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的一般原理法政学院 沃耘目目 录录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分类、发生根据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分类、发生根据债的转移、担保、保全、履行与消灭债的转移、担保、保全、履行与消灭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分类、发生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分类、发生根据根据债的债的概念概念债的债的特征特征债的债的要素要素债的债的分类分类债的债的发生根据发生根据一、债的概念概念: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性质: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理解-债的理解在日常生活中,债有多种含义。例如,有时债是指欠钱,如“债台高筑,如牛负重”、“欠债还钱
2、”、“三角债”;有时债是指情感上或行为上的赊欠,如“情债”、“诗债”、“画债”等。但这些均非法律上所说的债。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 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J+民法上的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上的obligatio。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中解释,“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债的概念分解(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不具有法律属性,不是由法律保护的非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不属于债。
3、如所谓的“人情债”即不是法律上的债。(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关系,因而债为相对的法律关系。(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作为一种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当事人间请求的特定行为为内容,因而债是以请求权为特征的一种法律关系。(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法律上的债既可因合同发生,也可因法律规定而发生,因而其具有极广的适用范围,而不单指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F二、债的特征理解债的特征首先要理解债与所有权的区别:从反映的社会关系上看,二者性质不同: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
4、的财产关系。从主体范围上看:债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所有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从客体范围上看:债的客体可以为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从内容上看:债权主要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物权主要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从发生根据上看:债可因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或其他事实行为发生;所有权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债的特征:-债的特征(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二)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三)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
5、、智力成果以及劳务 等相联系的。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债的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六)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而债权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F三、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又称为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的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为债的双方主体,每一方主体,都既可为一人,也可为多人。凡参与债的关系,在债的当事人一方中充任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即为债的当事人。债的主体所具有的最
6、大特点就是特定性。在另一些债中,当事人双方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每一方当事人都既充任债权人,又充 任债务人。-债的内容债权: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请求权、受偿权。债权的特性债务:债务人所负担的义务,即债务人按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务的特性通说认为,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 担的义务。也有的人认为,债的内容就是债务人的行为,如价金的支付,货物的交付等。但这只是从债是债务的意义来看债的内容的。而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必须包括债权与债务。债是债权与债务的统一体,债权与债务是债的关系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债权
7、的特性1债权为请求权。债是特定当事人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关系,债权则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其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因而,债权为请求权,而不属于支配权。2债权为相对权。债的特点之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正是就此意义上说,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依其发生的原因有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之分。意定之债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并且法律不会因当事人自行设定的债的关系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不承认其效力。这也是由契约自由原则所决定的。+J债权的特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债具有平等性
8、和相容性的特点。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也正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在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不论其债权发生先后只能按其比例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5债权无排他性。因债权为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与标的物,因此债权并无排他性。-F债务的特性1债务具有特定性。债务的特定性一方面表现为义务人是特定的,另一方面表现为义务的内容是特定的。在任何债中,债务人总是特定的,债务人应为的行为的内容也是特定的。2债务具有积极性。债务一般只能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的积极行为即作为,而不能是消极行为。消极行为只能是债务的附
9、随义务。3债务与责任。债务与其他义务一样具有强制性,是由法律的强制力约束的,因此,债务与责任的关系极为密切。没有责任,债务的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就债务与责任的关系而言,债务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责任是在债务不履行时才发生的,但债务的法律拘束力是由责任来体现的。若无责任存在,债务的法律约束力也就失去了保障,正是责任担保着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F债的客体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思考:客体与标的的关系?客体与标的的问题本身是一个没有多少法律意义的语文逻辑问题,其实是一回事。从运用上看:静态研究债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往往用客体;动态研究债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往往用标的。-四、债的分类依债
10、的主体为标准 划分多数人之债:依据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划分依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划分依据标的有无选择性 划分依据债之间的关系 划分依债有无强制执行力 划分-依债的主体为标准 单一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多数人之债: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划分意义:区分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意义就在于这两类债的复杂程度不同。利于准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多数之债中主体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 连带之债:指当债的一方或双方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
11、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权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并且,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 划分意义:按份之债的权利义务互相独立。连带之债的权利义务是连带的。连带之债无论多复杂,最终都要化整为零,即都要转化为按份之债,因此,按份之债是连带之债的基础,连带之债是按份之债的变形。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第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第二,债的标的是可分的。所谓债的标的可分,是指该债的标的经分割后并不损害其性质或价值。因此,按份之债的标的物只能是可分物。如果债的标的是不可分的,则当事人之间不可能按一定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第三,债权或债务由
12、多数债权人分享或多数债务人分担。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是按份之债的根本特征。债的标的虽为可分的,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也不能成立按份之债。第四,按份之债的份额是事先确定的。第五,组成按份之债的债权和债务彼此具有独立性。-F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第一,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这是多数人之债的根本特征,也是连带之债成立的先决条件。第二,须为同一标的。如标的不同,不能成立连带之债。第三,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的目的,且各债务人在主观上互相关联。所谓债的目的是同一的,指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充分而互为结合,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
13、连带债务人任何之一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第四,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连带之债的内外部关系连带之债的内外部关系F不不真正连带之债真正连带之债不真正连带之债1、甲委托乙照看房屋,乙在保管房屋期间因丙不慎引起失火。2、甲、乙两家工厂向同一条河道排放污水,造成养鱼承包户丙的鱼全部死亡。3、乙商场出售甲厂生产的电热水器,消费者丙购买了该热水器,丙在正常使用中由于热水器质量问题触电身亡。4、甲在人行道上行走时被旁边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伤,虽经多方调查也无法确定该花盆是从哪家的凉台上掉下来的,该楼房二楼以上的住户是否承担责任?-F 债权人就同一给付对于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地发生请求权,因
14、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余者均归消灭。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w 连带债权人 连带债务人返回连带之债的内、外部 关系外部关系: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债务人 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内部关系:各债务人之间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F依据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划分意义:标的物灭失的后果:特定之债发生债的履行不能 种类之债则继续履行。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负担:特定之债可约定所有权转移;种类之债只能自交付所有权转移。违约责任:特定之债的违约责任一
15、般要大于种类之债。案例分析甲想要买乙家的牛,甲来到乙家看好一头黑色的牛,甲当即交付牛的价格2500元给乙家。因甲家的牛棚尚未完工,甲对乙说:牛先放在你家2天,等我的牛棚盖好后来取。乙表示同意。第二天,乙家因意外事故失火,烧死了那头黑色的牛。甲听说后立即赶到乙家,欲索回2500元钱,乙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比较案例返回甲想要买乙家的牛,甲来到乙家看到乙家有50多头牛,甲只想买一头牛。因甲家的牛棚尚未完工,甲对乙说:牛先放在你家2天,等我的牛棚盖好后来取。乙表示同意。甲当即交付一头牛的价格2500元给乙家。第二天,乙家因意外事故失火,烧死了全部的牛。甲听说后立即赶到乙家
16、,欲索回2500元钱,乙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返回按标的有无选择性 简单之债:债的标的是单一的。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来提出请求权。如:三包-依据债之间的主次关系 主债: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为前提的债。从债: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划分意义: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依债有无强制执行力为标准 自然之债: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受强制力保护之债。思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五、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事实行为-合同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依
17、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织之间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协议。义务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所以合同之债又称为合意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根据其利益依其意思自行设定的,因此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但合同之债不等同于意定之债,意定之债还包括基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它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是指不法
18、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义务。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侵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侵害人则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因此,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也有的称为损 害赔偿之债。但损害赔偿之债较侵权行为之债的范围更广,因违反合同等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也为损害赔偿之债,却不属于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不当得利的效力
19、不当得利的概念 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发生不当得利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可表现为财产的增加,也可表现为应减少的财产未减少。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取得利益 利益利益:积极增加:不应增多而增多的财产。消极增加:应减少而未减少的财产。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应负担的债务未负担或少负担;本应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负担而后不再设定。一方受到损失一方受到损失 损失损失:财
20、产减少(积极损失);应增多而未增(消极损失)。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须无合法根据须无合法根据 是指给付财产的行为,不是由于给付人自己的意思或者法律上的原因。案例案例 1 1 案例案例2 2 案例案例3 3例外情况案例1 甲的一头牛得了病,久治无效,认为已治不好,于是将病牛抛弃荒野。乙捡回了甲抛弃的病牛,精心调治,15天后牛病愈,并开始产奶。不久,甲发现了这头牛,即向乙提出索要,乙拒绝了甲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问:甲乙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返回案例2一对老夫妇,黄昏时外出散步,在公园的小路边看见一条金光闪闪的项链,拾起来之后,两人仔细翻看,认为是一条假的金项链,于是
21、随意丢进路边的草丛中。第二天,邻居小马过来询问是否拾得自己丢失的金项链,老夫妇想起昨天丢弃的假的金项链。经特征描述,确认是小马丢失的真金项链,于是返回原处寻找但未找到。小马认为:老夫妇应赔偿她的金项链,理由是:老夫妇拾起金项链时,就已构成了不当得利,项链无论真假,老夫妇均无权行使处分行为,而老夫妇丢弃金项链的行为正是对他人之物行使处分权,因而是违法的,所以老夫妇应赔偿她的金项链。问:小马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返回案例案例3 3 年月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某商业广场商铺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万元,年月前交铺,逾期须按总价款支付违约金。同时双方还签订服务公约,约定
22、如商铺与商业广场正式同日开张,则李某可获得元创业基金;商铺正常营业满六个月李某可再获得元创业基金。签约后,李某按时支付款项,房地产公司未能依约交付商铺,但年月、月两次向李某支付了创业基金共人民币元。年月房地产公司将商铺交付给李某,李某仅经营三天就停止营业。年月李某通过诉讼,获得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迟延交铺违约金人民币元。年月房地产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元。李某辩称:创业基金是房地产公司自愿、无条件赠与给我的,现其反悔不应得到法院支持,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D)返回简评:、创业基金性质。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
23、时生效。本案讼争合同约定:如商铺与商业广场正式同日开张,则李某可获得元创业基金;商铺正常营业满六个月李某可再获得元创业基金。可见,李某要获得创业基金是附条件的。现房地产公司在违约后、所附条件未成就前将创业基金支付给李某,数额又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相同。显然,该笔基金已不是原约定意义上的创业基金,而是对违约的救济,是房地产公司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当得利。李某在获得违约救济后又通过诉讼取得违约金,实际上获得了重复赔偿。其此前取得的创业基金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给房地产公司。返回符合上述四个要件,但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1)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给付。2)清偿未到期的债务。3)因清偿债
24、务而为给付明知无给付义务的。2)因不法目的而为给付。-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一)因给付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一)因给付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2、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3、因合同终止产生的不当得利;4、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二)基于给付行为以外的事实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二)基于给付行为以外的事实而产生的不当得利1、依据添附而产生的不当得利;2、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3、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4、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利益受损人与得利人之
25、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债权人为利益受损人,债务人为得利人。债权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债务人负有不当利益的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依其是否为善意而不同: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依其是否为善意而不同:1、受益人为善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利益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2、受益人为恶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王某出差归来下飞机时,拾得一钱包,王某没有声张。到家打开钱包一看,里面有1万元的现金。至此以后,王某总
26、是心神不宁,害怕这1万元被人知道,给他名誉带来损害。左思右想,王某决定将这1万元以无名氏的名义捐给希望工程。不久,失主找到王某要索回1万元,王某说:钱已捐给希望工程,我自己没得,只能找希望工程去要。据查:希望工程已将此款用于修建某山区小学。事实上,已不能追回。问:该案应如何处理?返回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无因管理的效力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概念 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过管理
27、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w 无因管理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为债权人,本人(受益人)为债务人。w 性质:性质: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w 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分: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分:1、侵权行为:无因管理阻却侵权责任的承担 2、代理:成立要件与法律后果不同 3、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1、无因管理中以管理事务为独立的法律要件,管理人不仅有因管理所获得利益返还于本人的义务,而且还有适当管理、通知义务等,且本人负有支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补偿给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等义务
28、;而不当得利仅涉及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问题。2、在无因管理中,管理费用的返还不以现存利益为限,而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并且不受本人是否取得利益的影响;而在不当得利中,如果受益人为善意,则仅仅返还现存利益。3、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而不当得利是立法基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为目的。-无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须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须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无因”:指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包括管理的权利与管理的义务。
29、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民法和其他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义务。约定义务:约定义务:包括口头、书面义务;主、从义务。判断标准:判断标准:以管理人管理事务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返回返回须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须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1、属于广义的管理,包括服务。2、管理他人事务的判断标准采取主、客 观相结合的双重标准。3、与管理时间的长短无关。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的行为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的行为:A 违法行为,如:保存赃物;B 必须有授权才可为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C 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婚姻登记;D 不能发生债的行为,如:道德、宗教行为。-返回返回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从动机上看,从动机上看,
30、管理人管理事务的动机是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从效果上看,从效果上看,因管理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应归于本人,而不能由管理人自己取得。注意:注意:只要管理人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就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但该意思不是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意思,也不要求表现出来。-返回返回无因管理的效力无因管理的效力 指在无因管理构成后,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指在无因管理构成后,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权:管理人:管理人:1 1、支出费用及利息的偿还请求权;2、债务代偿请求权;3、损害赔偿请求权。本人:本人:原物及利益返还请求权。债务:债务:管理人的义务 本人的义务管
31、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以适当方法管理他人事务以适当方法管理他人事务;1、应不违背本人的意思进行管理,当本人的意思与社会公德相冲突时,管理人虽违背本人的意思也不为违反无因管理义务。2、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客观标准)。3、应根据本人利益的需要进行继续管理。及时通知的义务;及时通知的义务;及时:及时:从管理人有能力通知本人时开始。及时报告管理情况并结算的义务。及时报告管理情况并结算的义务。管理人不当管理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管理人不当管理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本人的义务偿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2案例分析3案例分析4 案例分析1夏日的一天傍晚,张某到场院去收晾
32、晒的自家麦子,发现邻居李某家的麦子无人收,一打听才知道,李某家的小孩得急病,一家人下午全部去了离此100公里以外医院。因天气预报预告今夜有大雨,于是张某替李某将她家的5袋麦子收好,并且扛到李某家的仓房内。4日后,李某回来得知此情况后,对张某的行为非常感动,表示要重谢张某。李某回家后,打开仓房,发现,由于夏日高温麦子又不干,导致5袋麦子大部分已生出芽子。李某认为:即使张某不帮助收麦子,大雨也冲不走多少,现在损失太大了。于是,找到张某欲让张某赔偿损失。张某认为:好心帮你收麦子,工钱都没要,还让我赔,太不公平,拒绝赔偿。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返回提示提示提示提示返回1、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是
33、一种主观动机,而他人最终是否受益则是一种客观结果,尽管二者具有密切联系,但客观结果并不能完全决定主观动机。2、从客观效果上看,管理人所从事的管理行为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受益人可能遭受的损失,尽管避免的损失有可能小于实际造成的损失,但从管理人主观动机上判断,仍然是在为受益人谋利益。3、在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如果纯粹以客观结果是否有利于本人,作为判断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则实际上是要求管理人在从事任何一项无因管理活动中,都必须达到一定客观效果,而不论管理人主观动机如何。只要客观效果不佳,就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这显然给无因管理强加了一种极大的风险,使他们在实施管理活动中都要考虑是
34、否值得承担达不到某种效果的风险,这样一来,就不利于鼓励无因管理活动。案例分析2甲家养了一只小狗,甲的妻子很喜欢这只狗。但这只狗经常咬人,令甲很恼火。终于有一天,甲背着妻子带着这只狗来到河边,甲在狗的身上绑上石块,将狗沉入河里,回家了。乙到河边洗澡,发现一只狗在河里挣扎,乙将狗救起,发现是甲家的小狗,于是,乙抱着这只狗准备给甲家送回去。半路上,乙碰到了好朋友丙,乙将狗放在脚边和丙握手致意。这时,狗窜出咬伤了过路人丁。丁被送去医院治疗。问:丁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返回案例分析3甲与乙是邻居。天气预报预告:本地3日后有台风来袭。甲看到乙的房子已经歪斜,很难抗的住台风,而乙的房子倒塌也会砸坏甲家
35、的比邻的仓房。乙此时正在外地出差,家中无人。于是,甲和自己的儿子用自己家的木料用一天的时间,给乙的房子进行修理加固。在修房中,甲不小心从房梁上摔下致伤,花去医疗费900元。3日后,本地并未有台风。一周后,乙出差回来,看到房子被修理加固,到甲家去致谢。甲对乙说:工钱就不要了,但木料款300元和医疗费900元应当由乙承担。乙认为,自己的房子总共也值不了1000元,婉然拒绝了甲的请求。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该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返回提示提示提示提示1、基于无因管理所要求返还的费用,必须是管理活动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也就是是说,费用支出与管理活动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当一个善良管理人从事管
36、理活动不一定支付某种费用时,这种费用就不应当被列为无因管理所要求返还的费用之中。3、当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支付了上述费用时,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定,要求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返回案例分析4王某的9岁儿子王亮得了败血症,做骨髓移植手术需20万元,但王某家中无钱医治,父母伤心至极。王亮所在的学校得知该情况后,为挽救王亮的生命,号召学校师生捐款救助,并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发出倡议,很快募得捐款24万元,该款存入学校帐户,王亮治病从中支取。王亮由于病情严重,手术中死亡,
37、花去捐款17万元。2年后,王某又得一子。由于王亮得病家中已经一贫如洗,于是想起学校帐户中剩余捐款7万元,遂向学校索取。学校认为,此款是捐助给王亮治病用的,专款专用,王亮死亡,剩余捐款应归社会公益事业,不能成为其父母的私有财产。双方发生纠纷,王某起诉到法院状告学校。学校对此非常震惊,认为自己的苦心善举换来被告的席位,实在有违公平。问:从法律的角度,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F其它事实行为其它事实行为w 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w 防止侵害行为防止侵害行为 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的财产
38、、人身遭受侵害而受到损害的受损人,在不能从侵害人取得赔偿时,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予补偿,受益人有义务对受损人给予补偿。”案例分析案例分析F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1987年2月16日,某村农民张某与范某豢养的狗相遇,在天某的菜园里互相撕咬。天某园内用塑料砰养植菜苗,被两只狗践踏,损失很大。防某路过此地,见状很生气,拿起树条打狗,其中范某的狗窜起,咬伤方某的手指,引起慢性骨髓炎,将其切除,损失医药费800元。方某起诉,要求田某、范某赔偿损失。防止侵害行为与无因管理的区别防止侵害行为与无因管理的区别F防止侵害行为与无因管理的区别防止侵害行为与无因管理的区别1、防止侵害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是“侵害”;无因管理发
39、生的前提条件是本人对自己的事务或财务一时失去控制、不能进行管理。2、防止侵害行为的法律关系多数具有三方当事人:防止侵害行为人、侵害人、受益人;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只有管理人和受益人。3、在防止侵害行为中,赔偿责任由侵害人来承担,受益人只承担补充责任;在无因管理中,受益人必须承担管理人为管理支付的必要费用。4、在防止侵害行为中,防止侵害行为人受到了损害,且该损害是因侵害行为引起的;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的损失只是付出管理的必要费用。F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债的移转、担保、保全、履行与消灭债的移转、担保、保全、履行与消灭债的移转债的担保债的保全债的履行债的消灭债的移转债的移转概念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同时
40、让与债的移转概念债的移转概念 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将债由原主体移转于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将债由原主体移转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简言之,债的主体他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简言之,债的主体变更称债的移转。变更称债的移转。w 债的移转的特征债的移转的特征w 债移转的原因债移转的原因w 种类:种类:(依转移的主体不同)依转移的主体不同)1、债权移转(债权的让与)2、债务移转(债务的承担)3、债权债务同时让与(债的概括承受)-债的移转的特征债的移转的特征(一)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一)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债权人、债务人)(二)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二)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三)债的移
41、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三)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债的变更与债的发生不同。该债权债务并非新发生的,而是原来就已存在的。所以依债的移转而成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可称为债的继受主体,而非债的原始主体。(四)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四)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债的移转后的债权债务与移转前的债权债务保持其同一性。因此,债的移转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又称为债的更替、债的更新,是指在原债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新债以代替原债。F-债债移转的原因移转的原因(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合意与单方法律行为)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的移转,既可是仅将债权或债务的全部或一部让与他人承受,也可以将
42、其全部债权债务一并让与他人概括承受,即概括让与。(二)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移转)在法定移转时,一般只能是概括移转,即债权债务作为财产的一部分移转于他人。(三)法院的裁决(三)法院的裁决(裁判上的移转)-F债权债权让与让与债权让与债权让与概念概念债权让与债权让与要件要件债权让与债权让与效力效力债权让与概念债权让与概念 指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债权人转移其指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债权人转移其债权于受让人的法律制度。债权于受让人的法律制度。主体主体:转让人(原债权人)、受让人效力效力: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债权人。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
43、 债权的全部让与债权的全部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 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退出债权的关系,受让人成为债权人。债权的部分让与:债权的部分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债权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而是与受让第三人共同成为债权人。如果转让协议中规定了转让的债权份额,则原债权人与第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成立按份债权;若没有规定让与的债权份额,则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连带享有债权,成立连带债权。-债权让与要件债权让与要件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形式要件形式要件-债权让与实质要件债权让与实质要件1 1 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44、债权让与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应订立债权让与合同,该债权让与合同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债权让与合同的无因性债权让与合同的无因性 2.2.须有效债权的存在。须有效债权的存在。包括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经可撤销法律行为而生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3.3.让于债权须有可让与性。让于债权须有可让与性。不得让与的债权不得让与的债权:-债权让与合同的无因性 债权让与合同原则上为无因行为,因此若债权人已对债务人为债权让与的通知,债权让与合同虽为无效或被撤销,非再对债务人为债权让与无效的通知,不能对抗债务人。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向无效债权让与合同的相对人清偿债务的,其清偿为有效,债权人只能向相对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不
45、得让与的债权不得让与的债权1 1、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2 2、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3 3、依债权性质不能让与的:、依债权性质不能让与的:其一,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其二,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其三,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其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因为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性质上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为让与。-F债权让与的形式要件债权让与的形式要件 应以自由转让,通知有效为原则应以自由转让,通知有效为原则。民法通则有不当规定,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
46、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消,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务人的提出异议权:债务人的提出异议权: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有权利向让与人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则债务人仍得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注意:债务人的异议是否成立仅关系到债权让注意:债务人的异议是否成立仅关系到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的效力,并不能影响债权让与与合同对债务人的效力,并不能影响债权让与合同本身的效力。合同本身的效力。债权让与的效力债权让与的效力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原债权人与
47、受让人之间的效力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1 1、债权及其从权利由原债权人转移于受让人。、债权及其从权利由原债权人转移于受让人。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 2、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交付足以证明债权的文件;向受让人告知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情形;有担保权的,让与人应将担保文书一并交付给受让人;占有担保物的,应将其占有移转给受让人。3 3、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
48、瑕疵担保责任。但是,除让与合同另有约定外,让与人不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担保责任。受让人于让与合同成立时知道债权有瑕疵而受让的,让与人也不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仅以对原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为限。2、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对新债权人均能行使。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9、抵销。”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1990年9月7日,土产公司与该市某服装厂订立再生布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同年12月31日前,土产公司向服装厂交付再生布200104m,价款总额16.2万元。交付方式为服装厂到土产公司仓库分批验收自提。合同签订之后,服装厂觉得再生布制品市场销路不好,遂与邻县的某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土产公司直接将货物发到该贸易公司的仓库。合同订立后服装厂遂向土产公司发函,称该批货物已经转让邻县的某贸易公司,请土产公司直接将货物于同年12月31日运到该贸易公司的仓库。土产公司受到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同年12月15日,土产公司给邻县某贸易公司发函,请贸易公司前去提货,贸易公司于同年12月3
50、1日将货物提回,并同时付清了货款16.2万元。经检验发现规格不符合规定,且有质量问题,遂要求退货,土产公司予以拒绝。于是,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土产公司和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运输保管等费用。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的概念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债务承担的效力债务承担概念 指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人既存的债务而与债第三人为承担债务人既存的债务而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务人或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当事人间关于移转债务的合意即为债务承担合同(契约)。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