗产债务遗产债务是指
44、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1)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2)因合同发生的尚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因合同发生的尚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3)不当得利的债务不当得利的债务(4)无因管理之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务(5)因其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因其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6)基于其他原因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基于其他原因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 范范 围围二、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二、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限定继承原则限定继承原则 保留必留份的原则保留必留份的原则 清偿遗产债务优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清偿遗产债务优
45、于执行遗赠的原则 三、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清偿时间和方式三、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清偿时间和方式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何某死后留下一间价值六万元的房屋和四何某死后留下一间价值六万元的房屋和四万元现金。何某立有遗嘱,四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万元现金。何某立有遗嘱,四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两万元。现债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两万元。现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46、?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何某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何某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B四个子女平均分担,每人偿还三万元四个子女平均分担,每人偿还三万元C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由四人平均分担元由四人平均分担D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四人可以不予清偿元四人可以不予清偿第五节第五节 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一、无人承受遗产的概念和范围一、无人承受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无人承受的遗产无人承受的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没有继是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承受的遗产承人和受遗赠人承受的遗产(1)死者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未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死者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未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2)全体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全体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或受遗赠(3)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受遗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全部丧失受遗赠权赠人全部丧失受遗赠权 范围范围二、无人承受的遗产的处理二、无人承受的遗产的处理 集体所有制组织集体所有制组织 的成员的成员归集体所有归国家所有非集体所有制组织非集体所有制组织 的成员的成员继承法继承法第第32条规定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