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6第六章国际结算中的信用证方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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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国际结算中的信用证方式(一)国际结算中的信用证方式(一)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理解和掌握国际货款结算中常用的信 用证结算方式。在学习本章之后,应该掌握以下内容: 1.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当事人、种类。 2.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业务流程。 3.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 4. UCP600。 第一节第一节 概概 述述 一、信用证的定义一、信用证的定义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CP600中信用证定义条款: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 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兑付意指: 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2、.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简言之,跟单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 二、信用证的性质和特点二、信用证的性质和特点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L/C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 3L/C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三、信用证的作用三、信用证的作用 (一)银行的保证作用 (二)资金融通作用 (三)交易便利作用 第二节第二节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一、关于“一、关于“UCP600”和“”和“516格式”格式” 跟单

3、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和于2007年7月1日正式 实施的UCP600对于信用证的使用和国际结算的进一步发展 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方便“UCP500”的使用,国际 商会又以国际商会第516号出版物规范了跟单信用证的格 式,该出版物全称为The New ICC Standard Documentary Credit Forms for the UCP500,ICC Publication No.516,简 称为“516格式”。在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当中,凡在信用 证上明确注明为“Subject to No. 500 of ICC Publication”的, 应统一使用516格式。 二、信用

4、证的主要内容二、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根据516格式的规定,标准的跟单信用证应包含以下内容: 1信用证类型(Form of Credit)。这是为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 而拟定的。 2信用证号码(L/C No.)。即开证行的信用证编号。 3开证地点和日期(Place Date of Issue)。开证地点是指开证行 所在地;开证日期是指开证行向通知行寄送信用证的日期。 4有效日期和交单地点(Expiry Date)。有效地点应与指定银行 所在地一致。 5申请人(Applicant)。包括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其详细地址。 6受益人(Beneficiary)。包括受益人的名称和其详细地址。 7通知行(Adv

5、ising Bank)。包括通知行的名称和其详细地址。 8金额(Amount)。(1)金额应用大写和小写表示;(2) 不允许在金额前加上about、approximately、circa。允许有 10%的增减幅度;(3)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定的货币代 号如USD,GBP,EUR来表示。 9信用证的使用。即信用证的可用性。 10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指“允许”或“不允许” 分批转运。 11转运(Transshipment)。指“允许”或“不允许”准运。 12买方投保。仅在信用证不要求提交保险单,而且申请 人表示他已经将要为货物投保时。 13装运条款。 14货物描述。要注意

6、:货物描述不要罗列过多细节, 要简短通俗,多拟定常识性条款。货物数量前面有about、 approximately、circa 或类似词语,则数量有10%增减付款。 如以重量、长度、容积作为数量,则有5%的增减幅度。 货物价格条件参照和使用Incoterms2000。 15单据描述。要注意:单据的顺序是:商业发票;运输 单据;其他单据,例如:产地证明书、分析证明书、包装 单、重量单等。要准确地说明单据名称、正本还是副本。 规定单据如果是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以外的 单据时,信用证应表明出单人、单据措辞,或资料内容。 16商业发票。 17运输单据(普遍的)。要注意:运输单据正面必须 注明承

7、运人或多式运输经营人的名称(租船合约提单或专 递、或邮政收据除外)。若指定国籍或国旗的船只装运, 信用证应规定什么单据用来表示符合那项要求,不应列有 非单据条件。避免规定:快船装运,或按班轮条件装运。 不能规定运输单据带有”清洁已装船”的批注。银行不 接受不清洁的运输单据。 18运输单据(特定的)。多式运输单据。海运/远洋 提单。非转让的海运提单。租船合约提单。航空运 输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邮政收据、邮 寄证书或专递机构证书。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19保险单据。 20其他单据。 21交单期限。不应使用“过期单据可以接受”(Stale Documents Acceptable)的词

8、语。 22通知指示(仅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书”)。通知行 应注意当它通知信用证时,它是否保兑,有三种情况: 不要加上它的保兑;加上它的保兑;如受益人要求时 它被授权加上它的保兑。 23银行至银行的指示(仅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书”)。 开证行在此处规定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向何处、如何 的、当何时获得偿付。例如:借记我行账户开设在你行那 里;我行将贷记你行账户开设在我行这里;向某行索偿。 24信用证页数。开证行必须注明信用证开出的页数。 25开证行签字。开证行在“致通知行的通知书”和“致 受益人通知书”上都要签字。 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的当事人 一、信用证中的基本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9、一、信用证中的基本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开证行(一)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应申请人的请求开立L/C的银行,一般为进口银行。 1. 遵照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和修改信用证 2合理、小心地审核单据 3承担第一性、独立的付款责任 (二)受益人(二)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信用证指定的合法享有权益的人,一般是出口商。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1在贸易合同下出口商的基本义务是必须按合同的规定 发货并提交符合合同要求及与货物相符的单据,从而做到 货约一致、单货一致。与之对应的是权利是取得货款。 2在L/C项下的权利包括:受益人凭相符单据要求支付货 款的权利;当受

10、益人审核信用证有问题时有权要求修改; 当开证行无力支付时,受益人可向进口商直接交单付款。 (三)保兑行(三)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以本行 的名义承保开证行已开出的信用证。 在单证相符条件下,保兑行的付款责任与开证行是完全一 样的,都是第一性付款人,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受益人就有 了双重付款的保证。 二、信用证中的其他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二、信用证中的其他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开证申请人(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又称开证人(Opener),是指申请开立L/C的人,一般为进 口方或贸易合同中的买方。 1对开证申请人的约束

11、一般来讲,开证申请人受两个合同的约束:一是贸易合同, 二是与开证行签定的业务代理合同。 2开证申请人的责任和权利 (二)通知行(二)通知行(Advising Bank) 它是将L/C的内容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三)议付行(三)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对单证进行审核相符后,向受 益人垫款,并向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取垫款的银行。 (四)付款行(四)付款行(Paying Bank) 付款行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另一家银行作为信用证项 下的汇票付款人,执行付款责任的银行,或称代付行,它 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 (五)偿付行(五)偿付行(Reimbursing B

12、ank) 偿付行是指在信用证中指定的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 清偿垫款的银行。 第四节第四节 信用证业务的基本流程信用证业务的基本流程 一、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一、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 当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采用跟单信用证进行货款支 付,通常情况下由进口商按照合同约定向所在地一家银行 提出开证申请,填写并提交开证申请书,以此作为银行开 立信用证的依据。 二、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二、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 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开证行会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予 以调查,并对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通知行通知或转递信用证三、通知行通知或转递信用证 出口地的通知行取得信用证之后,经核对密押

13、或印鉴准确 无误后,应仔细审查信用证的条款,在信用证条款完整、 清楚的情况下,将信用证的内容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 四、受益人(出口商)发货并提示单据四、受益人(出口商)发货并提示单据 出口商对收到的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其与贸易合同 中的约定和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CP600一致,并且 符合我国的有关政策规定后,就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发 货,取得海运提单、保险单等单据,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 制作全套单据或证书,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向议付行、通 知行或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交单。 五、议付行审单并向开证行寄单索偿五、议付行审单并向开证行寄单索偿 指定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应严格审核单据,但 只要

14、单据在表面上符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和单内相 符”,就应当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向受益人付款、承兑 汇票或予以议付。 六、开证行审单付款六、开证行审单付款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要在随后的5个工作日内日严格审单。 在审单无误后即应该毫不迟延地向出口地银行(议付行或 其他指定的银行)支付货款及相应的利息费用。 七、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七、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开证申请人在收到开证行付款赎单的通知后,应仔细审核 单据,若审核无误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根据开正时开证 申请人提供的押金或其他质押、抵押或担保,向开证行付 清所有应付款项,以赎回全套单据,凭此提货。 以一笔以即期信用证付款,采用CIF贸易术语的合同为

15、例, 其具体业务程序图见图6-1。 第五节第五节 信用证的主要种类信用证的主要种类 一、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信用证应 明确注明“不可撤销”的字样。 二、保兑与不保兑信用证二、保兑与不保兑信用证 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不可撤销信用 证又可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两种。 (一)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一份信用证上除了有 开证银行确定的付款保证外,还有另一家银行确定的付款 保证,这样的信用证就是保兑信用证。 (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 不保兑信用证是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保的

16、信用证。即便开证行 要求另一家银行加保,如果该银行不愿意在信用证上加具 保兑,则被通知的信用证仍然只是一份未加保的不可撤销 信用证。 (三)沉默保兑(Silent Confirmation) 沉默保兑指的是虽然开证行并未授权指定银行对信用证进 行保兑,而指定银行加具了它的保兑的情况。 三、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三、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 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或不需即期汇票仅凭单 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

17、d Payment Credit) 延期付款信用证付款中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 审核相符确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一段时间, 及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 (三)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自己为付款人 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 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四)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 指议付行议付或购买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交来的汇票或单 据,只要这些汇票、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就将被开证 行正当付款,这种信用证即为议付信用证。 四、可转让与不可转让信用证四、可

18、转让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First Beneficiary)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 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 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使用的信用 证。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不 能将信用证的可执行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根据 UCP500规定,信用证没有明确表明为可转让者,均为 不可转让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特别注明“可转让”,才 是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业务流程见图6-2。 五、背对背信用证五、背

19、对背信用证 (一)背对信用证的定义 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 以这个信用证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开立以该银行为开证行, 以这个受益人为申请人的一份新的信用证,这张新证就是 背对背信用证,也称转开信用证。其中的原始信用证又称 为主要信用证,而背对背信用证是第二信用证。背对背信 用证业务流程见图6-3。 (二)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比较 六、对开信用证六、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以交易双方互为开证申请 人和受益人、金额大致相等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中,第 一份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第二份信用证的受益人;反 之

20、,第二份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第一份信用证的受益 人。第二份信用证也被称作回头证。第一份信用证的通知 行一般就是第二份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开信用证广泛用于 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 七、预支信用证七、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是在该证列入特别条款授权 保兑行或其它指定银行在交单前预先垫款付给受益人的一 种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主要用于出口商组货而资金紧张的情况,所以 这种信用证的预支是凭受益人光票和按时发货交单的保证 进行的,有些信用证则规定受益人要提交货物仓单作抵押。 预支信用证可以分为全部预支信用证(Clean Payment Credit)

21、和部分预支信用证(Partial Payment in Advance Credit)。 八、循环信用证八、循环信用证 1循环信用证的定义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被使用以后仍可恢复到原金额,继续被使用的信用证。 2循环信用证的种类 (1)按时间循环使用的循环信用证。 (2)按金额循环使用的循环信用证。 第六节第六节 信用证业务的审证审单原则信用证业务的审证审单原则 一、信用证的审核一、信用证的审核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对所收到的信用证以买卖合同、 UCP600条款和我国外贸、外汇政策等为依据进行全面审查。 如发现任何与合同不符而又不能接受

22、或无法做到的条款和 规定时,应通知进口人进行必要的修改。虽然通知行只负 责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并进行通知,并无审核信用证的义 务。但是实务中通知行往往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审核信用 证。 (一)银行审证(一)银行审证 银行主要负责对信用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的审查,主要是 信用证仔细审查信用证的表面合理性。银行审证的重点内 容包括: (1)审查开证行资信。 (2)审查信用证的有效性。 (3)审查信用证的责任条款。 (4)索汇路线和索汇方式的审查。 (5)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费用问题。 (二)出口商(受益人)审证(二)出口商(受益人)审证 出口商主要审查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信用证条款的可接 受性以及价格条款

23、的完整性等。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 1将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进行核对,审查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 性。 2审查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 3价格条款的完整性。FOB和CFR价格术语下,信用证中均应 说明“保险由进口人负责投保”,且含有运输单据条款,其中 FOB项下注明“运费到付(freight for collect)”,CFR项下注明“运 费已付(freight prepaid)”;而CIF价格术语下,信用证中的运输 单据条款中注明“运费已付”,同时应包括保险单据条款。 4其它审证内容 (1)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最后装运日。 (2)信用证的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3)货物的控制权。 二、信用证的修改二

24、、信用证的修改 如果受益人或银行在审证中发现信用证条款不能接受、或 其中有与买卖合同不一致之处、或含有不完整的条款等, 受益人应要求修改信用证。 (一)修改的原则(一)修改的原则 在任何情况下,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应由开证申请人提 出,由开证行修改,并经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和 受益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二)修改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二)修改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1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发出修改信用证的指示。 2开证行审核同意后,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的修改书。 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该修改的约束。 对保兑行而言,它有选择接受修改后内容或不接受修改后 内容的权利。 3如开证行利用通知行的

25、服务将原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则它须仍利用同一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书。 4通知行收到修改书后,先鉴别其真实性,再通知受益 人。 5受益人收到修改书后,如果同意接受,则信用证项下的 修改自此生效。如果受益人拒绝接受修改,将修改通知书 退回通知行,并附表示拒绝接受修改的书面文件,则信用 证项下的修改视为无效。但受益人应该注意:对同一修改 内容的部分接受是不允许的,因此是无效的。 6在转让信用证的使用中,第一受益人必须在要求转让而 未转让前不可撤销地指示转让行,第一受益人可以选择“是 否保留不允许转让行将信用证的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 利”。转让行如同意在这些条件下办理转让,它必须在转让 时将第一受益人

26、有关修改的指示通知给第二受益人。 (三)修改费的收取(三)修改费的收取 信用证修改费的收取通常视具体情形: 1若信用证修改是由开证行开证时失误引起的,开证行 负担改证费; 2若修改是受益人提出的,由受益人与进口人协商; 3若信用证修改是因为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未按照 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而导致的改证费,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四)(四)L/C修改时须注意修改时须注意 1恰当掌握改与不改的界限。 2存在问题尽可能一次提出。 3全部接受或拒绝修改。 4改证未到暂缓发货。 三、单据的审核三、单据的审核 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或开证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后先要 进行审单,如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则按信用证

27、规 定作出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行为。 (一)审单原则(一)审单原则 长期以来,银行在审单时既有采取严格相符的原则,也有 采取实质一致的原则。 1严格一致。所谓严格一致的原则,是指在单据和信用 证条款之间,一个字与一个字、一个字母与一个字母的相 符,即使是拼写错误,也构成单证不一致,单据就像是信 用证的“镜子影像”。 2实质一致。所谓实质一致的原则,是允许单据有差异, 只要差异不损害申请人,或不违反法庭自身对于的“合理、 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 3审单注意事项 在审核单据时,对信用证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可以依据 UCP500的相关条款进行衡量,以确定单据的合格性;如在 UCP500中也没有相关条款

28、的,则应按银行行业习惯来解释、 处理。审单中应做到有依据的内容应“严格相符”,没有依 据的内容则“实质一致”。 (二)审单工作方法(二)审单工作方法 1横审法 “横审”是根据信用证的条款逐字逐句地审核各种单据的内 容,做到“单证一致”。 2.纵审法 “纵审”是以商业发票为中心,与其它单据相对照,要求单 据与单据之间所共有的项目相互一致,即“单单一致”。以 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挨个核对,先将被核对的单据全 部阅读一遍,将涉及发票的相同资料核对是否一致; 四、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四、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 (一)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 不符点(Discrepancy)是指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所提交的单 据表面

29、出现的一处或多处不符合信用证的条款或条件的错 误。当单据出现不符点后,信用证的开证行就可以免除付 款的责任。 (二)指定银行对于单据不符的处理 (三)开证行对于单据不符的处理 1拒付时必须以单据作为依据。 2必须在5个银行工作日内拒付。 3以电讯方式通知寄单行。 4说明全部不符点。 5说明单据听候处理或退回。 本本 章章 小小 结结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规定:支付货物价 款是买方的基本义务,收取货款则是卖方的主要权利。而 当前国际贸易货款结算首先要涉及到结算工具,即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本章重点介绍了汇票,要求掌握汇 票的基本内容和使用程序,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的有关内容。

30、目前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信用证、 保函、国际保理等,其中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 的一种银行信用结算方式。正是由于此,对于信用证的内容、 有关当事人、一般操作程序、特点、性质和审核等都应该掌 握。同时,我们应该根据具体业务的要求,灵活运用不同结 算方式,真正做到在出口业务中,安全收汇;在进口业务中 及时进口,安全收货。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国际货款的结算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 切身利益。因此,在实际业务过程中,我们外贸工作人员一 方面要熟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规则、惯例和常识;另一 方面要结合实际业务的具体情况,在整个外贸业务过程中, 做好各方面工作,为顺利结算奠定基础。 三、案例分析题 1信用证一旦开立,开证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义 务,如果单货不符,进口商可以向出口商索赔,而不 能强迫开证行止付。 三、案例分析题 2因我国境内银行已成为改信用证的保兑行,故它 与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义务,所以受益人可以向 保兑行进行交单支付款项。 三、案例分析题 3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15日,尽管从理论上讲可以 制单结汇,但议付行进行审单业务处理的时间过于短, 所以在实践中很难顺利结汇。建议出口商较早进行交 单结汇。 三、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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